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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許可法全文 稅務行政許可的依據篇一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男姓S可法的基本原則,歡迎閱讀。
包括許可設定法定、主體及權限法定、實施程序法定等。
(1)規(guī)范公開:未經公開的法律規(guī)范不得作為許可的法律依據。這里主要是指內部的法律文件不得作為法律依據(內部文件不對外,對外無效);
(2)行政許可的過程要公開,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的除外。
(1)許可前:陳述權、申辯權
(2)許可后:行政復議權、行政訴訟權、賠償權
5.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我國首次確立的')
(1)撤銷賠償:行政機關做錯了某行政行為,需要撤銷,給公民造成損害的應予賠償。
(2)廢止補償: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不能隨意撤回、改變,如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撤回這個行為,但給公民造成損失的,應予補償。
提示: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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