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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實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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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實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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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一

(1)認真執(zhí)行國務院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和上級有關安全管理法規(guī),組織編寫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檢查各項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2)負責向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更新或報廢注銷手續(xù),并及時向上級有關業(yè)務部門匯報壓力容器有關部門情況或呈書面材料。

(3)對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負責,壓力容器現場檢查巡視每天不少于1次,發(fā)現事故苗頭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并報主管領導。

(4)對壓力容器操作工人、維修工人進行經常性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以不斷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和技術素質。

(5)負責編制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和維修計劃,組織制定修理技術方案,對勞動部門提出監(jiān)察意見,負責整改落實。

(6)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并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報告。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二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zhí)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容器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guī)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guī)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zhí)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jiān)督檢查。

4.1.3本規(guī)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4.1.3.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執(zhí)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設計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暫行規(guī)程》的規(guī)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審查批準,發(fā)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批準。

4.2.1.4.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zhí)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guī)定。

4.2.1.7.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jiān)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yè)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xù):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yī)用氧艙。

4.2.2.3.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xié)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tǒng)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guī)程第117條執(zhí)行。

4.2.2.5.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xù)。

4.2.2.6.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yè)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guī)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fā)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guī)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guī)程第51條規(guī)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jié)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guī)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zhí)行容器規(guī)程133-139條規(guī)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fā)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zhí)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三

【頒布日期】1999-11-30

【實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xx-12-01

【法規(guī)分類】特種安全設備監(jiān)察

【內容分類】

【頒布單位】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

【內容】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壓力容光煥發(fā)器使用的安全監(jiān)察工作,提高壓力容光煥發(fā)安全管理水平,加強統(tǒng)計工作管理,根據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光煥發(fā)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規(guī)則。

第二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

1、《壓力容光煥發(fā)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適用范圍的壓力容光煥發(fā)器:

2、液化氣體汽車缺勤車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液化氣體罐車):

3、超高壓容器。

第三條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包括登記、注冊和輸使用證。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地、市級(或有條件的縣級、下同)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光煥發(fā)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和輸使用登記手續(xù);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和輸使用登記手續(xù)。

2、經注冊并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壓力容器,應在懸掛的《壓力容器注冊銘牌》(見附件五)上打上注冊編號。

第二章新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

第四條新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申報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填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見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攜帶下述資料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光煥發(fā)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輸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xù)。

1、產品合格證;

2、產品質量證明書;

3、產品竣工總圖;

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fā)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

5、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報告。

第五條新壓力容光煥發(fā)器的安全善定級與注冊

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善等級',按《壓力容光煥發(fā)器安全善等級的劃分和含義》(見附件二)的規(guī)定,由使用單位評定并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在核查使用單位填寫的登記表和有關資料,確認該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法規(guī)、標準的要求和《壓力容器注冊編號方法》(見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注冊。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新壓力容器,不予注冊:

(1)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所設計、制造的:

(2)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

(3)申報資料不齊全,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或不真實的。

第六條新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fā)放

1、已辦理注冊且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級或2級的:固定式新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給《壓力容器使用證》(見附件四[a]);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見附件四[b])。

2、《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別由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fā)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3、不具備注冊條件的壓力容器不發(fā)給使用證,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2級以后再發(fā)放使用證。

第三章在用壓力容光煥發(fā)器的使用登記

第七條在用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該設備的有關資料、檢驗報告和填好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條規(guī)定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xù)。

第八條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定級與注冊

1、《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中'安全狀況等級',根據檢驗單位簽發(fā)的檢驗報告所予證定的安全狀況等級,由使用單位填寫。

2、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申報辦一使用登記手續(xù)的在用壓力容器,經核查有關資料和檢驗報告,確認《壓力容器注冊編號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冊編號',對該壓力容器予以注冊。

第十條在用壓力容器使用證的發(fā)放

1、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2級或3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由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給《壓力容器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2級或是級的在用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同省級勞動部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2、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4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辦理注冊手續(xù)后,允許在滿足檢驗報告所限定的使用條件和檢驗周期內監(jiān)控使用;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場級以后再教育使用證。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4級的在用液化掃體罐車,不得使用,經修復,安全狀況等級達到場級以后再發(fā)使用證。

3、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5級的在用固定式壓力容器、在用液化氣體罐車,辦理注銷手續(xù)后,予以報廢。

4、《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分另同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和發(fā)放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變更、判廢與報廢

第十一條安全狀況等級變更

在用壓力容器經內外部檢驗或修復后,檢驗單位應在出具的檢驗報告中重新評定安全狀況等級。如安全狀況等級有變更,使用單位應持《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拮,及時到負現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手續(xù)。

第十二條過戶變更

1、壓力容器過戶前,原使用單位應持擬過戶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確認后,應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上蓋過戶和注銷標記,并在《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上蓋過戶標記。

2、壓力容器過戶時,原使用單位應將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圖樣等有關資料,一并移交給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

3、過戶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本條2款要求的有關資料,按本規(guī)則第三章的規(guī)定,到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重新使用登記手續(xù)。

4、沒有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或沒有領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的液化氣體罐車,不準過戶。

第十三條使用變更

改變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壓力、溫度、介質、用途等)時,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持改變使用條件的設計資料、批準文件,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到負責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四條判廢

1、經檢驗證定判廢的壓力容器,由檢驗單位向使用單位出具書面報告,同時報送該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

2、壓力容順報廢后,使用單位應持該壓力容器的'《壓力容順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及時向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報廢注銷手續(xù)。原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確認后,應在上述文件上加蓋報廢和注銷標記,并收回《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和注冊銘牌。

第五章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職責

1、企業(yè)主管部門,應督促本系統(tǒng)所屬單位嚴格招待本規(guī)則。

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應對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壓力容器比較集中的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應配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人員,負責按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做好使用登記工作;保存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檢驗報告及有關資料,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根據在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編制年度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有計劃地提高在用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使用登記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和執(zhí)情況。

3、狀廢的壓力容器應由使用單位作出處理,按報廢處理的,不得再作承壓容器使用,并不得轉讓、銷售。

4、轉讓、涂改《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予注銷,并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該壓力容器。

5、在用壓力容器超過檢驗期限不按有關規(guī)定檢驗又不申報的,不得繼續(xù)使用。該《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即行無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壓力容器,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修復、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應停止使用,并注銷《壓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第十七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按本規(guī)則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輸使用登記手續(xù),應按省級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的規(guī)定,繳納使用登記證件的工本費。

第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不按本規(guī)則進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有權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對不執(zhí)行本規(guī)則發(fā)生壓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當事單位、當事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址到弄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則的要求,結合本地區(qū)具體情況,制訂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壓力窮人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壓力容器注冊銘牌》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按本規(guī)則附件的格式統(tǒng)一印制。新壓力容器的《壓力容器注冊銘牌》由壓力容器制造廠裝訂在產品銘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則于一九xx年三月制訂,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訂,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則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和含義

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劃分為五個等級,每個等級的代號和含義如下:

1--表示1級

2--表示2級

3--表示3級

4--表示4級

5--表示5級

1級:壓力容器出廠資料齊全;設計、制造質量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要求的;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級:

(1)新壓力容器:出廠資料齊全;設計、制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頭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難以糾正的缺陷,出廠時已取得設計單位、用戶和用戶所在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壓力容器:出廠資料基本齊全;設計、制造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根據檢驗報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復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規(guī)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出廠資料不夠齊全;主體材質、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頭法規(guī)或標準的問題或缺陷,根據檢驗報告,確認為在法規(guī)規(guī)定的定期檢驗周期內,在規(guī)定的操作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4級:出廠資料不齊全;主體材質不明或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結構和強度不符合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存在嚴重缺陷;根據檢驗報告,確認在法規(guī)規(guī)定的檢驗周期內,需要在規(guī)定操作條件不監(jiān)控使用。

5級:缺陷嚴重,難于或無法修復,無修復價值或修復后仍難于保證安全使用;檢驗報告結論為判廢。

注:

1、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缺陷,是指該壓力容器最終存在的狀態(tài),如缺陷已消除,則以消除后的狀態(tài),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2、技術資料不全,按有關規(guī)定補充后,并能在檢驗報告中作出結論的,則按技術資料基本齊全對待。

3、安全狀況等級中所述問題與缺陷,只要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確定該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

一、壓力容器類別代號

固定式壓力容器的類別,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規(guī)定分類。

1、類別代號

ⅰ--表示第一類壓力容器;

ⅱ--表示第二類壓力容器;

ⅲ--表示第三類壓力容器;

2、壓力等級代號

l--表示低壓;

m--表示中壓;

h--表示高壓;

u--表示超高壓。

三、用途代號

r--表示反應容器;

e--表示換熱容器;

s--表示分離容器;

c--表示儲存容器;

b--表示球形儲罐;

la--表示液化氣體汽車罐車;

lt--表示液化氣體鐵路罐車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四

一、壓力容器管理人員的職責

1、機械電力處職責

(1)負責監(jiān)督和協(xié)調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應配備專業(yè)的管理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有關壓力容器的規(guī)程、規(guī)定及文件。

(3)負責壓力容器注冊登記和使用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zhí)行情況。

(5)負責審定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審核驗收方案、參加驗收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yè)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7)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年報。

(8)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及上報工作,并對預防事故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9)檢查分廠對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2、分廠職責

(1)分廠廠長對本分廠的壓力容器安全使用負全面責任,應負責組織編制壓力 容器的檢驗計劃,并檢查執(zhí)行情況。

(2)各分廠負責本單位的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建立、健全與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和上報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4)負責填報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5)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后的竣工驗收工作,并按規(guī)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6)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學習和輔導工作。

(7)做好安全裝置的定期檢驗和管理工作

(8)參與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9)負責貫徹上級有關壓力容器萬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10)負責編制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萬案。

二、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jiān)察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和崗位操作法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壓力容器的技術特性、系統(tǒng)結構、工藝流程、工藝指標、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和應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結構、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會排除故障。

3、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嚴禁超壓、超溫運行。

三、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壓力容器操作工必須持'證'萬可獨立操作。操作人雖戍熟悉設備及容器技術特性、結構、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和日采取的防范措施、處理方法。

2設備運行啟動前應巡視,檢查設備狀況有否異常;安全附件、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頭、閥門有否泄漏,并查看運行參數要求,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的規(guī)定,做到心中有數當符合安全條件時。力可啟動設備,便容器投入運行。

3容器及設備的開,停車必須嚴格執(zhí)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應分段分級緩慢升、降壓力,也不得急劇升溫或降溫。工作申應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觀察監(jiān)測儀表或裝置,附件,嚴防容器超溫、超壓運行。

對于升壓有壁溫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溫低于規(guī)定溫度下升壓。對液化氣體容器,每次空罐充裝時,必須嚴格控制物料充裝速度,嚴防壁溫過低發(fā)生脆斷,嚴格控制充裝量,防止?jié)M液或超裝產生爆炸事故。對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質,應防止泄露、錯裝,保持場所通風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對于有內襯和耐火材料襯里的反應容器,在操作或停車充氮期間,均應定時檢查壁溫,如有疑問,應進行復查。每次投入反應的物料,應稱量準確,且物料規(guī)格應符合工藝要求。

5工作中,應定時、定點、定線、定項進行巡回檢查。對安全閥、壓力表、測溫儀表、緊急切斷裝置及其它安全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每班應按有關規(guī)定檢查,試驗。有關巡視,檢查、調試的情況應載入值班日記和設備缺陷記錄。

6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操作人員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停止壓力容器運行,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

(1)容器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時;

(2)容器主要承壓元件發(fā)生裂紋、賦包、變形、泄漏,不能延長至下一個檢修周期處理時;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fā)生火災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脅容器正常運行時。

7壓力容器緊急停用后,再次開車,須經主管領導及技術總負責人批準,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況下盲目開車。

從壓力容器運行或進行耐壓試驗時,嚴禁對承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對于操作規(guī)程許可的熱緊固、運行調試應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guī)范。

容器運行或耐壓試驗需要調試,檢查時,人的頭部應避開事故源。檢查路線應按確定部位進行。

9進入容器內部應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斷壓力源應用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設備和管道,并應有明顯的隔斷標

記,禁止僅僅用閥門代替盲板隔斷。斷開電源后的配電箱、柜應上鎖,掛警示牌;

(2)盛裝易燃、有毒、劇毒或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必須經過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并監(jiān)測,取樣分析合格;

鋤將容器人、手孔全部打開,通風放散達到要求。

10對停用和備用的容器應按有關規(guī)定做好維護保養(yǎng)及停車檢查工作。必要時,操作者應進行排放,清洗干凈和置換。

四、巡線檢查制度

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巡回檢查制度作好巡回檢查記錄,發(fā)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和處理。巡回檢查的項目應包括:

各項工藝操作指標參數、運行情況、系統(tǒng)平衡情況;

容器封頭、法蘭、閥門及管件密封情況,是否存在泄漏;

3保溫層、防腐層和保護層是否完好;

容器本體及其管道振動情況;

容器基礎是否完好、地腳螺栓是否松動、銹蝕;

容器是否存在傾斜等異?,F象;

閥門等操作機構潤滑是否良好;

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完好狀態(tài);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與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1外部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或停車時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的檢驗,使用單位根掘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和方案,外部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2外部檢驗工作由使用單位進行,使用單位也可將檢驗工作委托給具有容器檢

驗資格的單位。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資格須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考核或認可。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安排檢驗工作。

3外部檢驗一般以宏觀檢查和安全附件檢驗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檢查。檢查項目按照《容檢規(guī)》的要求。

4安全附件檢驗按規(guī)程相關要求進行。

5外部檢驗發(fā)現容器存在異常情況和問題時,使用單位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隱患應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備案。

6內外部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壓力容器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l級和2級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午;安全狀況等級3級的,檢驗周期-般不超過3年,容器檢驗周期可根據《容規(guī)》適當延長或縮短。

7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工作由獲得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 (取得在用壓力容器自檢資格的使用單位可以檢驗本單位自有的在用壓力容器,下同)進行。從事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guī)則》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證書 。

8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做好檢驗的安全防護工作,嚴格遵守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制度。

9各分廠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計劃并報機電處,安排內外部檢驗工作,做好內外部檢驗工作的現場準備工作,確保所提供檢驗的壓力容器處于適宜的待檢驗狀態(tài);提供安全的檢驗環(huán)境,負責檢驗所必需的輔助工作(如搭腳手架、配起重設置、提供檢驗用電、水、氣等),并協(xié)助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工作。

10規(guī)定的內外部檢驗項目是基本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實際檢驗

項目和內容,并進行檢驗工作。

11固定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為每兩個內外部檢驗周期內進行1次,移動壓力容器一般為每6年進行i次。

六、壓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1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經過棗莊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的培訓考核合格發(fā)證后上崗。

2操作工應經常參加生產調度處組織培訓的壓力容器操作法,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參加總廠組織的有關技術、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t訓學習。

4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熟悉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等相關標準規(guī)程中的內容和知識。

七、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檢驗、維修壓力容器的重要依據?!阜稀秹毫θ萜靼踩夹g監(jiān)察規(guī)程》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并且要求建立一臺一檔,容器的技術檔案包括;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記證;

2原始設計、制造資料(包括壓力容器的設計計算書、竣工圖紙、質量證明書,監(jiān)檢證明書,;

3三類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及監(jiān)督檢驗報吉;

4使用資料

(1)壓力容器的運行記錄 (包括生產周期、累計運行時間、主要工藝參 數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波動范圍等);

(2)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報昔;

(3)壓力容器變更記錄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記錄);

(4)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5)壓力容器事故記錄和事故分析報告;

(6)其它技術資料和記錄。

八、壓力容器事故處理制度

1對盛裝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2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吉主管部 門和安全監(jiān)察部門。

3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必須立即報吉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還必須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撿檢疫總局。

4事故報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們事故發(fā)生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fā)生地點、時間(年、月、日、時、分);

(3)事故設備名稱;

(4)事故類別以及事故概況;

(5)人員傷亡、經濟損失。

5事故發(fā)生部門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設備及事故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并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6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報告壓力容器事故,并協(xié)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做到事故發(fā)生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沒有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以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五

1、為了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加強氣瓶等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公司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促進公司生產的發(fā)展,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關于《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各項有關規(guī)定,公司壓力容器的使用、充裝和儲存必須符合規(guī)定,并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

3、公司符合規(guī)程所規(guī)定壓力范圍的壓力容器、氣瓶有:氧氣瓶、乙炔氣瓶、氬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4、氣瓶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有嚴重損傷等,應提前進行檢驗。

5、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a、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guī)定。

b、各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閥門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c、壓力容器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d、各類壓力容器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6、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壓力容器使用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方可上崗操作。

b、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c、容器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操作壓力、溫度條件使用,不得在超溫、超壓和超負荷下運行。變動溫度、壓力控制指標,報請領導批準,方可變動。

d、開啟壓力容器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e、氧氣瓶、氬氣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f、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g、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h、氣瓶等壓力容器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

i、各類氣瓶的減壓閥不準互相代用,并確保不漏氣。

j、在更換、搬運氣瓶時,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7、任何個人不得拆除容器的安全保護裝置,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對主要受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和緊固工作,氣瓶發(fā)生爆炸,瓶閥、安全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六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guī)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guī)定數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yè)。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zhí)行下列制度

a、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

b、鍋爐房安全制度

c、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

d、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鍋爐節(jié)能運行制度

f、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鍋爐水質化驗監(jiān)督制度

k、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鍋爐房清潔衛(wèi)生制度

m、鍋爐房安全保衛(wèi)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yǎng)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b、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jiān)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xù),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按在役管理。

21、當發(fā)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fā)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yè)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七

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一、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的種類:1、壓力容器隨機出廠文件(包括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壓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書、裝箱單、機房井道布置圖、電氣原理圖接線圖、壓力容器功...

一、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的種類:

1、壓力容器隨機出廠文件(包括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壓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書、裝箱單、機房井道布置圖、電氣原理圖接線圖、壓力容器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易損件目錄);

2、壓力容器開工申報單;

3、壓力容器安裝施工記錄;

4、竣工驗收報告;

5、特種設備監(jiān)督部門壓力容器驗收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

6、日常檢查、維護保養(yǎng),大修、改造記錄及檢驗報告;

7、運行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8、事故及故障記錄;

9、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培訓記錄;

10、使用登記資料。

二、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的接收、登記、整理、保管、借閱等參照本單位《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執(zhí)行。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八

(一)為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監(jiān)察,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避免其爆炸事故的發(fā)生,進一步提高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證礦井及職工的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礦屬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否則追究管理人員責任。

(三)空氣壓縮機風包、乙炔氧氣瓶、開水爐均屬壓力容器。

(四)壓力容器由機電科統(tǒng)一管理,并由分管科長具體負責,各使用單位由科、區(qū)長兼管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工作。

(五)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新安裝的壓力容器必須有設計書,否則不準安裝、使用。

(六)壓力容器的操作工必須持證上崗,沒有操作合格證的人員不準操作,否則按違章論處。

(七)乙炔瓶、氧氣瓶由供應科統(tǒng)一負責充氣發(fā)放,定期檢驗容器和妥善保管。礦屬使用單位必須有合格證的氧、焊工領取氧氣和乙炔。

(八)井下和井口從事氧氣的焊割作業(yè),必須有書面報告,經礦長批準后進行。操作時容器必須放置在工作地點風流方向的上方,工作點與乙炔、氧氣瓶三者之間在規(guī)定的距離內。容器在上下時必須捆綁牢固,而后由信號工通知絞車司機其提升速度小于3m/s。

(九)氧氣瓶上應裝有防震橡膠卷和安全帽,搬運時應將安全帽擰緊,不得甩掉不用。氧氣瓶應防止陽光直接爆曬和靠近高溫熱源和使用鐵器猛擊,且嚴禁靠近易燃品、油脂等,嚴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氣瓶和減壓器。

(十)開水司爐工、蒸汽烘干設備和主分氣包的工作人員都必須接受安全知識教育,達到應知應會方能上崗。

(十一)壓力容器必須按規(guī)定裝設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設施,安全閥的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0%,分管科長和技術員應定期到現場檢查、調試和試驗,并定期校驗,不合格嚴禁使用。

(十二)新裝或檢修后的壓力容器應按規(guī)定的工作壓力進行試驗,合格后使用。機電科應及時聯系對運行的鍋爐進行定期校驗。

(十三)壓力容器的安全保護裝置,操作工必須每班檢查一次,專職維修工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分管科長和技術員必須每月檢查一次,并負責按規(guī)定的時間進行校驗,做好記錄。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九

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以人為本”安全管理,深入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人身傷害,保證運輸生產安全。有效防止鍋爐傷害,特制定安全措施。

1、蒸汽管路多宜發(fā)生漏氣漏水,容易發(fā)生燙傷事故。

2、鍋爐缺水、超壓會發(fā)生設備損壞、鍋爐壓力容器爆炸,造成事故。

3、在鍋爐、容器內檢查檢修作業(yè)時,人身不安全因素多。

1、工長堅持每天對當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強調安全注意事項。作業(yè)嚴格執(zhí)行《人標》的規(guī)定。規(guī)章制度健全,臺帳記錄規(guī)范.

2、鍋爐操作人員持有效操作證。作業(yè)時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鍋爐平臺扶梯符合安全要求,鍋爐房內物品堆放整齊、道路暢通、清潔衛(wèi)生。

3、當班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巡視、掛牌、進行水表機能試驗,并認真做好記錄。排污閥、給水截止閥無跑冒滴漏。

4、進入容器作業(yè)必須有專人監(jiān)護并揭掛安全標志,冬季在容器內嚴禁用木炭等燃料取暖。

5、定期對鍋爐給水、爐水進行分析,數據分析準確,達到規(guī)定指標。水位報警器、氣壓表要按規(guī)定進行校驗。

6、按期校驗安全閥、壓力表等安全附件,并有校驗記錄。安全閥每周進行一次手動試驗,并做好記錄。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動作靈敏可靠。

7、操作人員熟悉掌握操作規(guī)程、自檢自修等有關的法規(guī)和規(guī)定。鍋爐附件滿足安全運行要求。是否符合要求,受壓元件聯接處、鋼架、受壓元件可見部件、爐墻無損壞。壓力表、水位表紅線標注清晰,無滲漏,每班按規(guī)定沖洗壓力表和水位表,沖洗記錄齊全。安全閥啟、回座動作靈敏可靠,定期對安全閥進行試驗,方法正確,記錄齊全。水位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給水、自動斷水功能符合要求,動作準確可靠,高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動作靈敏可靠。運行中的鍋爐發(fā)生異常危及安全時,必須按規(guī)定緊急停爐,禁止用向火室澆水的方式實行熄火。

8、夜間值班干部,值班期間抽查不少于一次。

9、車間分管干部每月抽查不少于二次。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十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上油(氣)生產設施(以下稱生產設施)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yè)部海洋石油作業(yè)安全管

理規(guī)定》(以下稱《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四條、《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檢驗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一章第二條所規(guī)定范圍內生產設施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適用于船用和移動式鉆井平臺上的鍋爐、壓力容器。

第三條 作業(yè)者應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安全責任,并指定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專業(yè)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其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作業(yè)者在鍋爐、壓力容器投人使用前,應向中國海洋石油作業(yè)安全辦公室(以下稱安全辦公室)的地區(qū)安全監(jiān)督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經審查蓋章之日起生效。

4.1辦理鍋爐、壓刀容器使用登記手續(xù)應提供以下文件:

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寫《鍋爐、加熱爐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以下稱《使用登記表》)·式兩份,分別由作業(yè)者和安全辦公室地區(qū)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設備出廠合格證書和試驗報告;

4.1.3發(fā)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o

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鍋爐、壓力容器,不予登記:

4.2.1無發(fā)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的;

4.2.2申報資料不全或不真實的或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應及時到原登記地點持相應文件辦理變更手續(xù);經審查,登記人簽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技術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應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辦理變更手續(xù);

4.3.2當需改變鍋爐、壓力容的原設計使用條件時,在改變使用條件前,改變使用條件方案應經檢驗機構認可后,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的改變使用條件方案認可報告辦理

變更手續(xù);

4.3.3當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時行定期檢驗后,在投入使用前應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辦理變更手續(xù);

4.3.4未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在本規(guī)則頒布以前在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按4.1條款的要求補登記手續(xù)。

第五條 經檢驗確認判廢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持檢驗機構簽發(fā)的書面報告和《使用登記表》辦理注銷手續(xù),并不準再繼續(xù)使用。

第六條 作業(yè)者應建立鍋爐、壓力容器登記卡和安全技術檔案。

6.1應建立《鍋爐檔案登記卡》、《壓力容器檔案登記卡》。

6.1.1鍋爐、壓力容器檔案登記卡(以下稱登記卡)的格式,由作業(yè)者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計;

6.1.2登記卡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6.1.2.1鍋爐、壓力容器基本數據:名稱、使用地點、登記編號、制造單位、發(fā)證檢驗單位、制造和投用時間、設備規(guī)格、性能、操作條件和所屬附件規(guī)格及制造單位;

6.1.2.2鍋爐、壓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驗日期、校驗結果、修理、更換、事故等登記o

6.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6.2.1鍋爐、壓力容器設計技術文件有關資料;

6.2.2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

6.2.3檢測、檢驗、試壓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6.2.4修理或技術改造設計文件和修理或技術改造后的檢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和資料;

6.2.5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6.2.6事故記錄和處理報告。

第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管理責任;

7.2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

7.2.2鍋爐、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

7.2.3鍋爐、壓力容器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以及應急報告程序。

7.2.4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項目及其附件校驗期限和項目。

第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8.1作業(yè)者應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經考核合格后由作業(yè)者負責人簽發(fā)安全操作證書,并對取得壓力容器操作證書的操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

次考核。

8.2鍋爐操作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安全操作證。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證的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不準獨立上崗操作。

第九條 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應符合以下要求:

9.1作業(yè)者應按原設計和操作規(guī)程的要求分別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

9.2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或技術改造方案、設計文件應經末規(guī)則指定的檢驗機構認可。進行修理或技術改造的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應向本規(guī)則指定的檢驗機構申

請檢驗,并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9.3下列單位之一經安全辦公室認可后視為規(guī)則指定的生產設施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1安全監(jiān)察部門認可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2生產設施發(fā)證檢驗機構;

9.3.3國外依法注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第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0.1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裝使用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選用具有產品合格證書的合格產品;

10.2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校驗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驗、更換、校驗期限由作業(yè)者根據設計要求和操作規(guī)程確定。校驗后的安全附件應掛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驗日期。逾期未

經校驗、更換的安全附件不準使用。

10.3經計量部門、安全監(jiān)察部門認可并經安全辦公室認可的安全附件校驗機構方可承擔校驗工作。

第十一條附則

11.1本規(guī)則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體靜壓力);

11.1.2內直徑(非園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開端蓋式壓力容器;

11.1.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1.2本規(guī)則不適用下列壓力容器:

11.2.1各類氣瓶;

11.2.2非金屬材料壓力容器3

11.2.3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冷卻排管等;

11.2.4電氣行業(yè)專用的封閉式電氣設備的壓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壓力大于t00mpa的壓力容器。

11.3本規(guī)則鍋爐系指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和加熱爐(包括熱介質爐)。

11.4本規(guī)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閥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壓力表;

11.4.5液面計;

11.4.6測溫儀表。

11.5當移動式鉆井平臺改為油氣生產平臺時,以及移動式鉆井平臺試油(氣)專用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仍執(zhí)行本規(guī)則。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責任者,中國海洋石油作業(yè)安全辦公室有權按《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八章有關條款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則由中國海洋石油作業(yè)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十一

第一條壓力容器是國家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實行監(jiān)察管理的設備之一,它的管理范圍按國務院發(fā)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規(guī)定執(zhí)行,并遵守的關壓力容器現行規(guī)程標準和制度,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各單位都應指定專人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條新到的壓力容器都必須有相應資格單位設計,并在藍圖上加蓋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否則不能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和使用。

第三條制造與安裝:

(一)所有壓力容器都必須在有相應制造資格的單位進行制造,并在藍圖上加蓋制造許可證的印章。

(二)現場組裝的大型容器(如球罐),施工單位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具有相應的制造許可證。

(三)制造單位必須進行全面質量管理。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校核、審核人員的簽字,對于第三類中壓容器的儲存容器,高壓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應有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的批準簽字。

(四)對移動式壓力容器、高壓容器、第三類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強度計算書。

(五)制造單位應有嚴格的材料入(出)庫管理制度和材料標記轉移管理制度,施焊容器的焊工和無損探傷人員都必須有相應的資格,制造單位應有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檢查、試驗、材料質量證明書、無損探傷記錄、水壓、氣密等完整資料。

(六)壓力容器必須的完整的出廠資料,內容如下:

(1)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

(2)產品合格證

(3)產品主要受壓元件使用材料一覽表

(4)產品焊接試板力學和彎曲性能檢驗報告

(5)壓力容器外觀及幾何尺寸檢驗報告

(6)焊縫射線檢測報告

(7)焊縫超聲波檢測報告

(8)滲透檢測報告

(9)磁粉檢測報告

(10)熱處理檢驗報告

(11)壓力試驗檢驗報告

(12)產品制造變更報告

(13)鋼板、鍛件超聲波檢測報告

(14)焊縫射線檢測布片評定表

(15)產品監(jiān)檢證書

(16)產品竣工圖

(17)進口壓力容器應經商檢并出具商檢證書

第四條使用與維護

在壓力容器投用前,必須逐臺登記,取得技術監(jiān)督局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

使用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全過程負責,并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需要經壓力容器常規(guī)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并按要求遵守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制及有關規(guī)程、制度;定時、定點、定路線進行巡回檢查,發(fā)現異常及時處理,使用單位不得提高原設計規(guī)定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超裝運行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有詳細的運行記錄,當容器檢驗和發(fā)生異?,F象時,應及時地記錄并存入資料檔案。

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現象時,操作人員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1)操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設計許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復正常時;

(2)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紋、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時;

(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焊縫開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fā)生火災等意外事故直接威脅壓力容器安全運行時;

(5)對不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有關標準的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使用。

第五條檢修與修理

(一)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guī)則》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驗。

(二)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應由國家授權的壓力容器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評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取得省級或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資格認可和資格鑒定考核合格并接受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監(jiān)督。嚴格按照批準與授權的檢驗范圍從事檢驗工作。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對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有結果負責。

(三)經過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必須及時出具檢驗報告,評定出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并經檢驗員和技術總負責簽字后生效,同時指明壓力容器可否繼續(xù)使用或需要采取降壓操作監(jiān)護使用等措施。

(四)壓力容器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經設計部門的同意后保證受壓元件原有有強度和制造質量要求,修復工作完成后,檢驗單位應提供詳細修復資料和報告,使用單位將其存檔。

第六條安全附件要求:

(一)安全閥應每年至少要進行定壓檢驗一次,其內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換、定壓、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并做好詳細記錄,出具安全閥定壓報告,經過檢驗合格的安全閥必須有日期的鉛封,由使用單位有關人員和安全部門人員參加試驗。

(二)爆破片應每個大檢修周期更換一次。

(三)壓力表每年必須檢驗一次,并填上有日期的鉛封。

(四)移動式壓力容器如液化氣鐵路罐車和液化氣汽車罐車,每年年初必須在本廠機動處報檢驗計劃,年底報完成情況,并進行考核。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十二

爆炸是壓力容器的災難性事故,后果不堪設想。應從設計、制造、安裝和使用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壓力容器破壞失效及爆炸事故的發(fā)生。

1、壓力容器選購、安裝的安全審查

(1)保證壓力容器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從安全出發(fā),設計、制造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必須達到:結構合理、過渡連續(xù)、變形均勻、強度可靠、穩(wěn)定性好、材質適宜等。

(2)根據壓力容器的特點不同,選用配備合適的安全附件,并保證安全附件運行靈敏、可靠。

(3)壓力容器必須是取得相應壓力容器類型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制造,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F場組裝焊接的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將竣工圖和原始技術資料及安裝質量證明書等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確認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2、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

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須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申報手續(xù)。申報手續(xù)所需資料有:①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②產品合格證;③產品質量證明書;④產品竣工總圖;⑤檢驗部門簽發(fā)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⑥進口壓力容器應有

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報告。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在核查申報資料,確認該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法規(guī)、標準的要求,且申報資料正確無誤后,即對該壓力容器予以注冊。并發(fā)放新壓力容器使用證。已辦理注冊且安全狀況等級核定為1級或2級的固定式新壓力容器,由地、市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放使用證;超高壓容器和液化氣體罐車,由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放給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

(1)安全狀況等級變更

在用壓力容器經內外部檢驗或修復后,根據檢驗單位重新評定的安全狀況等級,如果安全等級有變更,應及時將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到原來負責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手續(xù)。

(2)過戶變更

要將壓力容器過戶給其他使用單位時,必須辦理過戶手續(xù),按下列步驟辦理:

①壓力容器過戶前,原使用單位應持擬過戶壓力容器的使用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確認后加蓋過戶標記。

②將過戶壓力容器使用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檢驗報告、圖樣等有關

資料,移交給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

③過戶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攜帶過戶壓力容器的有關資料,到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重新使用登記手續(xù)。

凡沒有取得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或沒有取得使用證的液化氣體罐車,不準辦理過戶。

(3)使用變更

要改變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壓力、溫度、介質、用途等)時,應持改變使用條件的設計資料、批準文件,以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到負責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變更手續(xù)。

(4)報廢

經檢驗單位評定判廢的壓力容器(應有判廢書面報告),應及時按下列步驟辦理報廢手續(xù)。

①壓力容器報廢后,持該壓力容器使用證、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向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報廢注銷手續(xù)。

②原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確認后,在報廢壓力容器的關文件資料上加蓋報廢和注銷標記,并收回壓力容器使用證和注冊銘牌。

③對已報廢壓力容器進行處理,嚴禁繼續(xù)使用。

4、壓力容器的運行管理

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后,必須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壓力容器的技術性能制訂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工藝操作規(guī)程、維護保養(yǎng)制度等,并嚴格執(zhí)行。不任意改變原設計單位所設計的工藝條件,壓力容器的修理和技術改造,必須保持受壓元件的原有強度和制造質量要求。容器的焊補、挖補、更換筒節(jié)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按現行技術規(guī)范要求,制訂具體施工方案和工藝要求,經審批后方可進行。

加強容器現場安全管理,應定時、定點、定線進行巡回檢查,監(jiān)督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的執(zhí)行情況;嚴禁超溫、超壓運行;經常檢查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發(fā)現有異?,F象,如;工作壓力、介質溫度、壁溫超過許用值且不能使之下降;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缺陷;安全附件失靈、接管斷裂、緊固件損壞,應采取緊急措施,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進行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

5、按規(guī)定對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根據壓力容器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安排定期檢驗工作。根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使用期達15年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期限應予縮短。容器執(zhí)行檢驗前,應排凈內部介質(盛裝易燃、有毒劇毒、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并進行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切斷與容器有關的電源;進入容器內部檢查時必須采用安全電壓照明,保持通風良好,指定人進行監(jiān)護等。定期檢驗的容器,當檢驗單位的人員作出檢驗報告后,應存入容器檔案。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十三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管壓力容器的現場監(jiān)管,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避免壓力容器事故的發(fā)生,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塔河采油一廠。

第三條 參考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20xx年第373號令]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質技監(jiān)局鍋發(fā)(1999)154號]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勞部發(fā)(1993)442號]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勞鍋字[1990]3號]

第四條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第五條 質量安全環(huán)??坡氊?/p>

1、負責壓力容器的注冊的監(jiān)督管理,負責對壓力容器注冊證書的管理。

3、負責壓力容器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的歸口管理。

第六條 設備物資科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原始資料管理。

2、負責壓力容器檢修和搶維修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制定技術方案。

3、負責管理壓力容器使用的變更及調撥。

4、負責壓力容器報廢工作的執(zhí)行。

第七條 生產運行科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檢修和搶維修施工的具體實施和過程管理。

2、負責新壓力容器的注冊。

3、負責年度和全面檢驗的配合施工組織和過程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科職責

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第九條 分隊、站職責

1、負責壓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及壓力容器年度和全面檢驗、年度計劃的申報。

2、負責壓力容器現場安裝、搶檢、維修的日常管理,同時負責壓力容器注冊工作的督促。

第十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包括登記、注冊和辦理使用證。

建設項目使用的壓力容器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登記、注冊和辦理使用證,生產運行科負責組織施工單位辦理注冊使用證,設備物資科負責提供注冊所需的基礎資料;具體要求:

建設施工單位填寫《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并攜帶以下資料向自治州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交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注冊和辦理使用證申報手續(xù)。

1、產品合格證;

2、產品質量證明書;

3、產品竣工總圖;

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fā)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

5、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使用證辦理完畢后,由質量安全環(huán)保科負責備案,并建立檔案,辦理接收手續(xù)。

第十二條 壓力容器使用證應在壓力容器安裝使用后三個月之內交質量安全環(huán)??茪w檔,同時分隊、站和質量安全環(huán)??曝撠煻ㄆ趯毫θ萜髯郧闆r進行對接,及時督促生產運行科完成壓力容器的注冊工作。

第十三條 壓力容器檢驗計劃的制定

1、各分隊、站于11月中旬將下年度壓力容器檢驗計劃上報質量安全環(huán)??啤z驗計劃包括:年度檢驗、全面檢驗計劃和一年壓力容器檢驗完成情況,并對實施計劃分解到月度。

2、質量安全環(huán)??颇瓿踔贫ū灸甓葔毫θ萜鳈z驗計劃,并通報生產運行科,制定配合施工計劃,并按期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質量安全環(huán)??曝撠焿毫θ萜鳈z驗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并負責落實壓力容器檢驗費用。生產運行科負責壓力容器全面開罐檢驗的配合施工和過程監(jiān)管,設備物資科負責提供壓力容器檢驗注冊所需的資料。

第十五條 經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由生產運行科組織施工單位按檢驗機構提出方案要求進行整改,經再次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十四

1、制訂檢驗計劃,落實檢驗單位,提出檢驗過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實檢驗資金。

2、認真做好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詳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guī)則》有關內容)。

3、積極配合檢驗單位實施檢驗,并檢查驗收檢驗質量。

4、認真做好檢驗后的開工準備,憑檢驗報告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

5、檢查安全附件的調校情況。

6、提供諸如螺栓、密封之類的易損件,便于及時更換。

7、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年度檢驗計劃,做到所使用的每臺容器不漏查,重點都位不少查,繪制年度檢查記錄表式,確定檢查項目與內容。

8、按時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在投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并整理歸檔。

9、針對檢驗或年度檢查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情況。

10、本單位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一、加強壓力容器(管道)的使用、操作、維護、維修及檢驗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工作,確保壓力容器(管道)安全運行。

二、只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允許使用和操作壓力容器(管道)。

三、操作人員要切實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

四、定時、定點進行巡回檢查,重點檢查貯罐液位壓力,溫度及各關鍵閥門是否處于規(guī)定狀態(tài),嚴禁超液位、超壓、超溫運行,發(fā)現異常及時處置并做好運行記錄。

五、運行中壓力容器(管道)不得超過規(guī)定壓力,當罐壓接近最高壓力時,應采取降溫措施,冬季采取保溫措施,防止壓力容器(管道)易存水部位凍堵。

六、壓力容器(管道)應按規(guī)定堅持排污,一般應在進液后1?小時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時間應根據液化石油氣含水及污物情況確定。

七、保持安全附件安全,靈敏可靠,定期檢驗。

八、經常對壓力容器(管道)及其附件進行外表面維護和保養(yǎng),要定期對玻璃液位計排污,和對不經常開啟的門進行活動,禁止帶壓對受壓部件進行修理和堅固。

九、罐區(qū)運行人員要堅守崗位,做到有人在崗掌握和檢查罐區(qū)情況,應嚴格交接班制度。

十、罐區(qū)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經常清理罐區(qū)內的雜草、雜物。

十一、運行的貯罐、管道、設備等各零部件必須齊全,儀表靈敏、閥門開關靈活不漏氣。

十二、貯罐的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應定期檢修和校驗,確保靈敏可靠,運行貯罐和管道安全閥門應處于常開狀態(tài),安全閥起跳壓力應不超過設計壓力。安全閥失靈的貯罐嚴禁使用。

十三、罐區(qū)防雷、防靜電裝置完好齊全,并定期檢查。貯罐進液時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m/秒,以防產生較大靜電。

十四、一旦發(fā)生災害事故,值班人員均不得離崗,采取救災措施,并聽候統(tǒng)一指揮。

十五、認真做好記錄。

十六、發(fā)現異常情況,應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并及時上報。

1、燃料容器(含管道)焊補的危險性

燃料容器和管道在使用過程中,由于受到內部燃料壓力、溫度、腐蝕的作用,或者因其結構、材質、焊接工藝等方面和缺陷,經常出現裂紋和穿孔,所以要定期進行檢修或在不停產的情況下進行搶修。在生產中燃料容器主要有桶、罐、箱、槽、柜和塔等,燃料種類主要有乙炔、氫氣、液化石油氣、汽油、電石、炸藥等。

燃料容器和管道在定期檢修特別是在搶修時,經常會在高溫、高壓、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情況下進行,稍有不慎,就會發(fā)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造成嚴重的后果。

在燃料容器和管道焊補中發(fā)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有:

(1)在容器與管道內或工作場所周圍存在爆炸性的混合物,焊補時引起爆炸。

(2)在焊補過程中,周圍條件發(fā)生變化。如在焊補過程中可燃物與空氣的混合物,混合比例發(fā)生變化達到爆炸濃度極限,引起爆炸。

(3)正在檢修的容器與正在生產的系統(tǒng)未隔離好,發(fā)生易燃氣體互相串通,進入焊補區(qū)域,或正在生產的系統(tǒng)放料排氣時遇到火花。

(4)在具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的車間、倉庫等室內進行焊補。

(5)焊補未作安全處理或未開孔洞的密封容器。

上述種種原因均可能造成火災和爆炸,因此,在焊補燃料容器與管道時,必須采取切實可靠的防爆、防火、防中毒技術措施。目前國內常用于焊補燃料容器與管道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置換焊補法;二是帶壓不置換焊補法。

2、置換焊補的安全措施

置換焊補法就是在動火焊補前對燃料容器進行嚴格的惰性介質置換,將原有的可燃物排出,使容器內可燃物的含量降低到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條件,以保證焊補安全的一種焊補方法。

這種方法比較安全妥善,應用較為廣泛。但是需要停工停產、需要利用介質置換可燃物,還要清洗容器、取樣分析和隨時監(jiān)視容器中氣體成分,所以比較復雜、費時費工。此外,如果系統(tǒng)和設備的彎頭、死角和支叉較多時,可能由于置換不徹底或其他因素造成焊補時的爆炸。例如某廠的氫冷制氫裝置管道漏氣需要焊補,雖然采取了介質置換等安全措施,但在焊補過程中,由于停留在保溫材料中的氫氣在高溫作用下陸續(xù)逸出,使焊接周圍空間氫氣與空氣的混合氣體達到爆炸濃度極限引起爆炸,使整個制氫裝置被炸塌。

因此,盡管置換焊補比較安全,仍然必須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才能有效的防止爆炸著火事故。置換焊補安全措施主要有:

(1)安全隔離

安全隔離就是將需要焊補的燃料容器管道部分與生產的部分完全隔離開來,避免焊補操作危及生產系統(tǒng)和生產系統(tǒng)對焊補區(qū)造成影響。通常有現場盲板隔離和劃定安全作業(yè)區(qū)隔離兩種方法。

現場盲板隔離就是在燃料容器或管道停工后,采用盲板將與之連接的出入管路截斷,使焊補的容器或管道與生產的部分完全隔離。為了有效防止爆炸事故的發(fā)生,要求盲板除必須保證嚴密不漏氣外,還應保證能承受管路的工作壓力,避免盲板受壓破裂。為此,可在盲板和閥門之間加設放空管或壓力表,并派專人看守,否則應將管路拆卸一節(jié)。有些短時間的動火檢修工作可用水封切斷氣源,但需有專人在現場看守水封溢流管的溢流情況,防止水封失效。

劃定安全作業(yè)區(qū)隔離是安全隔離的最好辦法,就是在廠區(qū)或車間內劃定一個安全作業(yè)區(qū),將要焊補的容器或管道拆卸下來送到安全區(qū)進行焊補。這個固定的安全作業(yè)區(qū)必須符合防火、防爆技術要求。要求作業(yè)區(qū)內無易燃爆物及其管道和設備,作業(yè)區(qū)距離易燃爆物及其設備和管道至少10米以上。室內作業(yè)區(qū)要與可燃物生產現場隔離開,不能有門窗、地溝串通。要保證附近正在生產的設備由于正常放空或一旦發(fā)生事故時,可燃氣體或蒸汽不能擴散到安全作業(yè)區(qū),否則要另選作業(yè)。安全作業(yè)區(qū)要常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和設備。作業(yè)區(qū)周圍要劃定界限,懸掛防火安全標志。

在未受取可靠的安全隔離措施之前,不得動火焊補檢修。例如某發(fā)電廠新安裝兩臺發(fā)電設備,油罐已灌進1萬多噸油后,發(fā)現有一根油罐漏油,未采取安全措施,甚至未進行安全隔離就進行焊補,結果油管著火爆炸,引起整個燃油系統(tǒng)著火爆炸。

(2)嚴格控制容器內可燃物含量

在進行安全隔離后要仔細清除容器內的可燃物,通常用蒸汽蒸煮,接著用置換介質將容器內部的可燃物質和有毒物質置換排出。常用的置換介質有氮氣、二氧化碳、水蒸氣和水等。

置換焊補的關鍵是嚴格將容器內可燃物的含量控制在安全范圍內,要求其含量不得超過該可燃物爆炸下限的1/3-1/4,使其不能達到爆炸濃度極限,以保證焊補安全。當操作者在容器內部焊補時,尚需保證容器內的氧含量為18%-21%,毒物含量應符合《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的規(guī)定。

在置換可燃物時,要注意考慮置換介質與被置換介質之間的比重關系。當置換介質比重較大時,應從容器最底部充入置換介質,從最高點向外排放。考慮到被置換介質與置換介質互相混合和滯留,所以不能以超過容積的幾倍來判定是否完全置換,而應在容器內取樣分析。取樣部位要有代表性,要以著手焊補前半小時取得的樣品分析為準,在焊補過程中還要不斷取樣分析。

有時需要將置換介質加熱后才能把潛存在容器內部的可燃物趕出來。當用水作介質時,將容器灌滿也就可以。進入容器內部氣焊時,點火和熄火都應該在容器外部進行,防止過多的乙炔氣聚集在容器內。

對于未經置換處理或雖經理處理但未取樣分析的可燃物容器,均不能動手焊補。例如某單位焊補一個有裂縫的空汽油桶,由于未進行任何處置,甚至連加油口的蓋子也沒打開就進行焊補,結果造成汽油桶爆炸,正在焊接的焊工被炸死。

(3)清洗容器

在燃料容器進行置換處置后,還必須對容器的里里外外進行仔細地清洗。因為有些可燃易爆介質常常被吸附在設備管道內表面的積垢 中,或者滲進外表面的保溫材料內,使得它們難以被徹底置換出來,而在焊補過程中受溫差、壓力變化的影響陸續(xù)散發(fā)出來,引起爆炸著火事故。

容器清洗一般可采用氫氧化鈉(火堿)水溶液清洗。方法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數量的清水,然后逐漸加入堿片,同時緩慢攪動,待堿片全部溶解后,才可通入蒸汽煮沸。進蒸汽的管道末端要伸至容器的底部,不可先放堿后加水,因為堿溶解時要放出大量的熱量,這樣會發(fā)生危險。

如果不用堿水清洗而是在容器里灌滿清水也可保證安全,但要盡量多灌水,以縮小容器內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空間,容器頂部留出與大氣相通的孔口,減少可燃氣體和空氣的混合物的積聚。

另外,也可將氮的泡沫吹入已經被置換處理后的容器內,使容器內壁覆蓋一層厚厚的氮泡沫,然后在容器外進行焊補,也可以保證操作安全。

(4)空氣分析和監(jiān)視

由于容器的卷邊縫隙、底腳以及保溫材料中可能會逸出可燃物介質,從而導致焊補過程中容器內外空氣成分的變化。所以在焊補過程中必須一直用儀表監(jiān)視容器內外氣體成分變化,一旦發(fā)現可燃物含量上升,應立刻尋找原因,加以排除。濃度上升到危險濃度時,要立刻停止焊補,再次清洗到合格。

(5)嚴禁焊補未開孔洞的密封容器

焊補前應打開容器上所有的入孔、手孔、清掃孔、放散孔等。嚴禁焊補未開孔洞的密封容器。

(6)安全組織措施

1)在焊補制定詳細的、切實可行的計劃,包括焊補作業(yè)程序、安全措施和施工草圖等。通知廠內消防隊、急救站、生產車間等各方面作好應急安排。

2)在工作地點周圍10米內應停止其他用火工作,易燃爆炸物品應移動安全場所。

3)工作場所應有足夠照明、手提行燈要帶護罩,采用12伏安全電壓源。

3、帶壓不罩焊補的安全措施

帶壓不置換焊補就是嚴格控制容器內含氧量,使可燃氣體濃度大大超過爆炸上限,從而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同時在正壓的條件下,讓可燃氣體以穩(wěn)定不變的速度從容器的裂縫處擴散逸出,與周圍空氣形成一個穩(wěn)定的燃燒系統(tǒng),點燃氣體后,再進行焊補。

采用這種方法的優(yōu)點是:不需要置換和清洗容器,有時可以在不停產的情況下焊補,處理工序少、時間短,有利于生產。缺點是:爆炸因素變化多,稍不注意就會招來嚴重事故。這種方法只有技術力量強、企業(yè)管理健全、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工廠企業(yè),在做好充分周密的準備工作,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才可使用,否則不宜進行。絕對禁止焊工擅自進行帶壓焊補。

為了確保安全,帶壓不置換焊補燃料容器及管道時,必須嚴格按照下列技術要求進行,才能有效地防止爆炸著火事故:

(1)嚴格控制容器內含氧量

目前有的部門規(guī)定氫氣、一氧化碳、乙炔和發(fā)生爐煤氣等的極限含氧量以不超過1%作為安全值,它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在常溫常壓下氫的極限含氧量是4.65%,但考慮到壓力、溫度及儀表和檢測的誤差等,所以規(guī)定為1%帶壓不置換焊補之前,必須進行容器內氣體成分的分析。焊補過程中,也要進行氣體的分析(可安置氧氣自動分析儀)。當發(fā)現系統(tǒng)中氧含量增高時,應盡快找出原因及時排除。氧含量超過安全值時應立即停止焊接。

(2)正壓操作

焊補前和焊接過程中,容器內必須連續(xù)保持穩(wěn)定的正壓,這是關鍵。一旦出現負壓,空氣進入正在焊補的容器中,必然引起爆炸。

正壓大小要控制在1.47~4.9千帕之間。正壓太大會猛烈噴火,給焊接操作帶來困難,甚至使熔孔擴大,噴出更大的火焰,造成事故;正壓太小會使空氣滲入容器內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必然引起爆炸。

(3)嚴格控制工作地點周圍可燃氣體的含量

無論在室內還是在室外進行帶壓不置換焊補時,工作地點周圍空間滯留的可燃物含量必須小于該可燃物爆炸下限的1/3或1/4。根據氣體性質(比重、揮發(fā)性等)和廠房結構特點等選擇氣體取樣部位,要保證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否則不能施焊。

(4)焊補操作的安全要求

1)焊工應避開點燃的火焰,防止燒傷。

2)預先調好焊接規(guī)范(即焊接工藝參數),焊接電流太大會在介質的壓力作用下,產生更大的熔孔,造成事故。

3)遇到周圍條件發(fā)生變化,如系統(tǒng)內壓力急劇下降或含氧量超過安全值等,都要立即停止焊補。待查明原因,采取相應對策后,再進行焊補。

4)焊補過程中當發(fā)生猛烈噴火時,應立即采取消防措施。在火未熄滅之前不得切斷可燃氣體的來源,不能降低系統(tǒng)壓力,以防容器吸入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操作人員要預先經過專門培訓,有較高的技術水平。

6)安全技術措施細致到位,現場組織應嚴密可靠。

1、容器設備內焊割作業(yè)的危險性及安全措施

在電力生產建設和設備檢修中,經常需要進入容器設備內部動火焊割,在容器設備內部焊割作業(yè)具有較大的危險性,除了存在易中毒、易窒息、易觸電等危險因素外,還因在容器設備內部作業(yè)時人員進出困難、聯系不便,易出現事故發(fā)生后不易被人發(fā)現的情況,導致事故危險性的擴大而造成傷亡事故。所以容器設備內部焊割作業(yè)時,要嚴格遵守容器內部動火作業(yè)有關要求和規(guī)定,保證安全作業(yè)。

進入容器設備內部焊割作業(yè)時,除必須遵守焊割作業(yè)的一般要求外,還必須做到“八個必須”,即必須申請,并得到批準;必須進行安全隔絕;必須置換、通風;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必須佩戴規(guī)定的防護用具;必須在容器外設有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必須堅守崗位;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進入設備內部動火的安全措施有:

(1)進入設備內部前,要先弄清容器設備內部的情況。

(2)該設備與外界聯系的部件都要進行隔離和切斷,如電源和附帶在設備上的水管、料管、蒸汽管、壓力表等均要切斷并掛牌警示。有污染物的設備應按前述要求進行清洗后才能進入內部焊割。

(3)進入容器內部焊割要實行監(jiān)護制,派專人進行監(jiān)護。監(jiān)護人不能隨便離開現場,并與容器內部的人員經常取得聯系。

(4)設備內部要通風良好,不僅要軀除內部的有害氣體,而且要向內部輸送新鮮空氣。但是,嚴禁使用氧氣作為通風氣源,防止燃燒或爆炸。

(5)氧乙炔焊、割炬要隨人進出,不得任意放在容器內。

(6)在容器內部作業(yè)時,要做好絕緣防護工作,防止觸電事故。

(7)做好人體防護,減少煙塵等對人體的侵害,目前多采用靜電口罩。

2、進入容器后為什么必須佩戴規(guī)定的防護用具

由于進入容器設備內部工作時危險因素很多,盡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會有一些不安全因素無法徹底排除或難以預見。如焊工進入酸罐、酸塔、管道檢修,其酸液、酸霧無法清除干凈。又如某些有毒有害物質,因動火高溫造成二次揮發(fā)等。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焊工佩戴規(guī)定的防護用具是防止自身免遭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具。防護用具主要用來防塵、防毒、防腐蝕、防靜電、防高空墜落、防物體打擊等。例如毒物對人的傷害主要以煙塵、霧、氣體的形式,通過皮膚和呼吸道進入人體,有些物質還會直接對眼睛、皮膚造成傷害。我們按規(guī)定佩戴防護用具后,就可以防止這種傷害。

3、監(jiān)護人的職責要求

進入容器設備的內部焊割時必須設置監(jiān)護人,并且監(jiān)護人要盡職盡責,確實履行其職責。一般說來,監(jiān)護人主要責任有如下必點:

(1)工作前,監(jiān)護人要做如下檢查:

1)檢查是否辦理了申請、批準手續(xù),作業(yè)證中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和現場一致,并且要檢查落實。

2)工作人員身體狀況是否適合工作要求,安全措施、工作任務是否明確。工作人員使用的安全帶、防護用具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

3)架子、梯子、欄桿是否符合要求,照明是否符合規(guī)定。

(2)監(jiān)護人應對被監(jiān)護人的安全負責。工作前必須規(guī)定好聯系信號,否則不準開始工作。監(jiān)護人有權監(jiān)督和要求被監(jiān)護人執(zhí)行安全措施。如發(fā)現違章作業(yè),應立即停止其工作。

(3)監(jiān)護人對安全措施尚不完善或還未落實的危險作業(yè),應督促改進,經提出后,如仍不改進,應拒絕參加監(jiān)護工作,并報告部門負責人。

(4)監(jiān)護人必須嚴禁利用電動車、吊車、卷揚機等電器設備作起吊作業(yè)人員之工具。因為遇停電時,作業(yè)人員就無法從有毒區(qū)退出。

(5)監(jiān)護人員必須選擇適當的監(jiān)護地點,注意自身防護,同時要做好處理事故的一切準備工作。監(jiān)護人員不許離開現場,不準參與施工作業(yè),不能做影響監(jiān)護工作的任何事情。

(6)當作業(yè)人員發(fā)生意外時,監(jiān)護人員應戴好防護用品,采取科學的方法,給予有效的搶救。嚴禁不講科學,盲目蠻干而使事故擴大。

(7)監(jiān)護人員一般應有兩人擔任,對于時間長,需要倒班監(jiān)護的工作,應增加人員并輪換進行。但交班時必須交接清楚。監(jiān)護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搶救經驗,年老體弱者不能擔任。

在整個作業(yè)過程中要求監(jiān)護人必須堅守崗位,這是因為各類事故往往是在意想不到的情況下突然發(fā)生的。如進入容器設備內部,經常會出現缺氧和二氧化碳含量超標并存的情況。缺氧空氣和二氧化碳混合氣體常被人們認為是無毒氣體,因為無臭無味而不易被人察覺它的危險性。當檢修人員進入這種存有缺氧空氣和二氧化碳混合氣體的容器內部進行檢修作業(yè)時,由于勞動強度大,免不了要氣喘吁吁地大口呼吸,大量的二氧化碳進入肺泡。因二氧化碳透過肺泡膜的能力比氧氣大25倍,會造成體內二氧化碳滯留,加上缺氧引起窒息,會使檢修工人在吸入這種氣體后短短的幾秒之內,幾乎像觸電般地迅速昏迷倒下,中毒致危。如果不馬上將其搶救過來,極易造成死亡。這種中毒現象,在醫(yī)學上稱為“閃電型”中毒。除上述混合氣體外,還有氰化物氣體等也能使人發(fā)生“閃電型”中毒。“閃電型”中毒在進入容器內工作中,時有發(fā)生,危害極大。特別是發(fā)生中毒事故后,往往在搶救時出現手忙腳亂現象。有的不尊重科學,有的違章指揮,連防毒面具也不戴就盲目進入容器搶救,結果連續(xù)出現“閃電型”中毒,造成事故擴大化。

總之,監(jiān)護人要嚴守崗位,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密切注視被監(jiān)護人的工作情況,就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發(fā)生和擴大。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篇十五

1、目的作用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都屬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特種設備范疇,為了加強對這一類設備的操作、維護、保養(yǎng)的安全監(jiān)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部門為機模部,機模部部長(或設備主管)為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員。

3、設備前期管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這類單位必須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壓力容器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文件,這些資料都將被列入壓力容器的檔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重慶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檢驗合格并頒發(f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5)公司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4、設備安全使用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作業(yè)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tǒng)稱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tǒng)一格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

(2)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在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時發(fā)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應當對在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5、事故處理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制定有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嚴格遵守執(zhí)行。

(2)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fā)生事故時,公司按照《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如實地向高新區(qū)質量技術監(jiān)督分局特種設備科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6、報廢管理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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