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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借貸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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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借貸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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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yōu)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篇一

貸款人、抵押權人(丙方): 地址:

鑒于委托人(下略為“乙方”)委托貸款人(下略為“丙方”)發(fā)放委托貸款,乙方與丙方于 年 月 日簽署了委托貸款委托協議

[編號: ](下略為“委托協議”),借款人 (下略為“借款人”)與丙方也于 年 月 日簽署了委托貸款合同[編號: ]。為保障乙方、丙方債權的實現,并作為借款人在委托貸款合同項下提款的一項先決條件,抵押人(下略為“甲方”)愿意向乙方的受托人丙方提供抵押擔?!,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遵守。

一、本合同項下被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委托貸款合同由丙方向借款人提供的 (幣種)最高限額為(大寫) 元整的委托貸款,委托貸款到期日為 年 月 日,本合同所稱“到期”、“屆滿”,包括丙方根據乙方書面通知要求而宣布委托貸款提前到期的情形。抵押人在此承認借款人所欠委托貸款本金、利息的有效證據以貸款人按業(yè)務操作規(guī)定出具的會計憑證為準。

二、本合同項下抵押人的抵押擔保范圍為借款人在委托貸款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委托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甲方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財產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清單載明,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甲方承諾:

(一)甲方向乙方和丙方作出的陳述和保證于簽字時作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持續(xù)有效。

(二)保證對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不存在任何影響抵押權實現的其他權利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稅款、工程價款等)

(三)在抵押期間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并負責維修、保養(yǎng),保證抵押財產的完好無損。乙方和丙方如需對抵押財產的狀況進行了解,甲方應給予合作。

(四)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下列抵押物的物權證書文件交丙方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1) (2) (3)

(4) (5) (6)

(五)對乙方和丙方要求保險的抵押物,如需辦理保險,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前辦妥抵押財產保險手續(xù)并保證到期續(xù)保。

(六)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擔全部費用。

五、抵押期間,由于甲方及任何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抵押物價值減少情況發(fā)生后三十天內通知乙方,根據甲乙雙方協議向丙方增補與減少價值相當的財產抵押或有效擔保。

六、在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抵押物如發(fā)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或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的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按第 種方式操作(訂立合同時選擇)。

(一)存入乙方指定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七、在抵押期間,甲方出租抵押物應征得乙方同意。

八、在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按第 種方式處理(訂立合同時選擇)。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和丙方:

(一)經營機制發(fā)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訴訟;

(三)抵押物的權利發(fā)生爭議;

(四)破產、歇業(yè)、解散、被停業(yè)整頓、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撤銷。

(五)法人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員發(fā)生變更。

甲方有前款(一)的情形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和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應在事后七日內通知乙方和丙方。

十、甲方違反前述四、五、七、九款約定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如發(fā)生依據委托貸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足額清償,乙方有權委托丙方提前處置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

十二、委托貸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清償債務,丙方有權根據乙方的委托代理拍賣、變賣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或經甲、乙雙方協商以抵押物折價實現抵押權。

十三、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任何有關本合同的爭議均受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四、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五、本合同自三方當事人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簽約三方各執(zhí)一份,登記部門一份,各份效力相同;副本數份備查。

叁方簽署:

在簽署本合同時,叁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所有條款均無疑義并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抵押人住所: 抵押人:(公章) 基本賬戶開戶行: 賬 號:

電 話: 法定代表人

傳 真: 郵政編碼:

委托人住所: 電 話: 傳 真:

郵政編碼:

抵押權人住所: 電 話: 傳 真:

郵政編碼: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篇二

受托人(以下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為有效地運用其自有資金,委托乙方向 (以下稱借款人)發(fā)放委托貸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幣種) 資金(大寫) 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貸款程序向借款人發(fā)放和收回。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貸款,應在乙方營業(yè)部門開立委托貸款基金專戶,并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將自有(幣種) 資金(大寫) 整一次存入專戶。甲方委托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委托貸款基金存款總額。

第三條 委托貸款的對象、項目、金額、種類、用途、期限、利率、提款、還款計劃,均由甲方在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根據具體情況在《委托貸款通知單》中確定。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在對借款人發(fā)放委托貸款時,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貸款通知單》。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貸款通知單》及所附資料后,經審查與本合同約定的各條款一致,應按《委托貸款通知單》的要求發(fā)放委托貸款。

第五條 乙方向借款人發(fā)放委托貸款前,應和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并應在《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內將合同副本 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條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時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貸款基金;貸款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對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方式、擔保人和抵押財產由甲方審定,并具體在《委托貸款通知單》中確定。

第八條 借款人不按《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和歸還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據銀行有關規(guī)定對借款人進行必要制裁。

第九條 乙方對甲方“委托貸款基金專戶”的余額按月息 ‰計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貸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 結息。乙方應在收取利息后 日內將貸款利息劃入甲方帳戶。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調整利率,甲方應向乙方提交《委托貸款利率調整通知單》,乙方根據通知單要求辦理利率調整手續(xù)。乙方發(fā)放委托貸款,按貸款余額的月 ‰向 收取手續(xù)費。手續(xù)費的支付方式雙方約定如下:

第十條 乙方在每次收回貸款后 個營業(yè)日內,應將貸款如數劃入甲方帳戶。

第十一條 委托貸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歸還,均應憑甲方的書面通知才能辦理。

第十二條 委托貸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貸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貸款項目。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如期將約定的資金存入“委托貸款基金專戶”,或超出“委托貸款基金專戶”存款總額要求發(fā)放委托貸款,或者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約定未向乙方提交有關資料,甲、乙雙方又未達成變更上述條款的協議的,乙方可拒絕發(fā)放委托貸款,并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貸款通知單》中確定的貸款對象和貸款項目發(fā)放委托貸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并可視情況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貸款基金,造成貸款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還款,應向甲方支付延期貸款余額或提前收回貸款數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貸款。

4.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約定如下: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金融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貸款基金全部提取時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委托貸款通知單》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篇三

一、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于委托貸款業(yè)務合同相關規(guī)定

(一)借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fā)布,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第2條第1款規(guī)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繳納印花稅。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借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稅。

(二)代理類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第14條規(guī)定: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三)委托金融單位貸款的,金融單位和借款單位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稅發(fā)[1991]155號第6條規(guī)定: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guī)定貼花。但此款專門針對財政等部門的委托貸款,不具有可擴展性。

二、地方法規(guī)對委托貸款業(yè)務征收印花稅的相關規(guī)定

目前,僅部分地方對金融機構委托貸款是否繳納印花稅進行了明文規(guī)定。如《關于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托貸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1]121號)中明確:經請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同意,現對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托貸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作如下規(guī)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貸款合同(協議),均屬金融機構與借款單位簽訂的借款憑證。根據國家稅務局國稅發(fā)[1991]155號文件第6條的規(guī)定,應當由銀行和借款單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憑證貼花,其他簽約人不貼花。

二是銀行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貸款協議書,則應作為僅明確委托、代理關系的憑證,按照國家稅務局國稅發(fā)[1991]155號文第14條的規(guī)定,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條、第2條從1991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原市稅務局滬稅地[1989]66號文第4條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

原市稅務局滬稅地[1989]66號文《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主管部門委托銀行辦理的借款業(yè)務,銀行只收取手續(xù)費,并不承擔借貸責任的委托貸款,可暫不貼花。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稅對委托貸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稅改為征收,而且明確規(guī)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需要繳納,委托人不需要繳納。但是此類文件只適用于當地,可以作為參考,并不能進行全國推廣。

三、委托貸款業(yè)務繳納印花稅現狀

(一)委托貸款合同簽訂形式

因為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委托貸款業(yè)務必須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協議。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協議)主要有三種形式:

1.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據協議書內容簽訂兩方《委托貸款合同》。

2.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據協議書內容簽訂三方《委托貸款合同》。

3.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簽訂《委托貸款合同》。

對于第一種情況,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協議書屬于委托代理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受托人與借款人簽訂兩方《委托貸款合同》,符合國稅發(fā)[1991]155號第6條規(guī)定,應繳納印花稅。

對于第二種情況,同上所述,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代理協議不用繳納印花稅,下面重點對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進行分析。

(二)三方《委托貸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分析

委托人、銀行與借款人三方簽訂協議,由于該協議規(guī)定了委托的內容同時又規(guī)定了借款的內容,那么合同既明確了委托、代理關系,又約定了借款金額、利率、期限等貸款信息。根據合同實質所載事項,明確委托、代理關系合同雙方不用繳納印花稅,約定貸款金額、利率等信息的合同雙方應繳納印花稅。但委托貸款實質是民間借貸,銀行只是作為受托人,收取業(yè)務手續(xù)費,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借款合同的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非金融性質的企業(yè)或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所以委托貸款三方合同中,銀行作為受托人,在協議簽訂形式上滿足印花稅繳納范圍,而實質上銀行不在印花稅繳納范圍,只是起代理作用。但是從滬稅地[1991]121號文規(guī)定上看,稅務部門在征收印花稅過程中,更注重委托貸款合同簽訂形式繳納范圍。按照此文規(guī)定,三方委托貸款合同中,銀行和借款人均應按照貸款金額全額繳納印花稅,委托方不用貼花。

(三)現狀分析

目前,各家金融機構對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大部分未繳納印花稅。比較特殊的是,對于個人公積金委托貸款,有些金融機構的做法是由擔保方繳納印花稅,然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guī)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zhí)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zhí)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由此可見,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此種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

存在上述現象的原因在于,當地稅務部門未進行明文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也未明確,存在盲點。

四、風險分析及建議

從上述來看,三方委托貸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法律法規(guī)未明文規(guī)定需要繳納印花稅,而個別地方稅務部門對此規(guī)定也不明晰,如果不繳納,不能確定是否會形成納稅風險。因此,建議金融機構攜帶三方委托貸款合同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取得明確的答復,辦理委托貸款業(yè)務時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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