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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廢止(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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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廢止(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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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yōu)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廢止篇一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工商、稅務、經貿、衛(wèi)生、民政、公安、建設等部門以及婦聯(lián)、殘聯(lián)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工作。

第五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并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職業(yè)病危害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yè)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倡使用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規(guī)范文本。行業(yè)協(xié)會可以根據行業(yè)的特點,設計本行業(yè)通用的勞動合同規(guī)范文本。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之日起15日內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登記手續(xù)。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雙方簽字、蓋章(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委托人必須出具委托書,并在勞動合同中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求職時,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投訴。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可能引發(fā)職業(yè)病的工種或者有毒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其危害及防護措施等情況);

(四)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七)勞動紀律;

(八)教育與培訓;

(九)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內容外,當事人還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項或者某工作量為期限等。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xù)工齡滿2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明確終止條件,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期限、范圍等有關事項,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xié)議。商業(yè)秘密進入公知狀態(tài)后,保密條款、保密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義務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約定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違約金額的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十七條 依法實行集體合同制的用人單位,其與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即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一方已按照無效勞動合同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 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服務的,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以無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期限從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之日始;

(二)勞動者不愿補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xù)留用,但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應得的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協(xié)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經營方式發(fā)生變化,勞動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發(fā)生變化,變化后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并應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對原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名稱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三條 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解除行為無效,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聽取工會及職工意見,經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二)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前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本單位的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勞動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五)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六)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七)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八)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據前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

(三)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xù)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guī)定情形消失后,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xù)訂的;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退休、退職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自行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但當事人就傷殘補償(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協(xié)商一致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勞動合同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醫(y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協(xié)商辦理續(xù)訂手續(xù)。續(xù)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xù),勞動者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延續(x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續(xù)訂手續(xù)。雙方未能就續(xù)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xù)留用該勞動者,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有效證明;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xù);并在辦理完相關手續(xù)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用人單位應當重新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勞動者因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xù)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錄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勞動者提供虛假證明造成的錄用不當,用人單位可以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全額支付,并可責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的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按時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xù)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范圍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fā)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勞動者的投訴、舉報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企業(y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對勞務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社區(qū)服務用工等用工形式的簡易勞動合同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報省人民的政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guī)定的,本辦法施行后,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xù)執(zhí)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廢止篇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現居住地址: 郵編:

戶口所在地: 郵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共同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合同范本《浙江省勞動合同書》。

一、勞動合同期限(選擇下列其中一項)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

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特點,對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崗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3.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jié)假日、帶薪年休假等休假。

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廢止篇三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乙方:_______所在地:_______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的類型及期限

一、勞動合同的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從事_______工作,工作地點在_______。根據甲方工作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_______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周期:按_______結算。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xié)商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為_______元。

二、試用期滿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為_______元,或根據甲方的薪酬制度確定為_______。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乙方的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_______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yè)衛(wèi)生等規(guī)定。有職業(yè)危害的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為一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甲方必須自覺執(zhí)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guī)定。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二、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七、甲方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或者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或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或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裁減人員方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加法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九、勞動合同期滿,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xù)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醫(y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條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第七款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

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_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傳遞文件通訊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郵編:_______

乙方:_______郵編:_______

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應在變更后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變更;如在投遞過程中出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地址不正確、無人接收或簽收、收件人拒絕接收或簽收等,均視為已送達。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后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廢止篇四

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乙方為甲方城鎮(zhèn)(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wèi)生健康等規(guī)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 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 元。

乙方月工資為 元。

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 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又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

作)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養(yǎng)老保險基金、失業(yè)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醫(y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醫(yī)療補助費的發(fā)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乙方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yǎng)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執(zhí)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y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醫(y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或不愿協(xié)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編碼:

乙方(簽名):

鑒證人員(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年月日

鑒證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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