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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篇一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xx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答辯人xx不應該對xx的xx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被答辯人以“xx”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答辯人xx和xx的xx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xx并不會必然導致xx。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jù)材料x份。
民事答辯狀篇二
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20xx年03月03日,貴院就原告鹿路生訴無錫韻達快遞公司違約和侵權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今天原告依法出庭。原告現(xiàn)根據(jù)前面的證據(jù)交換和庭審調查及其答辯等,發(fā)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堅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為。被告非法解除與原告的《合同書》是一種違約行為,貴院已經(jīng)認定無錫韻達快遞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原告訂立的“合同”是違約行為。
原告與被告訂立的《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合同是真實的,合同的部分條款是“格式條款”?!逗贤ā返?9條明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這些格式條款不公平不合理,嚴重損害了原告的權利和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钡囊?guī)定,此合同中,凡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的條款一律無效?!逗贤瑫返脑S多條款是無效的格式條款,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不受法律保護。假定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受法律保護,原告也沒有達到收回承包區(qū)的投訴標準,況且原告一次投訴也沒有。《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薄逗贤ā贰暗诰攀鶙l明確:“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假設原告真的違約了,被告要解除合同,也得書面通知原告才合法。事實上,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也沒有任何過錯,被告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法的,且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為維護法律的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并賠償違約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和固定資產(chǎn)折扣費壹拾伍萬零柒佰叁拾伍元整(¥150735.00元。)
二、自20xx年9月6日至20xx年3月31日,原告實際承包東亭友誼路以東市場以來,被告一直以種種原因不肯與原告結算有償派送費用,根據(jù)韻達網(wǎng)絡有償派送實施細則及處理(罰)規(guī)定第四款第4條“獨立公司不得對派送費用進行截留,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落實到各分部。”又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敝?guī)定,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結算原告應得勞務費包括有償派送費用共計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三、20xx年4月1日,被告在事先沒有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單方面停止原告的派件、攬件、發(fā)件,同時向原告區(qū)域市場新老客戶發(fā)出通知,之后,原告市場區(qū)域客戶的快件被以下承包區(qū)負責人攬件發(fā)出。分別為王煥龍、王煥利、王龍、王波、王合理、葉未來、徐華、徐嚴、沈立松、鄭維運、吳本蘇、吳偉義、劉夕超、鄭斌、小周、唐永明、李永朋、王祥、劉亮、六部錢峰、市區(qū)三分部等承包區(qū)攬件發(fā)出。致使原告可預見可實現(xiàn)的未來利益滅失。這種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是無錫韻達公司應當預見到的?!逗贤ā返谝话僖皇龡l:“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民法通則》第112條也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备鶕?jù)《合同法》“ 第113條”,“民法通則第112條”,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市場客戶經(jīng)濟損失費即最低可得利益損失為壹拾捌萬叁仟伍佰陸拾元整(¥183560.00元)。
四、20xx年4月1日通知下達后,原告八分部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八分部組成人員即兩位司機,一位摩托車派件人員、一位電動車派件人員和一位話務員突然失去工作,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nèi)容達成協(xié)議的?!痹骖~外支付八分部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因為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本人解約之事,使本人無法提前一個月告之八分部員工,雖然原告與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非聘用關系,但原告和八分部員工卻是實實在在的聘用關系,因為韻達公司違約,所以原告已經(jīng)支付八分部員工的經(jīng)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理應由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負擔。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韻達快遞公司賠償原告已經(jīng)支付的八分部員工的經(jīng)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
民事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地址:xx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王剛買賣兇宅,要求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一、駁回原告程立軒提出的與被告王剛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返還房款28萬元
三、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支付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關于答辯人王剛是否以欺詐手段,誘使被答辯人程立軒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剛的兒子的確在這套房子中犯下了殺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時已經(jīng)王剛已在此居住了許久(3年?),并將屋內(nèi)一切關于兇案的物品丟掉并打掃干凈,直到向程立軒出售房屋時,房屋的居住情況已達到適居的客觀標準。
在帶被答辯人程立軒查看房子,與程立軒洽談房屋買賣和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王剛對程立軒提出的問題均作出了真實客觀的回答。程立軒若對兇宅有忌諱心理,自應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歷史,王剛沒有義務告訴程立軒關于房子的一切細節(jié)。因此,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賣方需將兇殺案告訴買方,所以,王剛雖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但其行為并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不屬于欺詐行為。
關于合同無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顯的原因,該買賣合同不滿足,因此不構成合同無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軒的另外兩個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
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如訴。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剛 z20xx年x月x日號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民事答辯狀篇四
答辯人:周xx,男,漢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開封市禹王臺區(qū)xx街xx樓。
因上訴人文xx不服開封市金明區(qū)人民法院【20xx】金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xiàn)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jù),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為什么這樣講,答辯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guī)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xié)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guī)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guī)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糾紛和不動產(chǎn)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chǎn)糾紛的內(nèi)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chǎn)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為不動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為不動產(chǎn):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為不動產(chǎn)。即該物天然地屬于不可移動的財產(chǎn),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著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為附著物或定著物。二是因其附著于土地而不可動。由于土地屬于絕對不可動的財產(chǎn),因此附著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為不動產(chǎn),這類不動產(chǎn)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橋梁、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于房屋成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為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不動產(chǎn)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著固定不變的聯(lián)系,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表明了不動產(chǎn)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為靜態(tài)的聯(lián)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lián)系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chǎn)的物理性質而設;后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yè)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制而設。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chǎn)所在的行政區(qū)劃范圍內(nèi)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么是不動產(chǎn)糾紛?對此我國立法并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chǎn)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chǎn)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chǎn)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fā)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chǎn)之間因地界不清發(fā)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guī)定的不動產(chǎn)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為與不動產(chǎn)有任何聯(lián)系的糾紛,比如關于不動產(chǎn)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chǎn)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于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chǎn)糾紛。
有學者建議為不動產(chǎn)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chǎn)物權訴訟和不動產(chǎn)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于不動產(chǎn)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chǎn)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chǎn)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guī)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chǎn)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guī)定只能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chǎn)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guī)定“遺產(chǎn)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guī)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不動產(chǎn)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jīng)突破了傳統(tǒng)意義上的不動產(chǎn)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guī)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jù)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彼痉▽崉仗貏e是對于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guī)定,對于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chǎn)關系更為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fā),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條規(guī)定預示著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不動產(chǎn)專屬管轄的范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chǎn)案件一律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伙糾紛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钡囊?guī)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為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法律關系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fā)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伙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伙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采信。
答辯人:xxx
二〇一x年八月十日
民事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______
名稱: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注:答辯理由應陳述起訴書中與事實不符,證據(jù)不足,缺少法律依據(jù)等問題,并列舉有關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民事答辯狀篇六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恒贍養(yǎng)、財產(chǎn)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jīng)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yǎng)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xx無兒,1956年農(nóng)歷四月初三,經(jīng)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xié)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yǎng)子,并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yǎng)父田xx一起生活。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yǎng)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yǎng)父寄款,直到1986年養(yǎng)父去世為止。養(yǎng)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我對養(yǎng)父養(yǎng)老送終的情況,養(yǎng)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yǎng)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yǎng),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yǎng)義務?,F(xiàn)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yǎng)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jù)與法律依據(jù)。
至于說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62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yǎng)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yǎng)關系,沒有事實依據(jù)。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87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66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 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xié)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 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chǎn),房產(chǎn)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chǎn),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yǎng)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養(yǎng)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yǎng)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yǎng)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jīng)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yǎng)義務。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chǎn),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民事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劉晟澤,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小學文憑,戶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區(qū)十三陵鎮(zhèn)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丹與劉晟澤于1994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chǎn)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與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擔任監(jiān)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 17 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晟澤已經(jīng)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xiàn)有房屋應歸劉晟澤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jīng)在 1986 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jīng)變?yōu)閲型恋兀?所以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標的合法、確定。
根據(jù)《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chǎn)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xié)議規(guī)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chǎn)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xié)議,但根據(jù)《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jīng)生效。
綜上,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chǎn)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晟澤
20xx年3月18號
附:答辯狀副本1 份。
其它證明文件 7份。
民事答辯狀篇八
答辯人:張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務員,住大理市滿江片區(qū)“xxx別墅區(qū)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zhèn)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xxx的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jīng)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yè)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jīng)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大理市滿江片區(qū)“xxxxxxxx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jīng)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xiàn)場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nèi)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nèi)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jīng)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jīng)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nèi)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jù)(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難,xxx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jīng)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按照原告提供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4項約定,原告要進行強弱電改造布置,包括負責開管槽、埋線管、穿線。然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沒有開管槽,而是直接在線管上鋪設地板,而且其布線極不合理,就像一張亂七八糟的網(wǎng)。當時答辯人已經(jīng)向原告提出質疑,但是原告滿口承諾沒有問題。最后直接導致答辯人室內(nèi)有好幾個開關無法使用,廚房的電源會有自動跳閘現(xiàn)象。由于原告的布線混亂,根本無法查出問題的原因,不僅給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給答辯人的房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原告對答辯人房屋的四個衛(wèi)生間地磚的鋪設出現(xiàn)嚴重的質量問題。其中一間臥室內(nèi)衛(wèi)生間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衛(wèi)生間門口流向臥室,導致根本無法在衛(wèi)生間使用淋浴器;一間臥室內(nèi)衛(wèi)生間淋浴器下的水沒有從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馬桶的方向;另一間臥室內(nèi)的衛(wèi)生間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積水;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guī)范,導致墻面出現(xiàn)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guī)范,有空鼓現(xiàn)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wèi)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jīng)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xiàn)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shù)玫椒芍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jīng)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jīng)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wèi)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xx元;
4、四個衛(wèi)生間地磚重新鋪設費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磚費用),按每個3000元計共12000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guī)范,導致墻面出現(xiàn)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jīng)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xiàn)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jīng)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jīng)濟損失30620元。
民事答辯狀篇九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guī)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馬成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各項訴訟活動,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發(fā)表如下意見:
一、被答辯人所提交的《xxx公司收取經(jīng)營資金記錄》并非借款憑證,該資金記錄僅為對之前借款數(shù)額的匯總。
被答辯人起訴狀中訴稱“該資金記錄為借款記錄,訂立后答辯人一直沒有依約定正常支付利息”,實際上答辯人早已還清所借款項,該資金記錄僅僅確定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借款的數(shù)額,并未如實載明答辯人償還借款的數(shù)額,因而不能憑此單一認定借款數(shù)額。
結合答辯人提交的銀行流水清單可以看出,自4月5日起至8月11日止,答辯人已向被答辯人通過銀行轉賬334.55萬元,20xx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現(xiàn)金還款19萬元,總計353.55萬元人民幣,其金額遠遠高于被答辯人所訴的281.5萬元,答辯人實際早已還清欠款。
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jù)相矛盾。
2月16日:渣打銀行貸款10萬”、“9月16日:交通銀行貸款10萬”兩筆貸款,答辯人如實依照約定持續(xù)償還本息,根據(jù)約定該兩筆貸款每月采取還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答辯人已經(jīng)就本金及利息償還了一部分。
被答辯人提供的資金記錄也充分印證了該兩筆貸款還本付息的還款方式。
因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jù)相矛盾,其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請貴院查明事實,秉公裁決,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無任何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支撐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之尊嚴!
以上意見請予充分考慮!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
馬成律師
年 月 日
民事答辯狀篇十
第三人:
住所:
原告:
住所:
被告:
地址:
原告_______因不服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_______人社工認字_______第_______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
、第三人對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jù)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jīng)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fā)部(______區(qū)______酒類食品商貿(mào)部)工作的工資證明。
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jīng)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_____年____月____日早上_____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_______(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由_______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人受傷部位經(jīng)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nèi)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guī)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nèi)、法定范圍內(nèi),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
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民事答辯狀篇十一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qū)五臺山1號。公司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杜xx,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jīng)理部。住所地:xx縣xx鎮(zhèn)元田壩老街。
負責人:陳某某,男,系該項目部經(jīng)理。
因原告譚某某訴答辯人生命健康權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起訴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
本案原告起訴的被告是“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及“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項目部”。而通過工商檔案資料查閱,xx卻根本就不存在這是訴訟主體,同時,也沒有這個工程項目部。答辯人的企業(yè)主體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答辯人為修建桐楚大道而設立的項目部名稱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jīng)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訴的“桐楚大道項目部”。因此,本案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訴稱“桐楚大道系答辯人承建”是事實,但是,原告訴稱“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在答辯人承建的工程現(xiàn)場被摔傷”證據(jù)不充分,其主張難以成立。
首先,原告訴稱的是“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時,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壩組玩耍,在放風箏奔跑的過程中掉進一個井洞中受傷”。而xxxx年的2月就僅僅只有28天,并沒有29日這一天。因此,原告起訴的侵權時間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辯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擴建工程雖然是客觀事實,但是,在xxxx年2月28日這一天,答辯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現(xiàn)場施工,但是,答辯人當天并沒有發(fā)現(xiàn)有任何人在施工現(xiàn)場及工地被摔傷,答辯人也沒有接到有關任何人員受傷的報告及反映。因此,對于原告訴稱是受傷事實,答辯人不予認可。
再次,根據(jù)原告的起訴:“自己當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風箏受傷”,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又相互矛盾。令狐某某xxxx年3月3日在公安機關陳述說“三四天前的中午12點,自己和譚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約在xx石壩高速公路邊的一塊空地上放風箏,譚某某在跑的時候沒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還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譚拉了起來”。按照令狐某某的陳述,三四天前,就應當是2月27—28日期間,且時間是發(fā)生在中午12點鐘,可原告主張的事發(fā)時間卻是“2月29日下午4時”,時間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而且,從受傷地點來看,原告所說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現(xiàn)場摔傷”,而令狐某某又說“是在一塊空地上”,并沒有談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說施工現(xiàn)場,這在地點也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中,又交代“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點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譚謝琳四人在兩棟在建房屋邊上的空地上放風箏,看見譚謝琳在跑的時候掉進洞里,隨后就叫譚謝琳的爸爸把譚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這與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陳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說的“2月29日下午4點30分”與原告的陳述幾乎一致,但這一天卻又不存在。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個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個人,而且是在“空地上”。因此,原告主張“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這一天在答辯人施工現(xiàn)場公路上受傷”證據(jù)不充分,且主張難以成立。
此外,根據(jù)證人令狐某的陳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護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但是,從xx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出院記錄》來看,原告并沒有“在其他醫(yī)院清創(chuàng)縫合上藥”的既往史,原告是于xxxx年3月1日入院,于xxx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且根據(jù)病歷記載,原告曾經(jīng)于2月28日到xx縣人民醫(yī)院作了一個ct檢查,但其檢查結果顯示“未見明顯腦挫裂傷及骨折征象”,且原告是xxxx年3月1日才到xx縣人民醫(yī)院進行“行頭皮裂傷清創(chuàng)縫合并肌注破傷風后”。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損傷的可能,且原告是在xxxx年3月1日b超顯示,才發(fā)現(xiàn)腹腔有積液。
三、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jiān)護人作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訴其他共同侵權人,在訴訟程序上可能存在遺漏當事人。如果說原告的確是在答辯人的施工現(xiàn)場放風箏被摔傷,那么,根據(jù)原告的陳述,以及證人令狐鑫語、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的陳述可以看出,他們四人邀約一起外出放風箏,并在現(xiàn)場奔跑,屬于實施共同危險行為,根據(jù)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實施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共同參與者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jiān)護人作為被告,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如果不申請追加,將減少其他人賠償責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義務和防范義務,本次事故的發(fā)生答辯人沒有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首先,答辯人在施工的地點以及有危險的地方均設立了許多安全警示標識,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提醒過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員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義務。其次,原告所訴稱的地方不論是否屬實,但是,該地點不屬于公共通道或者210國道上,而且,根據(jù)原告的訴稱“自己是奔跑著放風箏,自己不看路掉到洞里”。因此,被告沒有任何侵權的.事實和侵權行為,原告的損害后果與答辯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答辯人在中也不存在過錯,故,依法不應當對原告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責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財產(chǎn)安全,但是由于監(jiān)護的監(jiān)護不力造成的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其次,原告已經(jīng)年滿11周歲,有相當?shù)恼J知能力和水準,應當預見和知曉危害后果,但是,原告卻奔跑著放風箏,故其本身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
六、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明顯過高,且沒有法律依據(jù)。
1、對于誤工費問題:答辯人認為,原告作為未成年人,不具備勞動能力,故其主張誤工費依法不能夠成立。
2、遵義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的鑒定天數(shù),已經(jīng)表明僅供參考,不具有確定性。而且,鑒定書表明,原告本次受傷的總計營養(yǎng)期為60—90日、護理30—60日,其已經(jīng)包含了住院期間,故原告主張分別計算住院護理及出院護理存在重復,且天數(shù)及計算標準均不符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jù)xx縣醫(yī)院人民醫(yī)院的出院記錄體現(xiàn),原告住院期間就只有陪員一人。因此,原告主張按兩人護理進行計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原告的住院情況,本案只能夠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一人或者30天。營養(yǎng)期限可考慮60日,但標準最多只能夠參照住院伙食補助標準30元每天計算。
3、殘疾賠償金不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居住在xx縣xx鎮(zhèn)元田村,且病歷體現(xiàn),所繳納的保險也是新型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保險,故,殘疾賠償金只能夠按照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而且,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入學和就醫(yī)的,即便居住在城鎮(zhèn),也不能夠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4、車旅費1000元過高,請人民法院綜合就醫(yī)及鑒定酌情確定;對于精神撫慰金10000元,答辯人認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支持該費用,且該標準也明顯偏高。
5、對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9031。67元,答辯人懇請人民法綜合相關證據(jù)及病歷資料依法確認;對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答辯人沒有異議。但認為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謝!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
xxxx公司xx項目經(jīng)理部
(蓋章)
代理人:張xx(律師)
xxx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答辯狀篇十二
答辯人: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府前大街65號,法定代表表人:劉鋒杰,職務:董事長,電話:0546-8301065。
被答辯人:陳寶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漢族,住沂源縣城翡翠園小區(qū)10號樓。電話:13589510620。
答辯人就陳寶生訴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我方對被答辯人訴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認可。
對方提供的借條加蓋我公司匯河橋項目經(jīng)理部公章,且該公章已經(jīng)過備案,由此我方認可項目經(jīng)理部李紹強為有權代理,且根據(jù)現(xiàn)有相關資料無法認定被答辯人存有惡意,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且該債務清償日期為xx年12月31日,訴訟時效為還款期到期之后兩年內(nèi),因此,該債權請求權未過訴訟時效,對方未喪失勝訴權。因此我方認可并承擔40000元的債務清償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無據(jù),我方不予認可。 因徐風乾與濟南板廠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供貨商不承擔發(fā)票費用,現(xiàn)查明加蓋的項目部印章系偽造,我公司對其不予認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提供服務須提供相應發(fā)票,濟南板廠理應承擔該發(fā)票費用。因此,合同中關于不承擔發(fā)票的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借款6000元用于開發(fā)票,此款項可與濟南板廠協(xié)調處理。
綜上,我方對被答辯人訴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訴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無據(jù),我方不予認可,此款項被答辯人可與濟南板廠協(xié)調處理。被答辯人關于償還6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此致
沂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民事答辯狀篇十三
答辯人:姓名___性別_____ 年齡___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年×月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女)××,小孩出生后,使我們的感情越發(fā)的深厚。后來由于經(jīng)濟問題我們偶爾發(fā)生爭吵,但從未向原告所述打過原告。答辯人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
2、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要求小孩隨我生活并撫養(yǎng),由被答辯人每月支付小孩撫育費×元至小孩獨立生活時止或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撫育費××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女),取名××。現(xiàn)在××小學上學。由于被答辯人常年在外,與小孩相處較少,為了不影響小孩的生活和學習,小孩應隨答辯人生活為宜。
小孩××現(xiàn)正在上小學,每月的生活費、教育費已高達××元,隨著小孩的成長,各方面費用都要增加。被答辯人的收入較高,而答辯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較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shù)額,可根據(jù)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钡囊?guī)定,原告每月應支付小孩撫育費××元至小孩獨立生活時止或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元。
綜上,答辯人認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民事答辯狀篇十四
答辯人:劉xx,男,漢族,1971198xx年xx月xx日生,現(xiàn)?。禾m州市安寧區(qū)xxxx,工作單位:
被答辯人:陳xx,女,漢族,1984年xx月xx日生,現(xiàn)住:蘭州市城關區(qū)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我離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陳xx的婚姻關系
我與陳xx的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我與陳xx結婚之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在婚姻存續(xù)期間陳xx與我在性格方面差異較大,經(jīng)常無故對我進行指責、謾罵,多數(shù)情況我都能克制自己的情緒,出于禮讓的態(tài)度,保持沉默,但陳xx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得寸進尺,不斷因為家庭瑣事同我進行爭吵,我稍作解釋回應,陳xx輕則摔砸家庭財物,重則對我進行暴力攻擊??紤]到上述事實發(fā)生在其懷孕和哺乳小孩期間,我處處隱忍,但還是沒有讓陳xx悔過,在不斷對我進行侮辱、謾罵、攻擊的同時,還經(jīng)常對我的父母進行謾罵,對我家的親屬進行語言攻擊,并要求我和我的父母、親屬斷絕關系,我父母在出面調解我們之間的矛盾時,指著我母親口出穢語,將我及我父母的手機摔壞,還誣陷我母親偷區(qū)她的錢物,最終導致我母親心臟病發(fā)作住院手術。且被答辯人多次在同我爭吵后,叫來其母親,其母親不但對陳xx不勸阻,反而和陳xx抱起孩子就回陳xx父母家,并拒絕我上門看望孩子,剝奪我作為父親的監(jiān)護、探望權。
我和陳xx走到今天,很大程度是因為我的原因,是因為我對陳xx的態(tài)度太縱容、太放任,是因為我處處隱忍,事事隨其愿,才讓陳xx對我及我的父母的惡劣惡略態(tài)度不斷升級,導致多年來撫育我長大的母親心臟病發(fā)作,并留下后遺癥,隨時都有生命的危險。我常常在反思自己,為什么善良換來的卻是如此結果?
在我母親手術住院和回家療養(yǎng)期間,為了方便照顧我母親,我經(jīng)常在父母處居住,陳xx不但不來探望,反而誣陷我母親沒有手術,是裝病,并告訴我要和我們家斷絕關系。同時,在得知我母親確實生病事實后,反而在家和我岳母將我家里所有的名貴酒水都喝完,以示對我母親的心臟病進行慶祝。我的父母都是老老實實的老百姓,在陳xx懷孕和生完小孩都對其進行了無微不至的照顧,做飯、洗衣服家務活全包干,在陳xx對我和我父母進行謾罵、砸摔乃至暴力攻擊時,也從來一聲不吭,希望能換回陳xx的良知,我實在不明白為什么換來的卻是如此狠毒的回報。
在我母親病情初愈,我返回家時,家中所有的電器及大部分家具都被陳xx轉移,將結婚照片撕毀,對房屋內(nèi)設施也進行了損壞。在我要求要探望孩子時,陳xx態(tài)度強硬,拒絕我探望,并揚言要找他們家人及社會人員來教訓我,教訓我的父母。
試問是問陳xx,還有沒有天理,還有沒有底限,還有沒有人的基本良知?綜上所述,我對陳xx已經(jīng)心灰意冷,我和陳xx的感情確已破裂,我同意和陳xx解除婚姻關系。
二、對被答辯人起訴狀相關問題的答復
1.我非常疼愛自己兒子劉xx,我除了言語上不善表達外,我對自己的兒子在感情和物質上進行了全身心的投入,孩子的尿不濕、奶粉都是我和我父母購買。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情況與事實不符,說我不愛男孩,聲稱不要孩子,不管孩子,沒有事實根據(jù)。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在孩子出生后同一女子外出游玩一月之久。實際情況是我在孩子出生后不堪陳xx的謾罵、侮辱、且其動不動讓我滾出家門,當時我的一個表妹(我舅舅的女兒)正好有事要去外地辦理,需要人陪同,我在安排好自己父母對孩子照顧事宜后才離開,同時我的父母也代我履行了對孩子的照顧義務。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不在回家三月之久,事實情況是我母親心臟病發(fā)作,需要有人看護,且在心臟手術期間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且20xx年3月27日,被答辯人同我爭吵并對我謾罵,并要求我滾出家門,我為了照顧母親,同時被答辯人不讓我回家居住,因此我不得不在父母處居住以方便照顧。
4.被答辯人聲稱我長期不給孩子生活費用不屬實,被答辯人和我共同居住期間,由于其沒有工作收入,家里所有開支都是我和我父母支付,被答辯人在搬回其父母家后拒絕我探望孩子,也拒絕我去其父母家,導致我不能履行對孩子的撫養(yǎng)義務。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聲稱我毆打其母親沒有事實根據(jù),由于本案和其母親沒有直接關系,我不想對其母親發(fā)表過多評論,但有一個事實必須闡明,我對其母親自同被答辯人結婚以來都非常尊重,不可能發(fā)生毆打的事情,但其母親在陳xx對我進行謾罵、侮辱乃至暴力攻擊時,不但不勸阻反而還經(jīng)常在一邊幫腔,冷嘲熱諷,說我是和尚,除了吃飯、睡覺、看書外什么都不會,也不和她們說話溝通,即便這樣我也是保持沉默,從來沒有和其母親發(fā)生正面沖突。我和陳xx的婚姻走到今天,其母親也有很大的因素。
三、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由答辯人撫養(yǎng)兒子劉xx,且被答辯人無需支付撫養(yǎng)費
1.被答辯人有嚴重的暴力傾向,且有酗酒的惡習,其心態(tài)不同于正常母親,經(jīng)常對孩子的照顧采取放任的態(tài)度,孩子目前還不滿一歲,不能翻身,其經(jīng)常放任孩子在爬臥的姿勢下啼哭,且孩子經(jīng)常啼哭至窒息,被答辯人開脫說為了治孩子哭鬧的毛病。如果孩子隨被答辯人生活,孩子的生命安全將受到威脅。
2.被答辯人性格暴戾、具有攻擊性,傳統(tǒng)倫理道德觀念嚴重缺失,不利于孩子成長,其同答辯人以及被答辯人父親都有嚴重的家庭矛盾,如果孩子由其撫養(yǎng),很難保證孩子不受其不良性格的影響,從有利孩子品德健康的角度,懇請法院考慮。
3.被答辯人哺乳期已經(jīng)結束,孩子目前已經(jīng)停止母乳,全部食物營養(yǎng)均由奶粉提供。
4.被答辯人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不可能保證孩子正常生活開銷。答辯人有穩(wěn)定的工資收入,物質上對孩子的成長提供保障,同時答辯人的父母都有穩(wěn)定的收入,答辯人如取得孩子的撫養(yǎng)權,答辯人父母愿意無償幫助答辯人共同撫養(yǎng)孩子成年。
5.答辯人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答辯人性格善良,通情達理,沒有不良惡習,對待生活的態(tài)度積極向上,能夠在今后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發(fā)揮積極的作用,能夠保證被答辯人的探望權。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院采納。
此致
蘭州市安寧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辯狀篇十五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某某,男,漢族,xxx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xiàn)住,xx市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某某,女,漢族,xxxx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xiàn)住xx市。
答辯人因培訓費用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xiàn)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支付違約金6000元人民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xxxx年7月31日簽訂了《承包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簽訂后,答辯人依《承包協(xié)議書》完全正確履行了協(xié)議書的第二項約定,詳見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1、學員名單,2、約考回執(zhí),3、學員的證人證言,4、收據(jù),5,教學日志。被答辯人在簽訂《承包協(xié)議書》時,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車輛使用費、折扣費等共1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承包協(xié)議書》第二條約定的非常明確,答辯人自負盈虧(只是包括油費、修理費、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維修費用及賠償);況且依據(jù)合同約定,答辯人即是自負盈虧,同時也是被答辯人的教練,負責培訓被答辯人的學員,順利拿到這人駕駛證。
三、被答辯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學員學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因為該四名學生,未到韶關考試,因此并不存在交學費事實。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違約,且想不支付答辯人的培訓費及保證金是事實,被答辯人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因此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反訴請求,依法保護答辯人的本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致
xx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