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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章程 社會服務機構章程篇一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發(fā)展xx市慈善事業(yè),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特成立xx市慈善總會并制定本章程。
體制第二條 本會是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由熱愛、支持慈善事業(yè)的國內外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自愿參加,經市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注冊登記的社會福利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fā)揚人道主義精神,安老助孤、扶殘濟困,組織社會力量為孤、老、殘、幼、貧等不幸者提供救助,推進社會福利事業(yè)社會化的進程,促進社會的公平、文明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xx市民政局的業(yè)務指導和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及本會全體會員的監(jiān)督。
第五條 廣泛宣傳現代慈善精神,提高全社會的慈善意識,促進慈善事業(yè)的發(fā)展。
第六條 接受海內外社會各界的慈善捐贈,通過舉辦各種慈善活動籌集慈善資金。
第七條 根據本會宗旨和捐贈者的意愿,資助和興辦社會慈善公益事業(yè)。
第八條 組織熱心于社會慈善事業(yè)的志愿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第九條 支持會員依法開展有利于社會慈善事業(yè)的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第十條 開展同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qū)的慈善機構和有關部門、團體及個人的交流與合作,為海外在沈投資興辦慈善事業(yè)者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向市政府提出有關社會慈善事業(yè)方面的建議,協助市政府發(fā)展社會慈善事業(yè)。
第十二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創(chuàng)始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 (一)團體會員:凡熱心于我市社會慈善事業(yè)并對慈善事業(yè)做出貢獻的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經書面申請,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熱心我市社會慈善事業(yè)的社會各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經本人書面申請,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創(chuàng)始會員:在本會創(chuàng)始期內,對本會的創(chuàng)建或對慈善事業(yè)做出較大貢獻的團體或個人,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成為本會的創(chuàng)始會員,創(chuàng)始會員為本會的永久性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熱心我市慈善事業(yè)的國外慈善福利機構及各界知名人士,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監(jiān)督權; (三)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有受到本會表彰、獎勵的權利; (五)有優(yōu)先取得本會出版的書刊、資料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定;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托的任務; (三)按照本會宗旨,努力為xx市慈善事業(yè)的發(fā)展做出貢獻; (四)維護本會的宗旨和聲譽; (五)按時繳納會費(個人會員免繳)。
第十六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長期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勸其退會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理事,產生理事會; (五)推舉正副會長。
第十八條 理事會為本會執(zhí)行機構,理事會在會長下每二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定本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本會常務理事,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籌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業(yè)基金; (五)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若干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貫徹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年度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會員的入退會事宜; (四)聘請名譽會長、副會長,提出理事增補方案報請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五)審定本會機構、編制及主要制度。
第二十條 資金來源。 (一)國內外和港、澳、臺地區(qū)單位、團體、個人的捐贈; (二)政府部門的資助; (三)興辦慈善實體的收入; (四)舉辦慈善募捐活動的收入; (五)孳息; (六)會費;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資金使用范圍。 (一)依據本會宗旨,開展社會救助; (二)資助或興辦各類慈善事業(yè)和公益事業(yè); (三)開展慈善活動; (四)總會的公務人員經費支出。
第二十二條 資金的管理。本會設置財務機構,配備專人管理,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編制預、決算,定期報告收支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捐贈者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和本會終止活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向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培訓機構章程 社會服務機構章程篇二
1.為了充分發(fā)揮工會在學校管理和辦學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進學校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2.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和梅雁水電公司總工會的領導,依照法律和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3.學校工會要認真貫徹新時期工會工作總體思路,充分履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能,配合、協助學校行政團結和帶領廣大教職工,積極投身于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事業(yè)中,在推進學校的改革與發(fā)展中發(fā)揮主力軍作用。
4.學校工會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群眾路線,全心全意為教職工服務,增強工會活力和凝聚力,把工會建成“教工之家”。
1.開好一年一度的教代會,執(zhí)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教育工委的決定,主持校工會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與學校行政、董事會的協商制度,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和開展合理化建議等多種渠道和形式,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依法代表和維護教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尊重投資方的合法權益,共謀學校發(fā)展。
3.組織教職工開展獻計獻策、崗位練兵、教學能手競賽等活動,調動和發(fā)揮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立足本職,建功立業(yè)。
4.積極了解和關心教職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黨政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提高教職工隊伍素質,組織教職工的政治、法規(guī)、業(yè)務學習,開展多種形式的業(yè)務培訓,不斷提高教職工的綜合素質。
5.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fā)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新會員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6.協助和督促學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監(jiān)督《勞動法》《教師法》《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
7.做好女教職工特殊保護工作。
8.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1.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按時召開,代表大會由校工會委員會負責召集。
2.校工會委員,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
3.校工會設工會主席1名,委員7名,工會主席由校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教育工委批準。
4.校工會要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要問題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工會主席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的全面工作,工會委員協助主席工作。
5.校工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大家對于工會組織的意見;事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校工會要自覺接受會員群眾的監(jiān)督。
6.發(fā)揮網絡管理的優(yōu)勢,建立互聯網絡“工會互動平臺”,設立主席留言板和在線提案征集系統(tǒng),提高工會工作效率。
基本權利:
1. 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的一切問題的討論。
2.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監(jiān)督工會工作,要求撤換或罷免違法、失職的工作人員。
4. 對學校辦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與批評,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5. 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求工會給與保護。
6. 參加工會活動,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福利事業(yè)的優(yōu)惠待遇。
基本義務:
(1)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遵守學校紀律。
(2) 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
(3) 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4) 維護學校的團結穩(wěn)定,向危害學校和教職工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5) 發(fā)揚團結友愛精神,互助合作。
(6) 遵守工會章程,執(zhí)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組織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五、工會與黨、政的關系
1.校工會組織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貫徹執(zhí)行黨組織的有關決議,定期向學校黨支部匯報工作,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呼聲,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2.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的有關工會的重大問題,校工會組織要認真討論,組織實施;工會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調動,要履行民主手續(xù),并報上級工會批準;教職工的呼聲、工會工作的情況,在向校黨組織報告的同時,應向上級工會報告。
3.校工會對貫徹上級教育工委的部署,應結合實際提出意見并向黨組織匯報,要在黨支部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zhí)行。
4.校工會要支持學校行政工作,維護學校行政的指揮權威,積極向行政反映群眾的呼聲和建議,宣傳和動員教職工投身學校的改革和發(fā)展中。
5.在學校行政決定有關教職工切實利益的問題時,校工會應參加研究,提出意見,努力維護廣大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1.經費來源于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工會籌集的贊助費。
2.校工會的財產、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調撥。
3.工會經費應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教育工委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工會委員的審查監(jiān)督。
附1:工會組織結構
工會主席:謝育標
工會委員:7人
生活財務小組:傅新華 高中工會小組:葛成石 初中工會小組:郭奕芳
女工組:謝小明 鄒春霞 文體組:廖偉遠 張雨亮
1、在學校黨總支和梅雁水電公司總工會的領導下,全面主持學校工會工作。
2、組織全體教職工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緊圍繞學校黨政中心工作,落實決議,服從安排,當好黨總組織的助手和參謀。
3、組織好工會委員的分工和協作,定期召開委員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研究部署工會工作,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見。關心教職工生活,深入了解教職工生活狀況,積極維護教職工的根本利益,及時向學校反映群眾的合理要求、意見和困難,并配合學校幫助解決。
5、加強工會隊伍建設,指導并培訓工會干部,調動工會干部的積極性,及時解決工會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6、協調黨、政、群、團各部門關系,定期向上級黨政和工會組織報告工作,爭取他們的指導和支持。
7、完成校工會和院黨總支交辦的其他工作。
1、按有利于教職工身心健康的原則,制定學期的文體工作計劃。
2、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多種類型有意義的文體活動,從促進群眾性文體活動發(fā)展的目的出發(fā),不定期的組織全民健身活動和各種球類比賽活動。
3、負責各項文體活動的賽前、賽后的組織與宣傳,重點組織好重大節(jié)假日的文體活動,并擬定獎勵辦法。
4、負責工會文體娛樂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日常養(yǎng)護工作。
5、抓好典型,推廣工會各項文體活動好的做法及經驗。
1、根據上級要求,制訂女教職工工作計劃。
2、維護女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關心、幫助女教職工解決困難和問題,調處女職工勞動糾紛和家庭糾紛,探望傷病和產育期的女職工。
3、幫助教育女教職工樹立自尊、自信、自強精神,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系,宣傳尊老扶幼的好人好事,開展創(chuàng)建“文明新風家庭”活動。
4、鼓勵支持女教職工努力學習鉆研業(yè)務,提高水平,積極參與學校改革,為學校發(fā)展多做貢獻。
5、依靠廣大女工工作積極分子,組織動員女教職工積極參加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提高女教職工參政能力。
1、維護教職工正當權益,參與有關教職工權益調查處理等工作,做好特困職工情況調查,協助做好教工慰問工作。
2、保障教職工福利,協助做好教職工福利、獎品的采購、發(fā)放等工作。
3、協助工會組織收好、管好、用好工會各項經費和工會財產。
4、監(jiān)督各項財務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
5、審查工會的預決算執(zhí)行情況,定期向會員大會通報工會經費審查情況。
1、做好小組會員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動員和組織小組會員參加政治、文化、技術、管理知識的學習,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2、動員會員以主人翁態(tài)度,積極參加單位的管理和改革,保證小組的教學、工作計劃的完成。組織開展傳幫帶和互學活動,推廣先進經驗。
3、熱心為會員辦實事,經常進行家訪、談心,對病傷同志進行慰問,開展小組的教學、工作、經濟、生活互助活動。
4、加強小組自身建設。定期召開工會小組生活會或小組會,討論貫徹上級工會精神,討論研究爭做文明教工、創(chuàng)建先進小家活動計劃、進行工作總結等。進行會員權利、義務的教育,及時發(fā)展新會員。
1、籌集工會會費,保證工會工作的順利開展。經工會委員會研究決定,每月在每位會員工資中扣除10元作工會會費,2元上交總工會,8元留校工會使用(每年約1480×12=17760元)。
2、工會會費使用必修經工會主席同意并簽字,主要用于:組織教職工開展有意義的活動,慰問本人或其配偶有直系親屬逝世的教職工,慰問患病住院的教職工,慰問孕育期的教職工,慰問留在學校過年的外省籍教職工,幫助家庭特別困難的教職工,幫助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災難的教職工,工會委員一致認為必要的合理的其他開支。
3、教職工或其配偶的直系親屬逝世,慰問金標準為800元;教職工因病住院,或教職工在政策許可范圍內生育,慰問金標準為300元;外省籍教職工留在學校過年的,可組織他們聚餐,或上門贈送價值100元以內的慰問品;教職工的未成年子女有殘疾的,或有特殊困難而無力支付小孩上大學費用的,工會可在其小孩成年之前或上大學期間,每年定期進行慰問,慰問金視具體情況定,可在500―1000元之間;教職工患重大疾病的,教職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家庭遭受重大災難的,視病情、災情及帶來的經濟困難程度,慰問金可在1000―10000元之間。
4、文體部每學期組織一至兩次文體活動,活動項目應多樣,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能夠有適合自己參加的項目。每次活動視參加人數多少,獎金總額或紀念品總值可在1500―3000元之間。組織活動前,相關部委應提前報告活動計劃和獎勵計劃。
5、組織召開一年一度的教代會。對于關系到大部分教職工利益的事,對于教職工中有代表性的意見,應通過合法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并尋求解決辦法。
6、深入群眾,團結群眾,定期向上級組織、教代會匯報工作開展情況和會員意見,定期向全體會員公布經費收支情況。
7、工會委員應明確職責,分工合作。遇大型活動,應提請工會委員會共同討論研究。
如有爭議或未盡事宜,解釋權歸工會委員會
培訓機構章程 社會服務機構章程篇三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慈善聯合會(以下簡稱“本聯合會”)。英文譯名為 (英文縮寫為cca) 。
第二條 本聯合會是由致力于我國慈善事業(yè)的社會組織、企事業(yè)單位等有關機構和個人自愿結成的聯合性、樞紐型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聯合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聯合慈善力量、溝通社會各方、促進行業(yè)自律、推動行業(yè)發(fā)展。
第四條 本聯合會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聯合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qū)廣安門南街48號中彩大廈。
第六條 本聯合會的業(yè)務范圍包括:
(一)弘揚慈善文化。在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tǒng)美德,倡導平等、互助、博愛、共享的現代慈善價值觀,樹立助人悅己、樂于奉獻的精神風尚。
(二)參與政策制訂。深入研究慈善事業(yè)發(fā)展中面臨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及時反映各類慈善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訂和完善慈善法規(guī)政策。
(三)維護會員權益。加強慈善界和其他行業(yè)的溝通,及時向政府部門、媒體和社會公眾發(fā)聲,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協調會員關系,促進公平競爭。
(四)推動跨界合作。推動建立慈善組織、企業(yè)、政府、媒體、學界等各領域的合作伙伴關系,為慈善行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集合社會資源。
(五)開展評估表彰。依法開展行業(yè)評估和表彰工作,根據行業(yè)發(fā)展需要組織相關展覽、展示活動。
(六)開展專業(yè)培訓。面向社會各界和慈善領域從業(yè)人員開展專業(yè)培訓,普及慈善知識和技能,培養(yǎng)優(yōu)秀行業(yè)人才。
(七)促進國際交流。加強國內慈善組織與國際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經驗技術和優(yōu)秀服務項目,推動慈善事業(yè)走向世界。
(八)推動行業(yè)自律。推動制訂和實施各類行業(yè)標準,加強誠信建設,推進行業(yè)公開透明,維護行業(yè)秩序。
(九)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和其他機構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聯合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合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合會意愿;
(三)在慈善領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
全國性慈善組織、地方慈善聯合組織以及有影響力、有代表性的企業(yè)、研究機構和其他慈善組織,可申請成為本聯合會單位會員。
在慈善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可申請成為本聯合會個人會員。
相關政府部門代表,應邀可成為本聯合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聯合會頒發(fā)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yōu)先參加本聯合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yōu)先享受本聯合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向本聯合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聯合會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提出批評;
(五)請求本聯合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聯合會章程,執(zhí)行本聯合會決議;
(二)維護本聯合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聯合會委托的有關事項;
(四)按規(guī)定繳納會費;
(五)參加會員大會;
(六)接受本聯合會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合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以上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或觸犯法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由全體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總顧問、顧問;
(四)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副會長和秘書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變更;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決定其他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處的工作;
(十二)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審議和決定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聯合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主要工作規(guī)則是:
(一)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四)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與會時,應委托他人參會發(fā)表意見或作表決,或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就有關議題寫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棄權;
(五)列席人員須經會長或秘書長同意方可列席;
(六)理事會會議紀要應印發(fā)全體會員;
(七)召開理事會議,原則上應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會議出勤情況的統(tǒng)計工作;
(九)理事因故不能到會,須正式請假;
(十)理事連續(xù)三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第二十條 本聯合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全體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審議和決定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聯合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主要工作規(guī)則是:
(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遇緊急情況,需由在京常務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能做出決議;
(三)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四)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與會時,應委托他人參會發(fā)表意見或作表決,或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就有關議題寫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棄權;
(五)列席人員須經會長同意方可列席;
(六)常務理事會議紀要應印發(fā)全體理事;
(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應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會議出勤情況的統(tǒng)計工作;
(九)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須正式請假;
(十)常務理事連續(xù)三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聯合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慈善領域有杰出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聯合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聯合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代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全面領導本聯合會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必要時召集副會長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副會長和秘書長協助會長領導本聯合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執(zhí)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處理聯合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管理各內設部門,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六)組織編制本聯合會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報告,經理事會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七)組織起草本聯合會各項管理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聯合會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不是獨立法人,其工作應接受本聯合會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本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聯合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聯合會開展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和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本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聯合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 本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本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聯合會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請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聯合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聯合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4月18日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