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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家庭合同公約(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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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家庭合同公約(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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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yōu)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家庭合同公約篇一

(1)買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時 間內,將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就喪失援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 十二條規(guī)定的權利。

(2)賣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就 無權援引上一款的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

盡管有第三十九條第(1)款和第四十三條第(1)款的規(guī)定,買方如果對 他未發(fā)出所需的通知具備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條規(guī)定減低價格, 或要求利潤損失以外的損害賠償。

第三節(jié) 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第四十五條

(1)如果賣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買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要求損害賠償。

(2)買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補 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買方對違反合同采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賣 方寬限期。

第四十六條

(1)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義務,除非買方已采取與此一要求相抵觸的 某種補救辦法。

(2)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只有在此種不符合同情形構成根本違反合 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貨物,而且關于替代貨物的要求,必須與依照 第三十九條發(fā)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fā)出后一段合理時間內 提出。

(3)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同之處做 出補救,除非他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后,認為這樣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 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fā)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fā)出后一 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第四十七條

(1)買方可以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

(2)除非買方收到賣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 ,買方在這段時間內不得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買方并不 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四十八條

(1)在第四十九條的條件下,賣方即使在交貨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費用 ,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但這種補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不 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無法確定賣方是否將償付買方預付的費用 。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guī)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2)如果賣方要求買方表明他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義務,而買方不在一段 合理時間內對此一要求做出答復,則賣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時間履 行義務。買方不得在該段時間內采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抵觸的任何補救辦 法。

(3)賣方表明他將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履行義務的通知,應視為包括根據 上一款規(guī)定要買方表明決定的要求在內。

(4)賣方按照本條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須在買方收到 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條

(1)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b)如果發(fā)生不交貨的情況,賣方不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guī) 定的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

(a)對于遲延交貨,他在知道交貨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b)對于遲延交貨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①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③他在賣方按照第四十八條第(2)款指明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后,或在 買方聲明他將不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第五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 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 間的比例計算。但是,如果賣方按照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任 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或者買方拒絕接受賣方按照該兩條規(guī)定履行義務 ,則買方不得減低價格。

第五十一條

(1)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 同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規(guī)定部 分的貨物。

(2)買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按照合同規(guī)定交付貨物等于根本違 反合同時,才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第五十二條

(1)如果賣方在規(guī)定的日期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 絕收取貨物。

(2)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guī)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 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第三章 買方的義務

第一節(jié) 支付價款

第五十三條

買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guī)定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

第五十四條

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包括根據合同或任何有關法律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步驟 和手續(xù),以便支付價款。

第五十五條

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訂立,但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guī)定價格或規(guī)定如何確 定價格,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引用 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有關貿易的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

第五十六條

如果價格是按貨物的重量規(guī)定的,如有疑問,應按凈重確定。

第五十七條

(a)賣方的營業(yè)地;或者

(b)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2)賣方必須承擔因其營業(yè)地在訂立合同后發(fā)生變動而增加的支付方面 的有關費用。

第五十八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他特定時間內支付價款,他必須于賣方 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guī)定將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交給買方處置時支 付價款。賣方可以支付價款作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條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可以在支付價款后方可把貨物或 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移交給買方作為發(fā)運貨物的條件。

(3)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 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

第五十九條

買方必須按合同和本公約規(guī)定的日期或從合同和本公約可以確定的日 期支付價款,而無需賣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辦理任何手續(xù)。

第二節(jié) 收取貨物

第六十條

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如下:

(a)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和

(b)接收貨物。

第三節(jié) 買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第六十一條

(1)如果買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要求損害賠償。

(2)賣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補 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賣方對違反合同采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買 方寬限期。

第六十二條

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他的其他義務,除非賣 方已采取與此一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第六十三條

(1)賣方可以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義務。

(2)除非賣方收到買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 ,賣方不得在這段時間內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賣方并不 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六十四條

(1)賣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b)買方不在賣方按照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guī)定的額外時間內履行支付 價款的義務或收取貨物,或買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這樣做。

(a)對于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他在知道買方履行義務前這樣做;或者

(b)對于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①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②他在賣方按照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guī)定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后或在買 方聲明他將不在這一額外時間內履行義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第六十五條

(1)如果買方應根據合同規(guī)定訂明貨物的形狀、大小或其他特征,而他 在議定的日期或在收到賣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沒有訂明這些規(guī)格, 則賣方在不損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 買方的要求,自己訂明規(guī)格。

(2)如果賣方自己訂明規(guī)格,他必須把訂明規(guī)格的細節(jié)通知買方,而且 必須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間,讓買方可以在該段時間內訂出不同的規(guī)格,如果 買方在收到這種通知后沒有在該段時間內這樣做,賣方所訂的規(guī)格就具有 約束力。

第四章 風險移轉

第六十六條

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 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

第六十七條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 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 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 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 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fā)出通知 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第六十八條

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 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fā)載有運輸合同單據 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 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 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第六十九條

(1)在不屬于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從買方接收貨物 時起,或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這樣做,則從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不收 取貨物從而違反合同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

(2)但是,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yè)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 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方始移轉。

(3)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清楚注明有 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第七十條

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 規(guī)定,不損害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第五章 賣方和買方義務的一般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預期違反合同和分批交貨合同

第七十一條

(a)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

(b)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

(2)如果賣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顯化以前已將貨物發(fā)運,他可以阻 止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即使買方持有其有權獲得貨物的單據。本款規(guī)定只 與買方和賣方間對貨物的權利有關。

(3)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fā)運前還是發(fā)運后,都必 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 則他必須繼續(xù)履行義務。

第七十二條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2)如果時間許可,打算宣告合同無效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另一方當事 人發(fā)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

(3)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聲明將不履行其義務,則上一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 。

第七十三條

(1)對于分批交付貨物的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 的義務,便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 對該批貨物無效。

(2)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有 充分理由斷定對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fā)生根本違反合同,該另一方當事人可 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

(3)買方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時,可以同時宣告合同 對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為無效,如果各批貨物是互相依存的 ,不能單獨用于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設想的目的。

第二節(jié) 損害賠償

第七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 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 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 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第七十五條

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在宣告無效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已以合 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或者賣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貨物轉賣,則要求損害賠 償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七 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

第七十六條

(1)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貨物又有時價,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 果沒有根據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進行購買或轉賣,則可以取得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 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取得的 任何其他損害賠償。但是,如果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在接收貨物之后宣告 合同無效,則應適用接收貨物時的時價,而不適用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 。

(2)為上一款的目的,時價指原應交付貨物地點的現行價格,如果該地 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應適當地考慮貨物運費 的差額。

第七十七條

聲稱另一方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該 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 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第三節(jié) 利 息

第七十八條

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價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額,另一方當事人有 權對這些款額收取利息,但不妨礙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取得的損 害賠償。

第四節(jié) 免 責

第七十九條

(1)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 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 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a)他按照上一款的規(guī)定應免除責任;和

(b)假如該款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他所雇傭的人,這個人也同樣會免除責任 。

(3)本條所規(guī)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

(4)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 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一 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 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5)本條規(guī)定不妨礙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約規(guī)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 何權利。

第八十條

一方當事人因其行為或不行為而使得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不 得聲稱該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

第五節(jié) 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

第八十一條

(1)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但應負責的任何損害賠 償仍應負責。宣告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關于解決爭端的任何規(guī)定,也不 影響合同中關于雙方在宣告合同無效后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其他規(guī)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歸還他按照合同供 應的貨物或支付的價款。如果雙方都須歸還,他們必須同時這樣做。

第八十二條

(1)買方如果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他就喪失宣告合 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

(2)上一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c)如果貨物或其中一部分,在買方發(fā)現或理應發(fā)現與合同不符以前, 已為買方在正常營業(yè)過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消費或改變。

第八十三條

買方雖然依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喪失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 物的權利,但是根據合同和本公約規(guī)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他補救辦法 的權利。

第八十四條

(1)如果賣方有義務歸還價款,他必須同時從支付價款之日起支付價款 利息。

(a)如果他必須歸還貨物或其中一部分;或者

(b)如果他不可能歸還全部或一部分貨物,或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 原狀歸還全部或一部分貨物,但他已宣告合同無效或已要求賣方交付替代 貨物。

第六節(jié) 保全貨物

第八十五條

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 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仍能控制這些貨物的處置權, 賣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 買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第八十六條

(1)如果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約規(guī)定的任何權利, 把貨物退回,他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 貨物,直至賣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2)如果發(fā)運給買方的貨物已到達目的地,并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行 使退貨權利,則買方必須代表賣方收取貨物,除非他這樣做需要支付價款 而且會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擔不合理的費用。如果賣方或受權代 表他掌管貨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則此一規(guī)定不適用。如果買方根據本款規(guī) 定收取貨物,他的權利和義務與上一款所規(guī)定的相同。

第八十七條

有義務采取措施以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入,可以把貨物寄放在第三方 的倉庫,由另一方當事人擔負費用,但該項費用必須合理。

第八十八條

(1)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在收取貨物或收回貨物或支付價款或保全貨物費 用方面有不合理的遲延,按照第八十五條或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有義務保全貨 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適當辦法,把貨物出售,但必須事前向另 一方當事人發(fā)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2)如果貨物易于迅速變壞,或者貨物的保全牽涉到不合理的費用,則 按照第八十五條或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有義務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必須采 取合理措施,把貨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圍內,他必須把出售貨物的打算通 知另一方當事人。

(3)出售貨物的一方當事人,有權從銷售所得收入中扣回為保全貨物和 銷售貨物而付的合理費用。他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說明所余款項。

第四部分 最后條款

第八十九條

茲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本公約保管人。

家庭合同公約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合同為汽車臨時租賃合同,甲方為乙方提供租賃車輛,乙方向甲方支付相應的租賃費。

二、本合同租賃期限從_______年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

三、租賃期間,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車輛租賃服務,需提前一天以電話的形式預約,通知甲方其所需的車型和租賃車輛行車的全部路線,行駛所需的費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后,甲方以書面的形式將雙方同意的內容填寫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短租業(yè)務流轉表》上,并用傳真或其他的書面方式交乙方,乙方以傳真或其他的書面方式確認。乙方隨時可以核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短租業(yè)務流轉表》所填寫的內容。

五、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提供乙方選用的車型為 ;車輛每日工作時間為十個小時,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幣 元,若車輛超時工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幣 元/小時,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收;燃油費、路橋費、停車費由乙方支付;如因乙方需要,導致甲方車輛駕駛人員需在外地住宿的,由乙方支付司機食宿費 人民幣 200 元。

六、甲方承諾,向乙方提供的車輛車況狀態(tài)良好;提供有效的行車證件;對車輛投保車身險、第三責任險、司乘座位險、附加險,且保險期限包含了租賃合同所約定的服務期限;所配備的司機服務態(tài)度良好,熟悉路程,并保證按時到達。

七、本合同最短期限為一年。在本租賃合同期內,按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短租業(yè)務流轉表》所列出的行駛區(qū)間內,僅汽車的使用權屬于乙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司機違法違規(guī)行駛,及在禁止停車的場所停車,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八、甲方負責租賃期內的車輛的保養(yǎng)、正常磨損的維修、年審、季審的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九、租賃期間的車輛燃油費、路橋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的費用支付情況以甲方提供的《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短租業(yè)務流轉表》為依據。

十、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車輛有任何損壞需要維修但又達不到保險公司理賠要求的,乙方必須按車輛原樣給予修復或照價賠償。

十一、在使用車輛過程中,乙方保證提供準確的行駛路線并嚴格按照事先雙方協商同意的路線行駛,若乙方要求與《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短租業(yè)務流轉表》內容不一致的,需征得甲方同意。

十二、在租期內由于車輛的正常磨損或機械故障所造成的停駛,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的4個小時內提供另外一臺相同級別的車供乙方使用,但不負責因此對乙方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失。

十三、在租賃期間,如乙方發(fā)生關閉、停產、合并、分立、破產等而喪失支付租金及相關費用的能力時,甲方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不提供任何行車服務,且乙方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它責任。甲方因上述原因停止服務給乙方帶來的一切后果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十四、凡需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的,須經雙方協商制定,并以書面形式雙方簽字后生效。

十五、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如無法協商,交由合同簽訂地(深圳)的人民法院審理。本合同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蓋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家庭合同公約篇三

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首先從家庭開始,從每個市民開始,我們愿和孩子一起訂立《文明公約》,大手拉小手,與文明同行。

第一條 積極學習科學,用科學的態(tài)度對待生活,不懂就問;

第二條 樸素節(jié)儉,不穿奇裝異服,身體力行,懂得真正的美;

第三條 尊老愛幼,團結友愛,以禮待人,文明用語;

第五條 講究民主,共同參與家庭生活計劃與安排,采納合理意見;

第六條 上學期間,父母不看電視,不影響孩子學習;

第七條 養(yǎng)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按時起床,按時睡覺,保證身體健康;

第八條 貝貝多喝水,要午睡,吃飯快點,學是學,玩是玩,做個優(yōu)秀的少先隊員。

以上八條全家人都互相監(jiān)督執(zhí)行,學期末父母主持召開家庭會,開展評比,進行表揚批評,獎品另定。

家庭合同公約篇四

本公約不優(yōu)于業(yè)已締結或可能締結并載有與屬于本公約范圍內事項有 關的條款的任何國際協定,但以雙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均在這種協定的締約 國內為限。

第九十一條

(1)本公約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并在 紐約聯合國總部繼續(xù)開放簽字,直至1981年9月30日為止。

(2)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準、接受或核準。

(3)本公約從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

(4)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和加入書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

第九十二條

(1)締約國可在簽字、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聲明它不受本公約第 二部分的約束或不受本公約第三部分的約束。

(2)按照上一款規(guī)定就本公約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做出聲明的締約國, 在該聲明適用的部分所規(guī)定事項上,不得視為本公約第一條第(1)款范圍內 的締約國。

第九十三條

(1)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依照該國憲法規(guī)定 ,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所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則該國得在簽 字、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于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 適用于其中的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并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修改其 所做的聲明。

(2)此種聲明應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3)如果根據按本條做出的聲明,本公約適用于締約國的一個或數個但 不是全部領土單位,而且一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位于該締約國內,則為本公 約的目的,該營業(yè)地除非位于本公約適用的領土單位內,否則視為不在締 約國內。

(4)如果締約國沒有按照本條第(1)款做出聲明,則本公約適用于該國 所有領土單位。

第九十四條

(1)對屬于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規(guī)則的兩個或 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隨時聲明本公約不適用于營業(yè)地在這些締約國內的 當事人之間的銷售合同,也不適用于這些合同的訂立。此種聲明可聯合做 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做出。

(2)對屬于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非締約國相同或非 常近似的法律規(guī)則的締約國,可隨時聲明本公約不適用于營業(yè)地在這些非 締約國內的當事人之間的銷售合同,也不適用于這些合同的訂立。

(3)作為根據上一款所做聲明對象的國家如果后來成為締約國,這項聲 明從本公約對該新締約國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據第(1)款所做聲明的效力, 但以該新締約國加入這項聲明,或做出相互單方面聲明為限。

第九十五條

任何國家在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時,可聲明它不 受本公約第一條第(1)款(b)項的約束。

第九十六條

本國法律規(guī)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的締約國,可以隨 時按照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聲明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 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fā)價、接受或其他意旨表 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guī)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 營業(yè)地是在該締約國內。

第九十七條

(1)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在簽字時做出的聲明,須在批準、接受或核準時加 以確認。

(2)聲明和聲明的確認,應以書面提出,并應正式通知保管人。

(3)聲明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開始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于此 種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于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六個月后的第 一個月第一天生效。根據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做出的相互單方面聲明,應于保 管人收到最后一份聲明之日起六個月后的第一個月第一天生效。

(4)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用書面正式通知保管 人撤回該項聲明。此種撤回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后的第一個月 第一天生效。

(5)撤回根據第九十四條做出的聲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就會使另一 個國家根據該條所做的任何相互聲明失效。

第九十八條

除本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九十九條

(1)在本條第(6)款規(guī)定的條件下,本公約在第十件批準書、接受書、 核準書或加入書、包括載有根據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做出的聲明的文書交存之 日起12個月后第一個月的第一天生效。

(2)在本條第(6)款規(guī)定的條件下,對于在第十件批準書、接受書、核 準書或加入書交存后才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 該國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 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之日起12個月后的第一個月第一 天對該國生效,但不適用的部分除外。

(3)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如果是1964年7月1日在海 牙簽訂的《關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64年海牙訂立 合同公約》)和1964年7月1日在海牙簽訂的《關于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的公 約》(《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中一項或兩項公約的締約國,應按情 況同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或《1964年海 牙訂立合同公約》或退出該兩公約。

(4)凡為《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締約國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 入本公約和根據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聲明或業(yè)已聲明不受本公約第二部分約束 的國家,應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 海牙貨物銷售公約》。

(5)凡為《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締約國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 入本公約和根據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聲明或業(yè)已聲明不受本公約第三部分約束 的國家,應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 海牙訂立合同公約》。

(6)為本條的目的,《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或《1964年海牙貨物 銷售公約》的締約國的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應在這些國家按 照規(guī)定退出該兩公約生效后方始生效。本公約保管人應與1964年兩公約的 保管人荷蘭政府進行協商,以確保在這方面進行必要的協調。

第一百條

(1)本公約適用于合同的訂立,只要訂立該合同的建議是在本公約對第 一條第(1)款(a)項所指締約國或第一條第(1)款(b)項所指締約國生效之日 或其后作出的。

(2)本公約只適用于在它對第一條第(1)款(a)項所指締約國或第一條第 (1)款(b)項所指締約國生效之日或其后訂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一條

(1)締約國可以用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聲明退出本公約,或本公約第二 部分或第三部分。

(2)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十二個月后的第一個月第一天起生效。凡通 知內訂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長時間,則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后該段更長 時間期滿時起生效。

1984年4月11日訂于維也納,正本一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 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家庭合同公約篇五

1、用心參加各項家庭活動,慎重交友,遠離不良人群。無故不得在外面逗留,更不得在外面留宿放學和下班后務必立刻回家,萬不得已務必提前通知家里并如實說明原因,如果確實有事要外出也同樣如此。

2、有職責感,知錯就改,不為自己的錯誤開脫,并作深刻反思。

3、興趣愛好健康,不參與不觀看賭博,不玩電子游戲;不從事保險直銷等營銷活動;不信迷信,不閱讀不健康的.讀物,不收視不健康的影視廣播,不唱不聽不健康的歌曲。鼓勵閱讀人文科技政治和社會科學讀物,用心參加體育鍛煉活動球類棋類田徑類等和學習各種樂器歌唱閱讀等。

4、熱愛生活,尊愛生命,遵守交通規(guī)則,注意交通安全,隨時隨地注意安全。

5、團結互助,誠實文明,尊老愛幼,遇到長輩要主動問候。

6、認真對待生活中的每一件事,凡事多問幾個為什么,多與家人商討,不貪小便宜,不輕信他人之言;對陌生人要多一個心眼,要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不能讓陌生人和不知底細的人來家。

7、生活習慣健康,不長時光看電視和上網,一天看電視不超過兩小時,上網不超過一小時,鼓勵看新聞和健康的閱讀。

8、自強不息,勤奮學習,一絲不茍,學而不厭,不畏艱難,不恥下問,樂學好學,及時自覺完成當天的學習任務,今日事今日畢。

9、飲食習慣健康,不得離開餐桌用餐,不吸煙,不酗酒,不喝白酒,能夠適當飲紅酒啤酒飲料家釀酒,不吃西餐及泡面,少吃零食,提倡吃水果葵花子和花生等。

10、健康理性消費,勤儉節(jié)儉,形象端莊大方,不貪虛榮,不進營業(yè)性娛樂場所,不進美容院,不佩戴首飾,不化妝,不著奇裝異服,不求名貴華服,只求得體大方;不留奇型怪發(fā),不染發(fā),不燙發(fā)。

家庭合同公約篇六

1、每個人從控制情緒做起,傳遞正能量。不輕易發(fā)怒,不抱怨,不勉強他人。

2、以理服人,誰講的對就聽誰的。

3、重要家庭事務要民主決策,少數服從多數。

4、有話就說出來,溝通是王道。

5、改掉不良習慣。

6、尊老愛幼,和親戚朋友持續(xù)親密關系。

7、用心參加社會活動、公益活動。

8、每人要制訂階段性的讀書、學習計劃,互相督促。

9、經常進行讀書交流、分享、討論。

10、每一天都要抽時光讀書,出行時隨身攜帶書籍。

11、堅持親子共讀,睡前陪孩子讀書。

12、少看電視多讀書,少玩電腦多學習。

13、孩子能夠自主學習,養(yǎng)成良好學習習慣。

14、起居有常,生活有規(guī)律。

15、鍛煉身體是習慣也是樂趣,每一天早起晨練。

16、每周末全家進行一次群眾運動或出游,并野餐一次。

17、每個月至少回老家一次,體貼大自然和鄉(xiāng)村田園生活。

18、做家務、參與家庭事務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

19、合理消費,持續(xù)良性的家庭財務狀況。

20、每逢重要節(jié)日舉辦家庭party,家庭成員取得較大成績、榮譽時要進行慶賀。

21、每年全家至少一次外出旅游。

22、每個星期天讓孩子當一天家長,主持家政。

家庭合同公約篇七

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接觸過,借助作文人們可以反映客觀事物、表達思想感情、傳遞知識信息。還是對作文一籌莫展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家庭文明公約作文800字,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不許在家中隨便發(fā)脾氣;

二、不許在家庭中沒事找事;

三、不許將學習、工作中的不良情緒帶入家中;

四、不讓不文明的事情進入家庭生活中;

五、不準在家中說出不文明的話。

簽訂本公約者,需嚴格遵守上述內容,不得違反!

公約簽訂人:余東遠、余濤、汶芳寧

時間:20xx.08.23

這是貼在我家墻上一張紙的內容,這是什么呢?我來告訴你。

原來呀,這是我與爸爸媽媽簽訂了一份公約,共五條。寫這份公約的原因是,長久以來,爸爸老是叫我小屁孩,我認為這樣說不好聽,可又說服不了他,于是,我想到了用公約來約束他的行為,于是我便在第五條中寫了此事。后來爸爸也同意了這份公約,我的'目的達到了!

一個月過去了,爸爸絲毫沒有觸碰公約的底線,沒有叫我小屁孩,我心里暗自竊喜,可心里又有種莫名的失落感,因為我覺得沒人被公約處罰,公約不就沒用了嗎?要是有人被處罰,公約的樂趣就體現出來了,但這個人卻一直都不出現,于是,我在心中想,希望這個違反公約的人快快出現吧!

驚訝,顯然他忘記了公約書的事。隨即他臉上露出慌張的神情,他急忙問我:“我說錯什么話了嗎?”我就說:“你說出了一句不文明的話,理當受罰?!卑职诌@才反應過來,灰溜溜的抄了十遍。這可真有趣,原本利于我的公約,居然還幫助了媽媽,這公約可真是有用啊!

通過這件事,大家都引以為戒了,誰都不敢犯錯,擔心被公約處罰,我們的家更加快樂和諧了。

家庭合同公約篇八

第三節(jié) 買方違反

合同

的補救辦法

第六十一條

(1)如果買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要求損害賠償。

(2)賣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賣方對違反合同采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買方寬限期。

第六十二條

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他的其它義務,除非賣方已采取與此一要求相低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第六十三條

(1)賣方可以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義務。

(2)除非賣方收到買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賣方不得在這段時間內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賣方并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六十四條

(1)賣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a)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或

(b)買方不在賣方按照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guī)定的額外時間內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或收取貨物,或買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這樣做。

(a)對于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他在知道買方履行義務前這樣做;或者

(b)對于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二)他在賣方按照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guī)定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后或在買方聲明他將不在這一額外時間內履行義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第六十五條

(1)如果買方應根據合同規(guī)定訂明貨物的形狀、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議定的日期或在收到賣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沒有訂明這些規(guī)格,則賣方在不損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買方的要求,自己訂明規(guī)格。

(2)如果賣方自己訂明規(guī)格,他必須把訂明規(guī)格的細節(jié)通知買方,而且必須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間,讓買方可以在該段時間內訂出不同的規(guī)格。如果買方在收到這種通知后沒有在該段時間內這樣做,賣方所訂的規(guī)格就具有約束力。

第四章 風險移轉

第六十六條

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

第六十七條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fā)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第六十八條

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fā)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第六十九條

(1)在不屬于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或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這樣做,則從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不收取貨物從而違反合同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

(2)但是,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yè)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方始移轉。

(3)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清楚注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第七十條

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不損害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第五章 賣方和買方義務的一般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預期違反合同和分批交貨合同

第七十一條

(a)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

(b)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顯示他將不履行其主要義務。

(2)如果賣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顯化以前已將貨物發(fā)運,他可以阻止將貨物交給買方,即使買方持有其有權獲得貨物的單據。本款規(guī)定只與買方和賣方間對貨物的權利有關。

(3)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fā)運前還是發(fā)運后,都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他必須繼續(xù)履行義務。

第七十二條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2)如果時間許可,打算宣告合同無效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fā)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

(3)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聲明他將不履行其義務,則上一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

第七十三條

(1)對于分批交付貨物的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便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

(2)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有充分理由斷定對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fā)生根本違反合同,該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

(3)買方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時,可以同時宣告合同對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為無效,如果各批貨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單獨用于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設想的目的。

第二節(jié) 損害賠償

第七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第七十五條

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在宣告無效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已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或者賣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貨物轉賣,則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

第七十六條

(1)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貨物又有時價,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果沒有根據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進行購買或轉賣,則可以取得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損害賠償。但是,如果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在接收貨物之后宣告合同無效,則應適用接收貨物時的時價,而不適用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

(2)為上一款的目的,時價指原應交付貨物地點的現行價格,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應適當地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

第七十七條

聲稱另一方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該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第三節(jié) 利息

第七十八條

額收取利息,但不妨礙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取得的損害賠償。

第四節(jié) 免責

第七十九條

(1)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a)他按照上一款的規(guī)定應免除責任,和

(b)假如該項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他所雇用的人,這個人也同樣會免除責任。

(3)本條所規(guī)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

(4)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5)本條規(guī)定不妨礙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約規(guī)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

第八十條

一方當事人因其行為或不行為而使得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不得聲稱該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

第五節(jié) 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

第八十一條

(1)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但應負責的任何損害賠償仍應負責。宣告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關于解決爭端的任何規(guī)定,也不影響合同中關于雙方在宣告合同無效后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其它規(guī)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歸還他按照合同供應的貨物或支付的價款,如果雙方都須歸還,他們必須同時這樣做。

第八十二條

(1)買方如果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他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

(2)上一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c)如果貨物或其中一部分,在買方發(fā)現或理應發(fā)現與合同不符以前,已為買方在正常營業(yè)過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消費或改變。

第八十三條

買方雖然依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喪失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但是根據合同和本公約規(guī)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

第八十四條

(1)如果賣方有義務歸還價款,他必須同時從支付價款之日起支付價款利息。

(a)如果他必須歸還貨物或其中一部分;或者

(b)如果他不可能歸還全部或一部分貨物,或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全部或一部分貨物,但他已宣告合同無效或已要求賣方支付替代貨物。

第六節(jié) 保全貨物

第八十五條

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仍能控制這些貨物的處置權,賣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買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他為止。

第八十六條

(1)如果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約規(guī)定的任何權利,把貨物退回,他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賣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2)如果發(fā)運給買方的貨物已到達目的地,并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行使退貨權利,則買方必須代表賣方收取貨物,除非他這樣做需要支付價款而且會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擔不合理的費用。如果賣方或受權代表他掌管貨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則此一規(guī)定不適用。如果買方根據本款規(guī)定收取貨物,他的權利和義務與上一款所規(guī)定的相同。

第八十七條

有義務采取措施以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把貨物寄放在第三方的倉庫,由另一方當事人擔負費用,但該項費用必須合理。

第八十八條

(1)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在收取貨物或收回貨物或支付價款或保全貨物費用方面有不合理的遲延,按照第八十五條或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有義務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適當辦法,把貨物出售,但必須事前向另一方當事人發(fā)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2)如果貨物易于迅速變壞,或者貨物的保全牽涉到不合理的費用,則按照第八十五條或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有義務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把貨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圍內,他必須把出售貨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3)出售貨物的一方當事人,有權從銷售所得收入中扣回為保全貨物和銷售貨物而付的合理費用。他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說明所余款項。

第四部分 最后條款編輯

第八十九條

茲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本公約保管人。

第九十條

本公約不優(yōu)于業(yè)已締結或可以締結并載有與屬于本公約范圍內事項有關的條款的任何國際協定,但以雙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均在這種協定的締約國內為限。

第九十一條

(1)本公約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并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繼續(xù)開放簽字,直至1981年9月30日為止。

(2)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準、接受或核準。

(3)本公約從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

(4)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和加入書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

第九十二條

(1)締約國可在簽字、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聲明他不受本公約第二部分的約束或不受本公約第三部分的約束。

(2)按照上一款規(guī)定就本公約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做出聲明的締約國,在該聲明適用的部分所規(guī)定事項上,不得視為本公約第一條第(1)款范圍內的締約國。

第九十三條

(1)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依照該國憲法規(guī)定、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所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則該國得在簽字、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于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于其中的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并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修改其所做的聲明。

(2)此種聲明應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3)如果根據按本條做出的聲明,本公約適用于締約國的一個或數個但不是全部領土單位,而且一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位于該締約國內,則為本公約的目的,該營業(yè)地除非位于本公約適用的領土單位內,否則視為不在締約國內。

(4)如果締約國沒有按照本條第(1)款做出聲明,則本公約適用于該國所有領土單位。

第九十四條

(1)對屬于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規(guī)則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隨時聲明本公約不適用于營業(yè)地在這些締約國內的當事人之間的銷售合同,也不適用于這些合同的訂立。此種聲明可聯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做出。

(2)對屬于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非締約國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規(guī)則的締約國,可隨時聲明本公約不適用于營業(yè)地在這些非締約國內的當事人之間的銷售合同,也不適用于這些合同的訂立。

(3)作為根據上一款所做聲明對象的國家如果后來成為締約國,這項聲明從本公約對該新締約國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據第(1)款所做聲明的效力,但以該新締約國加入這項聲明,或做出相互單方面聲明為限。

第九十五條

任何國家在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時,可聲明它不受本公約第一條第(1)款(b)項的約束。

第九十六條

本國法律規(guī)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的締約國,可以隨時按照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聲明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fā)盤、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guī)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是在該締約國內。

第九十七條

(1)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在簽字時做出的聲明,須在批準、接受或核準時加以確認。

(2)聲明和聲明的確認,應以書面提出,并應正式通知保管人。

(3)聲明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開始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于此種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于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6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根據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做出的相互單方面聲明,應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聲明之日起6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4)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用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該項聲明。此種撤回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據第九十四條做出的聲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就會使另一國家根據該條所做的任何相互聲明失效。

第九十八條

除本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九十九條

(1)在本條第(6)款規(guī)定的條件下,本公約在第十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包括載有根據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做出的聲明的文書交存之日起12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2)在本條第(6)款規(guī)定的條件下,對于在第10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交存后才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車或加入書之日起12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對該國生效,但不適用的部分除外。

(3)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如果是1964年7月1日海牙簽訂的《關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和1964年7月1日在海牙簽訂的《關于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的公約》(《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中一項或兩項公約的締約國。應按情況同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或《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或退出該兩公約。

(4)凡為《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締約國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和根據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聲明或業(yè)已聲明不受本公約第二部分約束的國家,應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

(5)凡為《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締約國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和根據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聲明或業(yè)已聲明不受本公約第三部分約束的國家,應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通知荷蘭政府聲明退出《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

(6)為本條的目的,《1964年海牙訂立合同公約》或《1964年海牙貨物銷售公約》的締約國的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應在這些國家按照規(guī)定退出該兩公約生效后方始生效。本公約保管人應與1964年兩公約的保管人荷蘭政府進行協商,以確保在這方面進行必要的協調。

第一百條

(1)本公約適用于合同的訂立,只要訂立該合同的建議是在本公約對第一條第(1)款(a)項所指締約國或第一條第(1)款(b)項所指締約國生效之日或其后作出的。

(2)本公約只適用于在它對第一條第(1)款(a)項所指締約國或第一條第(1)款(b)項所指締約國生效之日或其后訂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一條

(1)締約國可以用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聲明退出本公約,或本公約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

(2)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12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起生效。凡通知內訂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長時間,則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后該段更長時間滿時起生效。1984年4月11日訂于維也納,正本1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 本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1981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準書。核準書中載明,中國不受公約第一條第(1)款(d)、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guī)定的約束。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于1980年4月11日在維也納召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該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批準加入和認可該公約的國家有32個國家,它們是:阿根廷①、澳大利亞、奧地利、保加利亞、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加拿大⑧⑨、智利①、中國②*、捷克斯洛伐克③、丹麥④、⑤、埃及、芬蘭④⑤、法國、法國⑦、加納、幾內亞、匈牙利①、伊拉克、意大利、萊索托、墨西哥、荷蘭、挪威④⑤、波蘭、羅馬尼亞、新加坡、瑞典④、⑤、瑞士、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③、委瑞內拉、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①、蘇聯①、南斯拉夫、贊比亞。

上述國別后之序號代表該國在加入公約時所做的聲明和保留內容,具體如下:①阿根廷、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智利、匈牙利和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在批準該公約時根據公約第十二條和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聲明,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任何條款凡準予以書面形式以外的任何形式簽訂銷售合同或根據協議對其進行修改或予以終止,或進行報價、認可或表示意向者不適用于在它們各自國家內設有營業(yè)點的任何當事方。②中國政府在認可公約時宣布,它不受第一條第(1)款(b)項和第十一條的約束,也不受公約內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guī)定的約束。③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在批準公約時宣布,它們不受第一條第一款(b)項的約束。④丹麥、芬蘭、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準公約時根據第九十二條第(1)款的規(guī)定宣布,它們不受公約第二部分(合同的訂立)的約束。⑤丹麥、芬蘭、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準公約時根據第九十四條第(1)款和第(2)款聲明,公約不適用于營業(yè)地點設在丹麥、芬蘭、瑞典、冰島或挪威的當事方的銷售合同。⑥匈牙利政府在批準公約時聲明,它認為經濟互助委員會各成員國組織之間交貨的共同條件應受公約第九十條規(guī)定的約束。⑦德國政府在批準公約時宣布,對于已經聲明不適用第一條第(1)款(b)項的任何國家,它將不適用第一條第(1)款(b)項。⑧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該公約時宣布,根據該公約第93條,該公約不適用于艾伯塔、不列顛哥倫比亞,曼尼托巴、新不倫瑞克、紐芬蘭、新斯科舍、安大略、受德華太子島和西北地區(qū)。⑨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該公約時宣布,根據該公約第95條,就不列顛哥倫比亞而言,加拿大不受該公約第一條第(1)款(b)項的約束。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1981年8月13日簽署,1989年2月23日批準了該公約;公約于1990年3月1日生效。

附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文版)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have decreed as follows:

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rticle 1

2

頁,當前第

2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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