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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機關事業(yè)單位管理制度(3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4-08-07 10:38:42
最新機關事業(yè)單位管理制度(3篇)
時間:2024-08-07 10:38:42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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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yè)單位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條 為了調動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嚴明紀律,教育和監(jiān)督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yè)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專項獎勵,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公平合理、獎勵得當;

二 獎勵及時、注重實效;

三 獎勵與懲戒相結合;

四 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四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二 堅持懲處與獎勵相結合;

三 堅持懲處公平得當;

四 堅持懲處及時公開。

第五條 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qū)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綜合管理行政懲戒工作。

第二章 獎 勵

第七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 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 愛護公共財產,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 在移民、扶貧、再就業(yè)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六 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九 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十 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十一) 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十二) 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績的。

第八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種類為: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5種。

第九條 獎勵的基本標準:

對在工作中取得優(yōu)良成績,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yōu)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本單位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具有一定影響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二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或者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有其他顯著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市政府有權給予本辦法規(guī)定的各種獎勵種類。其中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準。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統一規(guī)范為“先進工作者”,也可在其稱號前冠以系統名稱。特殊情況下需要授予榮譽稱號的,須經市人事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市人事局有權給予本辦法規(guī)定的記二等功及其以下獎勵。其中記二等功,由區(qū)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審核,報市人事局批準。

第十二條 區(qū)縣(自治縣、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準本辦法規(guī)定的記三等功及其以下獎勵,并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qū)政府工作部門有權批準給予嘉獎,并分別報市、區(qū)人事局備案。

第十四條 需要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給予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由人事局審核或人事局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核后按要求上報。

第十五條 給予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應嚴格評選條件和報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數量。

第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頒發(fā)獎章或獎勵證書。獎章、獎勵證書按國家和省、市規(guī)定的式樣,由人事局統一監(jiān)制。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獎金數額由財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7種。

專業(yè)技術人員不適合受降職處分。

事業(yè)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職、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對于違反法紀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jié)輕重,危害大小,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 違紀情節(jié)輕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行政處分;

二 違紀情節(jié)較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后果的,給予記大過以下處分;

三 違紀情節(jié)嚴重,給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給予降職以上處分;

四 對觸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受勞動教養(yǎng)或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給予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由所在單位或承辦機關以文件形式(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1)向主管機關報批。經批準后,按照管理權限由行政任免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獎勵的撤銷和行政處分的解除

第二十條 獲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獲得的獎勵:

一 偽造事跡,騙取獎勵表彰的;

二 申報獎勵表彰時隱瞞錯誤或嚴重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

三 獲得榮譽稱號后,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yǎng)或刑事處罰的;

四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請審批機關批準。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其獎勵。

第二十二條 獎勵撤銷后,審批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和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經濟待遇。

第二十三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改正錯誤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準處分的機關(原批準處分的機關撤銷或合并的,由承繼其職能的機關或上級機關)予以解除:

一 警告處分滿半年;

二 記過、記大過處分滿1年;

三 降職、撤職處分滿2年;

四 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滿后滿3年。

改正錯誤,是指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沒有再犯與受到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同一性質的錯誤,也沒有其他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二十四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提前解除行政處分的時間,不得少于規(guī)定的行政處分期限的一半。對于在處分期限內沒有改正錯誤的,可以適當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延長解除處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最多不超過1年。延長解除處分期限后,還未改正錯誤或重新犯有此類錯誤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特殊貢獻,是指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 解除處分的程序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請;

二 所在單位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

三 原批準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 將解除處分決定(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解除行政處分審批表》,樣表見附件2)存入本人檔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受處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實行備案制度。有關單位應在每年1月將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各區(qū)縣(自治縣、市)人事局應在每年1月將本地區(qū)上一年度的獎懲情況報送重慶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機關事業(yè)單位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縣政府及其行政事業(yè)單位合同簽訂行為,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有效維護政府及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事業(yè)單位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書(以下統稱合同),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yè)單位,是指縣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派出機構、直屬機構、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和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行政事業(yè)單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一)國有土地、灘涂、水域、森林、荒山、礦山等自然資源的租賃、發(fā)包、承包、出讓合同;

(二)國有資產的建設、養(yǎng)護、出租、承包、買賣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購合同;

(五)政府特許經營合同;

(六)政策信貸合同;

(七)行政事業(yè)單位委托的科研、咨詢合同;

(八)行政事業(yè)單位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

(九)行政事業(yè)單位借款合同;

(十)計劃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業(yè)單位簽訂的其他合同。

第四條 政府及政府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門應協助政府法制機構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簽訂合同的,應當明確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縣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合同前期工作的有關部門;在以縣政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辦部門是指縣政府部門的辦事機構。

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供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或委托簽訂的合同應當及時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六)根據法制機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法制機構對合同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七)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和發(fā)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八)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并負責按規(guī)定整理、移交。

第七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八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訂立合同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場調查。凡需要訂立合同的項目,應當進行市場調查,形成書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根據合同標的物的市場狀況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提出要約邀請或要約事項,報送單位負責人審定并簽署意見。

(二)資信調查。對潛在的簽約對象,應當對其注冊登記情況、股權結構、經營業(yè)績、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行業(yè)聲譽、以往信用情況等進行調查研究,形成書面資信調查報告報送單位負責人審查。

(三)談判。合同標的額巨大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由單位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

(四)擬定合同文本。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合同內容的具體要求,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guī)范嚴密。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確定合同內容。

(五)合法性審查。合同在正式簽約前,應當交由單位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簽訂合同。

第九條 縣政府重點工程項目或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在合同簽訂前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以縣政府或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簽訂合同,由縣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 合法性審查采用書面審查方式,送審單位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送審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合同當事人身份證明;合同當事人資信證明;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一條 需要辦理合同所涉及事項的審批、合同登記、備案或者需要辦理合同公證等法律事務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yè)單位在訂立合同時,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訂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業(yè)單位職權范圍作出承諾或義務性規(guī)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價折股或者無償、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的;

(四)利用合同違法發(fā)包、分包、轉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壟斷經營、限制競爭,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直接或間接以行政機關名義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合同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二)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優(yōu)先選擇臨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涉外合同應當優(yōu)先約定適用我國的法律和仲裁規(guī)則;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應當明確,并設立合同變更和終止條款,如:遇到國家政策、法律變化,本地規(guī)劃調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等,難以履約的,合同無條件變更或終止;

(四)涉及國有資產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機關事業(yè)單位管理制度篇三

學習制度

一、每周二、五為單位學習時間,周二全體職工參加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組織的集中政治學習,周五由單位組織業(yè)務學習,無故不得缺席;

二、每次學習每個職工都要做好筆記,單位文秘做好學習記錄;

三、學習內容主要以時事政治為主,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區(qū)、市、縣黨委的重大決策、文件、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等以及業(yè)務學習;

四、周二學習實行點名制。依照單位點名冊為準,學習缺勤一次處罰10元。依次每月底匯總公布一次。

上下班制度

一、認真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礦工;

二、值班人員每天上班之前做好一切室內、環(huán)境衛(wèi)生,保持清潔;

三、上班期間,不準在辦公室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發(fā)現一次,扣發(fā)當月保留獎金;

四、對不請假不上班、請假未批準不上班、超假、遲到、早退,累計8小時均以曠工論處,月曠工一天、事假超過五天、病假超過十天,扣發(fā)當月月度獎金;

五、在上下班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獎罰制度

一、檢疫監(jiān)督人員要嚴格執(zhí)法,對工作認真負責;

二、對能完成工作任務,有突出貢獻的予以獎勵;

三、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造成較壞影響和嚴重損失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四、對玩忽職守,不及時上報疫情,造成疫病流行的監(jiān)督檢疫人員依照《動物防疫法》或有關法律進行嚴肅處理。

證章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證章標志監(jiān)督管理、訂購、發(fā)放、使用、回收、銷毀等記錄;

二、嚴格按檢疫程序檢疫,未經檢疫,不得開具檢疫證明;

三、檢疫證、章實行專人保管;

四、妥善保存檢疫證存根,以便查對;

五、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收取檢疫費;

六、必須使用統一的檢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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