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xié)調(diào)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yōu)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擔保合同有效期擔保合同管轄法院篇一
銷售合同有效期是怎么樣的?購銷合同有效期怎么寫?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品名、規(guī)格、數(shù)量、價格、交提貨日期:
品名
規(guī)格
單位
數(shù)量
單價
金額
分期交(收)貨數(shù)量
超欠幅度%
總金額(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質(zhì)量標準、驗收方法及地點:
三、原材料來源及互利方法:
四、交(收)貨方法、地點及運雜費負擔:
五、貨款結(jié)算時間及方法:
六、包裝要求及包裝物回收辦法、費用負擔:
七、經(jīng)濟責任:
八、其他:
九、供需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災害和確非一方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時,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由合同鑒證機關查實證明,可免予承擔經(jīng)濟責任。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終止,如需修改或終止時,應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另立協(xié)議方可有效,并報雙方業(yè)務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本合同在有效期內(nèi)任何一方違約,雙方都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向合同仲裁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要求調(diào)解、仲裁處理。
十二、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____份,送雙方業(yè)務主管部門、銀行各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二份。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銷售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銷售額
合同銷售額就是合同上寫明的數(shù)額,至于實際銷售額的,如果有差別的話,就是銷購雙方存在暗箱操作的,利用這種方式來避稅等。
2 簽訂內(nèi)容
簽訂銷售合同是營銷員在營銷活動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
一份銷售合同簽訂得好壞,不僅關系到營銷員的個人經(jīng)濟利益同時牽連到企業(yè)的經(jīng)濟效益。
所以,合同的簽訂一定要慎之又慎。
1、簽訂銷售合同的原則
(1)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簽訂銷售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合同的內(nèi)容、形式、程序及手續(xù)都必須合法。
這里說的“合法”是指銷售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只有遵循合法原則,訂立的銷售合同才能得到國家的認可和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的權益才能受到保護,并達到訂立銷售合同的預期目的。
(2)遵守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shù)脑瓌t
這一原則在銷售合同關系中的具體體現(xiàn)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享有的經(jīng)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對等的。
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不允許一方以勢壓人、以強凌弱或利用本身經(jīng)濟實力雄厚、技術設備先進等優(yōu)勢條件,簽訂“霸王合同”、“不平等條約”,也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法干預。
(3)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銷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誠實遵守合同的規(guī)定,積極履行合同,穩(wěn)定地開展工作,為提高自己的信譽而努力。
2、銷售合同的簽訂程序
銷售合同的簽訂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簽訂的好壞,關系到企業(yè)的興衰,這種事例屢見不鮮。
所以營銷員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同客戶就合同的內(nèi)容反復協(xié)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合同。
做到彼此滿意,形成雙贏。
銷售合同的簽訂程序具體可概括為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
(1)要約
這是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訂立銷售合同的建議和要求。
提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對方稱為受約人。
要約人在要約中要向?qū)Ψ奖磉_訂立銷售合同的愿望,并明確提出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要求對方做出答復的期限等。
要約人在自己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要受到要約的法律約束;如果對方接受自己的要約,就有義務同對方簽訂銷售合同;就特定物而言,不能向第三者發(fā)出同樣的要約或簽訂同樣內(nèi)容的銷售合同。
否則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承諾
這是受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建議和要求表示完全同意。
要約一經(jīng)承諾,即表明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xié)議,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承諾對合同的成立起著決定性作用。
承諾應在要約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做出,要約中沒有規(guī)定期限的,應按其合理期限考慮,即雙方函電的正常往返時間加上必要的考慮時間。
承諾的內(nèi)容必須與要約的內(nèi)容完全一致,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完全接受要約的全部條款。
如果受約人在答復中,對要約內(nèi)容、條件作了變更或只部分同意要約內(nèi)容,或附條件地接受要約的,就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而向原要約人提出新的要約,叫反要約。
在實際的操作中,一份銷售合同的訂立往往要經(jīng)過要約、反要約、再反要約,一直到承諾這樣一個復雜的談判過程。
一個銷售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主要看其是否經(jīng)歷了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3、銷售合同的簽訂應具備的主要條款
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是銷售合同的重心,它決定了合同簽訂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決定了銷售合同是否有效和是否合法,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據(jù)。
這是一份合同的重中之重,營銷員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對合同所具備的主要條款逐一審明,詳盡規(guī)定,使之清楚、明確。
(1)標的
標的是銷售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銷售合同中的標的主要表現(xiàn)為推銷的商品或勞務。
標的,是訂立銷售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2)數(shù)量和質(zhì)量
這里是指銷售合同標的的數(shù)量和質(zhì)量。
它們是確定銷售合同標的特征的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銷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
確定標的數(shù)量,應明確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3)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標的一方向?qū)Ψ街Ц兜囊载泿艛?shù)量表示的代價,體現(xiàn)了經(jīng)濟合同所遵循的等價有償?shù)脑瓌t。
在合同中,營銷人員應明確規(guī)定定價或酬金的數(shù)額,并說明它們的計算標準、結(jié)算方式和程序等。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xiàn)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是確認銷售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時間標準。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規(guī)定具體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切忌使用“可能完成”、“一定完成”、“要年內(nèi)完成”等模糊兩可、含糊不清的措詞。
履行地點是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義務的地方,直接關系到履行的費用和履行期限。
確定時應冠以省、市名稱,避免因重名而履行發(fā)生錯誤。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于合同的內(nèi)容和性質(zhì)來決定。
如交付貨物,是一次履行還是分期分批履行,是提貨還是代辦托運等。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銷售合同當事人違反銷售合同約定的條款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銷售合同的內(nèi)容還包括: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銷售合同性質(zhì)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guī)定的條款,這些也是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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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有效期擔保合同管轄法院篇二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擔保人可以是主
合同
的債務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擔保人享有抗辯權,這種抗辯權在第三人作為擔保人的擔保合同中,不僅是對主債務人而言的代位權的內(nèi)容,更重要的是一種獨立的權利。那你們知道擔保人的有效期嗎?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擔保人的有效期,供你參考。擔保人即保證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法律咨詢:
律師解答:
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不承擔責任。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以還款期后兩年內(nèi)。
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人承擔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合同有效期擔保合同管轄法院篇三
這些法律的規(guī)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zhì)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jù)《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jié)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jù)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jié)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jīng)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nèi)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并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擔保人是否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guī)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時,才能執(zhí)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guī)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fā)。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時,執(zhí)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chǎn)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chǎn)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zhì)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xù)承擔責任的根據(jù),但這種根據(jù)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jù),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zhì)。
擔保與反擔保的區(qū)別
反擔保與擔?!拍畈煌?/p>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而擔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chǎn)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反擔保與擔?!绞讲煌?/p>
反擔保只有保證、抵押、質(zhì)押三種擔保方式,而將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說留置和定金兩種方式不能作為反擔保的方式,擔保方式僅限于約定擔保;而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zhì)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擔保方式之中的。
反擔保與擔保保護—對象不同: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xiàn)。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fā)生,其性質(zhì)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chǎn)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fā)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qū)別。
反擔保與擔?!斒氯瞬煌?
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zhì)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fā)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zhì)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lián)系又相區(qū)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nèi)。
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并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nèi)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么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小結(jié):
反擔保與擔保存在區(qū)別,但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也適用于反擔保。反擔保與擔保各有各的特點,如何選擇在于具體的需求。在此華律小編提示大家,由于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xiàn)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于未來的債權。
擔保合同有效期擔保合同管轄法院篇四
1、擔保合同的無效是因債務人和擔保人的過錯所致,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
這種情況一般很少見,因為債權人對法律禁止性的規(guī)定應當知道,知道而違反即有過錯。但在債務人、但保人規(guī)避法律對債權人隱瞞法律所禁止的情況,債權人在不知真實情況的情形下訂立的無效擔保合同,債權人沒有過錯,過錯在債務人和擔保人,因而應由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這種情況與共同侵權相似,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公司法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chǎn)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街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情形就屬于債權人無過錯,由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當說明,如果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擔保人以本公司的資產(chǎn)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而接受了該擔保,債權人就有過錯,因而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能認定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種情況比較多見,債權人過錯的多少是確定擔保人承擔責任大小的關鍵。在債權人無過錯的情況下,適用上述規(guī)定。在債權人全部過錯的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例如,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的擔保,保證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債權人、擔保人都有過錯時,要看雙方過錯大小,根據(jù)雙方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由債權人和擔保人分擔。對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為,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所謂“不能清償部分”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清償債權的剩余部分。判斷“不能清償”應以債務人方便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是受到執(zhí)行為標準,方便執(zhí)行的財產(chǎn)已經(jīng)受到執(zhí)行的,剩余債務部分即為不能清償部分。需要說明的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只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擔保人具體承擔多少,以債權人與擔保人的過錯大小進行比較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