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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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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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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篇一

第一條 人員經費支出的審批

(一)國家規(guī)定的工資由計劃財務處根據組織人事處審批的工資標準按月造表發(fā)放;各類津補貼和績效工資、獎金由組織人事處根據各處室提供的信息按月造表,由計劃財務處審核后發(fā)放。

(二)各教學系(院)部發(fā)放的課時津貼、獎勵性績效工資及各類補貼等按學院《系(院)部包干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執(zhí)行,實行總量控制。

第二條 公用經費支出的審批

(一)日常包干經費、日常專項經費。

由學院年度預算經費列支的二級系(院)及處室包干經費、日常專項經費,在2000元以下的(不含2000元)原則上由各部門負責人審批。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由分管院領導審批;在5000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由分管財務院領導審批;在5萬元以上由院長審批。系(院)部行政負責人、黨總支書記發(fā)生費用支出,互相審核,報主管院領導審批。

(二)教學設施設備購置經費。

由教務處根據學院專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專業(yè)建設目標及重點專業(yè)建設方案,提出年度教學設施設備經費分配原則,擬定初步分配方案;科研與發(fā)展規(guī)劃處根據分配方案,組織由教務處參與、相關專家組成的教學設施設備建設項目論證小組進行論證,形成經費分配的具體方案,提交學院審議后納入學院年度預算。如年初經費預算與實際項目采購形成差價,則差價部分由科研與發(fā)展規(guī)劃處負責統(tǒng)籌并繼續(xù)用于教學設施設備建設。按年度預算確定的教學設施設備各項目建設經費須經分管財務院領導和院長審批。

(三)立項項目經費。

立項項目是指各處室系部已立項的專業(yè)、課程、教學團隊與名師、實訓基地等重點建設項目以及科研課題費等。每年初由各項目負責人根據已立項的建設(研究)項目、建設(研究)進度及經費使用方案提出預算要求,經科研發(fā)展規(guī)劃處審核后報學院分管院領導審批,并由財務處建立項目專項經費,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v向科研項目經費的報銷根據相關文件內容要求及學院科研工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支出內容、支出范圍由項目負責人審核,科研與發(fā)展規(guī)劃處審批;橫向科研(含專業(yè)性公司)經費的報銷根據協(xié)議規(guī)定、學院科研工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由項目負責人審核,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重點建設項目經費的報銷根據項目檢查驗收要求和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由項目負責人審核,科研發(fā)展規(guī)劃處審批,再依據經濟責任事項實行分級、分層的“財務一支筆”審批。

(四)基建、維修與物資采購經費。

按規(guī)定需執(zhí)行集中采購的項目,由申請采購部門按年初預算報學院采購小組,由采購小組按采購審批程序申報,按規(guī)定需執(zhí)行政府招標采購的,或者應實行政府采購備案的項目,必須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確保手續(xù)齊全,相關經費在報銷之前先由采購小組進行審定,再依據經濟責任事項實行分級、分層的“財務一支筆”審批?;椖浚栌珊笄诜仗巿箜椖坑媱澕肮こ讨Ц哆M度,并報學院研究,在學院財力范圍內予以安排,基本建設經費經分管基建院領導及分管財務院領導審定后,報院長審批。

第三條 部分特殊公用經費的審批

(一)會議費。經學院批準承擔且需由學院安排或補助經費的各類會議,應編制會議費預算報送學院黨政辦公室,由黨政辦公室簽署意見、分管院領導及分管財務院領導審核,院長審批后,按批準額度報銷。

(二)差旅費。差旅費實行事前報批制,差旅費開支標準按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執(zhí)行。各部門處職領導出差時,應嚴格按照學院領導干部外出報告、審批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出經費報銷以有關領導批準簽字為準,無領導批準一律不予報銷,經費包干單位不得以其他事由在包干經費中列支差旅費。外出差旅報銷時需附《差旅審批單》,會議差旅報銷時需附會議通知,培訓差旅報銷時需附培訓通知。旅途中確需超標準乘坐飛機或火車軟臥的以及確需私車公用出差的,應在審批單中予以說明,按《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報銷。

(三)業(yè)務往來招待費。按學院《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執(zhí)行。

(四)由各部門邀請專家開展的學院層面專題或學術講座,以及圍繞學院項目建設咨詢相關專家發(fā)生的講座費、勞務費及咨詢費等,以工資單方式進行發(fā)放的,要進行嚴格控制,須由分管財務院領導審批。

(五)出國(境)經費。出國(境)經費從嚴控制,單獨預算,由院長審批。

(六)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屬于公務用車的車輛修理費、汽油費、過路過橋費、駕駛員補貼費用,須先由學院辦公室負責上報并納入學院年度預算,費用報銷由學院辦公室審核、分管院領導和分管財務院領導審批,超過5萬(含5萬),由院長審批。

(七)借款。為有效減少暫付款項資金的不合理擠占,加速資金周轉,對現(xiàn)金借款嚴格按照“前賬未清、后賬不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學生及非學院在編人員不能作為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xù)(學生住院借款除外)。情況特殊確需借款的,由學生所在系部負責簽審并負責清繳。

各系(院)部、處室借款人的現(xiàn)金借款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由分管財務院領導、院長審批。

(八)預付款。從嚴控制預付款,根據文件或合同有關付款內容要求執(zhí)行。包干經費支出的,由系(院)部負責人審批;處室、系(院)部公用經費支出由分管財務院領導審批。超過5萬(含5萬),由院長審批。

(九)預收代收款的支出。屬系(院)的預收代收款的支出,由系(院)負責人審批;屬職能部門的預收代收款的支出,由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財務院領導審批。投標押金由職能部門審批。

(十)相關職能部門建立的各項項目經費。建立項目經費由院長審批,報銷時由項目負責人報歸口系(院)部負責人審核、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學院層面的學生獎助學金,由職能部門負責報分管院領導審核、分管財務院領導審批,超過5萬(含5萬),由院長審批。

第四條 非預算內經費的報批程序

非預算內經費的報批程序,按《xx技師學院預(決)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財務收支審批責任

各級審核、審批責任人要嚴格執(zhí)照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學院規(guī)章制度履行審批職責,并對簽批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

無論何種經費支出,財務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經費審批權限的規(guī)定,凡必須由主管院領導審批的,主管院領導離校期間,由分管財務院領導審批;凡必須由分管財務院領導審批的,分管財務院領導離校期間,由院長審批;院長離校期間,由院黨委書記審批。

各系(院)部、處室必須明確部門預算經費分管人,并報財務處備案。分管人因學習、工作需要,在離校期間,必須授權委托本部門其他負責人代管本部門財務報賬和預算工作,同時行使經費使用審批權,并出具授權委托書,經主管院領導批準后,報財務部門備案。

各部門負責人和經辦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院規(guī)定,不得將單項支出金額化大為小,化整為零,逃避審查和財務監(jiān)督。

第六條 本制度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篇二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校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完善內部監(jiān)督,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教學,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一、財務審批原則

學校所有收支實行校長負責制,大額資金使用由校領導集體研究,民主理財小組同意,區(qū)教體局審核,學校財務審批人審批的原則。

二、財務審批權限

學校領導班子研究確定(校級領導)分管財務工作,為學校財務審批人,學校所有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

單項(批)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學校財務審批人直接審批。

單項(批)支出在5000元及以上的支出,由校領導集體研究,民主理財小組同意,區(qū)教體局審核后,由學校財務審批人審批。

三、財務審批程序

1.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因工作需要經費支出時,須事先報校長同意后方可執(zhí)行。

2.學校單項(批)經費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經辦人、驗收人、學校經費支出審核人員簽字,由財務審批人審批后,報區(qū)教體局審核;5000元及以上的,在經辦人、驗收人、學校經費支出審核人簽字、財務審批人審批的基礎上,須由學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簽字后方可報區(qū)教體局審核。嚴禁偽證簽字、嚴禁手續(xù)不完備報銷。

3.因工作需要向單位借款,款額在1000元以下的,由財務審批人審批,1000元及以上的,須經校長簽字同意、財務審批人批準后方可領取,借款應在返回一周內及時結清。借款未結清者,不得再借。

4.每項財務支出業(yè)務須經審批后才能執(zhí)行,未經領導審批擅自執(zhí)行的,不予報銷。審批的支出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guī)定,合法、合理。財務人員要按照財務制度嚴格把關,對于不按規(guī)定、手續(xù)不全或憑證不實的,不予報銷,屬于重大財務事項集體決策范圍的需附會議紀要。

5.學校財務人員應在月初將上月收支明細報學校主要負責人審閱。

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篇三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校財務收支行為,明確財務收支的審批權限、程序和責任,保證學校各項財務收支行為合法、合理、合規(guī),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財務管理體制

第二條 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本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重大事項決策集體研究,校長決定的管理體制。

第三條 本校各項財務收支,歸口總務處統(tǒng)一管理。

三、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范圍。

第五條 在本校統(tǒng)一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之外,各部門不得自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本校的收費或收入統(tǒng)一由財務部門(或財務人員)負責收取。

第七條 本校各項收費嚴格執(zhí)行 “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guī)定,任何部門及個人均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和設私“小金庫”。

四、支出審批制度

第七條 本校各項支出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財務制度,按照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進行審批;國家有關財務規(guī)章制度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在國家的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范圍內,由本校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本校一切支出必須按照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執(zhí)行,任何部門及個人都無權隨意突破預算計劃另列支出。若因事業(yè)發(fā)展,確需突破預算或新增項目,應由總務處在年度預算的允許范圍內提出調整預算變更意見,提交學校校務辦公會議研究,經校長批準,上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執(zhí)行。

第九條 財務報銷審批權限:

(一)審查:由職能部門領導和財務部門負責人(或財務人員)對擬開支項目的合理性、合規(guī)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主要內容: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及收款人簽名;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原始憑證不能涂改﹑挖補,如果發(fā)現(xiàn)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員以及部門負責人簽名,校長(或單位負責人)簽字。

3.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員簽名。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需要入庫的實物,必須填寫入庫驗收單,由實物管理人員驗收后在入庫單上如實填寫實收數額,并簽名;不需要入庫的實物,除經辦人員在憑證上簽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者使用人員進行驗收,由實物保管人員或者使用人員在憑證上簽名。支付給個人的勞務報酬須附領收人的身份證明(本校人員除外)。

4.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yè)務,原始憑證應當附有批準文件。如若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文件的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號(或附批準文件的復印件),以確認經濟業(yè)務的審批情況,方便查閱與核對。

5.財務部門在審查教職工旅差費時,必須以校長批準的因公出差審批單(或文件)為依據。

6.本校重大經濟事項、經濟合同、承包協(xié)議和預(決)算必須有總務處和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完成,以講求效益,實行財務監(jiān)督。凡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和《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事項的,必須附有政府采購審批手續(xù)和中標通知書以及中標合同等相關村料。

(二)審核:總務處負責人按照本校制定的管理權限,參考“審查”意見進行審核。

(三)審批:本校一切財務支出活動,實行法人代表負責制的“一支筆”審批制度,由校長審批。

第十條 本校一切支出的原始憑證必須符合《會計法》及有關財務制度的規(guī)定,要求內容真實、填寫清楚、附件完整、手續(xù)齊全。嚴格執(zhí)行國家現(xiàn)金支付結算制度,凡單項采購支出達到1000元(含)以上的對外業(yè)務均實行國庫直接支付、授權支付或轉賬支付。

第十一條 由專項資金支出建設項目、維修維護項目、設備采購項目,原則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三個月內辦理決算,設備購置項目在采購完成一個月內辦理決算,并按合同約定進行財務結算。若未及時辦理決算,總務處有權拒絕辦理下一項目的支付手續(xù)。

第十二條 嚴格執(zhí)行公款不私借的原則。凡因公務需要以個人名義向學校臨時借款的,必須在任務完成的一周內向本校財務部門及時辦理報銷手續(xù)。

第十三條任何部門或個人,如有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或其它違法違紀的經濟行為,學校財務部門有權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并上報本校領導。本校將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五、附則

第十四條以上規(guī)定中,若國家及省、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校務會議研究決定后自xx年10月1日起實施,由校總務處(財務室)負責解釋。

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篇四

為了規(guī)范學校財務收支行為,明確財務收支的審批權限、程序和責任,保證學校各項財務收支行為合法、合理、合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實行“統(tǒng)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各項財務收支歸口學校計劃財務處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核算。

二、收入審批制度

1.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范圍。

2.在學校統(tǒng)一收費項目之外擬另行收費的單位應事先提出收費申請,送交計財處審核并統(tǒng)一報批。申請內容須載明:擬收費項目、對象、標準和依據(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成本核算的論證情況)。經計財處審核并報請學?;蛏霞壷鞴懿块T(物價部門)批準后,擬收費項目方為合法收費項目。各單位在收費時必須嚴格按報批項目、對象和標準執(zhí)行,不得突破。

3.凡使用學校資源、利用學校名義與他人聯(lián)合開展辦學、租賃、承包、經營等經濟活動的單位,事先應書面報告學校,經批準后,簽訂的相關合同應交學校計財處備案。并嚴格遵守學校有關管理規(guī)定。

4.學校各項收費嚴格執(zhí)行有關“收支兩條線”的政策,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和設小金庫。未經學校委托,不得代理學校收費。

三、支出審批制度

1.學校各項事業(yè)支出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財務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guī)章制度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開支范圍和標準,但不得違反國家的法規(guī)政策。

2.學校一切事業(yè)支出必須按照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執(zhí)行,任何單位及個人都無權隨意突破預算計劃另列支出。若因事業(yè)發(fā)展確需突破預算或新增項目,應由經費使用單位提出調增預算申請,報協(xié)管財務副校長批準并根據金額多少按規(guī)定分別提交學校辦公會或黨委會審批,調整預算計劃后方能執(zhí)行。

3.報銷審批權限:

(1)審核:指職能部門領導和計財處審核人員對擬開支項目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核。

(2)審批:計財務處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校長參考“審核”意見進行批準。

①預算內、外資金審批前,先由計財處預審把關,再逐級按規(guī)定審批。

②預算內1萬元以上,由協(xié)管財務副校長預審后,再由校長審批。

③預算內5萬元(含5萬元)以上,預算外3萬元(含3萬元)以上的,由學校黨委審批。

4.學校支出均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按規(guī)定審批權限,經批準后,分別由計財處長、職能部門負責人、校長簽字。學校各單位的行政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經費支出的管理和審核,其他人不得越權代理。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理的,應事先報學校財務處備查,否則,計財處有權不予辦理財務事務。

四、幾點說明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原始憑證不能涂改﹑挖補,如果發(fā)現(xiàn)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部門的負責人或者由部門負責人指定的人員簽批。

3.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員的簽名。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需要入庫的實物,必須填寫入庫驗收單,由實物管理人員驗收后在入庫單上如實填寫實收數額,并簽名;不需要入庫的實物,除經辦人員在憑證上簽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者使用人員進行驗收,由實物保管人員或者使用人員在憑證上簽名。

4.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有經辦人員簽名,支付給個人的勞務報酬須附領收人的身份證明(本院人員除外)。

5.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yè)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文件的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號,以便確認經濟業(yè)務的審批情況和查閱。

6.計財處核銷職工旅差費時,必須以相應院領導批示的因公出差審批單為依據,參加學術會議和學會年會的,必須在學院內做一至二次學術報告,經科研處簽章后方可辦理差旅費報銷審批。

(1)學院中層干部因公出差和其他教職工省內、外出差的均需填寫《中層干部因公出差審批單》或《教職工省內、外出差審批單》。黨務系列副處級以上干部,分管校領導同意,報請黨委書記批準后,方可出行。行政系列副處級以上干部和其他教職工省外出差的,分管校領導同意,均需報請校長批準后,方可出行。正處級以上干部出省的,需同時報知黨委書記。公出人員必須乘坐旅游號列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的,還須爭得主管財務校長同意。

(2)學院其他教職工因公在省內出差的,須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報請協(xié)管財務的副校長批準后,方可出行。

7.學校各部門重大經濟事項﹑經濟合同﹑承包協(xié)議和預(決)算等必須在學校的領導下,由計財處、監(jiān)審處和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完成,講究投資效益,實行財務監(jiān)督。

8.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事項,必須附有政府采購手續(xù)。

五、本制度由學校計財處負責解釋。

六、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規(guī)范財務收支審批、審核手續(xù),明確財務責任,保證學院各項財務收支行為的真實、合法、合理、合規(guī)、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控制規(guī)范(試行)》、《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和《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院各項財務收支應符合國家及財政稅務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按學院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執(zhí)行。

第三條 學院財務管理工作執(zhí)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統(tǒng)一領導、集中管理、強化監(jiān)督、責任明確”的財務制度。

第四條 學院各項財務收支歸口學院計劃財務處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核算。

第二章 財務收入

第五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范圍,并使用合法的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統(tǒng)一納入財務管理。

第六條 在學院統(tǒng)一收費項目之外擬新增收費項目的部門應事先提出收費申請,送交計劃財務處審核并統(tǒng)一報批。申請內容須載明:擬收費項目、對象、標準和依據(如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成本核算的論證情況)。經計劃財務處審核并報請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凡使用學院資源、利用學院名義與他人聯(lián)合開展辦學、租賃、承包、經營等經濟活動的部門,事先應書面報告相關部門,經批準后,簽訂的相關合同應交學院計劃財務處備案,以備核算。

第八條 學院的各項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yè)收入、捐贈收入、固定資產及材料處置變價收入、賠償收入、出售廢品收入、房屋場地租賃收入、教室會場出借收入等,由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統(tǒng)一繳學院計劃財務處入賬。所有收入必須按財務制度的規(guī)定,納入學院財務預算,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核算,嚴格執(zhí)行“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嚴禁公款私存、賬外賬和“小金庫”。未經學院批準和委托,不得代理學院收費。

第九條 鼓勵各系、各部門積極爭取項目資金,爭取來的項目資金??顚S?,學院在事業(yè)經費中視具體情況安排相應經費配套,用于爭取項目所需費用開支。

第三章 經費支出審批原則

第十條 根據“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學院經費支出安排要向教學、科研和專業(yè)/課程建設傾斜,保障基本支出,從緊控制學院行政、消費性支出。

第十一條 學院各級領導審批經費支出,要以學院下達各部門的預算項目、額度為基準,未經預算調整和審批程序,不得審批超預算和無預算項目的經費。

第十二條 各級領導在審批經費支出時,要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學院的規(guī)章制度,堅持??顚S煤拖嚓P的經費開支標準,并對所審批經費內容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規(guī)性和效益性負責。

第十三條 計劃財務處對開支事項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未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或雖已履行了審批手續(xù)的經費開支,經計劃財務處審核后,如有不符合國家和學院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財務支出審批

第十四條 報銷審批權限:

(一)根據年度財務預算,列入年度財務預算內的項目,并在預算額度內開支的經費,按以下權限審批:

部門包干基本支出經費包括辦公經費、學生管理及活動經費、實驗、實習、實訓經費、差旅、培訓費和專業(yè)(課程)建設費等按照開支范圍及工作進度,由部門統(tǒng)籌安排使用,單筆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學院批準的預算支出范圍及控制數額內審批、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批報銷;單筆支出在5000-10000元的需黨政聯(lián)簽,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批,單筆支出在10000元及以上的需報主管院領導審批。

專項經費實行項目負責制,經費支出由項目負責人、計劃財務處負責人、主管項目院領導、主管財務院領導、院長審批(10000元以下由主管項目院領導審簽,10000-30000元由主管財務院領導審簽,30000-100000元由院長審簽)。100000元及以上項目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實施。各項目應建立經費使用臺賬,從嚴控制,并接受財務審計。

(二)超年度100000元以下的預算外經費,首先應有使用或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及經費預算,經主管院領導、主管財務院領導審核后,報院長審批;100000元及以上的需報院黨委會研究;批準后按年度預算內經費審批流程報銷。

第十五條 為加強內部控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100000元以上的項目開支(指單體采購、單項建設等支出)必須進行論證。

第十六條 按規(guī)定應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批的還需報相關部門審批,不得擅自辦理收支。

第十七條 學院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按報銷審批權限辦理。學院各部門的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經費支出的管理和審核,其他人不得越權代理。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理的,應事先報學院計劃財務處備查,否則,計劃財務處有權不予辦理財務事務。

第十八條 學院設備采購、工程類項目經費的開支,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納入政府采購程序,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 學院維修項目,原則上應在工程完工一個月內辦理決算,結清所有財務手續(xù)。若未及時辦理決算,計劃財務處有權拒絕辦理下一項目的支付手續(xù)。

第十九條 計劃財務處認為有必要提請院領導審批的事項,不在此限。

第五章 財務支出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學院的財務人員有權按照《會計法》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行使財務監(jiān)督權。對于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及學院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行為,學院財務人員有權提出意見并拒絕報銷。同時計劃財務處對學院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并將決算情況反饋給各系(部),將相關經費使用情況匯總給紀檢監(jiān)察室,同時向院長和院黨委匯報。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jiān)察室對各項支出進行如下監(jiān)督:

是否嚴格執(zhí)行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院有關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

有無轉移、虛列虛報、違反規(guī)定發(fā)放錢物和其他違紀違規(guī)問題;

各類專項資金是否??顚S?,核算是否合規(guī),有無擠占挪用等問題;

各項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如何,有無投資失誤或損失浪費等問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以上規(guī)定中若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試行)》同時廢止,未盡事項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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