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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管理制度篇一
1、 職工健身房系我局員工業(yè)余時間健身鍛煉場所,原則上僅限本局人員使用,不對外開放。
2、 物業(yè)服務中心負責職工健身房的日常管理工作,重點做好健身房內電氣設備、器械保養(yǎng),用電安全、消防及夜間巡視工作,非開放時間或無人鍛煉時,確保關閉健身房電源開關和門窗。
3、 職工健身房開放時間:
工作日:12:15——14:1518:00——21:00
節(jié)假日:14:00——18:00
4、 健身前請先了解健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使用前檢查健身器械,如發(fā)現(xiàn)問題請及時聯(lián)系物業(yè)服務人員。
5、 保持室內衛(wèi)生、整潔。嚴禁吸煙,或進行明火操作,嚴禁攜帶其它發(fā)熱電器進入。
6、 進入健身房須著運動鞋、軟底鞋,健身前必須進行充分熱身,以免造成身體傷害。禁止穿高跟鞋和帶釘?shù)男M入,應盡量減少或避免健身器材與地面的撞擊,以防損壞器材和地面。
7、 健身器械和用具應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嚴禁挪動健身器材等室內設施,或擅自外借使用或據(jù)為己用。
8、 在開展活動時,對自身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負責。不與人打斗、追跑,不違規(guī)操作器械,不盲目加大運動量和運動幅度(使用通電有氧健身器械時,連續(xù)運動時間不應超過30分鐘),在進行自由配重鍛煉時,應有旁人保護,預防身體傷害和器械磕碰傷害。
9、 運動完畢,務必將各種器械回歸原位,離開時應清點好隨身所帶物品。
健身房管理制度篇二
為了促進科學健身,防止造成人員意外傷害,保障設備和器材完好率,提高設備和器材的使用率,特制定制度。
1、在健身房健身的人員務必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
2、學習和掌握各種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功能及保養(yǎng)常識,按說明正確使用健身器械,不得違規(guī)操作,不得隨意玩弄器材,以免造成傷害。
3、進入健身房應注意著裝,以運動服、運動鞋、旅游鞋、軟底鞋為主。
4、活動前請做熱身運動,活動中請勿與他人交談,以免影響鍛煉效果及受傷。
5、如有技術問題請咨詢管理人員,切勿自行操作,以免運動傷害。
6、發(fā)現(xiàn)器材故障及時通知管理人員,并立即停止操作。
7、未經(jīng)允許,禁止將健身器材拿(推)到室外或任意挪動,以免損壞或丟失器材。
8、健身房內禁止吸煙,嚴禁酒后進入健身房進行鍛煉。
9、十二歲以下兒童進入健身房,應有成人陪同。
10、健身房僅供本單位人員進入或使用健身器材。健身房管理制度。
11、如違反以上管理制度,自行進行鍛煉者,造成不良后果,職責自負。
健身房管理制度篇三
為了促進科學健身,防止造成人員意外傷害,保障設備和器材完好率,提高設備和器材的使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1、在健身房健身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
2、本健身房僅對會員開放,非會員不得隨意進入。
3、進入健身房應注意著裝,以運動服、運動鞋、旅游鞋、軟底鞋為主。
4、活動前請做熱身運動,活動中請勿與他人交談,以免影響鍛煉效果或受傷。
5、愛護室內健身活動設施,按說明正確使用健身器械,不得違規(guī)操作,不得隨意玩弄器材,以免造成傷害。因使用不當造成自傷的,后果自負。故意造成的器材損壞,照原價賠償。
6、如有技術問題或發(fā)現(xiàn)器材故障請及時通知管理人員,切勿自行操作,以免運動傷害。
7、如患有嚴重高血壓、心臟病的老年同志請勿進入健身房,擅自參加活動者,如發(fā)生事故,后果自負。
8、15周歲以下兒童及不具備獨立操作能力的人,在鍛煉時應有成年人監(jiān)護,以免傷害。嚴禁在器械上做危害他人安全的動作,若給他人造成傷害,由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9、未經(jīng)允許,禁止將健身器材拿(推)到室外或任意挪動,以免損壞或丟失器材。
10、健身房內禁止吸煙,不得隨地吐痰、亂丟雜物垃圾,保持室內衛(wèi)生。嚴禁酒后進入健身房進行鍛煉。
11、請遵守健身房秩序,互愛互讓,相互關照,爭做文明運動者,營造健身房和諧友好的氛圍。
12、如違反以上管理制度自行進行鍛煉者,造成不良后果,責任自負。
健身房管理制度篇四
為明確健身房管理要求,加強健身安全管理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使健身房的使用有章可循,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1、開放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11:00至13:00;下午16:00至17:00。
2、本健身房僅供總社職工使用,原則上謝絕社外人員進入。為預防安全事故,員工子女嚴禁進入健身房,嚴禁兒童、幼兒進入健身房,以免發(fā)生意外。
3、健身設施僅供室內使用,禁止外帶、外借或任意挪動,禁止撥弄電源,嚴禁私自亂拉電線或增加用電設備。
4、健身前請摘下鑰匙串和手機等硬物并做熱身運動,嚴禁酒后進入健身房進行鍛煉,以免影響鍛煉效果及受傷。
5、為保護跑步機傳送帶,同時也為避免在運動中受傷害,請健身時務必穿著運動鞋。嚴禁穿皮鞋(尤其是帶釘?shù)钠ば?、高跟鞋等使用健身器材?/p>
6、學習和掌握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功能及保養(yǎng)常識,愛護室內健身活動設施,按說明正確使用健身器械,不得違規(guī)操作。
7、科學健身,根據(jù)自身條件循序漸進,量力而行,注意自我保護,確保人身安全。
8、健身時要講文明、講秩序、相互關照、不得喧嘩,不得干擾正常工作。人多時要相互謙讓,交替使用活動器械,請勿長時間一人獨占。時間到時請停止一切活動,做到人走燈熄,關閉所有電源。
9、愛護室內環(huán)境衛(wèi)生,不吸煙、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飲料瓶(罐)請隨時帶走,共創(chuàng)文明和諧的健身活動場所。
健身房管理制度篇五
為了提高教職工身體素質,使教職工擁有良好的工作、生活狀態(tài),學校特設器材健身房,為教職工提供健身鍛煉場所,并對健身房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開放時間:節(jié)假日是否在內
2、本健身房只對本校教職工及其家屬開放(嚴禁未成年人入內)。
3、進入健身房前,請先換上干凈的軟底鞋(或球鞋),為了您的身體健康與安全,穿皮鞋、高跟鞋者禁止使用跑步機、踏步器、電動單車。
4、愛護室內環(huán)境衛(wèi)生,健身房內不許吸煙、不帶零食、不亂扔垃圾、勿隨地吐痰;愛護健身房內地面、墻壁衛(wèi)生等。
5、文明健身,禁止在健身房內赤裸上身。
6、勿高聲喧嘩,互愛互讓,相互關照,爭做文明運動者,營造健身房和諧、友好的氛圍。
7、愛護室內健身活動設施,安全規(guī)范地使用健身器材;禁止攜帶其他物品進入健身房;對故意損壞器材的按照原價賠償。
8、健身結束后,請將健身器械關閉、并將電源插頭放回原位,關好門窗。
9、請每位健身者自覺遵守管理規(guī)定,鍛煉時如有疑問請咨詢有關管理人員,積極配合管理人員,共創(chuàng)和諧校園。
健身房管理制度篇六
為了促進科學健身,防止造成人員意外傷害,保障設備和器材完好率,提高設備和器材的使用率,特制定制度。
1、在健身房健身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
2、學習和掌握各種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功能及保養(yǎng)常識,按說明正確使用健身器械,不得違規(guī)操作,不得隨意玩弄器材,以免造成傷害。
3、進入健身房應注意著裝,以運動服、運動鞋、旅游鞋、軟底鞋為主。
4、活動前請做熱身運動,活動中請勿與他人交談,以免影響鍛煉效果及受傷。
5、如有技術問題請咨詢管理人員,切勿自行操作,以免運動傷害。
6、發(fā)現(xiàn)器材故障及時通知管理人員,并立即停止操作。
7、未經(jīng)允許,禁止將健身器材拿(推)到室外或任意挪動,以免損壞或丟失器材。
8、健身房內禁止吸煙,嚴禁酒后進入健身房進行鍛煉。
9、十二歲以下兒童進入健身房,應有成人陪同。
10、健身房僅供本單位人員進入或使用健身器材。
11、如違反以上管理制度,自行進行鍛煉者,造成不良后果,責任自負。
健身房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條為了普及全民體育健身活動,增強公民體質,維護公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全民體育健身活動的組織、開展、指導和管理,公共體育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使用和維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全民體育健身活動是指由政府倡導全市公民參加的,以增進身心健康為目的的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建設和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的公益性體育健身場(館)、中心、場地、設備(器材)。
第三條開展全民體育健身活動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形式多樣,注重實效和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四條每年5月為本市全民體育健身月。
第五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是全民體育健身活動的主管機關。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全民體育健身的相關工作。
凡舉辦全民體育健身大型競賽活動必須到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市、縣(市、區(qū))應成立全民體育健身領導小組,領導轄區(qū)內的全民體育健身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全民體育健身工作必須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并積極組織符合基層特點的全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七條全民體育健身工作作為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以及精神文明評比表彰等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共青團、工會、婦聯(lián)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工作特點,積極組織開展全民體育健身活動。
各類社會體育組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管理規(guī)定和章程,積極組織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組織開展全民體育健身活動。
第九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體育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將開展全民體育健身工作所需經(jīng)費、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費用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全民健身專項資金,隨著國民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
第十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要加強體育法制建設,加大體育執(zhí)法檢查力度,提高依法治體水平。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全民體育健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公共體育健身設施設置規(guī)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市規(guī)劃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標準、規(guī)模、功能、用地定額指標、建設選址等規(guī)定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本級公共體育設施設置規(guī)劃,報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2020年前全市達到人均體育場地1.3平方米。
第十三條統(tǒng)籌規(guī)劃做好全民體育健身工程建設。年前,市一級要建成能承辦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和全國單項體育比賽中心;縣(市、區(qū))都要建成一處全民體育健身中心,具有標準塑膠跑道的體育場,具有一定規(guī)格和規(guī)模的體育館、游泳館。
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因地制宜,配套建設相應規(guī)模的體育健身設施。
第十四條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計,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的要求。
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特殊要求,并采取無障礙措施,滿足各類人群進行體育鍛煉的需要。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qū),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建設體育健身設施。體育健身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未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劃技術要求的,規(guī)劃行政部門不予發(fā)放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qū)建設體育健身設施的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新建居民住宅區(qū)配套建設的體育健身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qū)的住宅建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組織驗收時,應當有體育行政部門參加。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體育健身設施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和功能,不得縮小建設規(guī)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第十六條舊城區(qū)、公共場所及農(nóng)村體育健身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由政府投入、捐贈資金、體育彩票公益金三部分組成。
第十七條體育健身設施建設所選用的。體育器材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體育健身設施應當符合保障身體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并在醒目位置上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體育健身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使用、維修、更新、安全、衛(wèi)生等管理制度,定期對體育健身設施進行維修保養(yǎng),保證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面向社會的各類體育健身設施和體育健身經(jīng)營場所。
鼓勵向全民體育健身事業(yè)捐贈資金或者設施。捐贈人依法享有稅收等優(yōu)惠政策。
第十九條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公布開放時間,并在法定節(jié)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
鼓勵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體育健身設施向社會開放。
學校的體育健身設施應當在節(jié)假日和寒、暑假期間向學生開放;在不影響教學和學校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條公共體育場所的空曠地帶和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園應當對公眾晨練和晚練活動免費開放。
第二十一條公共體育健身設施及場所向社會開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專門服務的,應當免費開放;需要消耗水、電、氣或者器材有損耗以及需要有專門服務的,可以適當收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費標準由市體育行政部門、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免費開放或者給予優(yōu)惠。
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強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經(jīng)營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于非體育活動,但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日;租用期滿,租用人應當負責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不得侵占公共體育健身設施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公共體育健身設施預留地的,或因公共利益確需拆除公共體育健身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并配備必要的體育設施,加強對學生的體質監(jiān)測,提高學生身體素質。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設體育課,并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yè)成績的科目;組織開展“兩操、兩課”活動,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體育活動時間不少于一小時,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
第二十五條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本單位特點,制訂體育健身活動計劃,組織工作人員在工作前或者工作間進行體育鍛煉,并開展經(jīng)常性的體育健身活動。
鼓勵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每年舉辦一次體育健身運動會,并向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舉辦城市運動會、農(nóng)民運動會和其它各類競技體育比賽,推動體育健身活動的廣泛開展。
縣級以上體育教育、訓練機構可以利用現(xiàn)有的場地、設施、器材和技術人員,組織舉辦各種體育健身俱樂部、夏(冬)令營、培訓班等,傳授、推廣、普及科學、實用的體育健身知識和方法。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fā)掘、整理民族、民間的傳統(tǒng)體育健身項目,開展傳統(tǒng)體育健身活動。
第二十七條公民進行體育健身活動,應當講科學、講文明,遵守體育健身場所的管理制度,愛護體育健身設施和環(huán)境,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體育健身活動從事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賭博等違法活動。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體育健身科學研究,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新方法、新項目、新器材。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lián)網(wǎng)絡等大眾傳媒,應當積極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
第二十九條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和培訓工作。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認定標準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社會體育指導員按照技術等級證書確定的范圍在群眾性體育活動中從事健身運動技能傳授、科學健身指導和組織管理,宣傳科學的體育健身知識。
鼓勵 https:/// 體育教練員和學校體育教師等體育專業(yè)技術人員利用業(yè)余時間,從事體育健身的指導(輔導)工作。
第三十條在全民體育健身活動中從事體育技能傳授、鍛煉指導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證書。
第三十一條公共體育場所應當按照體育健身項目要求,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體育健身活動。
經(jīng)營性體育健身場所必須配備具有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體育健身指導人員。
第三十二條經(jīng)營性體育健身場所應當依法設立,合理收費,配備具有相應職業(yè)資格的體育健身指導人員,提供安全、優(yōu)質、科學、文明的健身服務。
第三十三條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jù)國家頒布的國民體質測定標準、制定國民體質測定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市體育行政部門建立市國民體質監(jiān)測中心,縣(市、區(qū))體育行政部門建立國民體質監(jiān)測站。監(jiān)測中心和監(jiān)測站要配備專業(yè)測試人員和合格的體質測試器材,開展國民體質測試和監(jiān)測工作。
第三十五條加強國民體質監(jiān)測系統(tǒng)建設,每3年進行一次全市性的國民體質監(jiān)測工作,指導群眾科學健身。
第三十六條提倡市民每年參加體質測定,及時了解體質狀況,鼓勵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定。
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體質監(jiān)測結果。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由規(guī)劃行政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建;逾期未補建的,由規(guī)劃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侵占公共體育健身設施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國土、規(guī)劃行政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做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證書從事經(jīng)營性社會體育健身指導的;
(二)社會體育指導員超出技術等級證書規(guī)定范圍從事經(jīng)營性社會體育健身指導的;
(三)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社會指導活動中以欺詐手段牟取利益的。
第四十一條體育、教育、規(guī)劃、國土、建設等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