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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家庭基金會章程 教育基金會章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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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家庭基金會章程 教育基金會章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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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金會章程 教育基金會章程篇一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xx縣xx村慈善愛心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由xx村熱心敬老、尊老和培養(yǎng)教育下一代、熱衷于慈善愛心助學事業(yè)的個人,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宗旨是體現(xiàn)務實、守信、尊老、敬老、崇學、向善的浙江共同價值觀,弘揚團結共進,助人為樂的美德,倡導和諧鄉(xiāng)村新風,為xx村的長遠發(fā)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xx縣慈善總會的工作指導。

第五條 辦公地點暫設在xx村兩委辦公樓。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開展尊老敬老活動;

(二)獎勵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

(三)表彰獎勵青少年中的先進人物;

(四)參與、興辦培養(yǎng)教育青少年或有關精神文明建設、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公益性事業(yè);

(五)依捐助者意愿,興辦有關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事業(yè);

(六)幫助解決一些業(yè)務范圍外其他特殊情況。

理事會由理事單位和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組成,是基金會的決策、審議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成員和相關愛心人士組成,是理事會的執(zhí)行機構。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和決定。

第七條 本基金會聘請德高望重的退休老干部、黨政領導干部、企業(yè)家、知名人士等若干名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jiān)事會。由監(jiān)事長和若干名監(jiān)事組成。監(jiān)事長由捐贈數(shù)額較大的單位或個人擔任。監(jiān)事會負責對本基金會所進行的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jiān)督;對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和實際收支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本基金會相關活動的資金進行監(jiān)督。

第九條 本基金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監(jiān)事長1名、監(jiān)事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十條 本基金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的決議和有關決定,指導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并檢查落實情況;

(三)對會員反映的合理訴求,代表基金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積極化解矛盾,協(xié)調關系,促進會員隊伍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

(四)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依據本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并負責落實;

(三)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決定,受會長的委托,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負責基金會的財務審批;

(四)核定有關情況,向基金會提出獎勵名單和和敬老有關資料;

(五)根據基金會的決定,向受獎學生發(fā)放獎學金;

(六)協(xié)助會長、監(jiān)事長、副會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資金的用途:

(一)開展尊老敬老活動;

(一)獎勵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

(二)支持有關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動;

(三)參與、舉辦青少年或有關公益事業(yè);

(四)表彰獎勵青少年中的先進人物和在關心下一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經費的支出,在募集資金的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經費只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建立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本金由縣慈善總會統(tǒng)一管理,建立專門帳戶,配備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對所有捐贈不論數(shù)額多少,一律登記在案,長期保存,定期公布。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如需注銷,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x年10月1日起試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xx縣xx村慈善愛心基金會。

家庭基金會章程 教育基金會章程篇二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公益基金會。

英文名稱: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用愛與陪伴為生命服務。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前提下,資助為老服務的組織,讓全國4000萬臨終老人得到專業(yè)的心靈呵護服務,促進中國整個養(yǎng)老及社會服務事業(yè)的和諧發(fā)展。用愛與陪伴為生命服務,讓生命呵護生命成為一種生活方式。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shù)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于老人心靈呵護中心、南京老人心靈呵護中心和長沙市愛與陪伴老人呵護中心三個民非社會組織。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xx市大興區(qū)首邑上城40號樓2單元14層401號。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資助為老年人提供心理關懷服務的組織及相關研討、交流和培訓服務。

(一)資助為失智失能、重癥、臨終老人提供服務的項目;

(二)資助為老服務的工作人員和志愿者能力培訓;

(三)資助為老服務的研發(fā)、文化交流等相關活動。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對本基金會的價值觀及宗旨高度認同并能弘揚傳播的愛心人士;

(二)公益慈善基金會運作方面的專家;

(三)對本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社會人士;

(四)業(yè)務主管單位代表、捐贈者、發(fā)起者;

(五)優(yōu)秀的義工代表。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fā)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xié)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弘揚本基金會的價值觀和文化理念;

(二)推薦理事、監(jiān)事、顧問、員工和合作組織;

(三)積極參與本基金會的募款工作,監(jiān)督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議并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五)了解本基金會的運行狀況,積極為本基金會的發(fā)展建言獻策;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yè)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3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jiān)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jiān)事2名。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jiān)事。

第十八條 監(jiān)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jiān)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jiān)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jiān)事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shù)的1/3。監(jiān)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lián)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xiàn)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fā)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xié)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二) 投資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xié)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xié)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范圍內的工作;

(二)本基金會行政辦公支出和人員工資福利。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對外捐贈超過50萬元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超過50萬元的投資活動;

(三)其它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捐贈、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xiàn)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xié)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xi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xi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shù)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受助人未按協(xié)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xié)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xié)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yè)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yè)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yè)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從事本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范圍內工作的社會公益組織;

(二)捐贈給與本基金會長期合作開展公益事業(yè)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x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家庭基金會章程 教育基金會章程篇三

第一條:本基金會名稱: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通過教育而振興家族,通過獎勵使子孫發(fā)奮學習而成就事業(yè),由此營造家族崇尚讀書的氛圍和追求美好夢想的動力,以此強化家族子孫后代的凝聚力、向心力及親和力。

第三條:凡子孫后代(包括子孫后代個人合法的婚姻伴侶)皆為本基金會所述家族成員。所有家族成員對本基金會享有同等的捐贈權、被獎勵權。所有滿18歲以上家族成員享有對本基金會的參與管理的權利。

第四條:本基金會由天地和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寧波先生 發(fā)起。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所在地址為 南寧巿青山北路四號畔山花園1號樓。

第6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募集善款,接受捐贈,獎勵后代在學習中取得優(yōu)異成績和卓越進步者。具體如下: (1)為保證獎勵基金的不斷擴大,鼓勵家族人員視情況積極自愿捐款; (2)每年家族聚會活動中獎勵本年度學習成績特別優(yōu)秀的后代; (3)每年家族聚會活動中獎勵本年度取得最大進步的后代等。 (4)基金會全體成員認為可以給予獎勵的綜合素質優(yōu)異或單項成績特別突出的后代等;(5)有條件的扶持特困生(申請條件附后,正在完善中);

第七條:基金會成員全體大會 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基金會代表大會。

第八條:基金會代表大會在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基金會代表大會由本基金會理事長組織召集。

第九條:基金會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半數(shù)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基金會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1)章程的修改; (2)基金會的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項。

第10條 :本基金會由3—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滿,可以連選連任。首任理事會全體成員為永久榮譽理事成員;

第十一條:理事的資格 (1) 家族成年人; (2)遵守宗旨,熱心于教育慈善事業(yè); (3)有健康的身心和體魄。

第十二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理事會換屆選舉時,由上屆理事會提名候選人,由基金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1)有參加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工作的權利; (2)有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和建議權利; (3)有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的權利; (4)理事有義務執(zhí)行本基金會的合法的決議; (5)有義務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6)有義務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向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等。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的決策及執(zhí)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罷免理事長、秘書長; (2)決定重大業(yè)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3)年度收支計算及決算審定; (4)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6)聽取、審議秘書長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工作;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開,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16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議決必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必須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選舉或罷免理事長、秘書長; (2)討論和確定基金會的項目和年度預算; (3)章程規(guī)定重大投資活動。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重大損失的,參加決議的理事應當承當責任。但經過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lián)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基金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2)身體健康,能堅持完成工作;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在任期間,基金會發(fā)生違反章程的行為,理事長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理事長失職,導致基金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的損失的,理事長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理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3)擬定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4)擬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5)協(xié)調各機構開展活動;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1)首期基金會成員的捐贈本金利息,基金來源及基金會任職條件有:榮譽會長的50萬元以上,理事長30萬元,執(zhí)行會長和監(jiān)事長20以上,常務常委副會長15萬元以上,常務副會長10萬元以上,副會長5萬元以上,會員5000元以上;(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組員捐贈; (3)投資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xié)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xié)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款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1)獎勵本年度學習成績特別優(yōu)秀的家族后代支出; (2)獎勵本年度學習成績進步特別大的家族后代支出; (3)資助特困生支出; (4)基金會工作日常開支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5)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業(yè)務或其他合法支出。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會違反捐贈協(xié)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xi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xié)議。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shù)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自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受助人未按協(xié)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xié)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xié)議。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應當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yè)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1)上年度業(yè)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2)本年度業(yè)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3)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應當進行財務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無法按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 (2)基金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3)基金會應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前,應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召開基金會大會等形式決定分配及處理。

家庭基金會章程 教育基金會章程篇四

一、基金會目的:搭建圍棋老師溝通交流平臺,促進圍棋比賽的提升和完善,提升職業(yè)素養(yǎng)和技能,推動行業(yè)發(fā)展。

二、經費來源:從x年元月起比賽報名費提取10元,滾動累積。老師、教練、機構捐獻等

三、基金會成員:凡報名過比賽的老師、教練、機構。

四、基金會架構:會長黃政,副會長曹正榮。

五、財務管理:棋院,定期在微信群發(fā)布報表

五、基金會使用:組織成員聚會,交流,活動等。

六、基金會流程:凡成員可提出活動申請,由會長副會長審批后,棋院把經費撥出。

七、活動組織:審批后可由申請人組織策劃,也可由棋院組織策劃。

家庭基金會章程 教育基金會章程篇五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xx市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扶助貧困師生,助學、助教;獎勵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個人和優(yōu)秀師生;支持有關教改、科研項目、薄弱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教師培訓等公益活動,促進各類教育事業(yè)發(fā)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shù)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于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業(yè)務主管單位是xx市教育委員會,接受教育委員會指導。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xx市。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一)廣泛接收社會各界捐贈,籌建教育發(fā)展資金;

(二)對貧困學生、貧困教師開展資助、救助;

(三)獎勵優(yōu)秀教育工作者、優(yōu)秀教師和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個人及先進辦學單位、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

(四)扶持薄弱學校發(fā)展、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支持教育教學改革、教育科研、師資培訓等;

(五)管理與運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贈者意愿設立資助、獎勵項目。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 1 名,秘書長1名。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關心、熱愛教育事業(yè),關愛貧困兒童的有識之士;

(二)為本基金會資助、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或委托代表;

(三)熟悉基金會管理的人員。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yè)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fā)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xié)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yè)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jiān)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yè)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jiān)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jiān)事長1名、監(jiān)事4名。監(jiān)事長、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jiān)事。

第十八條 監(jiān)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jiān)事由主要捐贈人、業(yè)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jiān)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jiān)事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shù)的1/3。監(jiān)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lián)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xiàn)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fā)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六)檢查理事會的決議和落實情況;

(七)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xié)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財政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捐助者公布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xié)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xié)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救助助貧困師生;

(二)獎勵優(yōu)秀教育工作者、優(yōu)秀教師、尊師重教先進個人、辦學單位和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

(三)扶持農村基礎條件薄弱學校發(fā)展和改善辦學條件,資助有關教學、科研項目、師資培訓項目等;

(四)理事會辦公設施設備及工作經費。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對外投資額在人民幣 2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xiàn)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xié)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xi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xié)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shù)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受助人未按協(xié)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xié)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xi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yè)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yè)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yè)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資金用于資助貧困學生;

(二)薄弱學校發(fā)展和改善辦學條件。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似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xx年10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家庭基金會章程 教育基金會章程篇六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夢想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是由數(shù)名航空專業(yè)人士發(fā)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設立,管理和使用社會各界企業(yè)和個人自愿捐贈用于學生上的互助金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凡與航空有關的在職員工或在校學生經申請均可成為“夢想基金會”的會員。

第四條 蔣紹新作為基金會的主要發(fā)起者和基金的主要捐贈者,自基金會設立即為該基金會的永久成員。

第五條 基金會的宗旨:關懷學子,助力夢想起航;傳遞溫暖,愛心互動。

第六條 基金的用途:基金用于對貧寒學子提供資助,幫助實現(xiàn)學子優(yōu)秀的夢想創(chuàng)業(yè)想法和用于開展競賽比賽活動等。

第七條 基金會的權利機構是基金會會長團,設會長和副會長;執(zhí)行機構為基金會委員會。

第八條 基金會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高效、規(guī)范的原則,管理和運作夢想基金。

基金會下設的具體機構:

第九條 基金會理事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前期由蔣紹新推薦并經基金會理事會會協(xié)商推薦產生。從第二屆起,由所有會員共同推薦候選人產生。

第十條 第一屆會長由基金發(fā)起人蔣紹新?lián)?,首屆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推薦產生擔任,負責主持基金會日常管理事務;

會長職責:

1、基金會章程的頒布;

2、基金會發(fā)展方向的確定;

3、督促檢查常務委員會開展工作;

4、監(jiān)管基金的使用和運作。

第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會下設工作委員會,委員會由六個工作組構成,分別為:秘書處、公益項目組、宣傳募集組,基金管理組,愛心教育組,監(jiān)督組。每個工作組設立執(zhí)行組長1名,組員數(shù)名且各組長由組員推舉產生。各工作組成員中必須有6名以上(含)夢想團推薦的人選。

第十二條 各工作組成員必須是基金會會員才有資格參與選舉,每兩年通過選舉方式進行委員換屆;

工作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1、負責日?;饡娜粘9ぷ?

2、負責開展學校范圍內的公益活動;

3、合法履行委員職責,在有利益沖突情況時予以回避;

4、負責制定及修改基金會的章程以及相關管理規(guī)定;

5、定期舉行基金會會議,積極參與委員會的決策并在其中發(fā)揮作用;

6、支持組織的使命并愿意確保組織對其服務對象的需求做出及時回應;

7、協(xié)助制定和完成長期戰(zhàn)略規(guī)劃,包括組織能力建設和資源開發(fā);

8、委員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特殊情況下,基金常務委員會將召開臨時會議;

工作委員會的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在基金委員會中有決議權;

3、有審核基金受助人評估與評定的權利;

4、有審核基金會資金投資與運用效益最大化的權利。

執(zhí)行組長的職責:

1、負責召開委員會議;

2、會議記錄的撰寫;

3、對會員申報的申請資料進行初步評定;

4、建檔、存檔基金會申領與審批資料;

5、負責與基金管理組對接申領款項支付工作;

6、參與愛心活動的宣傳;

7、每個月定期公布季度財務報告以及活動報告,確保財務管理符合條例,可靠并有透明。

8、負責指導解答各工作組與基金會相關的工作。

工作組成員的權利

1、有基金會日常事務的執(zhí)行權;

2、有基金會日常申報材料的初審權;

3、有基金會檔案管理權利;

第十三條 助學金經理事會共同評定后,按標準對貧寒學子資助金的支付。

第十四條 競賽獎每年定期舉辦相關競賽活動,基金用于對活動的資金支持和對獲獎者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 愛心基金定期開展愛心活動,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

第十六條 會員繳納的入會費是基金款項的來源;

第十七條 創(chuàng)始人蔣紹新承諾每年捐贈不少于3000元(叁仟元整)作為基金會款項的來源;

第十八條 社會各界企業(yè)與個人的捐贈和基金會活動籌捐的款項作為基金會款項的來源。

第六章 款項管理

第十九條 基金會的款項由基金會下設的基金管理組專門列項進行管理,并通過安全有效途徑保值。

第二十條 基金款項不能挪為他用。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款項實施嚴格財務管理,每個月公布一次基金會收支狀況,接受全體會員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款項的財務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條 助學金,圓貧寒學子的求學夢

1、申請條件:屬于學校認定的貧困生。

2、申請標準:品學兼優(yōu),同時提出申請,獲得老師和至少三名同班同學推薦。

3、 資助標準:根據每年基金的募集情況在確定資助的人數(shù)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競賽獎(待定),鼓勵學子科技創(chuàng)新和創(chuàng)業(yè)。

1、申請條件:根據情況再定。

2、申請標準:根據情況再定。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采取自愿入會的原則,凡入會者提出申請,經基金會同意并簽定《夢想基金入會協(xié)議書》,即可成為基金會的會員。會員需每年繳納會費:在校生100元/年,其他:200元/年,繳納的會費將作為會員捐贈的基金使用,該會費的繳納可通過匯款、支付寶或微信等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會員享受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滿足資助條件的會員有享有被捐助的權利;

3、會員有知曉基金會季度財務報告的權利;

4、會員有向基金工作委員會提出質詢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會員享有以下義務

1、有捐助的義務;

2、有選派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會員退會:

1、延期或不繳納會費,視為會員自動退會,但會員自愿退會需應以書面的形式(退會書面說明書)上交工作委員處;

2、會員退會后以往所繳納的會費因是會員在會期間捐贈的款項等故此均不退還。

家庭基金會章程 教育基金會章程篇七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xx市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扶助貧困師生,助學、助教;獎勵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個人和優(yōu)秀師生;支持有關教改、科研項目、薄弱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教師培訓等公益活動,促進各類教育事業(yè)發(fā)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shù)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于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業(yè)務主管單位是xx市教育委員會,接受教育委員會指導。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xx市。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一)廣泛接收社會各界捐贈,籌建教育發(fā)展資金;

(二)對貧困學生、貧困教師開展資助、救助;

(三)獎勵優(yōu)秀教育工作者、優(yōu)秀教師和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個人及先進辦學單位、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

(四)扶持薄弱學校發(fā)展、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支持教育教學改革、教育科研、師資培訓等;

(五)管理與運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贈者意愿設立資助、獎勵項目。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 1 名,秘書長1名。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關心、熱愛教育事業(yè),關愛貧困兒童的有識之士;

(二)為本基金會資助、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或委托代表;

(三)熟悉基金會管理的人員。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yè)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fā)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xié)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yè)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jiān)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yè)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jiān)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jiān)事長1名、監(jiān)事4名。監(jiān)事長、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jiān)事。

第十八條 監(jiān)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jiān)事由主要捐贈人、業(yè)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jiān)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jiān)事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shù)的1/3。監(jiān)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lián)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xiàn)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fā)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六)檢查理事會的決議和落實情況;

(七)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xié)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財政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愿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捐助者公布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xié)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xié)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救助助貧困師生;

(二)獎勵優(yōu)秀教育工作者、優(yōu)秀教師、尊師重教先進個人、辦學單位和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

(三)扶持農村基礎條件薄弱學校發(fā)展和改善辦學條件,資助有關教學、科研項目、師資培訓項目等;

(四)理事會辦公設施設備及工作經費。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對外投資額在人民幣 2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xiàn)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xié)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xi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xié)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shù)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受助人未按協(xié)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xié)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xi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yè)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yè)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yè)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資金用于資助貧困學生;

(二)薄弱學校發(fā)展和改善辦學條件。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似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x2年10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家庭基金會章程 教育基金會章程篇八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xx省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致力于貧困地區(qū)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shù)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于社會愛心人士與志愿者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業(yè)務指導單位:xx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xx市xx區(qū)田路號自編棟房。郵政編碼:。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一)資助貧困學生、獎勵優(yōu)秀學生、教師;

(二)為貧困地區(qū)在教育事業(yè)發(fā)展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提供資助;

(三)為開展與教育相關的合作與交流提供資助;

(四)為支持和開展與教育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提供資助。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yè);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愿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fā)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xié)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shù)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shù)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yè)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jiān)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jiān)事1

名。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jiān)事。

第十八條 監(jiān)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jiān)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jiān)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jiān)事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shù)的1/3。監(jiān)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lián)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xiàn)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fā)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協(xié)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和秘書長的職權不能重疊,基金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化或進行補充: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xié)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志愿者捐贈;

(二)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及單位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投資收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xié)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xié)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開展資助貧困學生、獎勵優(yōu)秀學生、教師 ;

(二)為貧困地區(qū)在教育事業(yè)發(fā)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提供資助;

(三)與其他教育相關單位開展合作與交流提供資助;

(四)為開展與教育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提供資助。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是指:

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開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符合的重大投資50萬元、公益活動50萬元,以實現(xiàn)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xiàn)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xié)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xi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xi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shù)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受助人未按協(xié)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xié)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xié)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yè)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yè)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yè)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對本基金會尚未實施終結的項目繼續(xù)捐贈用于公益目的;

(二)捐贈給本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及志愿者發(fā)起成立的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組織;

(三)捐贈給其他有需求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x0年9月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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