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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件審理室工作總結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實用8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9-28 01:50:03
最新案件審理室工作總結 案件審理工作總結(實用8篇)
時間:2023-09-28 01:50:03     小編:筆舞

寫總結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把每一個要點寫清楚,寫明白,實事求是。那關于總結格式是怎樣的呢?而個人總結又該怎么寫呢?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總結書范文,方便大家學習。

案件審理室工作總結篇一

20xx年元月至今,全縣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共立各類違法違紀案件80件,按性質分:貪污賄賂類案件25件,違反廉潔自律類案件2件,違反財經紀律類3件,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類2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44件,失職、瀆職類3件,其他類1件。按職級分:涉及鄉(xiāng)科級以上黨員干部11人,股級黨員干部7人,一般黨員干部63人。審結案件80件,審結率100。受處分黨員干部81人,其中黨紀處分69人:黨內警告6人,黨內嚴重警告30人,留黨察看14人,開除黨籍18人,免予黨紀處分1人。政紀處分13人:行政警告2人,行政記過3人,行政降級1人,行政撤職3人,開除公職2人,免予政紀處分2人。

1、認真做好自辦案件的審理工作,及時結案。對移送審理的自辦案件,嚴把“入口關”,事實不清、手續(xù)不完備、證據不充分、案卷不規(guī)范的均不受理,對確定受理的,要求承辦案件人員認真填寫案件移送審理表,并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移送審理。移送審理的案件,我室嚴格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規(guī)定及時進行審理,堅持集體審理制,指定專人審理,并及時辦理各種報批手續(xù),經紀委常委會議或監(jiān)察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后,及時辦理行文、宣布等結案手續(xù)。20xx年,審結自辦案件共48件。

2、認真做好申訴案件的審理工作,及時結案。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委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和《監(jiān)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的規(guī)定,受理黨員干部對黨政紀處分不服的申訴案件,對申訴案件的復查、復議、復審、復核,堅持首訴必辦的原則,堅持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的處理。20xx年元月至今,受理申訴案件1件,因該案移送司法機關,法院判決后,申訴人正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現待法院終審判決后再行結案。

3、對鄉(xiāng)(鎮(zhèn))紀委查辦的案件,嚴格按市紀辦發(fā)[20xx]號《關于在全市紀檢監(jiān)察機關推行“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兩級審理結案制度”的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兩審”結案,鄉(xiāng)(鎮(zhèn))紀委查辦的案件,經承辦案件的鄉(xiāng)(鎮(zhèn))紀委審理小組一審后,再報我室二審,最后提交縣紀委常委會或局長辦公會審定后方可結案。20xx年,審結二審案件31件。

20xx年,我室完成領導交辦查辦的案件共18件。

20xx年xx月至今,我室報送信息1條。

20xx年xx月至今,我室按規(guī)定每月將工作情況反饋一次。

1、及時辦理市紀委監(jiān)察局、縣委、縣政府及委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

2、積極學習計算機知識,我室二人均參加了中級計算機知識培訓,基本學會打字復印等基礎性工作。

1、未開展案件公開審理工作。

2、由于人少事多,加之外出工作時間少,無信息來源,因此僅報送信息1條。

1、積極探索案件公開審理工作模式,爭取在明年在我縣對特殊案件逐步實行案件公開審理。

2、利用工作優(yōu)勢,加強負面信息的報道。

案件審理室工作總結篇二

案件審理工作是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的基礎,案件質量是案件審理工作的主旋律,對案件審理要認真仔細,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找來了案件審理

工作總結

,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基本情況

(一)訴訟案件的審理情況

20xx年,我院共受理各類行政訴訟案件10件,比上年增長40%。已審結8件,審結率達80。

在已審結的案件中,不服政府行政裁決1件,不服公安交警行政裁決1件,不服公安交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1件,不服公安事實行為1件,不服上饒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1件,不服政府行政強制措施1件。在這8件案件中判決3件;裁定1件;撤訴2件。

(二)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立案和執(zhí)行情況

2xx1年,我院共審查各行政單位申請執(zhí)行的行政非訴案件252件,已執(zhí)結229件。結案率為90.8。其中,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的74件,技術監(jiān)督局申請執(zhí)行的18件,縣計生委申請執(zhí)行的70件,縣畜牧獸醫(yī)站申請的4件縣房管局申請執(zhí)行的8件,縣公路分局申請執(zhí)行的7件,縣防疫站申請執(zhí)行的6件,縣土管局申請執(zhí)行的38件,其它單位申請執(zhí)行的27件。執(zhí)行總標的達200余萬元。

(三)調研工作情況

在調研工作方面,今年庭長帶頭,全體干警人人參與。很抓了調研工作,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責任到人獎懲分明,大大調動了全庭干警參加調研的積極性。一年來,全庭干警共撰寫發(fā)表調研文章為調研2篇、信息2.5篇,宣傳4篇。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二、主要做法與經驗

(一)加強政治業(yè)務學習,積極投身

先進性教育

活動。

“打鐵還得自身硬”,要想園滿完成院黨組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更好地為鄱陽人民服務,首先就要求干警有較高的政治業(yè)務素質。為此,我們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每周固定擠出二、五下午兩個半天時間進行政治業(yè)務學習,全年的政治業(yè)務學習達次。除此之外,還要求干警在八小時之外抓緊時間進行業(yè)務學習,撰寫調研文章。通過學習使全庭干警在政治業(yè)務素質上有個較大的提高。增強了干警拒腐防變的能力。

(二)加大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力度,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法律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一年來,我們通過快辦案、辦好案,發(fā)揮行政審判的職能作用,為我縣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探索了以行政審判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新途徑。在辦案中,對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行為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不護短,不搞“官官相護”。如今年二月份我院受理的`豐家彬訴縣公安局行政事實行為一案,該案系縣水上公安分局接到江西省鄱陽湖漁政管理局鄱陽漁政分局移送處理的豐家彬違法銷售禁用漁網一案,該案本不屬公安受案范圍,水上分局卻越權辦案。原告豐家彬起訴后,我們在審理中發(fā)現這一情況不護短,明確指出了水上分局的違法之處,水上分局當即改正錯誤并將違規(guī)收繳的當事人的財物返還給當事人,取得當事人的諒解,撤回起訴。

(三)重視非訴行政案件的執(zhí)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一年來,雖然我們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有:

(一)辦案設備跟不上工作需要,大大制約了辦案效率的提高。

(二)審理正常行政訴訟案件數量雖有所突破,但仍未能完成上級法院和院黨組下達的審判工作任務。雖然這一方面與案源不足有關,但也要求我們平時在工作中還要對行政審判工作加大宣傳力度。

(三)調研工作還有待提高。雖然今年全庭的調研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果。但同兄弟庭科室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和院黨組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

正派做人是我的人生格言,公道辦案是我的座右銘。審判沒有了公道,猶如生命沒有了靈魂。在誘-惑紛繁的建設時期,正派對一名肩負社會責任的法官而言,是一個最基本的要求。我從事民事審判工作期間審理了數百起案件,在付出艱辛的同時,也不斷從中總結著調解經驗,享受著糾紛調解后精神上的寬慰。我只是一名普通的法官,沒有顯赫的地位,沒有值得炫耀的財富,有的只是一顆對審判事業(yè)執(zhí)著而忠誠的心。我只希望用辛勤的工作化解更多的糾紛,讓社會多一份和-諧與安寧,少一份不安與矛盾。

一、把調解貫徹到審判工作的始終,連續(xù)多年保持了較高的調解結案率,近7年來共審理民事案件480余件,調解結案350余件,調撤率達75%,社會效果顯著。

同志之所以能取得這樣的成績,主要原因在于她用勤奮的工作把調解做得正,做得實,做得細,做得巧。

一是廉潔。同志能夠嚴格約束自己的業(yè)外活動,抵制誘-惑,恪盡操守,不為燈紅酒綠所迷,不為物質利益所惑,不為人情關系所動,所謂“公生明、廉生威”。工作至今達到了零投訴。

二是敬業(yè)。盡管民事審判有瑣碎之嫌,但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處理的好壞不僅關系到法律的尊嚴、法院的威信,更會影響到社會的穩(wěn)定。同志認為群眾利益無小事,每當她面對新的案件時,她都會以“三透”為標準開展工作:即通過閱卷和詢問把案情吃透、讓當事人充分陳述把話說透、根據事實結合法律把道理講透。多年來,經她處理的案件程序和實體都比較妥當。

例如:廣東省建設集團上訴市三環(huán)路建設公司及未央區(qū)新房村38戶村民財產損害賠償的集團訴訟案件牽扯到38戶村民的切身利益,又因該路段屬市政工程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處理稍有不慎,就會引起群眾封堵道路,打橫幅請愿等極端行為。從三個方面著手展開調解:一是平情緒。針對情緒激動、急于獲賠的村民,她先后多次邀請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代表進行座談,請他們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穩(wěn)定村民情緒。二是多溝通。一方面,同志從村民方著手,主動到年老行動不便的村民家講-法律、講道理,召集文化程度較低的村民用淺顯易懂的語言給他們講清調解的內涵,使他們明白調解不是讓自己吃虧,而是減少執(zhí)行程序的訴累及風險,盡快拿到賠償款。

另一方面,面對拒賠態(tài)度強硬的廣建公司,抓住廣建公司主要領導來開會的機會,在酒店會場與公司老總面對面交換意見,初步達成調解方案。三是重說理。對一審判決在責任分配上存在的瑕疵,制定出應由三環(huán)公司與廣建公司分擔賠償責任的調解方案后,進一步展開調解工作。她將相關法律依據匯總打印,把案件情況總結為簡明扼要的材料,每戶村民的賠償數額制作成一目了然的明細,在爭取到與三環(huán)公司主要領導當面溝通的機會時,向各位領導做了有理有據、細致全面而又不拖沓冗長的分析,三環(huán)最終同意開專題會研究與廣建公司的責任分擔問題,使案件調解取得突破性的進展。通過同志的不懈努力,最終兩家公司達成共識,共同承擔賠償責任。38戶村民順利的領取房屋修繕費及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共計102萬。

三是細致。開庭前的細致表現在閱卷之后與當事人的溝通環(huán)節(jié),通過分別與當事人細膩的交談準確把握訴訟參與人的心態(tài)和目的。庭審中的細致表現在程序環(huán)節(jié),讓當事人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庭審后的細致表現在找法環(huán)節(jié),確保適用法律的正確性。例如:

在辦理某物業(yè)公司訴某村委會排除妨礙一案時面臨三難:一是雙方情緒非常對立平衡難,物業(yè)公司和村委會均有群眾加入事件之中,暗含群訪的不穩(wěn)定因素。二是訴訟參與人人數多心態(tài)復雜協調難。三是涉及物業(yè)管理的案件頭緒多處置難。雖然一審判令拆除建設在小區(qū)消防通道上的建筑物沒有錯,但對消防通道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卻予以回避,是業(yè)主委員會所有還是開發(fā)商所有?是業(yè)主之一的村委會所有還是物業(yè)公司所有?這一基礎問題既是引發(fā)本案的癥結,也是解決糾紛的關鍵。為了理順關系,同志組織物業(yè)公司和村委會共同學習《物業(yè)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同時邀請開發(fā)商參加旁聽,在各自意見充分表述的基礎上對照規(guī)定求同存異,最終此案得以調解結案。群訪事件至此告結。

四是適時。對具備調解條件的案件,認真把握調解的時機、節(jié)奏、分寸,讓當事人在與法官的溝通中消化訴訟矛盾,把不欺負老百姓落到實處。例如:

市蓮湖區(qū)某紅十字會醫(yī)院與市某天主教愛國會產權爭議一案社會影響較大。天主教教民曾多次上街游-行、靜坐,讓政府非常頭疼,社會矛盾尖銳。因涉及宗教問題,比較敏感,許多領導都很關注,擔心此案引發(fā)暴-力、不穩(wěn)定事件,產生社會負面影響。同時本案案情復雜,主要體現為法律關系復雜,涉及國家利益、醫(yī)院利益、教民利益、體制改革等多方面問題。訴訟參與者、關注人數眾多,不論是開庭還是調解都有大批教民旁聽,人數多、意見多。加之本案爭訴的標的物處置困難,涉及不 動產,亦涉及財政撥款的認定,分歧很大。一審中各方當事人的不理智爭訴導致當事人對審判的信任度下降,矛盾極其尖銳、不穩(wěn)定態(tài)勢一觸即發(fā)。

出發(fā),來回分析案情,向雙方當事人陳明利害;之后又多次與涉案單位的主要領導或代表人員通報情況、及時溝通。包括和蓮湖區(qū)政府領導通報情況,聽取意見以及和與宗教界人士溝通情況、了解案件的歷史背景。每一步細致的工作都為調解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經過背靠背的基礎工作后,面對面主持調解,最終使案件達成和解。

該案的調解結案使案件爭議的財產關系恢復到穩(wěn)定狀態(tài),使激化的社會矛盾得以平息,不僅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使延續(xù)多年的宗教界的不滿情緒得已化解,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促進了社會和-諧。社會有關方面對本案的調解處理都給予了很高評價。教民不再因此靜坐游-行。

二、以提高個人素質和修養(yǎng)為根本,狠抓學習不放松

新形勢下的法官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水準和相關技能才能勝任復雜多樣的審判工作。同志自到審判崗位至今,注重在多個方面強化自己的個人素質和修養(yǎng)。為了增加綜合知識積累,把每年讀書50本定為必須完成的指標;堅持學習使同志的業(yè)務素質逐步增強。幾年來先后在《審判》、《三秦審判》、《哲學社會科學前沿問題研究》、《陜西律師》《安康學報》《法制之窗》等刊物上發(fā)表了一批調研文章,如《淺談如何做好民事調解工作》、《說理是調解結案的有效方法》、《關于無效婚姻制度的幾點思考》、《試論情勢變更原則》、《我國物業(yè)管理面臨的困境》、《新型勢下綜合治理問題探悉》、《文化領導權與政治教育》等文章的發(fā)表,應當是同志勤于學習和思考的有力例證。

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讓同志沿著坦途一路前行

同志具有堅定的政治信念。作為一名共產黨員,在司法理念教育和“大學習、大討論”活動中,她結合實際確定了自己的前進方向:忠誠于黨的事業(yè),做一名合格的黨員法官。

正派做人是同志的人生格言。她認為,在誘-惑紛繁的建設時期,正派對一名肩負社會責任的法官而言,是一個最基本的要求。

公道辦案是同志的座右銘。她說,審判沒有了公道,猶如生命沒有了靈魂。

總之,同志通過自己的不斷修養(yǎng)和辛勤工作,換來了一個又一個案件的成功調解,用點點滴滴的言和行,把化解民事矛盾的艱苦過程變成了親民愛民的具體行動。

xx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通過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在商事審判工作中自覺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fā)揮商事審判職能,努力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各項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新進展,為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金融安全,服務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促進xx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20xx年審判工作概況

截止12月6日,民二庭新收案件305件(其中新收296件,舊存9件),審結255件,結案率為83.6%,其中調解、撤訴結案161件,調撤率達63.14%;上訴16件,上訴率為6.27%,改判2件,發(fā)回重審1件。經評查,無一件超審限,無一件屬不合格案件。

二、工作亮點及特色。

(一)堅持能動司法,積極服務企業(yè)

我庭在商事審判工作中,積極開展服務大局工作,通過創(chuàng)新機制、強化調解、延伸服務等措施,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保護、調節(jié)的杠桿作用,通過上法制課程、普法宣傳、司法建議等形式,使得企業(yè)代表們對我庭主動、高效、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由衷贊嘆。我庭法官堅持“問需于企”,在工作中不斷堅持三項服務。

1、能動服務——對企業(yè)立項、建設、生產中涉及的法律事務,通過與政府職能部門、行業(yè)協會等互動聯系,送法下企業(yè),主動上門提供法律指導;對項目建設、生產中的訴訟案件快立、快審、快結、快執(zhí),竭力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2、和諧服務——加大對涉企民商事案件的調解力度,力促案結事了;對暫時無力履行債務的企業(yè)“放水養(yǎng)魚”,多用和解方式,促成債權人給債務企業(yè)一個合理的寬限期,幫助其渡過暫時的財務危機。例如我庭立案受理了多個箱包產業(yè)基地私營業(yè)主之間的

買賣合同

糾紛案,雖然標的額都是十萬以下,但雙方都是小企業(yè),工廠都正處于一個資金短缺的瓶頸時期。因為不能及時還錢問題,雙方矛盾非常激烈。我庭在了解案情之后,及時了解、掌握雙方的經營情況以及資金空間,并先后多次做雙方的調解工作,最終通過我庭的多方努力,原、被告同意都采取了多次、分期付款的方式了結糾紛。之后,我庭根據約定的還款期限,及時進行跟訪,促使被告按協議履行。對我庭的辦案態(tài)度,原、被告是贊不絕口,說承辦法官多方考量,不僅保證了對方有喘口氣的機會,也讓原告有信心能收到貨款。

3、延伸服務——落實法官走訪聯系企業(yè)制度,積極開展司法建議、法制講座等活動,近日與縣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反復調研、協調,聯合制發(fā)了《關于促進縣城經濟發(fā)展、加強園區(qū)企業(yè)聯系的意見》,這些舉措均提高了企業(yè)經管人員自我防范的意識和能力。我庭除在審理具體案件之余,還積極走訪縣內企業(yè),例如針對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審案之余,我庭對案件進行分析,對物業(yè)公司在物業(yè)管理、費用收取、合同簽訂等方面應注意的事項進行建議,并就涉物業(yè)案件的審理、執(zhí)行等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與物業(yè)公司職員進行交流。同時對有典型的經濟案例進行庭審觀摩,邀請企業(yè)代表、工商聯領導,開展法制講座和座談,該舉措獲得企業(yè)界的好評,提高了轄區(qū)內各類經濟主體依法經營能力。

(二)堅持依法辦案,保障訴訟權益

依法規(guī)范辦案,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首先是認真執(zhí)行審判公開原則,公開開庭率達到百分之百,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方便行使。其次是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在審判中正確處理當事人舉證與法官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和履行釋明義務的關系,確保裁判公正。再次,嚴格執(zhí)行審限制度,努力提高審判效率,案件平均審限、均衡結案比例穩(wěn)步向好。此外,我們在送達法律文書、當事人閱卷、交換證據和申請退費等方面,細致勤勉,為當事人多想,盡量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負擔,寧愿麻煩自己,也要給當事人以便利。

(三)提高審判效率,及時保障權益

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解決訟爭矛盾,及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庭始終致力的工作目標。有的商事案件涉外導致因送達、管轄異議、鑒定以及案情本身較為復雜等原因,審理周期一般較長。為提高審判效率,縮短辦案周期,我庭對過去幾年的商事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全面調研,分析影響審限的各種因素。因此,案件從立案庭移送到我庭后,我庭建立案件流程管理表、推行繁簡分流、強化簡案快審、及時提醒當事人是否委托鑒定、加強訴訟指導等一系列措施,同時狠抓案件審理中送達、證據交換、鑒定、開庭、文書制作等節(jié)點,從而大大縮短了審理周期。

(四)采取綜合措施,加大保護力度

在商事案件審理中,我庭注重綜合運用各項措施,加大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

1、依法運用財產保全制度。我庭積極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并嚴格依法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則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如今年7月份,我庭受理了化工有限公司訴福建省化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了解到企業(yè)面臨現實困難,我庭積極指導企業(yè)申請財產保全,同時立即依照程序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查詢被告銀行開戶線索。在獲取被告開戶信息后,辦案干警在7月17日,冒著福建境內肆虐的強臺風“蘇力”的風險,趕往龍巖辦案,于當天查詢被告銀行賬戶13個,當場凍結現金存款82萬元。隨后,承辦干警積極做被告企業(yè)工作,終于促使被告于23日到法院協商處理,經過一整天反復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被告當場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近200萬元。該案從立案到執(zhí)行完畢僅用了18天就為當事人追回了二百萬元的貨款,使得雙方當事人對我庭高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審案作風表示由衷的贊嘆。

2、視情況在調解案件中增加懲罰條款。我庭案件調撤率比較高,但是商事案件調解一般都是原告做出了適當的讓步。因此,我庭在調解中重視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例如,今年我庭受理的委托合同糾紛和融資

租賃合同

糾紛基本上是運輸服務公司與司機發(fā)生糾紛。鑒于運輸服務公司在調解過程中讓步比較大,而以往有不少司機不及時按照調解協議還款,我庭在原、被告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在調解條款中增加懲罰條款,即如果沒有按照雙方調解約定的時間、金額歸還欠款,則被告不僅應按照實際欠款償還還要承當相應的利息,以懲罰性條款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義務。

(五)積極開展調解,努力實現雙贏

全庭同志貫徹“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案件審理始終。案件從立案庭分流到我庭開始,承辦法官對案件有了大致了解之后,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經濟糾紛案件采取速調方式,即通過訴訟成本對比、)過錯分析、抓住重點、感情投入、綜合平衡、案例調解等手段進行調解。對這類案件,在當事人來法院領開庭傳票等材料時就開始做調解工作,不僅能讓群眾對于訴訟有個正確的認知,而且明顯起到了緩和矛盾的作用,有利于端正雙方當事人庭審態(tài)度。

這一年來,我庭也積極配合院內各項工作,包括參與案件質量評查、市籃球比賽等活動,在各項活動中我庭干警表現均佳,但由于今年我庭連續(xù)流失3名書記員、一名干警休產假,隊伍缺乏穩(wěn)定性,使得工作中也存在不足。主要是管理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有的

規(guī)章制度

需要進一步抓好落實,調解工作尚需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和業(yè)務指導也需要下更大的力氣,爭取更好的成效。我們將在來年繼續(xù)努力,采取措施,逐步加以改進,爭取有更大進步。

案件審理室工作總結篇三

1、負責辦公制度的維護和管理;

2、負責辦公室各部門后勤保障;

3、負責保安、班車,食堂供應商的管理;

4、公司行政物資采購;

5、負責日常行政預算與成本控制;

6、重要客戶的接待。

行政復議工作職責21、協助各部門經理擬定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2、協助上級為其他部門提供及時有效的后勤保障工作;

3、協助上級執(zhí)行公司的培訓計劃以及有效的后勤保障工作;

5、建立各種物品、低值易耗品的登記臺賬,并隨時進行盤點,保證財產物資的完整;

6、負責員工考勤工作以及工資表核算;

8、負責收集、整理和保存人事檔案;

9、兼管庫房,出入庫登記等

10、負責和總公司以及各分公司的銜接工作;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復議工作職責3

2、負責專利、軟件著作權證書登記、商標申請等知識產權申報工作;

3、負責公司資質文件的管理及臺賬的建立、維護。

4、負責與政府相關部門、申報中介等進行對接,建立順暢的溝通渠道。

5、承擔部分總經辦的工作職能,包括公司制度流程的建設、體系認證等相關工作。

行政復議工作職責41、貫徹總部行政管理制度,落實行政管理工作;

2、負責上傳下達,協調各部門籌劃、組織、接待各類重要活動;

3、負責辦公室空間日常管理工作;

4、負責固定資產的申購、調撥、維護、報廢、管理等工作;

5、負責公司行政后勤方面成本費用管控及部門費用報銷工作;

6、印章檔案管理工作。

行政復議工作職責51、團隊建設:負責公司員工的思想溝通及其他部門溝通配合性工作。

3、公司活動:策劃組織及開展活動及員工活動,促進員工身心健康發(fā)展。

4、配合經理進行招聘工作的展開

5、和總部武漢行管對接項目上人員協調及其他人事行政配合事務

6、負責辦公室日常事務、相關行政采購工作

7、前臺協助接待客戶或供應商,辦公室環(huán)境維護工作以及裝飾改善

行政復議工作職責61、各類公文通知、函告的擬定,并監(jiān)督執(zhí)行情況;

2、各種證照(含上崗證)申請、年審、年報(指統(tǒng)計資料)、變更;

3、考勤(含加班費計算)、衛(wèi)生、水電安全巡查,車輛使用管理;

4、保管人員人事檔案資料,員工入、離職等人事辦理;

5、會議準備,來人來客接待;

6、公司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網頁(包括監(jiān)管網平臺)信息更新;

7、開具發(fā)票、現金收費、報銷登記初審、上報出納;

8、申請采購工作,辦公用品、標準物資保管、發(fā)放;

9、企業(yè)文化建設,各類員工活動的組織;

10、職稱評審政策宣傳、資料收集及申報等工作;

12、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應急性工作。

行政復議工作職責7

主要職責為公司行政日常管理,文件資料整理歸檔、員工招聘等工作;

上級安排的其他工作。

案件審理室工作總結篇四

20xx年上半年煙草專賣工作個人總結20xx是煙草穩(wěn)步提升、快速發(fā)展的一年,在這半年里行業(yè)各項工作都在有條不紊、逐步深入地展開。就自己而言,今年的工作更充實、更有意義,在各級領導和同志們的關心和幫助下,我順利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同時,思想認識上得到了很大提高,工作上得到了很大啟發(fā),現將工作小結匯報如下:

工作至今有2年了,做為一名專賣稽查員,我深知煙草行業(yè)的快速發(fā)展使得各個崗位的任職要求也在不斷發(fā)生著變化,雖然自己是一名普通的稽查員,但是也已經明顯感覺到了壓力,感覺到如果不學習就有能被淘汰。工作中,我始終把堅持學習作為檢驗個人能力和素質的首要標準,通過單位組織學習培訓和自己學習,對如何鑒別真假煙、如何處理重大違法違規(guī)案件,如何處理零售戶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有了一套較為完整的方式、方案。用思想武裝自己的頭腦,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嚴格遵守工作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堅持一切從我做起,實事求是。以工作力求仔細、崗位堅決堅守為原則,積極主動做好自己本職工作,隨時準備接受局領導的檢驗與考核。

在工作方面以兢兢業(yè)業(yè)、克勤克己、堅守崗位的心態(tài),一切以工作為重,服從領導安排,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每一項任務;虛心向同事們學習業(yè)務知識,注重與同事們的團結協作,與同事們相處融洽;工作認真主動,按時按質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現把我的工作情況簡述如下:

1、今年1-6月份,審核專賣處罰案件18起,其中簡易案件14起,一般程序案件4起。哈爾濱開發(fā)區(qū)鎮(zhèn)內第一片區(qū)截至20xx年6月28日在線有效零售戶160戶,暫停8戶,注銷21戶。

2、上半年市場執(zhí)法次數102次,嚴格按照“六條禁令”進行執(zhí)法,為了更好的做好工作,我會為自己制定一個走訪計劃,每天走訪多少零售戶,主要檢查哪些內容,如何處理違法情況。我是負責哈爾濱開發(fā)區(qū)鎮(zhèn)內一片區(qū)的零售戶,這一片區(qū)的主要特點是多集中于市場及人口流動較多的地方,因此市場檢查工作極為重要,通過走訪統(tǒng)計,一片區(qū)有重點違法零售戶即a類戶4戶,有一般違法零售戶即b類戶12戶。對于這些違法零售戶我在走訪時每月走訪2—3趟,實行不定期抽查,最大限度的降低違法違規(guī)現象,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zhí)法。

3、在日常工作中,我按時按量完成稽查中隊工作日志、信息處理、案卷制作,等各項工作。通過寫稽查日志,更好的、更加科學合理的統(tǒng)籌安排自己一天的工作,把自己的工作不斷的完善;及時處理片區(qū)內零售戶、消費者舉報的案件,做到零售戶無上訴,消費者滿意,我在走訪片區(qū)零售戶的時候,接到4起消費者舉報,涉及的是消費者在購買卷煙時自己感覺在吸食卷煙的味道不符,針對這種情況,我都會及時的前往事發(fā)地,查看原因,為消費者解答疑問,把每一個舉報案件都處理得當。

4、認真做好專賣稽查中隊的年工作計劃、月工作計劃、周工作計劃。緊緊圍繞局黨組的工作指導精神制作詳細的工作計劃,把工作計劃細化到步,責任到人,同時,通過制作工作計劃也提高了我的思想覺悟,鍛練了我的工作朝著正確的思路前進。

今年5月份,哈爾濱開發(fā)區(qū)市煙草專賣局創(chuàng)先爭優(yōu)、服務品牌建設現場會在我局成功召開,在此次現場會中我作為其中的一名解說員,全程的參與到其中,在現場會的籌劃中,鍛練了自己。在自身建設方面,“高調做事、低調做人”是指導我干工作的宗旨。我一直注重自身業(yè)務知識和專業(yè)知識的積累與完善,努力以不斷更新的知識理論武裝自己,以期能不斷以新的方式和理念適應工作中遇到的每一個問題,能夠真正做到與時俱進。努力提高自身修養(yǎng)、完善自身素質建設。

回顧上半年來自己的總體工作,工作中雖然干了不少事,但還存在不少問題:一是離本單位工作高標準要求,自己還有差距,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標準。高質量地去完成各項工作;二是在做好各項服務工作中,應當樹立超前意識;要有開拓創(chuàng)新的工作精神,努力使各項工作有新的起色。要不斷研究新問題;三是還需加強理論知識與專業(yè)知識的學習,提高個人素質,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多請教、多請示,工作不拖時,努力做到不怕苦、不怕累,克服懶惰思想,遵守企業(y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扎扎實實干好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將一如概往地堅持上述工作原則,努力把本職崗位工作做“實”,做“細”,為煙草的發(fā)展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案件審理室工作總結篇五

2021年以來,嘉善縣^v^黨組以^v^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縣委的工作部署和縣紀委的工作要求,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為抓手,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分工,強化制度建設,規(guī)范權力運行,嚴肅黨的紀律,有力推動全局黨風廉政建設?,F將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扎實推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到實處。

2.嚴明黨的紀律,堅決維護黨章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局黨組堅持把維護黨章權威、嚴守黨紀黨規(guī)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項任務,自覺擔負起執(zhí)行和維護黨章黨紀黨規(guī)的責任。堅決維護黨章,嚴肅黨的紀律,強化黨的意識,始終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積極踐行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執(zhí)政理念,堅決抵制不良思想的影響。認真組織開展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認真學習黨章黨紀黨規(guī)和^v^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積極引導黨員干部牢固樹立黨性意識,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自覺用黨章規(guī)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努力從思想上、認識上、行動上與^v^保持高度一致,堅決抵制和糾正黨員干部公開發(fā)表與中央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3.落實黨內監(jiān)督,切實規(guī)范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進一步深化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積極推進黨務公開工作。認真執(zhí)行黨政“一把手”“五個不直接分管”制度,明確了財務、人事、物資采購、統(tǒng)計調查的分管領導。認真執(zhí)行黨政“一把手”“末位表態(tài)”制度,重大事項都按流程通過黨組或行政班子集體商量決定,并及時公開。嚴格按照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嚴格執(zhí)行各項程序。認真執(zhí)行廉政談話和述廉評議有關制度,班子成員自覺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jiān)督。

4.強化制度建設,著力推進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為進一步強化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意識,今年我們制定了局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重點工作項目。一是要求各班子成員時刻關注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作風效能建設,對在日常工作中發(fā)現的問題要即時向局黨組報告。將“一崗雙責”的履職情況納入到月度班子會議工作匯報中。要求各班子成員每半年向局黨組書面報告“一崗雙責”工作落實情況。二是要求各班子成員將履行“一崗雙責”中開展的各項工作按照時間順序記錄下來,定期進行“回頭看”,認真查找工作是否有疏漏,并每季報送局黨組書記審閱。三是要求各班子成員做到“四個必談”:與中層干部必談;發(fā)現干部職工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時必談;干部職工在推動落實工作上有情緒時必談;干部職工崗位有調整時必談。通過談心談話,及時了解科室人員思想狀況,立足問題早發(fā)現、早預防,對談話中反映出的問題,及時向局黨組匯報。3月在2021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上,邀請縣紀委第二紀檢組組長對全局干部職工開展集體廉政談話,6月開展了一次集中談心談話活動。

5.深化學習教育,不斷強化黨員廉政風險意識。把黨風廉政宣傳教育作為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和全局學習的重要內容,上半年共開展領導上黨課、赴警示教育基地參觀,收看電教片等方式組織集中學習8次。不斷深化學^v^臺建設,及時將上級出臺的各項規(guī)定和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要求在局釘釘工作群發(fā)布,并發(fā)通知要求全局干部及時開展自學。借助爭先創(chuàng)優(yōu)統(tǒng)計學堂,要求各分管領導結合業(yè)務工作,以科室或條線為單位開展相關學習活動3次。積極推進廉政文化進機關活動,積極完善廉政文化宣傳走廊。

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成果,根據《關于深入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持續(xù)發(fā)力糾治“四風”“6+3”專項工作的通知》善紀發(fā)〔2021〕4號文件要求,在全局范圍內組織開展“6+3”專項整治工作。

1.落實責任,迅速動員部署??h^v^高度重視,提高政治站位,局領導班子、支部委員會第一時間召開會議,充分認識深入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持續(xù)發(fā)力糾治“四風”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明確工作責任,強化工作措施。通過局oa系統(tǒng)、釘釘工作群及時將本次專項工作有關要求傳達至每位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積極營造氛圍,增強廉潔自律意識。

2.統(tǒng)籌推進,及時自查自糾。根據善紀發(fā)〔2021〕4號文件要求,及時制定《持續(xù)發(fā)力糾治“四風”“6+3”專項工作自查表》,要求每位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對照專項整治重點內容,逐項進行自查自糾,3月16日全部收齊每位干部職工《自查表》。同時,在全局干部職工大會上,利用會前說紀方式,局紀檢分管再次強調持續(xù)發(fā)力糾治“四風”“6+3”專項工作,學習了《嘉善縣會前說紀十分鐘微教育3月份學習清單》相關案例。

3.注重長效,鞏固整治成果。認真梳理總結本次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積極把糾治“四風”“6+3”專項工作重點內容列入日常監(jiān)督范圍,建立健全重要節(jié)假日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投訴舉報快速處理等監(jiān)管機制,實現源頭治理、綜合治理、長效治理。加大問責力度,對存在推動專項整治工作不扎實、走過場、敷衍了事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根據縣紀委《關于深入開展全縣警示教育月活動的通知》要求,更好地落實^v^^v^在浙江考察時重要講話精神,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走向縱深。全縣警示教育大會后,局黨組高度重視,召開會議研究討論相關工作,并確定專人做好部署落實。結合統(tǒng)計工作實際,制定《嘉善縣^v^警示教育活動方案》,明確活動目的,提出六個一專項活動,確保規(guī)定動作做到位,自選動作有特色。

1.收看全國統(tǒng)計部門全面從嚴治黨視頻會議。5月15日,組織全局中層以上干部職工收看全國統(tǒng)計部門全面從嚴治黨視頻會。會上,國家^v^寧吉喆局長強調,要堅持強基固穩(wěn)、堅持正風嚴肅紀,杜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要求統(tǒng)計干部強化擔當履職盡責。

2.開展一次廉政教育日活動。堅持把警示教育作為黨組織生活和干部培訓學習的一項重要內容,開展廉政教育日活動。5月19日,組織全局干部職工參觀“清廉嘉善”黨風廉政教育館。進一步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線。活動當日,召開警示教育專項會議。安排局干部職工觀看《“嘉嘉善善”清風君云端說紀》,包括“有哪些飯不能吃、不收受禮品禮金”等內容。紀檢分管領導上廉課,認真學習市、縣紀委總結的典型案例。會上,紀檢分管領導強調,統(tǒng)計干部要強化紀律意識,提升工作責任心,做到廉潔自律。

3.組織一場統(tǒng)計執(zhí)法知識培訓。5月29日,安排一次統(tǒng)計法治講座,由局法律顧問周波律師主講,題為《統(tǒng)計執(zhí)法中的風險與防范》,專家從法律條款入手,結合典型案件,重點分析近年來統(tǒng)計執(zhí)法案卷有關問題,深入淺出講解,從理論到實際操作,很好地幫助統(tǒng)計干部提高依法統(tǒng)計能力,切實加強統(tǒng)計法治隊伍建設。

4.進行一次統(tǒng)計違法案件“回頭看”。對照紀檢監(jiān)察機構案件查辦“五個一”制度要求,做深做實案件查辦“后半篇文章”,開展一次統(tǒng)計執(zhí)法案卷“回頭看”,局統(tǒng)計執(zhí)法組長、執(zhí)法持證人員參與,及時發(fā)現問題為做好下階段執(zhí)法工作打下基礎,充分發(fā)揮案件警示和教育作用,達到以案明紀、以案明鑒的目的。

5.全力配合上級統(tǒng)計巡查組開展巡查。根據《嘉興市^v^關于開展統(tǒng)計巡查的通知》(嘉統(tǒng)〔2021〕9號)文件,6月起市統(tǒng)計巡查組到嘉善開展巡查。23日,市統(tǒng)計巡查組綜合組到嘉善,通過聽匯報、查臺帳、訪基層等方式,對巡查7個方面進行檢查。縣^v^積極準備,做好自查各項工作,總體工作推進順利。

6.完善一個廉政微教育點。以“常敲廉政警鐘,促進廉政建設”為宗旨,充分發(fā)揮已有廉政文化陣地作用,完善“廉政教育廊”微教育點,積極營造廉潔統(tǒng)計工作氛圍。

通過廉政警示教育系列活動,教育引導全局干部職工校準思想之標、調整行為之舵、繃緊作風之弦、扎實制度之籠,努力營造風清氣正、廉潔統(tǒng)計的工作環(huán)境,為嘉善“雙示范”建設提供堅強的統(tǒng)計保障。

今年以來,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嚴峻形勢,嘉善縣^v^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深入貫徹落實^v^^v^在浙江考察時重要講話精神,對標對表“努力成為新時代全面展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越性的重要窗口”新目標新定位,認真審視自查,著力打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tài)。

1.堅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不斷增強黨的政治建設。局領導班子成員帶頭遵守執(zhí)行全面從嚴治黨各項規(guī)定,狠抓責任落實,嚴格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堅決執(zhí)行“三重一大”議事和決策機制。局黨組書記嚴格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抓好落實。堅決把學習貫徹^v^^v^在浙江考察時重要講話精神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首要政治任務,堅持以^v^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主線,依托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會、黨風廉政建設專題會、全縣統(tǒng)計工作研討會,讓全縣統(tǒng)計系統(tǒng)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補足精神之鈣、把穩(wěn)思想之舵,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2.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深化思想認識,不斷增強黨的組織建設。持續(xù)鞏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成果,嚴格落實《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認真落實“三會一課”、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黨內談心談話、支部主題黨日等活動,加強黨性教育管理,定期開展黨性“體檢”,推動黨內組織生活各項制度嚴肅化、規(guī)范化,切實提高黨內組織生活質量。依托學習強國、紅船黨課等平臺,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不斷提升新常態(tài)下政治素養(yǎng)和執(zhí)政能力。

3.規(guī)范權力運行,強化監(jiān)督執(zhí)紀,不斷增強黨的作風建設。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深化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狠抓紀律作風建設,從嚴加強隊伍管理監(jiān)督,持續(xù)發(fā)力推進糾治“四風”“6+3”專項工作。嚴格按照善紀發(fā)〔2021〕4號文件,在縣派駐紀檢監(jiān)察組的監(jiān)督下成立作風效能檢查小組,通過日常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全員開展崗位廉政風險排查,制定防控措施。密切關注“四風”隱形變異、改頭換面等新動向,突出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決防止“四風”問題反彈回潮,強化紀律和規(guī)矩意識,提升廉潔自律能力。

按照分管工作制定崗位目標,簽訂三方責任書,將責任逐級量化、細化,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層層傳導壓力,切實把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扛在肩上、落到實處。

5.突出職能定位,提升服務水平,不斷加強黨的自我凈化能力。認真貫徹落實^v^^v^對示范點建設和長三角一體化發(fā)展有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理解“一體化”“高質量”和“生態(tài)綠色”三個關鍵。樹立爭先進位意識,充分利用現有與青浦、吳江建立的統(tǒng)計工作合作機制基礎上,擴大數據共享、推進資源統(tǒng)籌、跨部門跨區(qū)域協作、探索建立長三角生態(tài)綠色一體化發(fā)展示范區(qū)高質量發(fā)展統(tǒng)計評價指標體系。深入學習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關于統(tǒng)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嚴格貫徹落實中央紀委《關于加強統(tǒng)計領域數字造假問題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工作的通知》和省市縣紀委有關文件精神,強化協作配合,切實防范和懲治統(tǒng)計造假、弄虛作假,堅守統(tǒng)計紅線,提升統(tǒng)計數據質量,為嘉善“雙示范”建設提供有力的統(tǒng)計保障。

1.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全面從嚴治黨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的政治責任。黨員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主體責任意識,增強對黨負責、對本單位的政治生態(tài)負責、對干部健康成長負責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決貫徹落實^v^關于全面從嚴治黨的部署要求,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把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擔負起來,從嚴要求、堅守紀律、嚴守規(guī)矩,切實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干部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

2.始終堅持把紀律和規(guī)矩挺在前面。加強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要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維護黨章黨規(guī)黨紀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特別是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確立高標準毫不動搖,守住底線一寸不讓。嚴格執(zhí)行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嚴防“四風”反彈回潮。用好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注重落細落實、抓早抓小,防微杜漸。要自覺接受派駐紀檢組的監(jiān)督和指導,支持派駐紀檢組履行監(jiān)督職責,對于違紀違規(guī)行為發(fā)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遷就、護短遮掩。

3.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筑牢思想防線。管黨治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管起,從嚴治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嚴起。要帶頭貫徹落實黨章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v^黨內監(jiān)督條例》等黨內法規(guī),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武器,切實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zhàn)斗性,進一步筑牢思想防線。加強黨內監(jiān)督,緊盯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jiān)督、失責必追究。

案件審理室工作總結篇六

在忙碌的工作中,不知不覺迎來了新的一年,在過去的20xx年里,雖沒有轟轟烈烈的戰(zhàn)果,但也算經歷了一段不*凡的考驗和磨礪?,F將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在去年一年里,我的工作性質有所改變:上半年的工作主要還是協助營運經理處理營運部日常工作和突發(fā)事件。下半年的7-9月我的工作重點主要是負責店鋪裝修,因在這段時間內各商場進入調整期,原柜位的裝修再加上新開店,共有10家店的裝修集中在8、9兩個月。其中的壓力難以想象,除了要跟商場溝通裝修和開店的各類事宜外,還要將溝通的結果和裝修細節(jié)與工程隊溝通,另外還要掌握好五金道具和其他裝修材料的制作和到位的時間。所有的環(huán)節(jié)都不能疏忽,特別是在確認裝修進場的時間上,此次中央的裝修就造成了尷尬的局面。但通過這一階段的工作,讓我有所認識:

1、不管跟誰談,談什么都先要從公司的利益出發(fā)。

2、要將各方面溝通的結果詳細記錄,以便日后核查。不管做什么都要更加仔細,想得更加周全。

3、在對店鋪進行裝修成本核算時,盡量將裝修成本將至最低,先使用庫存道具,一旦店鋪的道具用量超標時,要及時提醒區(qū)店進行調整。

4、驗收工程時還要觀察得再仔細點。十月份開始我的工作性質由營運經理助理轉向總經理秘書,這一工作需要耳聰目明,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同時要協助總經理作好各項管理并督促、檢查落實執(zhí)行情況。作為秘書,要做好工作就要首先清楚自己所處的位置;清楚自己所應具備的職責和應盡的責任,只有把“位置”認準,才能在工作中盡職盡責,不越權,不越位。在這幾個月的工作中各部門同事都給了我很大的支持。但有時在不經意間我的一個動作或一個表情會給人以誤會,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特別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在去年的工作中,我還參與了從20xx年春季開始搭配手冊和畫冊的制作工作,一開始的困難較大,一方面此項工作的部分內容是以前從未接觸過的,另一方面此次是與新的公司合作,但隨著一段時間的接觸,我對流程和對方公司的工作方式有了一定的了解,工作上相對能應付,但還需從中吸取教訓和經驗,力求做得更好。

很慶幸我找到了一份能使我快樂和充實的工作,新的一年里,我會以更加飽滿的熱情投入到工作當中。

案件審理室工作總結篇七

1、負責辦公制度的維護和管理;

2、負責辦公室各部門后勤保障;

3、負責保安、班車,食堂供應商的管理;

4、公司行政物資采購;

5、負責日常行政預算與成本控制;

6、重要客戶的接待。

行政復議工作職責21、協助各部門經理擬定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2、協助上級為其他部門提供及時有效的后勤保障工作;

3、協助上級執(zhí)行公司的培訓計劃以及有效的后勤保障工作;

5、建立各種物品、低值易耗品的登記臺賬,并隨時進行盤點,保證財產物資的完整;

6、負責員工考勤工作以及工資表核算;

8、負責收集、整理和保存人事檔案;

9、兼管庫房,出入庫登記等

10、負責和總公司以及各分公司的銜接工作;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復議工作職責3

2、負責專利、軟件著作權證書登記、商標申請等知識產權申報工作;

3、負責公司資質文件的管理及臺賬的建立、維護。

4、負責與政府相關部門、申報中介等進行對接,建立順暢的溝通渠道。

5、承擔部分總經辦的工作職能,包括公司制度流程的建設、體系認證等相關工作。

行政復議工作職責41、貫徹總部行政管理制度,落實行政管理工作;

2、負責上傳下達,協調各部門籌劃、組織、接待各類重要活動;

3、負責辦公室空間日常管理工作;

4、負責固定資產的申購、調撥、維護、報廢、管理等工作;

5、負責公司行政后勤方面成本費用管控及部門費用報銷工作;

6、印章檔案管理工作。

行政復議工作職責51、團隊建設:負責公司員工的思想溝通及其他部門溝通配合性工作。

3、公司活動:策劃組織及開展活動及員工活動,促進員工身心健康發(fā)展。

4、配合經理進行招聘工作的展開

5、和總部武漢行管對接項目上人員協調及其他人事行政配合事務

6、負責辦公室日常事務、相關行政采購工作

7、前臺協助接待客戶或供應商,辦公室環(huán)境維護工作以及裝飾改善

行政復議工作職責61、各類公文通知、函告的擬定,并監(jiān)督執(zhí)行情況;

2、各種證照(含上崗證)申請、年審、年報(指統(tǒng)計資料)、變更;

3、考勤(含加班費計算)、衛(wèi)生、水電安全巡查,車輛使用管理;

4、保管人員人事檔案資料,員工入、離職等人事辦理;

5、會議準備,來人來客接待;

案件審理室工作總結篇八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執(zhí)行流程管理

規(guī)程(試行)

目 錄

審前準備 案件審理 評議和裁判 結案、歸檔

再審立案流程管理 執(zhí)行案件流程管理 執(zhí)行實施案件 執(zhí)行復議案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_民事訴訟法》、《_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審判執(zhí)行流程管理是根據案件在審理、執(zhí)行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對立案、審理、執(zhí)行以及歸檔等全部環(huán)節(jié)進行組織、監(jiān)督、協調的綜合系統(tǒng)管理。

第三條

審判執(zhí)行流程管理包括立案流程管理、審理流程管理、再審立案流程管理、信訪接待流程管理、執(zhí)行流程管理等。

第四條

審判執(zhí)行流程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協調,并對審判執(zhí)行流程的各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督和通報。各職能部門按照分工負責、相互協作、相互監(jiān)督的要求,嚴格各項管理措施,增強流程管理的系統(tǒng)性、公開性和時效性,促進審判執(zhí)行工作公開、公正、高效、廉潔、有序地進行。

第五條 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納入各業(yè)務庭和相關人員的審判質效考核內容。

第二章 立案流程管理

第一節(jié) 立案和管轄

第六條 凡屬于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訴訟案件、執(zhí)行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庭應當在收到起訴狀、申請執(zhí)行書、執(zhí)行復議申請書以及賠償申請之日起7日內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或作其他處理。

減刑、假釋案件、行政非訴執(zhí)行案件,由立案庭先行征詢相關業(yè)務庭的意見,符合立案條件文案大全 實用標準文檔的,立案庭2日內將有關信息輸入微機,登記、編號并辦理立案手續(xù)。

第七條 立案庭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訴請,應在當日將起訴材料報本庭庭長審核,庭長于當日審批。立案庭7日內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同時將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當事人訴訟指南、開庭傳票、送達回證、訴訟費預收收據等附卷,并填寫《案件審判流程管理跟蹤表》和案件登記表。

第八條 重大、疑難、敏感、新類型案件,立案庭于7日內報分管院領導審查。

第九條 執(zhí)行實施案件立案前,立案庭應通過查詢審判管理系統(tǒng)、審核案件承辦法官簽字、調閱卷宗等方式確認當事人據以申請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十條 對下級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二審及再審案件或者國家賠償案件,應在收到上訴或者申訴材料及卷宗后5日內審查立案并將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當事人訴訟指南、開庭傳票、送達回證等交下級法院代為送達。

對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的民事、商事、行政、再審案件及指令再審案件,由立案庭收到卷宗后2日內立案并排期后于次日內移送業(yè)務庭。

第十一條 移送本院管轄的訴訟案件,立案庭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訴訟費用次日起3日內立案。

書原件及有關材料等收備齊全后15日內向有關法院轉辦委托執(zhí)行手續(xù)。

第十三條 外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執(zhí)行的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編號后的次日移送執(zhí)行局。

對于需要指定下級法院執(zhí)行的案件,由執(zhí)行局統(tǒng)一向有關法院辦理指定執(zhí)行手續(xù)。

第十四條

對下級法院不予受理、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提出上訴的案件,立案庭應在收到下級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后3日內立案,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對本院受理的一審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由立案庭審查并于30日內作出裁定。

案件移送業(yè)務庭后,在法定答辯期內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的,業(yè)務庭應在當日將案件退回立案庭進行審查并由立案庭作出裁定。應當移送的,立案庭于裁定作出后10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十六條

下級法院報請本院指定管轄的案件,立案庭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指定管轄。

管轄權爭議案件,立案庭應在受理后30日內辦理完畢。協調不成的及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本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商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相關業(yè)務庭認為應當移交下級法院審理的,應說明理由,退回立案庭,立案庭應在10日內制作法律文書并移送下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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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上訴案件中發(fā)現中級法院未經本院指定而超級別管轄的案件,立案庭應當在立案當日作出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將案件提至本院審理。

第二節(jié) 訴訟費收取

第十七條 立案庭負責核算并通知當事人預交案件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用的審批手續(xù)。

申請緩交案件受理費的,一般緩交至開庭前。對決定緩交案件受理費的,由案件承辦人負責督促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交納。開庭前不交納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申請減、免案件受理費的,立案庭自收到當事人申請后2日內,審查并合議是否符合減、免條件。不符合條件的應立即進行催收;符合條件的應于合議后2日內制作相關減、免手續(xù)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第十八條 執(zhí)行人員在案件執(zhí)結或部分執(zhí)結后、支付執(zhí)行款項前,應先行計算應扣繳的執(zhí)行費用,填寫結算通知單并向院財務部門繳納。

無執(zhí)行金額或價額的應依照相關規(guī)定按件收取。

執(zhí)行中涉及執(zhí)行標的物由技術室委托拍賣的,由執(zhí)行人員通知技術室扣繳執(zhí)行費用后,向院財務部門繳納。

第十九條

立案后至結案前,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需要補交或者退還訴訟費的,由各業(yè)務庭計核,并經本庭庭長和承辦人簽字、加蓋業(yè)務庭公章后,開具補交或者退費通知書,于3日內通知當事人到院財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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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案件的分配

第二十條 案件分配以微機隨機分案為主、各業(yè)務庭指定分案為輔的原則進行。

業(yè)務庭對合議庭審理案件的類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時按照特殊分工進行分配。

刑事案件依照分工將案件直接分配給相應刑事審判庭。

第二十一條 立案庭根據案件類型和各業(yè)務庭的職能分工,通過微機直接將案件隨機分配到各業(yè)務庭承辦人。

各業(yè)務庭庭長在收到案件的次日指定合議庭成員并向立案庭反饋,由立案庭在收到反饋信息的當日發(fā)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等相關文書。

逾期指定合議庭成員的,由微機隨機確定。第二十二條 業(yè)務庭庭長認為應當更換承辦人的,應提出理由并在微機分案系統(tǒng)中公示。

院領導、庭長、副庭長辦理案件的,可以更換微機隨機確定的承辦人。

業(yè)務庭庭長決定更換承辦人的,應在其指定合議庭成員的當日提出,逾期以微機隨機分配的承辦人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業(yè)務庭庭長可以更換承辦人:

(一)承辦人因出現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承辦人因健康、外出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需要脫產一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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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有重大影響或者案件相互之間關聯密切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更換承辦人的情形。

第四節(jié) 案件的排期

第二十四條 各業(yè)務庭審理一、二審和再審案件,均實行排期開庭,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件除外。

立案庭在合議庭成員確定后,應當即確定開庭日期、審判法庭。

第二十五條 案件排期的期限為:

(一)民事、商事、行政一審案件,在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的30日內為開庭期間;

(二)民事、商事、行政二審案件,在立案后的30日內為開庭期間;

(三)民事、商事、行政再審案件,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適用的程序,參照本條(一)、(二)項確定開庭日期。

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參照本條上述規(guī)定確定開庭日期。

第二十六條 立案庭認為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應于立案后3日內向業(yè)務庭提出書面建議。業(yè)務庭評議后認為有必要開庭的,在接到案件后的15日內與立案庭聯系安排開庭事宜。

第二十七條 不排期開庭審理的案件,也應按流程各節(jié)點的要求全部納入審判流程管理。

第二十八條 業(yè)務庭應當按照排定的日期開庭,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開庭時間的,經業(yè)務庭庭長同意后向立案庭提出另行安排法庭。變更后的開庭時間、地點,由業(yè)務庭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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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案件需要再次開庭的,一般應由業(yè)務庭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當庭宣布再次開庭時間,并將再次開庭的理由和時間送立案庭備案;不能當庭宣布的,應在休庭后的3日內,將再次開庭的理由和時間告知立案庭并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條 再次開庭的排期:

(四)其他需再次開庭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開庭時間。

第三十一條 執(zhí)行案件需要聽證的,執(zhí)行庭在作出排期決定的當日通知立案庭。

第三十二條 公開審理的案件,立案庭于開庭3日前將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的時間、地點等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 二審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再審上訴案件應在立案后10日內將案卷移送業(yè)務庭,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不排期開庭的案件應在立案后2日內將案卷移送業(yè)務庭。

第五節(jié) 文書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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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立案庭負責案件庭審前訴訟文書的送達及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法院的委托送達工作,該項工作應當由法警協助。

第三十五條 送達工作應在下列期限內完成:

(一)一審民事、商事、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后,5日內向原、被告(申請人、被申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再審申請書)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須知和訴訟須知等訴訟文書。

(二)二審案件訴訟文書的送達,由立案庭在5日內郵寄送達或者委托原審法院送達。

第三十六條 涉外、涉港、澳、臺案件需要通過外事部門送達的,由立案庭在2日內將法律文書送交外事辦公室,外事辦公室應在5日內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 采取其他方式(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送達不到當事人的,應在確定送達不能的2日內辦理公告送達手續(xù)。

第六節(jié)

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立案階段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或證據保全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情況緊急的立案庭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3日內(本市外的10日內)執(zhí)行完畢。

案件移送業(yè)務庭后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或證據保全申請的,業(yè)務庭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立案庭在7日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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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提出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立案庭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

申請人提出訴前停止侵權申請的,應當即立案并交民事審判第三庭在申請之日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48小時。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由立案庭立即執(zhí)行。

第四十條 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應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日內依法裁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并將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和有關單位。

第四十一條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提出上訴、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卷宗之前,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立案庭應在48小時內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在收取財產保全申請費后,作出裁定并執(zhí)行。

當事人不服中級法院一審判決上訴本院的案件,需要繼續(xù)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案庭在收到中級法院卷宗后的5日內作出裁定。已經進入本院業(yè)務庭審理的,各業(yè)務庭應在保全到期前7日內作出裁定并交立案庭執(zhí)行。

進入執(zhí)行程序的,由執(zhí)行局決定并執(zhí)行。解除財產保全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保全措施執(zhí)行完畢后,應當立即將保全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對有期限的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在保全期限屆滿7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續(xù)保申請。

案外人申請置換保全標的物的,由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業(yè)務庭負責審查和處理。

第七節(jié) 立案調解

第四十四條 立案調解是指在案件依法立案后至移送業(yè)務庭審理前,當事人各方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訴訟活動。

第四十五條 在各方當事人收到訴訟文書,均明確表達通過和解方式解決爭議的意愿后,立案庭應當在2日內主持當事人調解。

第四十六條 調解、撤訴的案件,立案庭應在3日內制作調解書、撤訴裁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七條 立案調解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調解不成的,應在當事人明確放棄調解意愿的次日將卷證材料轉業(yè)務庭。

第三章 審理流程管理

第一節(jié) 審前準備

第四十八條 各業(yè)務庭發(fā)現不屬于本庭審理或卷證材料不全的案件,應于當日退回立案庭。確實存在問題的,立案庭應于2日內予以糾正。

復查無誤的案件材料,各業(yè)務庭應由專人負責登記并于當日移交審判長。

第四十九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閱卷,并制作閱卷筆錄。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承辦人應在提交合議前閱卷,并制作閱卷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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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合議庭成員應在開庭前閱看主要卷宗材料。對于重大、疑難、復雜、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成員應當閱看全部案卷材料,必要時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第五十一條

對于案情復雜、事實爭議較大,或者當事人在二審中提交大量新證據的,承辦人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在開庭前進行證據交換,形成筆錄,并向合議庭匯報。

第五十二條 開庭前,審判長應當視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庭前合議,并在庭前確定審理方案,明確合議庭成員分工,初步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和庭審中需重點調查的問題。

第五十三條

依法應當指定辯護人的刑事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3日內核實被告人是否已經委托辯護人,沒有委托的,應當在7日內為其辦理指定辯護人的相關手續(xù)。

決定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10日前通知檢察院及辯護人閱卷,準備開庭,并于開庭3日前進行公告,同時通知訴訟參與人出庭。檢察院借閱及歸還卷宗時承辦人應填寫借卷登記表并注明時間。

對于檢察人員、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鑒定、重新鑒定的申請,合議庭應在3日內進行評議并作出決定,需要鑒定的應于次日交本院技術室。

第五十四條

國家賠償案件,自立案庭將案件交賠償委員會后,賠償委員會應在2日內確定合議庭成員及承辦人。是否需要聽證,由合議庭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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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國家賠償案件決定聽證的,承辦人應于聽證前10日內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通知書;公開聽證的案件,應于聽證前3日內將聽證參加人的姓名、案由、聽證的時間和地點予以公告。

第二節(jié) 案件審理

第五十六條 對于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下列申請,合議庭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一)申請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案外人申請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訴;

(三)申請證據保全;

(四)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五)申請先予執(zhí)行;

(六)申請鑒定、評估、審計、審價;(七)申請法院對財產、證據繼續(xù)查封或凍結,或申請解除、變更上述保全措施。

作出不準予決定的,承辦人應當在決定作出當日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七條 經審查,同意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受理被告反訴的,承辦人應當在決定作出的2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立案庭辦理手續(xù)。立案庭應當在收到材料后2日內辦理完畢,并移交業(yè)務庭。

辦人在合議后1日內擬稿,審判長審核、分管副院長或授權庭長簽發(fā)后,2日內交相關業(yè)務庭執(zhí)行。

第五十九條 如有特殊情況需變更開庭時間的,合議庭應在開庭3日前報請庭長決定。決定變更的,應在當日將變更信息告知立案庭。立案庭應當在2日內另行排期開庭。

第六十條

準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的,應立即調查收集證據。調查地點在本省內的,在5日內進行。調查地點在本省外的,在10日內進行。

第六十一條 開庭審理過程中如發(fā)生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員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行為,合議庭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立即暫停審理,同時報告庭長并將情況記入開庭筆錄。

第六十二條 承辦人應在最后一次庭審結束3日內制作審理報告。

第三節(jié) 評議和裁判

第六十三條 承辦人應在審理報告制作完成后2日內提請合議庭評議。合議庭評議后,如需再行調查或通知當事人舉證的,應在3日內進行。調查或舉證結束后5日內,根據情況由合議庭成員或承辦人主持進行質證,質證后5日內提交合議庭評議。

第六十四條

當庭調解的,應將調解內容記入筆錄,庭后3日內制作調解書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明確表示同意庭后調解的,應在庭后5日內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在3日內制作調解書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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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承辦人在合議庭評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之日起3日內制作裁判文書,庭長、副庭長應在接到裁判文書后2日內審核或簽發(fā),分管副院長應在接到裁判文書后3日內簽發(fā)。

第六十六條 需業(yè)務庭審判長聯席會議擴大研究的案件,應當由合議庭在形成評議意見后5日內提交。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案件應制作筆錄,并由參加人員簽名。

第六十七條 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當在5日內完成起草提請報告、庭長審核、分管副院長簽發(fā)、報送審判管理辦公室四項工作。

審判委員會應當在1個月內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當庭宣判的案件,民事、商事、行政、國家賠償案件業(yè)務庭應在宣判后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刑事案件業(yè)務庭應在宣判后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

定期宣判的案件,業(yè)務庭應當在文書簽發(fā)以后10日內進行宣判。

需郵寄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的,業(yè)務庭應當在裁判文書簽發(fā)之日起10日內送達;需委托送達的,業(yè)務庭應當在裁判文書簽發(fā)之日起10日內完成委托工作;需公告送達的,業(yè)務庭應當在裁判文書簽發(fā)之日起10日內轉立案庭辦理;涉外、涉港、澳、臺判決、裁定,需通過外事部門送達的,業(yè)務庭應在裁判文書簽發(fā)之日起10日內交外事部門辦理。

第四節(jié) 結案、歸檔

第六十九條 流程管理的結案日期以歸檔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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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裁判文書發(fā)出后3日內,各承辦書記員負責訴訟材料的整理,由承辦人負責核查,交審判長核定后,書記員裝訂卷宗。

第七十一條

各業(yè)務庭應及時將卷宗交檔案室歸檔、結案。檔案室收到卷宗辦理歸檔手續(xù)后,出具《歸檔結案單》。

第七十二條

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函的部門應在2日內將調卷函交立案庭,立案庭于5日內從檔案室借出卷宗,并負責將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三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刑事案件,由相關刑事審判庭辦理移送手續(xù)。

第七十四條

不服本院一審裁判的案件,由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xù)將卷宗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條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回卷宗的部門,在收到卷宗2日內將卷宗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在5日內登記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結果報審判管理辦公室,并辦理歸檔手續(xù)。

第七十六條

應當退回下級法院的卷宗,由業(yè)務庭在結案后5日內,將卷宗退回中級法院立案庭。

第四章 再審立案流程管理

第七十七條 再審立案庭應當在收到申請人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對申請人的再審請求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

人再審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當事人寄出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及相關訴訟材料。

第七十九條 再審立案庭案件分配采取循環(huán)分案方式。

第八十條 承辦人接受案件后,應及時審查,需要調取下級法院卷宗的,應在5日內提交合議庭研究。

第八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應在45日內審查完畢并提交合議庭研究。

第八十二條 案件處理結果一經確定,承辦人應在5日內將訴訟文書制作完畢,并送庭長簽發(fā)。庭長應在2日內簽發(fā),書記員應于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

第八十三條 對提審的案件,送達回證或郵遞回執(zhí)寄回本院后,書記員應及時填寫《再審案件卷宗移送表》,5日內將案件移送立案庭進入再審程序。

第八十四條 對指令再審、調解、撤訴或駁回申請的案件,送達回證或郵遞回執(zhí)寄回本院后,承辦人應在5日內整理好案件材料,交書記員裝訂卷宗,同時退回調取的一、二審案件卷宗。

第五章 執(zhí)行案件流程管理

第一節(jié)執(zhí)行實施案件

第八十五條 執(zhí)行庭收到立案庭移轉的執(zhí)行案件后,應當在3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記;

(二)確定承辦人或執(zhí)行組并同時告知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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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被執(zhí)行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立即采取執(zhí)行措施。

第八十六條 執(zhí)行人員應當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財產調查,對查到的財產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能夠在本環(huán)節(jié)執(zhí)行結案的,及時結案。第八十七條 申請執(zhí)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執(zhí)行員應當在3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

第八十八條 財產調查包括調查被執(zhí)行人收入、存款、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機器設備、產品、股份及其他投資權益、知識產權、債權、有價證券等情況。執(zhí)行員應當于財產調查結束后3日內,將調查結果逐項書面告知申請執(zhí)行人。

確認被執(zhí)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執(zhí)行員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逐項向申請執(zhí)行人作出說明。

第八十九條 調查確實的財產線索不能即時辦理財產控制手續(xù)的,應當自獲得確實的財產信息之日起3日內對查實的財產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十條 財產調查期間,被執(zhí)行人自動履行全部債務的,應當在10日內辦理結案手續(xù),已經控制財產的應當立即解除財產控制措施。

會關于被執(zhí)行人信息的調查;對勞動管理部門關于被執(zhí)行人務工信息的調查;對戶籍登記部門關于被執(zhí)行人戶籍信息的調查。必要時,應當委托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zhí)行人。

以上調查,應當在調查的同時形成調查筆錄。確實難以在調查的同時制作調查筆錄的,應當在當日形成工作記錄。

第九十二條 確認被執(zhí)行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應當至少完成以下調查:對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財產情況的調查;向有關金融機構查詢銀行存款;向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地產登記;向法人登記機關查詢公司、企業(yè)設立、股權等情況;向有關車管部門查詢車輛登記等。

以上調查,應當在調查的同時形成調查筆錄。確實難以在調查的同時制作調查筆錄的,應當在當日形成工作記錄。

第九十三條 申請執(zhí)行人提出財產調查情況不全面或不真實,要求繼續(xù)調查的,執(zhí)行員應當書面說明情況。必要時,應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補充調查。

調查期滿后又發(fā)現新的財產線索的,應當隨時進行調查。

第九十四條 申請執(zhí)行人因執(zhí)行員調查不力要求更換執(zhí)行員的,執(zhí)行庭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準許。更換執(zhí)行員的,應同時告知立案庭。

第九十五條 執(zhí)行員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在每次調查后的次日內錄入執(zhí)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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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對被執(zhí)行人財產的調查情況和執(zhí)行日志,應當允許申請執(zhí)行人通過執(zhí)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tǒng)或執(zhí)行卷宗進行查詢。

第九十七條 執(zhí)行員應當最遲在財產調查期滿時將案件轉到財產變現流程。

第九十八條 30日期滿時,執(zhí)行員窮盡了調查手段仍未查找到執(zhí)行線索,須報經執(zhí)行庭長審核確認。執(zhí)行庭長應當在5日內完成審核。

執(zhí)行庭長認為沒有窮盡調查手段的,應當責成執(zhí)行員繼續(xù)調查。

第九十九條 被執(zhí)行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雙方當事人亦不能達成和解,符合結案條件的,執(zhí)行員應當在15日內辦理結案審核手續(xù)。

執(zhí)行局長在收到結案審核材料后,應在3日內審核完畢。執(zhí)行局長認為不符合結案標準的,應當即責令執(zhí)行員補充調查。

第一百條 保全凍結的款項,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可直接扣劃。

第一百零一條 執(zhí)行調查中凍結的款項,應當至遲自凍結之日起1個月內扣劃到法院執(zhí)行款賬戶或申請執(zhí)行人賬戶。

第一百零二條 被執(zhí)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現金或票據的,執(zhí)行人員應當立即會同被執(zhí)行人將現金或者票據交院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出具收款憑據。

第一百零三條 執(zhí)行中確需執(zhí)行人員直接代收現金或者票據的,應當不少于兩名執(zhí)行人員在場,即時向付款人出具收據,將收款情況記入筆錄并由付款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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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應當在回院后1個工作日內移交本院財務部門或將有關款項繳入執(zhí)行款專戶。

第一百零四條 執(zhí)行款到賬次日,財務部門應當將到賬情況告知執(zhí)行庭,執(zhí)行庭應當在5日內將收款時間和數額等有關情況告知案件當事人。

第一百零五條 執(zhí)行款到賬后,應當在1個月內核算執(zhí)行費用和執(zhí)行款,并及時通知申請執(zhí)行人辦理取款手續(xù)。需要延期劃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說明原因并報分管副院長審查批準。

第一百零六條 執(zhí)行款專戶的款項需要支付時,執(zhí)行人員應當填報有關支付案款審批表并附以下材料,報經執(zhí)行局長或分管院領導審批后,交由財務部門辦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書、立案審批表;(二)款項到賬的證明;

(三)申請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收的,應當向法院出具特別授權委托書;

(四)已扣繳或應當扣繳的票據或說明。 第一百零七條 向當事人交付執(zhí)行款時,應當同時收取和審核當事人出具的收款憑據。

第一百零八條 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后,應當即將財產返還當事人或案外人。

第一百零九條 對于需要變現的財產,在收到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后,執(zhí)行庭應當在10日內辦理完畢委托評估、拍賣手續(xù)。

第一百一十條 執(zhí)行款的到賬情況、分配情況,應在5日內錄入執(zhí)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允許申請執(zhí)行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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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條 不能及時向申請執(zhí)行人發(fā)放執(zhí)行款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執(zhí)行人的請求后2日內書面向申請執(zhí)行人說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二條 執(zhí)行依據確定履行的特定行為可以代替履行的,應當自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0日內雇傭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代為履行。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遲延履行金應當責令被執(zhí)行人在10日內支付。拒不支付的,轉化為對被執(zhí)行人財產的執(zhí)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條 執(zhí)行依據確定履行的特定行為不可代替履行的,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除應當責令被執(zhí)行人在10日內支付遲延履行金外,還應當在60日內依法對被執(zhí)行人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支付遲延履行金的,轉化為對被執(zhí)行人財產的執(zhí)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條 執(zhí)行依據確定交付特定物的,應當自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45日內強制交付該特定物。需要清點數量、勘驗場地的,應當在執(zhí)行通知書限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強制交付。

需要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應當同時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送達辦理過戶登記的協助執(zhí)行法律手續(xù)。

第一百一十五條 執(zhí)行依據確定交付的特定物滅失或者已經被合法轉讓的,執(zhí)行員應當自確定上述事實之日起10日內,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評估。評估結論應當在3日內送達被執(zhí)行人。

被執(zhí)行人對估價結論無異議或者異議被駁回的,應當在10日內轉化為對金錢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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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條 執(zhí)行依據確定交付種類物的,應當自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0日內,按照執(zhí)行依據確定的數量和質量將種類物自被執(zhí)行人處交付申請執(zhí)行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能按照執(zhí)行依據所確定的數量和質量執(zhí)行種類物的,執(zhí)行員應當自確定上述事實之日起10日內,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評估。評估結論應當在3日內送達被執(zhí)行人。

被執(zhí)行人對估價結論無異議或者異議被駁回的,應當在10日內轉化為對金錢的執(zhí)行。

第一百一十八條 審查處理執(zhí)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駁回案外人異議的,應當在送達裁定的同時告知案外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案外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級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駁回案外人異議后,案外人不提起訴訟向本院申訴的,由執(zhí)行局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需要立案監(jiān)督的,應由執(zhí)行局統(tǒng)一立案編號,按執(zhí)行申訴案件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申請復議的,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報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符合法定結案條件的,應當于結案文書審簽后10日內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結案通知書或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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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 書記員應當在結案后1個月內訂卷歸檔。

第二節(jié)執(zhí)行復議案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下級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130條的規(guī)定提請復議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據《_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的案件,由立案庭統(tǒng)一立案編號。

第一百二十四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于事實清楚的復議案件,承辦人可以進行書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提交合議庭研究;對于案情復雜需要聽證的案件,合議庭應及時組織聽證。

合議庭應當在聽證結束后2日內進行評議。第一百二十六條 合議庭評議認為需改變或糾正執(zhí)行法院執(zhí)行行為的,應在評議后5日內完成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的報告。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下級法院提請復議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意見與原處理意見不一致的,合議庭應在評議后5日內完成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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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條

審判委員會決議或合議庭決議形成后,承辦人應當在2日內擬制裁定書,庭長應在收到裁定書后2日內審核或簽發(fā),執(zhí)行局長或分管副院長應在接到裁定書后3日內簽發(fā)。

第一百二十九條

復議案件審查完畢后,承辦人應當于裁定書簽發(fā)后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

第一百三十條

書記員應當在結案后1個月內訂卷歸檔。

第三節(jié)執(zhí)行申訴案件

第一百三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因對下級法院已經實施完畢的執(zhí)行行為不服到本院申訴,本院審查認為需要立案監(jiān)督的,應由執(zhí)行局統(tǒng)一立案編號。

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辦人接到案件后,應在5日內完成對申訴材料的審查。如有必要,承辦人可以調取原執(zhí)行卷宗,也可以要求執(zhí)行法院在規(guī)定期限內寫出報告。

第一百三十三條

執(zhí)行申訴案件一般應在3個月內辦結。如需要延長,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于需要糾正下級法院執(zhí)行行為的案件,合議庭應在評議后5日內完成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的報告。

第一百三十五條

審判委員會決議或合議庭決議形成后,承辦人應當在2日內擬制法律文書。庭長應在收到法律文書后2日內審核或簽發(fā),執(zhí)行局長或分管副院長應在接到法律文書后3日內簽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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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條

執(zhí)行申訴案件審查完畢,承辦人應在結案文書簽發(fā)后10日內將裁定書或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七條

書記員應在結案后1個月內訂卷歸檔。

第四節(jié)督促執(zhí)行案件

第一百三十八條

申請執(zhí)行人反映下級法院執(zhí)行不力,請求本院監(jiān)督執(zhí)行、提級執(zhí)行、更換執(zhí)行法院的,應由執(zhí)行局統(tǒng)一立案編號。

第一百三十九條

承辦人收到案件后,應在5日內制作審查筆錄,發(fā)出督促執(zhí)行令或督辦函,限期執(zhí)行法院執(zhí)結案件或完成某一執(zhí)行行為。

第一百四十條

督辦案件一般應在3個月內辦結。如需延長,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一百四十一條

經督促執(zhí)行,案件取得實質性進展,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依法結案:

(一)已經執(zhí)行完畢;

(二)申請執(zhí)行人和被執(zhí)行人達成和解協議;(三)辦理了提級或指定執(zhí)行手續(xù);

(四)被執(zhí)行人確無履行能力,執(zhí)行法院下達了終結執(zhí)行裁定;

(五)其他可以結案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條

督促執(zhí)行案件結案后,承辦人應在結案文書簽發(fā)后10日內將裁定書或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一百四十三條

承辦人或書記員應在結案后1個月內訂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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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協調案件 實用標準文檔

第一百四十四條

省內法院之間、其他省(市、自治區(qū))法院與省內法院之間因執(zhí)行行為發(fā)生沖突,經沖突法院之間協調未果,按規(guī)定程序需要本院予以協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協調的案件,由執(zhí)行局統(tǒng)一立案編號。

第一百四十五條

承辦人接收案件后,應在7日內審查有關材料,明確爭議的焦點問題,提出協調處理意見,提交合議庭研究。

第一百四十六條

需要與外?。ㄊ小⒆灾螀^(qū))法院協調的,承辦人收到案件后,應在7日內擬制協調函。

第一百四十七條

經協調,沖突法院之間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及時制作協調紀要。

第一百四十八條

與外省(市、自治區(qū))法院協調未果的,應及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

第一百四十九條

轄區(qū)內協調案件一般應在1個月內結案;與外?。ㄊ?、自治區(qū))法院協調案件一般應在3個月內結案。

第一百五十條

承辦人或書記員應在形成協調紀要或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后1個月內訂卷歸檔。

第六章 信訪接待流程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條 立案庭是信訪接待的管理部門,負責日常來信處理和來訪接待工作,負責對全院信訪工作進行協調。

情況回復來信人,同時將來信情況輸入微機。立案庭每季度將信訪材料裝訂成冊存檔。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于來信,立案庭登記后根據其內容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一)對于可由立案庭直接處理的一般信件,由立案庭處理;

(二)對于應屬本院其他部門處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于不屬本院處理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內將信件轉交其他單位;

(四)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有關單位交辦的并且提出答復要求的信件,立案庭接信后3日內分類轉處督辦,承辦部門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照交辦要求辦理完畢,并報立案庭答復有關單位和來信人。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于來訪,立案庭應一訪一記,根據來訪內容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三)對于檢舉本院干警違法違紀或反映審判作風問題的來訪,立案庭應及時轉交本院紀檢_門接待處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 立案庭對全院的信訪接待工作情況實行月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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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審限管理

第一節(jié) 各類案件的審限

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各類案件的審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至歸檔結案之日止。

案件實際審理天數超過法定審限的為超審限,但是在法定審限屆滿前按本規(guī)定辦理審限延長、中止和不計入審限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條 各類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一)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本院院長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等有關程序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判的,有關審理期限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期限執(zhí)行。

(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商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審理民事、商事二審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和涉港、澳、臺民事、商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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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審理第二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2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審理涉外、涉港、澳、臺行政案件,審理期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guī)定辦理。

(四)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由本院再審的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zhí)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

(五)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六)執(zhí)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zhí)結,非訴執(zhí)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zhí)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委托執(zhí)行的案件,執(zhí)行局應當在立案后1個月內辦理完指定執(zhí)行手續(xù)。

(七)減刑、假釋案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八)刑事申訴案件的審查期限為3個月,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本院院長批準。

可以延長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九)各類不服第一審民事裁定、商事裁定、行政裁定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

(十)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審理期限為2個月;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如決定予以承認和執(zhí)行的,審理期限為2個月,決定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的,應在2個月內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十一)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第一百五十八條 立案庭應在立案時將案件審限計算時間進行登記、輸入微機。審判管理辦公室據此對各類案件的審限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節(jié) 審限變更

第一百五十九條 合議庭應當嚴格依照審限合理安排各項審判事務,在審限內盡快審理、裁判,提高辦案效率。

第一百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審理(執(zhí)行):

(一)刑事案件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的。

(二)民事、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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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三)行政案件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本案必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四)執(zhí)行案件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zhí)行的;

2、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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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zhí)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zhí)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10、其他應當中止執(zhí)行的情形。(五)國家賠償案件

1、作為賠償請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請求賠償的;

2、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需要等待權利承受人表明是否請求賠償的;

4、其他需要中止審理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審(執(zhí))限內難以結案的,可以延長審(執(zhí))限:

(一)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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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2、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集團訴訟等需要做調解工作的;

1、案情疑難、復雜的案件;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或矛盾易激化,需要做協調工作的案件;

3、重大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4、其他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案件。(四)執(zhí)行、國家賠償等案件,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審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 下列期限應從審(執(zhí))限中扣除:

(一)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需要延期審理的期間:

1、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本院決定延期審理的時間;

2、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決定延期審理的時間;

3、公訴人發(fā)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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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訴、抗訴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二審法院需要調查核實,決定延期審理的時間;

(二)對被告人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需要查證核實的時間;

(三)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或者其他鑒定的時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再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時間;

(五)民事、商事、行政、執(zhí)行案件公告、鑒定的時間。

(六)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的時間;

(八)申請調查新的證據和申請調查令的時間;

(九)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以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后給予答辯、舉證的時間;

(十)中止訴訟(審理)或執(zhí)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zhí)行的時間;

(十一)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或者提供執(zhí)行擔保后,執(zhí)行法院決定暫緩執(zhí)行的時間;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審理、暫緩執(zhí)行的時間;

(十三)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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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民事、商事案件需要做調解、和解工作申請扣除審限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

(十六)涉外民事、商事案件審限的扣除,依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涉港、澳、臺民事、商事案件參照該辦法辦理。

(十七)報最高人民法院請示的時間;

(十八)需要補充調取相關案件卷宗的時間。 第一百六十三條 刑事公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7日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本院院長或分管副院長提出申請。

民事、商事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本院院長或分管副院長提出申請,需要第二次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民事、商事案件應當根據所適用的一審或二審程序辦理審限延長手續(xù)。

行政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行政再審案件應當根據所適用的一審或二審程序辦理審限延長手續(xù)。

國家賠償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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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條 需要院長、庭長批準中止、延長、扣除辦案期限的,院長、庭長應當在審限屆滿前批準或者決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業(yè)務庭應當在審限屆滿2日前,將審限變更審批表送審判管理辦公室,辦理審限變更手續(xù)。

對未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案件,凡未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中止、延長、扣除審限手續(xù)的,按超審限處理。

第三節(jié) 審限督查

第一百六十六條 審判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審限、執(zhí)限屆滿前的催辦制度,對臨近審限的案件,應及時催辦,督促業(yè)務庭盡快審理。

審判管理辦公室建立審限、執(zhí)限定期檢查通報制度,定期對各業(yè)務庭審限、執(zhí)限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通報。

第一百六十七條 承辦人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分。

承辦人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達后,故意拖延不予送達的,參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分。

第八章 附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本規(guī)程由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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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條 本規(guī)程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本院其他規(guī)定與本規(guī)程不一致的,按本規(guī)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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