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yōu)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少女杜拉的故事 精神分析篇一
教學重點:
引導學生自主合作學習,利用廢舊報紙采用紙塑的形式對南瓜進行造型表現,感受紅軍在井岡山革命時期的艱苦歲月,學習革命精神。
教學難點:
采用紙塑形式表現南瓜的造型特征。
教學方法:
情景導入法、觀察法、自主探究法、小組合作法等。
教學過程:
一、組織教學、準備教具。
二、創(chuàng)設情境、謎語導入:
師:同學們,老師想給你們猜個謎語,讓你們開動腦筋,看看今天誰是我們班上的聰明寶貝。綠藤綠葉滿地爬,笑開大黃花,結出個個大甜瓜,兩個娃娃扛回家。
猜一猜:這是什么蔬菜呢?
它和我們今天上的課題有關,是我們今天這節(jié)課的“小主角”,它就是南瓜。今天我們就來學習《井岡山下種南瓜》。
(板書課題,多媒體出示課題。)
一、了解南瓜特征:
1、展示實物:南瓜
師:老師今天給你們帶來了一件神秘的禮物,猜猜老師帶了什么來?南瓜?到底是不是南瓜呢?讓我們來揭開它的神秘面紗!
果真!這是個又大又圓的南瓜!你們實在太聰明了,一猜就猜到了!
2、找特征:
師:同學們,你們平時吃過南瓜嗎?愛吃南瓜嗎?
今天老師要來考考你們,看看你們對南瓜到底了解多少呢?三個問題:(1)、南瓜的顏色?(葉子綠,生南瓜皮綠,熟南瓜皮黃,肉黃。)(2)、南瓜的形狀?(圓圓的,葫蘆形狀的,大大的,很重。)(3)、南瓜的味道?(甜甜的,吃起來軟軟的,很香。)
3、多媒體播放南瓜圖片
師:我們一起來欣賞幾張南瓜圖片吧。
二、欣賞革命短片,學習革命精神:
1、多媒體播放紅軍在井岡山吃紅米飯、喝南瓜湯的場景
師:在我們現在的生活中,每天都可以吃到新鮮香甜的南瓜,可同學們你們知道嗎?在艱苦的革命時期,對于那些在井岡山革命的紅軍叔叔而言,每一份食物都是非常珍貴的,甚至有時能喝上幾口南瓜湯都是一件很幸福、很奢侈的享受。
接下來,我們一起來欣賞一段短片,回到革命時期,感受下紅軍叔叔在井岡山艱苦奮斗的精神。
2、說感悟:學習革命精神 師:在短片中,你看到了什么? 看完短片,你有什么感想?
在短片中,我們看到紅軍叔叔在井岡山革命時期,既沒有可口的食物,也沒有溫暖的被窩,吃的是紅米飯,喝的是南瓜湯,生活條件非常艱苦,但他們卻艱苦奮斗、勤儉節(jié)約、堅持不懈、克服一切困難,堅持革命斗爭,最終,取得了革命的勝利。
他們的這種艱苦奮斗的精神值得我們學習嗎?
三、教師示范:紙塑南瓜
1、展示做好了的南瓜
師:紅軍叔叔在井岡山種南瓜、吃南瓜,我們今天也來感受下種南瓜的心情,種一回南瓜吧!
老師這有一個做好了的南瓜,有誰知道它是用什么材料做的呢?怎么做的呢?
2、變魔術,做南瓜
師:老師今天就來給大家變個魔術,你們仔細觀察,看看老師是怎么把一團廢舊報紙變成南瓜的。
(1)、將將幾張廢舊報紙揉成一個近似南瓜的球體;(2)、將球體壓緊,并用膠帶把形狀固定;(3)、在球體上粘上一層黃色的彩紙;(4)、在紙上用顏料涂上南瓜的顏色。師:南瓜做好了,我把它掛到南瓜架上吧!空空的南瓜架終于有了第一個南瓜!
四、學生合作實踐:紙塑南瓜
師:在桌上的籃子里有做南瓜的材料,同學們,你們趕緊都手吧,為南瓜架掛上更多的南瓜。
學生分組合作完成,教師巡回指導。播放音樂短片《井岡山下種南瓜》。
五、作品展評:掛南瓜
師:同學們,把你們做好的南瓜放入籃子里,提著你的籃子來掛南瓜吧!
1、說說哪個南瓜的造型最有創(chuàng)意?
2、說說哪個南瓜的顏色最新鮮好看?
六、課后拓展:變廢為美
師:我們用廢舊的報紙做了漂亮的南瓜,你知道廢舊報紙還有什么作用嗎?讓我們來看看吧!
(變房子、做衣服、當帽子、辦展覽、美化生活等等)
我們要學會合理利用資源、變廢為美,學習紅軍叔叔勤儉節(jié)約的精神,保護我們的家園。
七、課堂總結:
師:今天,同學們和老師一起回到革命時代,利用廢舊報紙做南瓜、掛南瓜,感受了紅軍叔叔艱苦奮斗的精神,在今后的學生生活中,老師希望大家能夠發(fā)揚紅軍叔叔不畏艱難、堅持不懈、勤儉節(jié)約的精神,好好學習,天天向上。
少女杜拉的故事 精神分析篇二
杜拉克所留下的6種精神
大家好,我是知識經營室的趙僖栽。
今天我們把彼得杜拉克的管理關鍵詞,以最后總結篇形式來介紹一下杜拉克留給后世管理者的具有代表性的6種管理精神。
杜拉克說到“企業(yè)活動中只有革新和營銷可以創(chuàng)出利益,剩下的都是費用因素”。在這句話中,就包含了他所想得最重要的2種精神。
第一種精神,正是‘革新和企業(yè)家精神’。“如果不成長,就會被淘汰,如果不變化,就無法生存下去”。變化和革新的核心在于去實踐企業(yè)家精神。杜拉克認為所謂企業(yè)家精神就是“集中于機會”。即,冒著可以計算的危險,去集中捕捉到的機會,來實現變化和革新。
即便說偉大企業(yè)和普通企業(yè)的差異就在于“企業(yè)家精神”,也不足為過。普通企業(yè)一旦成功的話,就會很容易安逸于那份成功,徘徊于追求安定的“管理經營”。再創(chuàng)造不出更新的革新動力,結果是只能被淘汰。相反,偉大企業(yè)就在不斷地再創(chuàng)造“企業(yè)家精神”。結果通過企業(yè)家精神,就誕生了基業(yè)長青的偉大企業(yè)。
第二種精神,正是營銷和以顧客為中心的思考。這是市場創(chuàng)新的原動力。為了創(chuàng)造市場,首先要把握顧客需要什么。去把握顧客不能表現的欲望,正是可以創(chuàng)造新市場的企業(yè)力量。杜拉克談到,比起“我們想要銷售的東西是什么?”的問題,而是更需要去要問“顧客想要購買的東西是什么?”這樣的問題。一句話就是提倡以顧客為中心的營銷。
被稱作是世界頂級營銷大師的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曾經說過這樣的話?!叭藗儼盐曳Q作是‘營銷之父’,那么杜拉克就應該被稱作是營銷的元祖了”。
第三種精神,正是“自我管理”。所有事情都是從自我管理開始的。杜拉克強調了“如果無法管理自我的話,就什么也管理不了”,倡導管理者要帶頭管理自我的精神。杜拉克在其力作《卓有成效的管理者》中,為了提高實現目標的能力,介紹了進行自我管理的方法。在這里,杜拉克認為自我管理的核心是去掉時間浪費因素,學習靈活使用方法,制定出自己應該貢獻的事情是什么之后,來最大限度使用自己的優(yōu)點,集中力量,那樣就可以實現自己樹立的目標。
第四種精神是“人才第一主義”。人的管理是最為重要的。杜拉克列出了自己從選擇領導人的方法開始,培養(yǎng)管理者的方法,評價的方法等廣范圍的見解。杜拉克使用一位有名管理者的事例,介紹選擇領導人的簡單方法。在有實力的正直的領導中選擇一名,進行了下面提問?!拔以敢庾屛业暮⒆釉谶@名管理者手下工作嗎?如果答案為“是的”的話,那么這個人就充分具備成為優(yōu)秀領導者的資格。為什么這么說呢,把這樣優(yōu)秀的人召為自己的部下工作,那么企業(yè)里的優(yōu)秀員工也會越來越多。人才多的企業(yè),就是有競爭力的企業(yè)。
第五種精神是對“社會的貢獻和責任意識”。企業(yè)創(chuàng)造工作崗位,通過優(yōu)秀的產品和服務為社會發(fā)展做出貢獻。但是, 相當多企業(yè)為社會作出了貢獻,而得到社會尊敬的事情卻并不多。那么為什么會這樣呢。大概是因為在激烈的企業(yè)間競爭中,忽視了和企業(yè)所屬地區(qū)的 1
關系。企業(yè)聽到類似“環(huán)境破壞的主犯”的話,也是源于這種理由。“持續(xù)可能的成長”沒有地區(qū)社會的相應發(fā)展是不可能的。所謂企業(yè)社會責任的主題,在在管理學中,一直沒有被看作是重要的一部分。
在本世紀初被揭露的“安然財務丑聞案”等一系列事件所引起的眾多變化?!按篑R不死”,大企業(yè)不會倒閉的信念,被大企業(yè)也會倒閉的“大馬必死”而代替的同時,讓我們親身體驗到了企業(yè)失敗對所在地區(qū)和國家競爭力來說是多么危險的因素。
最近對在全世界興起的“csr”,即“企業(yè)的社會責任意識”的關心程度很高。杜拉克在1946年出版的《企業(yè)的概念》一書中,對企業(yè)的社會責任意識有所提及。在過了60年的現在,csr作為企業(yè)競爭力的核心因素得到了認證。
最后的一種精神就是“相互學習的心態(tài)”。杜拉克強調了企業(yè)從非營利團體那里,非營利團體從企業(yè)那里相互學習。他晚年在義務咨詢機關,主要為大學、教會等非營利團體進行咨詢。大家可能會對那些沒有收入、反而要捐錢,并為非營利團體認真工作的人有些不理解吧。杜拉克說到,我們正應該學習的就是這一點。即應該鼓舞員工學習這種“熱情”,使他們樹立“使命意識”,提高他們的忠誠度的方法。相反地,他還強調了非營利團體從企業(yè)那里學習費用管理、目標管理等績效管理方法。
那么到現在為止,我整理了一下杜拉克60余年間的通過著書、論文、專欄、講義等想要傳授給管理者的精神。想要選出一種核心的話,那就是“革新”吧。為了對應新時代需要變化,為了變化需要革新?,F在是過去的結果,未來是由現在的結果得出的。不要緬懷與過去,而是向著未來前進的方向,努力認真地生活,就可以不斷地再創(chuàng)造未來...這正是杜拉克想要留給管理者的遺產。
中國三星經濟研究院經理人加油站視頻節(jié)目()
少女杜拉的故事 精神分析篇三
杜拉克經典五問
著名的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在1999年就提出21世紀領導人將由管理別人轉向管理好自己。古往今來,任何一位偉大人物都無不是管理好自己的典范,好的自我管理者必須回答五個問題。
你是誰?什么是你的優(yōu)勢?你的價值觀是什么?
劉積仁:我是完成一個使命的組織者;將各種內部、外部的資源組合形成一個生態(tài)系統;構造和諧,通過系統的成功表現自己的價值。
你在哪里工作?你屬于誰?是決策者,參與者,還是執(zhí)行者?
劉積仁:我屬于員工、投資者和社會;是決策者,也是執(zhí)行的推動者和參與者。
你應做什么?你如何工作?會有什么貢獻?
劉積仁:工作的重要部分是找到發(fā)展的方向,并找到執(zhí)行者;我的工作是讓執(zhí)行者更成功、更有效率,并創(chuàng)造他們工作成功的環(huán)境。
你在人際關系上承擔什么責任?
劉積仁:創(chuàng)造好的企業(yè)文化,構造和諧的人際關系,提升工作的效率。
你的后半生的目標和計劃是什么?
劉積仁:為更多的人架設表演的舞臺,使企業(yè)得到員工、投資者和社會的信任和尊重 杜拉克經典五問
1.我是誰?什么是我的優(yōu)勢?我的價值觀是什么?
張亞玲:我是一個以邏輯為判斷事物、做事情為基本推動力的人。我是學法律的,我在公平公正的管理上有優(yōu)勢。同時,我是女性領導人,管理上除了杜拉克說到的制度化、系統化,我也注重人性化和感性思想的融入。
我的價值觀是:我是一個“目標管理”的“信徒”。對于我來說,一個人清晰的目標應該是:要做什么樣的人?什么樣的事?怎么做?我是60年代生人,從小到大我的目標都是“做對社會有所貢獻的人”。
2.我在哪里工作?我屬于誰?是決策者?參與者還是執(zhí)行者?
張亞玲:現在我是在愛可視的舞臺上。“archos”(愛可視法文名)在希臘語中是“引領者”、“向導者”的意思,這也決定了我們的使命。
我很幸運得到公司的信任和很大的授權。我的角色60%是決策者;作為負責人,我倡導信息共享,這樣大家才有參與感。參與者在我的角色中占20%;在傳播公司的價值觀上,我是一個執(zhí)行者,這個角色占20%。
3.我應做什么?我如何工作?會有什么貢獻?
張亞玲:我應做的就是對社會有貢獻的事情,并實現自己的價值。我的工作效率很高,我力圖發(fā)揮每個人的優(yōu)勢。并且我一直堅持自己所做的事情跟中國有關。.我在人際關系上承擔什么責任?
張亞玲:扮演主動的角色,比如:信息提供者、關懷者。我的人生哲學是:以誠待人,以德服人。
5.我的后半生的目標和計劃是什么?
張亞玲:我的目標是能幫助別人、啟發(fā)別人。而對于我的個人生活,我希望能寧靜幸福。事實上,我想我的目標更為高遠,而以上這些都是追求這個過程的結果。人生充滿了不確定的因素,但我們要充滿期待,并為此不懈努力。
少女杜拉的故事 精神分析篇四
看守所留所執(zhí)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刑罰的執(zhí)行
第一節(jié) 收押
第二節(jié) 對罪犯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
第三節(jié) 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
第四節(jié) 減刑、假釋的提請
第五節(jié) 釋放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節(jié) 分押分管
第二節(jié) 會見、通訊、臨時出所
第三節(jié) 生活、衛(wèi)生
第四節(jié) 考核、獎懲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看守所對留所執(zhí)行刑罰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看守所執(zhí)行刑罰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執(zhí)行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zhí)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執(zhí)行刑罰。
第三條 看守所應當設置專門監(jiān)區(qū)或者監(jiān)室監(jiān)管罪犯。監(jiān)區(qū)和監(jiān)室應當設在看守所警戒圍墻內。
第四條 看守所管理罪犯應當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五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
罪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看守所管理規(guī)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規(guī)定參加勞動。
第六條 看守所應當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為罪犯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條 看守所對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或者辦理罪犯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可能存在利用權力、錢財影響公正執(zhí)法因素的,要依法從嚴審核、審批。
第八條 看守所對罪犯執(zhí)行刑罰的活動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
第二章 刑罰的執(zhí)行 第一節(jié) 收押
第九條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送達的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的當日,應當辦理罪犯收押手續(xù),填寫收押登記表,載明罪犯基本情況、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簽字后,將罪犯轉入罪犯監(jiān)區(qū)或者監(jiān)室。
第十條 對于判決前未被羈押,判決后需要羈押執(zhí)行刑罰的罪犯,看守所應當憑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文書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紋信息。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收押罪犯時,看守所應當進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檢查。對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應當登記,通知其家屬領回或者由看守所代為保管;對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
對女性罪犯的人身檢查,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 辦理罪犯收押手續(xù)時應當建立罪犯檔案。羈押服刑過程中的法律文書和管理材料存入檔案。罪犯檔案一人一檔,分為正檔和副檔。正檔包括收押憑證、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決定書、減刑、假釋裁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副檔包括收押登記、談話教育、罪犯考核、獎懲、疾病治療、財物保管登記等管理記錄。
第十三條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應當在五日內向罪犯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發(fā)出罪犯執(zhí)行刑罰地點通知書。對收押的外國籍罪犯,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所屬公安機關。
第二節(jié) 對罪犯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
第十四條 罪犯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申訴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申訴材料轉遞給人民檢察院和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罪犯有權控告、檢舉違法犯罪行為。
看守所應當設置控告、檢舉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檢舉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檢舉。
第十六條 對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檢舉材料,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處理;對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交的控告、檢舉材料,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轉送。
看守所對控告、檢舉作出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或者處理結果通知具名控告、檢舉的罪犯。
第十七條 看守所在執(zhí)行刑罰過程中,發(fā)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第三節(jié) 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
第十八條 罪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條件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醫(yī)生也可以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 看守所接到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申請或者意見后,應當召開所務會研究,初審同意后根據不同情形對罪犯進行病情鑒定、生活不能自理鑒定或者妊娠檢查,未通過初審的,應當向提出書面申請或者書面意見的人員告知原因。
所務會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二十條 對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的病情鑒定,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妊娠檢查,應當到醫(yī)院進行;生活不能自理鑒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領導、管教民警、看守所醫(yī)生、駐所檢察人員等組成鑒定小組進行;對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看守所應當通知罪犯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傷殘或者年老體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廁等不能自行進行,必須在他人協助下才能完成。
對適用保外就醫(y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yī)。
第二十一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yī)的,應當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屬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看守所審查確定。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權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條件履行保證人義務;
(四)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縣級公安機關轄區(qū)。
第二十三條 保證人應當簽署保外就醫(yī)保證書。
第二十四條 罪犯保外就醫(yī)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社區(qū)矯正機構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
(二)發(fā)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變更居住地,有違法犯罪行為,保外就醫(y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區(qū)矯正機構報告;
(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復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guī)定定期復查病情和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需要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罪犯,看守所應當填寫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審批表,并附病情鑒定、妊娠檢查證明、生活不能自理鑒定,或者哺乳自己嬰兒證明;需要保外就醫(yī)的,應當同時附保外就醫(yī)保證書??h級看守所應當將有關材料報經所屬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報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看守所應當將有關材料報所屬公安機關審批。
看守所在報送審批材料的同時,應當將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審批表副本、病情鑒定或者妊娠檢查診斷證明、生活不能自理鑒定、哺乳自己嬰兒證明、保外就醫(yī)保證書等有關材料的復印件抄送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室。
批準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不當的意見后,應當對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收到批準、決定機關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決定書后,應當辦理罪犯出所手續(xù),發(fā)給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決定書,并告知罪犯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轄區(qū),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服刑地的省級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由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收監(jiān)或者刑滿釋放等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看守所應當將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決定收監(jiān)執(zhí)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jiān)執(zhí)行。
看守所對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收監(jiān)執(zhí)行的,應當是交付執(zhí)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
第三十條 罪犯在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刑期屆滿的,看守所應當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罪犯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死亡的,看守所應當將執(zhí)行機關的書面通知歸入罪犯檔案,并在登記表中注明。
第四節(jié) 減刑、假釋的提請
第三十二條 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議,報看守所所務會研究決定。所務會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三十三條 看守所所務會研究同意后,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看守所內公示。公示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民 警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看守所應當重新召開所務會復核,并告知復核結果。
第三十四條 公示完畢,看守所所長應當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經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后,連同有關材料一起提請所在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和相關材料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五條 看守所提請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應當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執(zhí)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制件;
(三)證明罪犯確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具體事實的書面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有關材料;
(五)根據案件情況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看守所發(fā)現罪犯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應當書面撤回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在減刑、假釋裁定生效后,看守所發(fā)現罪犯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應當書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裁定建議。
第三十七條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釋裁定書后,應當辦理罪犯出所手續(xù),發(fā)給假釋證明書,并于三日內將罪犯的有關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八條 被假釋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看守所應當在收到撤銷假釋裁定后將罪犯收監(jiān)。
第三十九條 罪犯在假釋期間死亡的,看守所應當將執(zhí)行機關的書面通知歸入罪犯檔案,并在登記表中注明。
第五節(jié) 釋放
第四十條 看守所應當在罪犯服刑期滿前一個月內,將其在所內表現、綜合評估意見、幫教建議等送至其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四十一條 罪犯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fā)給刑滿釋放證明書,并告知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xù);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fā)還。
刑滿釋放人員患有重病的,看守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接回。
第四十二條 外國籍罪犯被判處附加驅逐出境的,看守所應當在罪犯服刑期滿前十日通知所屬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第三章 管理 第一節(jié) 分押分管
第四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將男性和女性罪犯、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分別關押和管理。
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性格特征、心理狀況、健康狀況、改造表現等,對罪犯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
第四十四條 看守所應當根據罪犯的改造表現,對罪犯實行寬嚴有別的分級處遇。對罪犯適用分級處遇,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據對罪犯改造表現的考核結果確定,并應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
對不同處遇等級的罪犯,看守所應當在其活動范圍、會見通訊、接收物品、文體活動、獎勵等方面,分別實施相應的處遇。
第二節(jié) 會見、通訊、臨時出所
第四十五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jiān)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第四十六條 罪犯與受委托的律師會見,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條 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締結的領事條約的有關規(guī)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要求探視其本國籍罪犯,或者外國籍罪犯親屬、監(jiān)護人首次要求會見的,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词厮鶕〖壒矙C關的書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國籍罪犯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再次要求會見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請。
外國籍罪犯拒絕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或者其親屬、監(jiān)護人探視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應當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聲明。
第四十八條 經看守所領導批準,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友、監(jiān)護人通話;外國籍罪犯還可以與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通話。通話費用由罪犯本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少數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語言文字會見、通訊;外國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國語言文字會見、通訊。
第五十條 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
罪犯近親屬、監(jiān)護人不便到看守所會見,經其申請,看守所可以安排視頻會見。
會見、通訊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會見、通訊。
第五十一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友或者監(jiān)護人通信??词厮鶓攲ψ锓傅膩硗偶M行檢查,發(fā)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寫給看守所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五十二條 辦案機關因辦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關情況的,應當出具辦案機關證明和辦案人員工作證,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后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五十三條 因起贓、辨認、出庭作證、接受審判等需要將罪犯提出看守所的,辦案機關應當出具公函,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后提出,并當日送回。
偵查機關因辦理其他案件需要將罪犯臨時寄押到異地看守所取證,并持有偵查機關所在的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函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人民法院因再審開庭需要將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審決定書或者刑事裁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書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五十四條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后,報所屬公安機關批準。
第五十五條 被判處拘役的外國籍罪犯提出探親申請的,看守所應當報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被判處拘役的外國籍罪犯探親時,不得出境。
第五十六條 對于準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fā)給回家證明,并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guī)定。
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第五十七條 罪犯需要辦理婚姻登記等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應當向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后出所辦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當日返回。
第五十八條 罪犯進行民事訴訟需要出庭時,應當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對于涉及人身關系的訴訟等必須由罪犯本人出庭的,憑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辦理臨時離所手續(xù),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負責押解看管,并于當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況不宜離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與人民法院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開庭審理。第五十九條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蛘咚劳?,確需本人回家處理的,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看守所所屬公安機關領導批準,可以暫時離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當日返回。
第三節(jié) 生活、衛(wèi)生
第六十條 罪犯伙食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公安部門制定的實物量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罪犯應當著囚服。
第六十二條 對少數民族罪犯,應當尊重其生活、飲食習慣。罪犯患病治療期間,看守所應當適當提高伙食標準。
第六十三條 看守所對罪犯收受的物品應當進行檢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記保管。罪犯收受的錢款,由看守所代為保管,并開具記賬卡交與罪犯。
看守所檢查、接收送給罪犯的物品、錢款后,應當開具回執(zhí)交與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錢款。罪犯刑滿釋放時,錢款余額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領回。
第六十四條 對患病的罪犯,看守所應當及時治療;對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應當及時隔離治療。
第六十五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看守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并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國籍罪犯死亡的,應當立即層報至省級公安機關。
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屬公安機關或者醫(yī)院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四節(jié) 考核、獎懲
第六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罪犯改造表現實行量化考核。考核情況由管教民警填寫。考核以罪犯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參加勞動等情況為主要內容。
考核結果作為對罪犯分級處遇、獎懲和提請減刑、假釋的依據。
第六十七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一)遵守管理規(guī)定,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服法表現的;
(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愛護公物或者在勞動中節(jié)約原材料,有成績的;
(四)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對罪犯的物質獎勵或者記功意見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質獎勵由看守所領導批準,記功由看守所所務會研究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看守所可以根據情況準其離所探親。
第六十八條 罪犯申請離所探親的,應當由其家屬擔保,經看守所所務會研究同意后,報所屬公安機關領導批準。探親時間不含路途時間,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親期間不得離開其親屬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務會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不得將罪犯離所探親時間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第六十九條 對離所探親的罪犯,看守所應當發(fā)給離所探親證明書。罪犯應當在抵家的當日攜帶離所探親證明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到。返回看守所時,由該公安派出所將其離所探親期間的表現在離所探親證明書上注明。
第七十條 罪犯有下列破壞監(jiān)管秩序情形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警告;情節(jié)較重的,予以記過;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聚眾哄鬧,擾亂正常監(jiān)管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民警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盜竊、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看守所管理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的。
對罪犯的記過、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看守所領導批準。禁閉時間為五至十日,禁閉期間暫停會見、通訊。
第七十一條 看守所對被禁閉的罪犯,應當指定專人進行教育幫助。對確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書面意見,報看守所領導批準;禁閉期滿的,應當立即解除禁閉。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二條 看守所應當建立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
第七十三條 對罪犯的教育應當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犯罪原因、惡性程度及其思想、行為、心理特征,堅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實效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所內教育與所外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第七十四條 有條件的看守所應當設立教室、談話室、文體活動室、圖書室、閱覽室、電化教育室、心理咨詢室等教育改造場所,并配備必要的設施。
第七十五條 看守所應當結合時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適時對罪犯進行集體教育。
第七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根據每一名罪犯的具體情況,適時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第七十七條 看守所應當積極爭取社會支持,配合看守所開展社會幫教活動。看守所可以組織罪犯到社會上參觀學習,接受教育。
第七十八條 看守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文化教育,鼓勵罪犯自學。
罪犯可以參加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看守所應當為罪犯學習和考試提供方便。
第七十九條 看守所應當加強監(jiān)區(qū)文化建設,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創(chuàng)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發(fā)展的改造環(huán)境。
第八十條 看守所應當組織罪犯參加勞動,培養(yǎng)勞動技能,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組織罪犯參加各類職業(yè)技術教育培訓。
第八十一條 看守所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罪犯有在法定節(jié)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八十二條 看守所對于參加勞動的罪犯,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并執(zhí)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 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罪犯在看守所內又犯新罪的,由所屬公安機關偵查。
第八十五條 看守所發(fā)現罪犯有判決前尚未發(fā)現的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報告所屬公安機關。
第八十六條 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集中關押留所執(zhí)行刑罰罪犯的看守所。
第八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2008年2月29日發(fā)布的《看守所留所執(zhí)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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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執(zhí)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98號
頒布日期:20080229 實施日期:20080701 頒布單位:公安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刑罰的執(zhí)行
第一節(jié) 收押
第二節(jié) 對罪犯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
第三節(jié) 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
第四節(jié) 減刑、假釋的提請
第五節(jié) 釋放 第三章 管理
第一節(jié) 分押分管
第二節(jié) 會見、通訊、臨時出所
第三節(jié) 生活、衛(wèi)生
第四節(jié) 考核、獎懲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五章 附則
經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看守所對留所執(zhí)行刑罰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看守所執(zhí)行刑罰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zhí)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zhí)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zhí)行刑罰。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執(zhí)行刑罰。
第三條 看守所應當設臵專門監(jiān)區(qū)或者監(jiān)室監(jiān)管罪犯。監(jiān)區(qū)和監(jiān)室應當設在看守所警戒圍墻內。
第四條 看守所管理罪犯應當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為守法公民。
第五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 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
罪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看守所管理規(guī)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規(guī)定參加勞動。
第六條 看守所應當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為罪犯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條 看守所對罪犯執(zhí)行刑罰的活動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
第二章 刑罰的執(zhí)行
第一節(jié) 收押
第八條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送達的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的當日,應當辦理罪犯收押手續(xù),填寫收押登記表,載明罪犯基本情況、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簽字后,將罪犯轉入罪犯監(jiān)區(qū)或者監(jiān)室。
第九條 對于判決前未被羈押,判決后需要羈押執(zhí)行刑罰的罪犯,看守所應當憑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文書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紋信息。
對于發(fā)現余罪的罪犯,需要將其羈押到立案地看守所的,立案地看守所憑拘留證、逮捕證復印件收押。對于人民法院異地再審開庭,需要將罪犯臨時羈押在異地看守所的,異地看守所憑提起刑事再審的訴訟文書、提審手續(xù)收押。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收押罪犯時,看守所應當進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檢查。對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對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
對女性罪犯的人身檢查,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一條 辦理罪犯收押手續(xù)時應當建立罪犯檔案。罪犯檔案一人一檔,分為正檔和副檔。正檔包括收押憑證、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決定書、減刑、假釋裁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法律文書;副檔包括收押登記、談話教育、罪犯考核、獎懲、疾病治療、財物保管登記等管理記錄。
第十二條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應當在五日內向罪犯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發(fā)出罪犯執(zhí)行刑罰地點通知書。對收押的外國籍罪犯,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所屬公安機關。
第二節(jié) 對罪犯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
第十三條 罪犯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申訴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申訴材料轉遞給人民檢察院和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律師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罪犯有權控告、檢舉違法犯罪行為??词厮鶓斣O臵控告、檢舉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檢舉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檢舉。
第十五條 對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檢舉材料,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處理;對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交的控告、檢舉材料,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予以轉送。
看守所對控告、檢舉作出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或者處理結果通知具名控告、檢舉的罪犯。
第十六條 看守所在執(zhí)行刑罰過程中,發(fā)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第三節(jié) 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
第十七條 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條件的,本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向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醫(yī)生也可以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 看守所接到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申請或者意見后,應當召開所務會研究,初審同意后根據不同情形對罪犯進行病情鑒定、生活不能自理鑒定或者妊娠檢查,未通過初審的,應當告知原因。
所務會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十九條 對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的病情鑒定,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妊娠檢查,應當到醫(yī)院進行;生活不能自理鑒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領導、管教民警、看守所醫(yī)生、駐所檢察人員等組成鑒定小組進行;對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看守所應當通知罪犯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傷殘或者年老體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廁等不能自行進行,必須在他 3 人協助下才能完成。
對于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
第二十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yī)的,應當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屬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看守所審查確定。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權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條件履行保證人義務;
(四)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縣級公安機關轄區(qū)。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應當簽署保外就醫(yī)保證書。
第二十三條 罪犯保外就醫(yī)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
(二)發(fā)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區(qū)域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即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復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guī)定履行定期復查病情和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五)被保證人保外就醫(y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罪犯,看守所應當填寫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審批表,并附病情鑒定或者妊娠檢查證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鑒定,或者哺乳自己嬰兒證明;需要保外就醫(yī)的,應當同時附保外就醫(yī)保證書。縣級看守所應當將有關材料報經所屬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報地市級公安機關審批;地市級以上看守所應當將有關材料報所屬公安機關審批。
看守所在報送審批材料的同時,應當將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審批表副本、病情鑒定或者妊娠檢查診斷證明、生活不能自理鑒定、哺乳自己嬰兒證明、保外就醫(yī)保證書等有關材料的復印件抄送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機構。
第二十五條 看守所收到批準機關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決定書后,應當辦理罪犯出所手續(xù),發(fā)給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通知書,并告知罪犯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將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罪犯送交負責執(zhí)行的縣級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 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轄區(qū),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服刑地的省級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由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收監(jiān)或者刑滿釋放等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看守所收到執(zhí)行地公安機關關于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的收監(jiān)執(zhí)行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將罪犯收監(jiān)。
第二十九條 罪犯在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刑期屆滿的,看守所應當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xù)。
第三十條 罪犯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死亡的,看守所應當將執(zhí)行地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歸入罪犯檔案,并在登記表中注明。
第四節(jié) 減刑、假釋的提請
第三十一條 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議,報看守所所務會研究決定。所務會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三十二條 看守所所務會研究同意后,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看守所內公示。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看守所應當重新召開所務會復核,并告知復核結果。
第三十三條 公示完畢,看守所所長應當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經所屬公安機關審核后,連同有關材料一起提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四條 執(zhí)行地公安機關向看守所提出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減刑、假釋建議的,應當提供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材料。看守所接到相 關建議和材料后,應當召開所務會研究,報經所屬公安機關審核后,提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五條 看守所提請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應當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有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看守所發(fā)現罪犯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應當書面撤回減刑、假釋建議書;在減刑、假釋裁定生效后,看守所發(fā)現罪犯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應當書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裁定建議。
第三十七條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釋裁定書后,應當辦理罪犯出所手續(xù),發(fā)給假釋證明書,并于三日內將罪犯的有關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
第三十八條 被假釋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看守所應當在收到撤銷假釋裁定后將罪犯收監(jiān)。
第三十九條 罪犯在假釋期間未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假釋考驗期滿時,看守所應當為罪犯辦理刑滿釋放手續(xù)。罪犯在假釋期間死亡的,看守所應當將執(zhí)行地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歸入罪犯檔案,并在登記表中注明。
第五節(jié) 釋放
第四十條 看守所應當在罪犯服刑期滿三十日前,將擬釋放的罪犯通知罪犯原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 罪犯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fā)給刑滿釋放證明書,并告知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xù);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fā)還。刑滿釋放人員患有重病的,看守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接回。
第四十二條 外國籍罪犯被判處附加驅逐出境的,看守所應當在罪犯服刑期滿前十日通知所屬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第三章 管理 第一節(jié) 分押分管
第四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性格特征、心理狀況、健康狀況、改造表現等,對罪犯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罪犯數量少的,可以集中關押。
第四十四條 看守所應當根據罪犯的改造表現,對罪犯實行寬嚴有別的分級處遇。對罪犯適用分級處遇,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據對罪犯改造表現的考核結果確定,并應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
對不同處遇等級的罪犯,看守所應當在其活動范圍、會見通訊、接收物品、文體活動、獎勵等方面,分別實施相應的處遇。
第二節(jié) 會見、通訊、臨時出所
第四十五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jiān)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第四十六條 罪犯與受委托的律師會見,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條 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締結的領事條約的有關規(guī)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要求探視其本國籍罪犯,或者外國籍罪犯親屬、監(jiān)護人首次要求會見的,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词厮鶕〖壒矙C關的書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國籍罪犯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再次要求會見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請。
外國籍罪犯拒絕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或者其親屬、監(jiān)護人探視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應當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聲明。
第四十八條 經看守所領導批準,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友、監(jiān)護人通話;外國籍罪犯還可以與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通話。通話費用由罪犯本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少數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語言文字會見、通訊;外國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國語言文字會見、通訊。
第五十條 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
第五十一條 會見、通訊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會見、通訊。
第五十二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友或者監(jiān)護人通信??词厮鶓攲ψ锓傅膩硗偶M行檢查,發(fā)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寫給看守所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五十三條 辦案機關因辦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關情況的,應當出具辦案機關證明和辦案人員工作證,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后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五十四條 因起贓、辨認、出庭作證、接受審判等需要將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由辦案機關出具公函,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后提出,并當日送回。
偵查機關因辦理其他案件需要將罪犯臨時寄押到異地看守所取證,并持有偵查機關所在的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函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人民法院因再審開庭需要將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審決定書或者刑事裁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書的,看守所應當允許提出,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五十五條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后,報所屬公安機關批準。
第五十六條 被判處拘役的外國籍罪犯提出探親申請的,看守所應當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被判處拘役的外國籍罪犯探親時,不得出境。
第五十七條 對于準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fā)給回家證明,并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guī)定。
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第五十八條 罪犯需要辦理婚姻登記等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應當向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經看守所領導批準后出所辦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
第五十九條 罪犯進行民事訴訟需要出庭時,應當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對于涉及人身關系的訴訟等必須由罪犯本人出庭的,憑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辦理臨時離所手續(xù),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負責押解看管,并于當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況不宜離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與人民法院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開庭審理。
第六十條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蛘咚劳?,確需本人回家處理的,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看守所所屬公安機關領導批準,可以暫時離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當日返回。
第三節(jié) 生活、衛(wèi)生
第六十一條 罪犯伙食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公安部門制定的實物量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 罪犯應當著囚服。
第六十三條 對少數民族罪犯,應當尊重其生活、飲食習慣。罪犯患病治療期間,看守所應當適當提高伙食標準。
第六十四條 看守所對罪犯收受的物品應當進行檢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記保管。罪犯收受的錢款,由看守所代為保管,并開具記賬卡交與罪犯。
看守所檢查、接收送給罪犯的物品、錢款后,應當開具回執(zhí)交與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錢款。罪犯刑滿釋放時,錢款余額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領回。
第六十五條 對患病的罪犯,看守所應當及時治療;對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應當及時隔離治療。
第六十六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看守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并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國籍罪犯死亡的,應當立即層報至省級公安機關。
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屬公安機關或者醫(yī)院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四節(jié) 考核、獎懲
第六十七條 看守所應當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罪犯改造表現實行量化考核??己饲闆r由管教民警填寫??己艘宰锓刚J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參加勞動等情況為主要內容。
考核結果作為對罪犯分級處遇、獎懲和提請減刑、假釋的依據。
第六十八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一)遵守管理規(guī)定,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服法表現的;
(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愛護公物或者在勞動中節(jié)約原材料,有成績的;
(四)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對罪犯的物質獎勵或者記功意見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質獎勵由看守所領導批準,記功由看守所所務會研究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看守所可以根據情況準其離所探親。
第六十九條 罪犯申請離所探親的,應當由其家屬擔保,經看守所所務會研究同意后,報所屬公安機關領導批準。探親時間不含路途時間,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親期間不得離開其親屬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務會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不得將罪犯離所探親時間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第七十條 對離所探親的罪犯,看守所應當發(fā)給離所探親證明書。罪犯應當在抵家的當日攜帶離所探親證明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到。返回看守所時,由該公安派出所將其離所探親期間的表現在離所探親證明書上注明。
第七十一條 罪犯有下列破壞監(jiān)管秩序情形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警告;情節(jié)較重的,予以記過;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聚眾哄鬧,擾亂正常監(jiān)管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民警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看守所管理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的。
對罪犯的記過、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看守所領導批準。禁閉時間為五至十日,禁閉期間暫停會見、通訊。
第七十二條 看守所對被禁閉的罪犯,應當指定專人進行教育幫助。對確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書面意見,報看守所領導批準;禁閉期滿的,應當立即解除禁閉。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建立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
第七十四條 對罪犯的教育應當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犯罪原因、惡性程度及其思想、行為、心理特征,堅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實效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所內教育與所外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第七十五條 有條件的看守所應當設立教室、談話室、文體活動室、圖書室、閱覽室、電化教育室、心理咨詢室等教育改造場所,并配備必要的設施。
第七十六條 看守所應當結合時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適時對罪犯進行集體教育。
第七十七條 看守所應當根據每一名罪犯的具體情況,適時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第七十八條 看守所應當積極爭取社會支持,配合看守所開展社會幫教活動??词厮梢越M織罪犯到社會上參觀學習,接受教育。
第七十九條 看守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文化教育,鼓勵罪犯自學。
罪犯可以參加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看守所應當為罪犯學習和考試提供方便。
第八十條 看守所應當加強監(jiān)區(qū)文化建設,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創(chuàng)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發(fā)展的改造環(huán)境。
第八十一條 看守所應當組織罪犯參加勞動,培養(yǎng)勞動技能,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組織罪犯參加各類職業(yè)技術教育培訓。
第八十二條 看守所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罪犯有在法定節(jié)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 看守所對于參加勞動的罪犯,可以酌情發(fā)給報酬并執(zhí)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
第八十四條 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罪犯在看守所內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偵查;重大、復雜案件由所屬公安機關偵查。
第八十六條 看守所發(fā)現罪犯有判決前尚未發(fā)現的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報告所屬公安機關。
第八十七條 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臵集中關押留所執(zhí)行刑罰罪犯的看守所。
第八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