
根據(jù)()需要,依法可以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A.醫(yī)療、教學、及科研
B.宣傳
C.消費市場
D.民眾娛樂
根據(jù)()需要,依法可以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A.醫(yī)療、教學、及科研
B.宣傳
C.消費市場
D.民眾娛樂
A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jù)醫(y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擴展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十一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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