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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代理詞案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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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代理詞案例(五篇)
時間:2024-08-04 08:27:07     小編:zdfb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yōu)秀范文,歡迎大家分享閱讀。

民事訴訟代理詞案例篇一

一、制作要點: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范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tài)度。

3.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2)代理詞發(fā)表日期。

二、格式例:

民 事 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我受原告姚某的委托,擔任本案一審的訴訟代理人,開庭前,我聽取了被代理人的陳述,查閱了本案的證據材料,今天參加了法庭審理,現發(fā)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本案原被告簽訂的合同號0000354《南寧世貿商城(推廣名:世貿廣場)樓宇買賣認購書》(下稱認購書)法律性質為預約合同。原告在合同約定及協(xié)議延長的期間內,就簽署合同事宜履行了誠信談判義務。被告拒絕談判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1、本案中的《認購書》是預約合同,是單獨的有效合同。

《認購書》為合同雙方設定的義務是在合同約定的期間或雙方同意延長的期間內,履行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事宜與對方進行誠信談判或磋商的義務,而并不承擔必須達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誠信地履行了談判義務仍不能達成合同時,他們不需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違反誠信談判義務導致不能達到合同時,則必須承擔責任。具體到本案來講,如果是原告不履行誠信談判義務,則被告可以沒收定金,如果是被告不履行誠信談判義務,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2、雙方的合同談判簽署期間經協(xié)議變更為5月18日,此期間內原告履行了談判義務。

原告于2007年4月25日與被告簽訂了《認購書》,交納定金10000元,約定在5月2日前談判并簽署合同。但因原告需要代理劉某在同一樓盤購買另一套房子,而且需要談判和協(xié)商的合同內容基本相同,所以被告同意原告把自己訂購的房屋和代理劉某訂購的房屋一起進行談判并簽署合同,也即雙方通過口頭協(xié)議延長了談判和簽署合同的期間。該事實已為5月3日原告代理劉某簽訂的《認購書》(合同號0000364)所證實。

由于劉某工作繁忙不能按時來南寧,于是原告在5月10日代理劉某填寫了《特殊情況申請表》,請求延長談判時間至5月25日。李小毅于5月11日簽收。

原告于5月11日為自己所訂購的2-c-1210房屋提交了《變更合同申請》要求對部分合同條款進行磋商,同時,該申請明確顯示,雙方的合同談判簽署期間經李小毅同意延長至5月18日。同日,李小毅簽收了該申請,并未表示反對意見。

2、原告提交的《變更合同申請》內容合乎情理,被告拒絕談判構成違約。

由于原告的同事袁某在同一樓宇購買過房屋,交房期為2007年9月30日,辦理產權證的時間為交付后270天。而被告卻對原告所購買的房屋單方確定了不同的交房期,而且把辦理房產證的時間確定為交付后的540天。因此,原告請求按同樣的條件簽訂合同,或要求加大被告方的違約責任,理由非常正當。

但是,在原告書面提交申請后,被告方既不積極回應,也不修改條款,只說是“合同條款不能作任何修改”,故意不履行必要的談判義務,卻以單方制定的“霸王條款”阻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可能,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認購書》表明,原告交納的10000元為“定金”。被告單方違約導致合同不能訂立,應依法雙倍返還定金為20000元。

《合同法》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89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原告依《認購書》約定交付給被告的10000元定金從法律性質上講,是作為其在約定時間與被告訂立購房合同的一個擔保,只要原告在約定的時間去和被告商談具體的購房合同,對于原告而言就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如果雙方因合同條款未能協(xié)商一致導致不能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這屬于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應返還定金。但是,在本案中,卻是由于被告單方違約不履行誠信談判義務而導致合同不能訂立,因此,被告不予退還原告所交納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還應當向原告雙倍返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法庭采納本代理意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謝謝!

代理人:王文千

民事訴訟代理詞案例篇二

http:// [人人軟件站]

簡易民事訴訟代理詞

一、現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范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tài)度。

3.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

(2)代理詞發(fā)表日期。

二、格式:

民事訴訟代理詞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 的委托,擔任 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F就本案爭議事實,發(fā)表代理意見如下:

訴訟代理人:

年 月 日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刑事申訴狀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被告××市××公司的委托,擔任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F就本案爭議事實,發(fā)表代理意見如下:(應祥述事實經過與理由,此略。)

被告訴論代理人:趙××

××年××月××日(http:// [人人軟件站] 解壓密碼:

民事訴訟代理詞案例篇三

民事訴訟代理詞格式

一、制作要點: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范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tài)度。

3.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2)代理詞發(fā)表日期。

二、格式例:

民 事 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我受原告姚某的委托,擔任本案一審的訴訟代理人,開庭前,我聽取了被代理人的陳述,查閱了本案的證據材料,今天參加了法庭審理,現發(fā)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本案原被告簽訂的合同號0000354《南寧世貿商城(推廣名:世貿廣場)樓宇買賣認購

書》(下稱認購書)法律性質為預約合同。原告在合同約定及協(xié)議延長的期間內,就簽署合同事宜履行了誠信談判義務。被告拒絕談判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1、本案中的《認購書》是預約合同,是單獨的有效合同。

《認購書》為合同雙方設定的義務是在合同約定的期間或雙方同意延長的期間內,履行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事宜與對方進行誠信談判或磋商的義務,而并不承擔必須達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誠信地履行了談判義務仍不能達成合同時,他們不需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違反誠信談判義務導致不能達到合同時,則必須承擔責任。具體到本案來講,如果是原告不履行誠信談判義務,則被告可以沒收定金,如果是被告不履行誠信談判義務,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2、雙方的合同談判簽署期間經協(xié)議變更為5月18日,此期間內原告履行了談判義務。

原告于2007年4月25日與被告簽訂了《認購書》,交納定金10000元,約定在5月2日前談判并簽署合同。但因原告需要代理劉某在同一樓盤購買另一套房子,而且需要談判和協(xié)商的合同內容基本相同,所以被告同意原告把自己訂購的房屋和代理劉某訂購的房屋一起進行談判并簽署合同,也即雙方通過口頭協(xié)議延長了談判和簽署合同的期間。該事實已為5月3日原告代理劉某簽訂的《認購書》(合同號0000364)所證實。

由于劉某工作繁忙不能按時來南寧,于是原告在5月10日代理劉某填寫了《特殊情況申請表》,請求延長談判時間至5月25日。李小毅于5月11日簽收。

原告于5月11日為自己所訂購的2-c-1210房屋提交了《變更合同申請》要求對部分合同條款進行磋商,同時,該申請明確顯示,雙方的合同談判簽署期間經李小毅同意延長至5月18日。同日,李小毅簽收了該申請,并未表示反對意見。

2、原告提交的《變更合同申請》內容合乎情理,被告拒絕談判構成違約。

由于原告的同事袁某在同一樓宇購買過房屋,交房期為2007年9月30日,辦理產權證的時間為交付后270天。而被告卻對原告所購買的房屋單方確定了不同的交房期,而且把辦理房產證的時間確定為交付后的540天。因此,原告請求按同樣的條件簽訂合同,或要求加大被告方的違約責任,理由非常正當。

但是,在原告書面提交申請后,被告方既不積極回應,也不修改條款,只說是“合同條款不能作任何修改”,故意不履行必要的談判義務,卻以單方制定的“霸王條款”阻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可能,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認購書》表明,原告交納的10000元為“定金”。被告單方違約導致合同不能訂立,應依法雙倍返還定金為20000元。

《合同法》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

金。

《擔保法》第89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原告依《認購書》約定交付給被告的10000元定金從法律性質上講,是作為其在約定時間與被告訂立購房合同的一個擔保,只要原告在約定的時間去和被告商談具體的購房合同,對于原告而言就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如果雙方因合同條款未能協(xié)商一致導致不能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這屬于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應返還定金。但是,在本案中,卻是由于被告單方違約不履行誠信談判義務而導致合同不能訂立,因此,被告不予退還原告所交納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還應當向原告雙倍返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法庭采納本代理意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謝謝!

代理人:王文千

民事訴訟代理詞案例篇四

民事訴訟代理詞

審判長:

我受被告xxx委托,參加xxx與xxx市xx水利水電建安工程隊、xxx侵權責任糾紛一案訴訟,通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本案存在三個方面焦點問題:

一、本案侵權責任問題。

二、本案賠償適用標準問題。

三、第三方侵權責任問題。

現就以上三個方面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案侵權責任問題。

(一)我們認為本案原告xxx存在重大過失,原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1、原告在施工準備階段,沒有產生施工事實。

2、整個工程施工接近尾聲,操作面有一米多寬,高一米五高,按照所有施工人員說法,不可能墜落。

3、整個事故,沒有事實證明,被告xxx提供安全設施存在瑕疵。

4、被告施工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規(guī)范。故本案侵權責任應由原告方承擔。

(二)關于原告方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fā)〔2010〕23號)

第一條解釋,我們認為,綜合本案事實,應原告侵害結果可認定

為《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后,符合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適用《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

二、本案賠償適用標準問題。

原告提供證據來看,1、原告系農村戶口,長期生活農村。

2、原告以農業(yè)生產收入為主要收入。

3、原告提供證詞也說明事實。

4、原告曾在xxx第一裝潢公司上班,既提不出證人,也提供不出相關證據,事實也不存在xxx第一裝潢公司這一企業(yè),說明原告參照照農村標準賠償符合事實。

三、第三方侵權責任問題。

本案原告方對xxx人民醫(yī)院醫(yī)療過錯解決,事實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原告委托其弟xxx與人民醫(yī)院一次性調解,侵害被告方得權利。我們認為,原告方對于xx軍區(qū)總醫(yī)院住院治療費用及傷害補償中的部分費用,應由原告方承擔。

綜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無限放大自己訴求,形成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按照農村標準和責任大小承擔責任;原告對馬鞍山市人民醫(yī)院過失解決不當,實際侵害被告權利。故被告可在合法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認真研究代理人意見。

民事訴訟代理詞案例篇五

民事訴訟代理詞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范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tài)度。

3.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2)代理詞發(fā)表日期。

格式:

民事訴訟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 的委托,擔任 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F就本案爭議事實,發(fā)表代理意見如下:

訴訟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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