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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務員考試時間篇一
1、報考市州及以下職位公務員的少數民族考生,在筆試總成績中加5分。
2、對父母有一方現在省內六州工作(或現戶籍在六州)滿3年的漢族子女,報考自治州及以下職位的,筆試總成績中按以下規(guī)定加分:滿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滿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滿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滿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滿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符合報考條件的退役士兵,在筆試總成績中加5分。
符合以上優(yōu)惠政策的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
(二)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報考要求
在本省縣以下基層單位服務滿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西部計劃志愿者(含青南計劃人員)、“三支一扶”、特崗教師的人員報考公務員時,按青人社廳發(fā)〔2011〕20號文件有關要求執(zhí)行。大學生“村官”、西部計劃志愿者(含青南計劃人員)、“三支一扶”和特崗教師四類人員在基層服務的時限、地點及考核情況分別由團省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認定。
(三)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工作由省直招錄單位、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并負責向考生做好招錄職位專業(yè)和資格條件的咨詢解釋工作。
(四)筆試《申論》答題要求
報考省直、西寧市、海東市職位(藏(蒙)漢雙語職位除外)的考生,筆試《申論》答題時,必須使用現代漢語答題,否則不計分;報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職位的考生,筆試《申論》答題時,可選擇本自治州自治主體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報考藏(蒙)漢兩種語言文字職位的考生,筆試《申論》第二問必須用職位要求的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否則按未達到職位資格條件要求處理,取消其考錄資格。
(五)體能測評和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
參加面試前,報考省監(jiān)獄管理局職位的考生,須進行體能測評,測評工作由省監(jiān)獄管理局統(tǒng)一組織;報考藏(蒙)漢雙語職位的考生,須進行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測試工作由各州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體能測評或藏(蒙)語口語能力測試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空缺的面試名額,按所在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遞補一次。
(六)開考比例
報名時,每個考錄職位與報考人數之比大于1:3,對形不成競爭的職位,按報名人數確定該職位招錄人數。面試時,每個考錄職位與面試人數之比為1:3;經資格復審、體能測評和藏(蒙)語口語測試后,考錄職位與進入面試人數之比為1:1時,總成績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試成績未達到當天參加本組所有面試人員平均分的,取消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資格。
(七)總成績并列的處理
在筆試、面試結束后,考生總成績出現并列的,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人選;筆試成績相同的,按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排序,確定進入下一考錄環(huán)節(jié)人選;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相同的,由招錄機關根據考察情況確定擬錄用人選。
(八)體檢、考察
體檢、考察人選根據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1:1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工作由省直招錄機關、各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體檢環(huán)節(jié)需要遞補的,按該職位的考錄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僅遞補一次??疾旒耙院蟮目间洯h(huán)節(jié)不再遞補。
(九)學歷
《公告》中的所需專業(yè)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專業(yè)學籍,并完成學業(yè)畢業(yè)的專業(yè),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學位證書和所學的輔修專業(yè)不視為報考公務員的所需專業(yè)。招錄職位專業(yè)以考生取得的學歷證書中的專業(yè)為準。取得國外學歷證書的考生,應當有國家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十)基層服務年限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關于加強“三基”建設提升執(zhí)政水平的意見》(青發(fā)〔2014〕17號)要求,新錄用到鄉(xiāng)鎮(zhèn)的公務員,必須在鄉(xiāng)鎮(zhèn)最低服務5年。
本次考試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不得舉辦、也不得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社會上凡稱由相關部門認可的與公務員考錄相關的復習教材、培訓班、網站、上網卡等,公務員主管部門均不予認可,請廣大考生切勿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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