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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糾紛篇一
案情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fā)現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谑心撤ㄔ禾崞鹪V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fā)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fā)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谑心撤ㄔ簩徖碚J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fā)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guī)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fā)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yè)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yè)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yè)是風險作業(yè),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fā)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背羞\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運輸合同糾紛篇二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xù)。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違約金_______________元/天,(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逾期7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四、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_______________元。(按銀行現利率執(zhí)行)。
五、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紅橋區(qū)咸陽路南端東側龍悅花園_____樓_____門___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首付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貸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賬戶,合計總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賬戶。原告依據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自己作為一個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根據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應于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前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沒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導致至今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準:_________________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參照“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發(fā)布20__年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的通知》中《紅橋區(qū)20__年住宅房屋指導租金》06-05邵公莊新區(qū)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為依據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自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的違約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運輸合同糾紛篇三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天河東路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要求:_________________
1.裁決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培訓費___萬元。
2.被申訴人承擔仲裁費用。
理由與事實: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簽訂一份《員工培訓協議書》,合同約定由申訴人聯系美國__________大學房地產開發(fā)學院,選送被申訴人前往進修學習并支付一切費用,學成必須為公司服務8年。_____年_____月被申訴人學成回國后,未到本公司就業(yè),而是到香港駐內地某公司工作,現根據合同要求被申訴人賠償___萬元的損失。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運輸合同糾紛篇四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
案由: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由被告為原告運輸配件貨物從______市到______市并負責代收貨款3700元。在運輸途中由于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托運的貨物丟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貨款的損失。其后,被告未依法進行賠償,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未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市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糾紛篇五
答辯人:咸陽博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陽市人民路25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陜西金銀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陽市渭陽路78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貴院已經受理,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2007年8月16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條“合同價款暫定價31535818.17元(以決算為準)文明工地施工費: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2“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工程結算時,按2006年8月26日協議條款及雙方承諾方式另行結算。”之約定,答辯人付款的依據應是雙方的結算的合同價款,但雙方至今尚未進行結算。
其次,6月13日,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委托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決算,月16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了《工程決算書》。但3月24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并建議雙方通過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該工程結算問題。至此雙方委托第三方決算仍無結果。
綜上,至今為止,雙方未進行結算,委托第三方決算亦無結果。因此在本案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之前,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尚無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另,“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并不是具體的數額,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guī)定,依法應予駁回。
二、關于“判令答辯人賠償損失6549555元”之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答辯人訴稱“二是因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的邏輯是,造成其6549555元損失的原因是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
那么答辯人是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付款呢,根據2007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內付清?!敝s定,答辯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點為兩個,一是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答辯人是否違約答辯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施工到竣工驗收結束時,從未給答辯人報送工程進度,答辯人只能根據被答辯人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根據2007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tǒng)計報表”、第9.2條“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有關損失”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向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和下月進度計劃報表”、第25.1條“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進度)的報告”之約定,因被答辯人從未給發(fā)包方答辯人報送過任何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因此,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其次,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認為的工程總價款34143752.42元的80%計算,應是27315001.936元。根據2007年6月11日至2010年4月30日《王城國際工程款明細單》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2010年10月28日付款50萬元、2010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2010年2月11日付款5萬元共計29576822.75元。因此答辯人在2010年4月底竣工時,已經支付了工程總價款的86.62%。更何況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因此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第三、既使因為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那么是否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應由答辯人舉證證明,并在法庭審理中有待進一步查證。
綜上,支付工程進度款答辯人并未違約,被答辯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因為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值得提醒的是,答辯人已經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共計29576822.75元,而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1874595.18元。
三、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因答辯人現在已不存在違約事實,因此該項訴請應予駁回。
此違約金的計算應是根據2010年6月11日在任某主持下達成的《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決算結果若甲方付超,乙方應當在三日內向甲方退還多付的款項,逾期未付清的,按應退未退的百分之零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之約定,應付未付款為45609元。
但203月24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因此,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仍無據算結論。
故2010年6月11日《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因該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
綜上,因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該項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四、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第一、根據被答辯人“另,定額站對王城國際工程決算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fā)電機費用230000元,這兩項費用也應由答辯人承擔?!敝V稱,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
其次,如果被答辯人不按2010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zhí)行,那么定額站的決算結果亦不應作為被答辯人計算工程余款的依據,即第一項訴訟請求“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無任何決算依據,理應予以駁回。
最后,在第一項訴訟請求與第四項訴訟請求之間,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選擇第一項訴訟請求,則第四項訴訟請求順理成章應被駁回,而第一項訴訟請求因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而無法認定;選擇第四項訴訟請求,則表明被答辯人自己已經不認可2010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因自相矛盾而無法認定具體數額,況且第四項訴訟請求被答辯人應舉證證明,并在審理中查明。
第二,消防工程是答辯人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在被答辯人施工結束并撤離工地后才開始進行的施工,在施消防工程工期間,被答辯人未進行過任何配合工作,也不存在所謂的消防工程管理費,所以該項訴請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更何況消防工程是在被答辯人撤離工地后由其他公司施工的,因此該項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五、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租用發(fā)電及費用23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同上述第四項第一部分答辯。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運輸合同糾紛篇六
原告(被反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獲嘉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分公司)。 負責人焦啟鳴,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靈霞,女。
被告(反訴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樂慶,男。
原告聯通分公司訴被告宋成林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國梁適用簡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宋成林當庭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并審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楊靈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東慶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反訴人)訴稱:被告系原告客戶,電話號碼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長途電話欠費1342.4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話費,同時認為被告的反訴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駁回反訴。
被告(反訴人)辯稱:被反訴人所訴不實,其稱反訴人欠長途話費純屬無中生有,反訴人使用的是包月電話,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聯通公司擅自違約將反訴人的電話停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其將反訴人的電話接通,并賠償因停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被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長途清單查詢結果一份三頁;2、視聽光盤一份附錄音筆錄一份;以此證明被告欠其長途話費1342.45元及催要話費的情況。
被告(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李紅利證明一份;2、宋志遠證明一份,以證明反訴人的經濟損失情況。
經庭審質證,對于原告提交證據1,被告有異議,認為長途電話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網通公司盜打的,因該證據客觀記錄了號碼為4727368的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詳細情況,被告對此雖提異議,但未提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其異議不予采納。對于證據2,被告有異議,認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錄像時并未告知當事人,不能起證明作用,因該視聽資料證明聯通分公司員工去被告家催要話費的情況,故本院予以采信。
對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證明,原告均有異議,認為證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證明反訴的事實,因二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此二份證明不予采信。
根據庭審當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宋成林原系聯通分公司的客戶,包月電話號碼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該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時長為35小時20分37秒,費用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員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話費而未果,由聯通公司新鄉(xiāng)分公司直接將該固定電話停機。20xx年3月22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追回話費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聯通分公司為其接通電話,并賠償因停機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本院認為,宋成林在接受聯通分公司的電信服務過程中,使用并拖欠長途話費1342.4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釀成糾紛,應負全部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于被告稱因拖欠長途話費而被停機的包月電話尚未到期,仍應繼續(xù)履行電信服務合同,因其拒絕交納話費的行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聯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對反訴人要求繼續(xù)履行電信服務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反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經濟損失的數額,故本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長途話費1342.45元。
二、駁回反訴人宋成林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征收即25元,反訴費25元,減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國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邵明周
運輸合同糾紛篇七
本所在1月3日受廣州是姚女士委托受理和廣州某某物資有限公司(負責人:汪某某)湖南某某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某某)租賃合同經濟糾紛案件起訴狀。
訴訟請求:
2、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和律師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擁有德馬格qtg6010自有產權起重機兩臺,于2012年8月31日與被告二廣州某某物資有限公司簽訂塔機出租合同,分別于3月31日。雙方約定的租金結算方式為每滿一個月(30日的當日)支付本月的塔機租金,月租金為前5年1萬元/月,后三年0.7萬元/月。如被告二廣州某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原告租金,則每拖延一日應承擔所拖欠金額1%的滯納金。后被告二廣州某某物資有限公司被被告一湖南某某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收購合并,原被告二的有關經營業(yè)務和權力義務由被告一承擔。原告與二被告三方就塔機出租事宜簽訂了《補充協議》,一致同意兩份塔機出租合同的承租方由被告二變更為被告一,被告二原有的權力義務均由被告一享用和承擔?,F兩臺塔機的租金兩被告分別支付到2012年8月31日和2012年8月5日,此后兩被告一直未再支付租金。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諸法律,要求兩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10000元及拖欠租金的滯納金。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為感!
此致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運輸合同糾紛篇八
上訴人范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縣_____鎮(zhèn)朱_____村。
被上訴人_____縣_____鎮(zhèn)朱_____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_____,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_____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
2、對案件依法進行改判或者發(fā)回_____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二審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_____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
(1)關于改變荒山用途問題。上訴人承包土地后,一直進行棗樹、花椒、柿樹和楊樹的種植,從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變土地用途。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部分“另查明:自20__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該荒山原有的石頭坑內開采石頭”,并未認定上訴人有開采行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為,并非上訴人的行為。判決理由卻以有采石行為發(fā)生為由認定上訴人改變轉讓協議用途,其認定是互相矛盾的!
(2)關于沒有完成荒山綠化任務的問題。轉讓協議簽訂后,上訴人即開始聯系栽種酸棗樹,后由于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在個人私欲沒有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橫加干預,20__年上訴人所植樹木部分因他人焚燒秸稈發(fā)生火災而燒毀,加之20__年和20__年連續(xù)干旱無雨,才造成所植樹木存活無幾。此后,上訴人于20__年春栽種花椒、柿樹和楊樹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綠化任務。20__年植樹期間,被上訴人擅自中止合同,將上訴人承包的荒山允許其他村民植樹,造成上訴人所植樹苗部分被拔掉,樹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說,荒山綠化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責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訴人,而不在上訴人。樹木長成,上訴人可以得到可觀的經濟利益,上訴人不可能自毀山林,這是極簡單的生活常識!
(三)關于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問題。一審判決以部分村民自發(fā)到該荒山植樹造林為由,從而認定轉讓協議無法繼續(xù)履行,該判決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腳!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訴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權行為,而非上訴人的行為。在上訴人種植樹苗部分被毀的情況下,上訴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種,從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這樣說,只要上訴人有勞動能力,只要荒山沒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滅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無法繼續(xù)履行!另外,因被上訴人及其他村民侵權行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而作出不利于上訴人的判決,是完完全全背離公平原則的!
二、一審法院認定承包合同轉讓協議的法律關系錯誤
荒山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承包合同轉讓協議在協議上簽章有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說,轉讓協議的當事人就是三方,這種理解是對承包合同的誤解。承包合同轉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轉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并不能改變原承包合同的內容,轉包協議的簽訂并不意味著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訴人在轉讓協議上的簽章,只能證明該轉讓協議征得了被上訴人即發(fā)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讓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原審第三人和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轉讓協議中,被上訴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請解除轉讓協議的請求權。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準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是違反合同相對性原理,是違反民法典規(guī)定的!
三、本案轉讓協議不存在約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有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判決理由認定“該‘承包合同轉讓協議’中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上訴人一字一字查遍轉讓協議,別說解除合同的條件,八個條文中,甚至連“解除”兩個字都找不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純屬空穴來風、主觀臆造或者醉酒之夢話!因此,本案并無最高院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適用之余地!
那么,一審法院該條第(三)項的引用是否正確呢?該款規(guī)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訴人前述已闡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礙純屬上訴人侵權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后,上訴人完全有能力繼續(xù)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該項規(guī)定也純屬牽強附會的拉郎配之舉!
四、被上訴人的反訴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訴人并非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作為轉讓協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請求權,因此被上訴人不是反訴的適格原告,對該反訴依法應予駁回!
(二)被上訴人口口聲聲說轉讓協議系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串通上訴人所簽訂,這根本就不符合事實,因為轉讓協議涉及的關鍵是原審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審第三人不同意,僅僅有上訴人和楊秀海的串通,轉讓協議是根本就不能簽訂的!此外,被上訴人并未證據能夠支持其主張!
(三)被上訴人認為轉讓協議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是對法律的誤解和歪曲。根據最高法院解釋,承包合同簽訂需要經民主議定程序,轉包等行為無需所謂的民主議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發(fā)包方并非當事人,因此無需發(fā)包方去民主、去議定!被上訴人反訴狀所引用的解釋第15條針對的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包的情形,上訴人是被上訴人村民,不存在此種情形。因此該條文引用純屬牽強附會、肆意歪曲!
(四)中國只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轉讓協議均簽訂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據立法法關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土地承包法不能適用,也不存在所謂的參照!
(五)被上訴人行為屬于嚴重的侵權行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承包期內,下達所謂的處理意見,橫加干涉訴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權,其實質在于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的實施,使上訴人可以得到部分補償,而被上訴人又想染指這部分利益!被上訴人屬于典型的“紅眼病”行為!
五、一審法院解除轉讓協議將造成林權證“有證無權”
《林權證》是_____縣人民政府政府確認上訴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權益的法定有效證件,是縣政府對上訴人林地承包權的行政確認,在該證件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之前,上訴人依法對承包的荒山擁有合法權益!一審法院不顧核發(fā)林權證書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轉讓協議,這將造成上訴人持有合法權利證書,卻享受不到權利,其他人無權利證書卻能享受權利的怪現象,造成上訴人的“有證無權”,一審法院等于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撤銷權,民事審判機構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審判的權力,這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認定法律關系錯誤、被上訴人反訴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認定錯誤從而導致最終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的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為保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運輸合同糾紛篇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解讀《租賃合同糾紛案司法解釋》
核心內容:本文是對最高院關于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一),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全文的法條解讀。希望能夠幫助廣大法律快車合同法的讀者。
為正確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房屋,是指城市、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
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系關于本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
本解釋只調整城鎮(zhèn)房屋即城市規(guī)劃區(qū)、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房屋的租賃行為,鄉(xiāng)、村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參照本解釋。城鎮(zhèn)房屋的確定以規(guī)劃為準,只要列入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無論土地性質為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均適用本解釋,實踐中存在的已被納入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城中村”內的房屋租賃行為在本解釋調整范圍之內。
依照國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賃關系不屬于完全的民事法律關系,不適用本解釋。
關于軍產房的租賃,基本屬于完全的市場行為,并不存在政府補貼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性內容,最高院民一庭認為軍產房租賃合同糾紛應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解讀】本條規(guī)定以違法建筑物為標的物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所謂違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具體包括違反了城鄉(xiāng)規(guī)劃規(guī)定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違反臨時建筑管理規(guī)定的臨時建筑。
否定就違反建筑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維護城鎮(zhèn)建設規(guī)劃秩序,但為了促進交易,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會得以補正。此處“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不包括二審、再審發(fā)回指定一審法院重審的情形。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解讀】臨時建筑是指在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根據形勢的客觀需要,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在核定的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記載的使用期限、范圍、用途內,建造的供臨時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在性質上均屬于標的物違法,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于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四條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但屬于管理性規(guī)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合同仍為有效。
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為返回財產、賠償損失,該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屬于返還原物的范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限于信賴利益。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于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締約的合理費用和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后者由于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賃合同管的特殊性,損失賠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都有明確規(guī)定。
第六條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guī)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占、欺騙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yōu)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后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guī)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fā)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第八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guī)定情況的。
【解讀】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規(guī)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關于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并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在出現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guī)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并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一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
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當租賃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時,意味著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構成無權處分,該租賃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解讀】按照裝飾裝修物與租賃房屋的結合程度有可分離(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離(即形成附合)兩種形態(tài)。裝飾裝修物已與房屋結合在一起形成繼續(xù)性和固定性的,非毀損不可分離或者雖可分離但花費巨大,可以認定形成附合,例如鋪設地板磚、吊設天花板、墻壁粉刷油漆等;裝飾裝修物與房屋未完全結合尚未達到不可分離狀態(tài),則不能認定形成附合,如安裝空調、電梯、太陽能熱水器、抽油煙機等。
按照添附理論,對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所有權仍歸承租人,房屋租賃無效時,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應當支付相應對價,承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壞的應恢復原狀。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價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按其性質可分為兩類:一是經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卻未表示反對,且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用途而為的裝飾裝修,屬善意添附;二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或雖經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約定用途的合理范圍擅自進行的裝飾裝修,屬惡意添附。對于惡意添附,不論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原則上均不應予以折價補償,裝飾裝修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裝飾裝修物的現值損失,是指附合裝飾裝修物在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尚存在的實際價值,應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時間予以折舊,不能按照租賃期限進行分攤。
實踐中,在處理無效房屋租賃合同涉及的裝飾裝修物糾紛時,應根據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價值,結合過錯責任原則,分別對待:(1)屬出租人過錯的,由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損失。對于未形成附合的,損失主要包括裝飾裝修物的折舊費用、拆除費用、恢復原狀費用及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而受到的其他損失;對于形附合的,該損失是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物尚存在的價值,即現值。(2)屬承租人過錯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裝飾裝修損失,并由承租人賠償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受到的其他損失。(3)屬雙方共同過錯的,應由雙方當事人按過錯責任分擔裝飾裝修現值損失。
第十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解讀】適用本條的前提條件有三:(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即善意添附;(2)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合同無效不在此列;(3)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
適用本條的注意事項:(1)承租人可以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進行拆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為必要條件;(2)承租人在拆除裝飾裝修物時,必須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不得對房屋造成毀損,否則應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3)當事人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另有約定的,應依照意思自治原則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解讀】本條與第十條相對應,規(guī)定了合同解除時,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規(guī)則: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無法按照約定的租賃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價值,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應自行承擔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的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裝飾裝修的,應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參照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
(3)因當事人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對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將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減去出租人同意補償的部分的剩余價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對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按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
(4)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共同分擔,一般為平均分擔。
所謂“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剩余的租賃期限內尚存在的價值。計算殘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賃期限,將裝飾裝修費用平均分攤,從而得出合同解除時剩余租賃期內附合的裝飾裝修費用價值。若雙方對裝飾裝修投資數額無法達成一致,可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十二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承租人要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巴狻狈譃槊魇竞湍?,明示有書面、口頭、電話等表現形式,對此由承租人負舉證責任;如果出租人雖未對裝飾裝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為已經表明其已同意裝飾裝修的,則可直接認定出租人對裝飾裝修已經默示同意。
對于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可在不損害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對于已經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予以補償,出租人亦無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fā)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被撤銷時,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并恢復原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的,其有義務將裝飾裝修物、擴建物拆除后返還房屋給出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場合,若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雖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擴建行為構成違約,但出租人的違約行為更為嚴重,承租人可以雙方違約為由作為減輕賠償責任的抗辯;若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僅可依據本條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同時也可要求承租人賠償合同解除給其造成的損失;雙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對合同解除后裝飾裝修、擴建費用的承擔有約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解讀】所謂擴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礎上加以擴充的建設項目,一般通過加高、加層等建筑方式形成,本質上仍屬于房屋建筑活動,按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的相關規(guī)定,擴建應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本條所規(guī)定的“過錯”僅指導致“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過錯,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3)若系雙方過錯所致,則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
(4)若雙方均無過錯,則按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場合,經出租人同意的擴建費用可做如下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擴建手續(xù),則擴建費用由出租人承擔;若未辦理合法手續(xù),則應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手續(xù),則出租人仍應負擔相應的擴建費用,但可以承租人違約為由請求減少擴建費用的負擔;若未辦理合法手續(xù),則出租人可以承租人違約、自己并無受益等為由,主張不承擔擴建費用。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手續(xù),則應由出租人承擔擴建費用,但可以適當減少;若未辦理合法手續(xù),則由雙方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當相應的擴建費用。
(4)因不可歸責于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擴建手續(xù),則由出租人承擔擴建費用,否則,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分別承擔。
關于擴建造價費用的計算,最高院主張采用工程造價費用支出法,即以擴建時,承租人實際支付的工程造價費用作為擴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