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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東大學公派出國項目(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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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東大學公派出國項目(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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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公派出國項目篇一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校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管理,促進我校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發(fā)展,根據上級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一、總則

1、宗旨:促進我校國際交流與合作,保證師生因公臨時出國(境)工作正常運轉,更好地為教學、科研、管理服務。

2、歸口部門: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是廣州大學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的歸口部門。

3、適用范圍(停留時間在三個月以內)

在職教職工短期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訪問、講學、短期合作研究、競賽、文藝演出,需要學校財務部門支付出訪費用(包括個人課題或項目經費)的,必須辦理因公臨時出訪審批手續(xù)并持因公護照出訪;全日制在讀學生(包括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訪問、講學、短期合作研究、競賽、文藝演出,需要學校財務部門支付出訪費用(包括課題或項目經費)的,必須辦理校內因公臨時出訪審批手續(xù)并持因私護照出訪。

二、審批原則和要求

1、因公臨時出國(境)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

2、出訪人員的出訪任務必須與自身的工作性質相符。

3、同一部門的主要領導原則上不得同團出訪或同時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qū)。

4、凡是專業(yè)人員完成的任務,原則上不派非專業(yè)人員出訪。專題性的學術研討會須提交論文或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原則上同一論文或成果只派一人參加。

5、我校人員參加外單位組團出訪,組團單位須先征求學校意見,由主管外事的校領導提出審批意見,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行文答復組團單位。

三、審核及報批程序

1、凡申請因公臨時出國(境)進行工作訪問的在職教職工和全日制在讀學生,須首先征得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并到校國際交流與合作處領取《廣州大學因公臨時出訪審批表》(也可在國際交流處部門網頁上下載)。

2、申請人須詳細填寫審批表,尤其對出訪理由和所需經費來源應作詳盡的說明。需要由學校支付費用的,應在遞交申請時加以說明,并經財務處審核蓋章。

3、出訪申請經申請人所在部門同意并在審批表上加具意見后,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將審批表連同邀請函及附件材料(具體要求見附件)原件一份及復印件兩份送到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核(學術會議及短期科研活動送科技處和社科處審核,出國短期任職或工作送人事處審核,學生出訪送學生處審核),然后交到國際交流

2和發(fā)起人的政治背景,并如實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報告。

3、出訪人員應嚴格保守國家秘密,注意保護知識產權,不做有損國格、人格和違反外事紀律的事,發(fā)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4、出訪人員不得私自與境外機構或個人簽訂協(xié)議或做出承諾。

5、出訪任務完成后,出訪人員必須在15天內將因公護照或通行證交回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統(tǒng)一保管,并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出訪匯報表》,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存檔并轉呈主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

6、出訪人員在出訪期間應積極主動地做好我校的對外宣傳工作,擴大我校的國際影響。出訪回國后應繼續(xù)與出訪期間結識的學術同行及友好人士保持聯系,提高出訪的后續(xù)效益。

六、附則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大學公派出國項目篇二

山東大學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辦法

2016-11-24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山東大學(以下簡稱“我?!保┮蚬R時出國(境)管理,規(guī)范全校師生辦理因公臨時出國(境)手續(xù),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具有教育部授予的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批權,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教育部的監(jiān)督和指導下,自主審批本校師生部分因公臨時出國(境)申請。我校審批工作的歸口部門為國際事務部/港澳臺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國際事務部”)。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因公臨時出國(境)是指山東大學在職教職工非因個人目的(如旅游、探親等)出國(境),且在外時間少于90天(含)的出訪活動。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臨時出國(境)的,可參考本辦法實施。

第二章 審批范圍

第四條 我校在職教職工(含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證件或外國國籍者,下同)因公臨時出國(境),需經國際事務部審批并下達《山東大學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我校在職教職工因公赴港澳地區(qū)開展考察、訪問、與會、培訓等涉及官方交往的活動,在外停留時間不超過30天(含30天)的,由國際事務部審批并下達《山東大學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在港澳停留時間超過30天的,由國際事務部審核后上報教育部審批。第六條 我校在職教職工因公赴港澳地區(qū)開展任教、學術研究、工作、就讀等活動,由港澳地區(qū)相關機構辦理簽注,由國際事務部審批并下達《山東大學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

第七條 我校在職教職工因公赴臺灣地區(qū),需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guī)定,由國際事務部視不同情況分別上報教育部或山東省相關部門審批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各種手續(xù)。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八條 根據出國(境)人員身份以及在外時間等內容,審批程序如下:

1、我校在職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需由其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報國際事務部審批;

2、現任處級領導干部因公臨時出國(境),需由其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經國際部審核后報分管或聯系校領導審批;

3、現任校級副職領導干部因公臨時出國(境)需報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審批;

上述各類人員(非涉密)的因公出國境獲得審批、備案后,由國際事務部下達任務批件或任務確認件(任務確認件適用于隨上級或外單位組團已取得任務批件者)。

4、現任校級正職領導干部因公臨時出國(境),由國際事務部上報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申請人應根據護照辦理和出訪國家或地區(qū)簽證、簽注時間以及校內審批手續(xù)所需時間,提前將相關申請材料送交國際事務部辦理出訪手續(xù)。

第四章 申報材料及公派任務認定

第十條 邀請信必須發(fā)自邀請方本土,使用邀請方的官方語言或者通用語言,有明確的出訪內容、出訪日期、停留期限及費用負擔方法,用公函紙打印,并有邀請人的簽名、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國際會議邀請信應發(fā)自大會組委會)。國際事務部根據邀請信的邀請期限及航線、路程所需,對在外停留期限進行審核。順訪必須有順訪單位的邀請信。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系或出具邀請信。

第十一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性內容,實質性公務活動時間應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

第十二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參加國際會議及研討會必須有論文被接受(會議不采用論文形式者除外),且一篇論文一般只能由一個人參加。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申請臨時出國(境)人員的工作或專業(yè)與出訪任務不相符的; 2.持無權出具任務通知書的協(xié)會、中心、個人等所組織的出訪申請的;

3.由外單位牽頭組織、各單位分別申報,但預算費用超過國家出國(境)規(guī)定標準的;

4.因公臨時出國(境)出訪人員的配偶、子女,雖為我校教職工或全日制在校學生,但無相關公務活動安排的;

5.退休返聘人員由科研經費或其他學校經費支付在外費用,且在外停留時間超過14天的;

6、自費出境旅游、探親及從事其它個人事務的; 7.其他按照有關規(guī)定不宜因公派出的。

第五章 出訪團組規(guī)范

第十四條 學校各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科學制訂下年度出訪計劃。出訪工作要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一般不安排考察性出訪。

第十五條 學校主要領導因公臨時出國(境)計劃需報教育部備案。其他校領導的出訪也應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出訪計劃。學校領導以學者身份出國(境)進行學術交流活動應安排在學術假期,并不得使用學校行政事業(yè)經費。

第十六條 校、院級的因公臨時出訪團組應嚴格遵守出訪計劃審批制度,控制出訪次數、團組人數和天數。每個出訪團組人員構成須堅持少而精的原則,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每次出訪不得超過3個國家和地區(qū)(含經停國家和地區(qū),轉機不出機場的除外),在外停留不超過10天(含離、抵境當日),出訪2國不超過8天,出訪1國不超過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的團組,出訪3國不超過11天,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1國不超過6天。

第十七條 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包括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以及執(zhí)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其出國批次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其他一般性中外校級和科研院所間的工作交流,仍執(zhí)行現行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政策。

第十八條 雙跨團組的出訪任務應與主管業(yè)務相符,嚴禁組織或參加考察性、無實質內容或營利性雙跨團組。

第十九條 除以學術活動為目的、且使用科研經費支付的臨時出國(境)外,實行校、院級出訪團組因公出國信息公開制度,審批前國際事務部將在校內網站公示有關團組和人員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貒蟪鲈L單位應在15日內在單位內部公布此次出訪前公示內容的實際執(zhí)行情況、出訪日志和出訪報告等,自覺接受群眾監(jiān)督,實現出訪成果共享。

第二十條 臨時因公出訪人員必須通過因公出國(境)審批渠道辦理手續(xù),嚴禁持普通護照出國執(zhí)行公務?;貒?日內將出訪總結及公務普通護照(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送交國際事務部。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原則上應持因公護照,如有以下情況,在辦理出國任務申報時注明并提供相應材料,可持普通護照出國: 1.持有到訪國家的有效長期居留證件或多次出入境簽 證,需在提交出訪申請時注明并提交有關證件的復印件; 2.根據外交部門規(guī)定無法辦理因公證照、無法持用因公

護照出訪的情形,需在提交出訪申請時提出,由國際事務部出具意見; 3.持有第一個到訪國家的有效長期居留證件或多次出入境簽證,并經此去往其他國家的,需在提交出訪申請時注明并提交有關證件的復印件。

對于以上情況,出國任務獲批后在“出國批件”上注明“持普通護照”,供后續(xù)財務報銷使用。

第六章 出訪經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

第二十二條 臨時因公出訪人員要嚴格按照學校出具的批件內容執(zhí)行出訪任務,按規(guī)定的標準安排食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選擇經濟合理的出訪路線,并盡可能購買往返程票,不得擅自改變行程、增加出訪地點或延長出訪時間。第二十三條 使用學校臨時出國經費、教學專項經費、教改及教學質量工程經費、其他專項經費出訪的,應提前申報下一年度出訪計劃和預算,由國際事務部審核后集中報學校審批,審批通過后執(zhí)行。因特殊原因調整或臨時追加的出訪任務,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報學校黨政負責人審批;使用“雙一流”經費出訪的,應報分管校領導或聯系校領導審批;使用學院發(fā)展、獎福經費出訪的,學院黨政負責人應嚴格審批,報國際事務部和財務部審核;使用科研經費出訪的,應嚴格按照預算及合同執(zhí)行,由項目負責人審批(項目負責人出訪的,應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項目組其他成員審批),并報國際事務部和財務部審核。

第二十四條 使用科研經費支付的臨時出國(境),申報時需同時確認經費是否充足且符合項目支付范圍。在外經費參照學校臨時出國(境)經費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所有與臨時因公出國(境)相關的費用(證件工本費、簽證服務費、簽證費、旅費、外匯的預算與核銷)須憑《山東大學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或《山東大學出國、赴港澳任務確認件》或《赴臺任務批件》在財務部進行結算。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注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并由經辦人簽字。

第二十六條 未按規(guī)定進行審批或備案的,學校不予報銷各種出國(境)費用。

第七章 出訪紀律

第二十七條 涉密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按《山東大學涉密人員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因公出訪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應維護國家利益和學校利益,不做有損國家和學校聲譽的事情。因公出訪人員在訪問考察、出席國際會議、合作研究、留學進修等學術交流及個人對外交往活動中,不得泄漏國家政治、軍事、經濟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學、科研、生產中有密級的資料,未經保密主管部門的批準,不得帶(寄)往境外進行學術交流,對違規(guī)泄密者按照國家或學校相關規(guī)定處理。第二十九條 因公出訪人員應嚴格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歸口管理部門,對因公出訪團組及人員的申報事項,簽字的負責人要嚴格審核,堅持誰派出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十條 出訪人員應誠實、守信。在因公出訪手續(xù)辦理過程中及出訪期間,若發(fā)現有令不行、弄虛作假等各種違反規(guī)定者,學校將進行查處,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至少在一年內不再受理其因公出訪申請。第三十一條 在因公出國(境)審批過程中,如因相關單位把關不嚴、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學校和國家相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第三十二條 對教學科研人員以對外學術交流合作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游等違規(guī)違紀行為,將嚴肅追究責任,并依規(guī)依紀懲處。對因管理不善、濫用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單位(院/所),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條 因公出訪人員必須身體健康,65歲及以上人員需附醫(y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第三十四條 我校原則上不受理跨地區(qū)、跨系統(tǒng)的組團申請。第三十五條 對出訪人員較多,出訪時間相對集中,會對教學、科研產生影響的單位,學校對出訪人數將予以適當的控制。院所主要領導不得安排同一時間出訪;領導班子成員同期出訪不能超過二人。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以往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有關規(guī)定,按本辦法執(zhí)行。本辦法未涉及的相關事宜,按上級部門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本辦法解釋權歸學校國際事務部、財務部。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山東大學公派出國項目篇三

因公臨時出國(境)告知事項

一、出國(境)團組實現團(組)長負責制。

二、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強化組織觀念,堅持集體行動,不得違反有關規(guī)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不得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不得在外申請政治避難。不得在外公開發(fā)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向我駐外使領館、派出單位和省外僑辦報告。

三、嚴格遵守外事紀律。遵守駐在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法令,尊重駐在國家、地區(qū)的宗教習俗;不違反保密紀律;不得在外賭博;不得出入色情場所;不得攜帶反動和淫穢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出入境;注意防范一切邪教活動。

四、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得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不得向企業(yè)、下屬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轉嫁、攤派、借支、墊支出國(境)費用;不得用公款支付出國(境)期間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五、嚴格執(zhí)行審批行程。不得前往未經批準出訪的國家和地區(qū);不得繞道前往旅游景點游覽;不得擅自延長在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不得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或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提供方便;確保公務活動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嚴格加強證照管理。團組在境外期間,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妥善保管證照,并在回國(境)后7天內交頒發(fā)證照機關指定的部門統(tǒng)一保管或注銷。

七、文明出行。注重禮儀,保持尊嚴,講究衛(wèi)生,愛護壞境,安靜用餐,文明住宿,尊重當地文化習俗。

八、認真撰寫出訪報告。廳級團組出訪回國后20天內向省外僑辦抄送出訪報告。

以上事項已被告知,并將遵照執(zhí)行。

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負責人 簽名:

年 月 日

山東大學公派出國項目篇四

長江大學關于***(姓名)赴***國

進行學術交流的請示

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為開展**************研究,加強*****************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根據專業(yè)情況寫清出訪理由),受***(邀請單位、邀請人姓名)的邀請,我校***(姓名、職稱)擬前往*國(國別)**********(具體單位)進行*******(具體科研工作內容、學術交流會議名稱)。訪問交流時間擬定***年*月*至*月*日,為期*天。費用從***********(具體項目)中支出。該出訪任務已按相關規(guī)定在我校校園網公示,公示時間5天,無異議。

妥否,請批示。

附件:

1.出訪人員名單

2.訪問交流行程安排 3.邀請函(中英文)4.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備案表 5.出國人員報名審批表

6.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 7.因公臨時出國(境)告知事項

長江大學 2016年12月1日

(聯系人:方志琳,電話:0716-8060039,***; 傳真:0716-8060039)

山東大學公派出國項目篇五

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我校出國(境)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促進學校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和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出國(境)工作的原則是,有利于開放辦學,加強交流,積極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三條 按照涉外工作實行歸口管理的原則,國際交流處為學校出國(境)工作的主管部門,組織部、人事處、學生處等部門分別為科級以上干部、教職工和在校大學生出國(境)的歸口審核部門。

第二章 出國(境)類別

第四條 公派出國(境)

(一)我校教職工或在校學生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或由我國政府聯系的各種項目獎學金或資助金等方式資助赴國(境)外進修學習、攻讀學位、合作研究、培訓、工作等,屬于國家公派出國(境)。

(二)我校教職工或在校學生由學校派出赴國(境)外進修學習、攻讀學位、合作研究、培訓、工作等,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不含三個月),屬于學校公派出國(境)。

(三)我校教職工或在校學生由學校批準的出國(境)訪問、考察、講學、合作研究、參加各類國際會議、研討會及展覽會等公務出國活動,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屬于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五條 因私出國(境)我校教職工或在校學生取得國(境)外獎學金或自籌經費到國(境)外進修學習、留學、探親、旅游、定居、繼承財產和其它私人事務而出國(境)的行為,屬于因私出國(境)。

第三章 公派出國(境)

第六條 派出原則及相關規(guī)定(一)公派出國(境)

1.學校出國(境)工作服務于學??傮w發(fā)展需要,緊密結合學校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實際,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zhèn)?、學用一致、保質?;亍钡闹笇Х结?,有計劃、有目的地選派教職工出國(境)。

2.學校支持和鼓勵教學、科研、管理教職工及在校學生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參加與我校學科建設、專業(yè)發(fā)展相關的出國(境)進修、訪問交流、學習、合作研究和工作等活動,全面提升我校教學質量、科研和管理水平。

3.學校的選派工作優(yōu)先考慮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科研項目、高新技術領域對高層次創(chuàng)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學術、學科帶頭人及業(yè)務骨干的需要,要有利于跟蹤國際學術、學科領域的前沿,開拓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因公臨時出國(境)

1.因公臨時出國(境)應按照務實、高效、精簡、節(jié)約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訪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講求實效。嚴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訪問,不得把出訪作為一種待遇,嚴禁借機公費旅游。

2.因公臨時出訪教職工身份要與出訪任務相符,不得出國(境)執(zhí)行與本人分管工作無關或本應由下級主管部門教職工和專業(yè)人員執(zhí)行的任務。

3.因公臨時出訪必須有對方對口部門或相應級別邀請人的邀請,邀請單位和邀請人應與出訪人的職級身份對等。不得通過旅行社或中介機構聯系邀請函,一般不得以境外中資企業(yè)邀 請的名義出訪。

4.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每年校級領導的出訪人數一般不超過廳局級干部總職數的三分之一。因公出訪團組教職工應少而精,組團教職工總數原則上不超過6人。

5.因公臨時出訪應盡量壓縮在外停留時間。除培訓、學術交流類出訪團組外,其余團組出訪一個國家(地區(qū)),在外停留時間一般不超過5天;出訪兩個國家(地區(qū)),不超過8天。三個國家(地區(qū))以上,不超過10天。(離抵境當日計入在外停留時間)

6.未經批準,不得增加出訪國家(地區(qū))和延長在境外停留時間。出訪應首選直達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不得取得一個國家簽證而出訪數國,不得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地區(qū))時間。

7.同一部門的領導原則上不得同團出訪,也不得同時或6個月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地區(qū))或臨近國家(地區(qū))(不含學術交流)。

8.所有因公臨時出國(境)的黨政干部及教職工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出訪的開支標準,按上級有關標準執(zhí)行。

9.已離(退)休教職工原則上不再派遣出國(境)執(zhí)行公務。

10.參加上級組團出訪,必須在報名前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未經批準直接報名的,學校不受理其出國申請。

第七條 國家、學校公派出國(境)申辦程序

(一)校內各單位,須在每年規(guī)定時間向國際交流處報送下出國(境)計劃,由國際交流處負責統(tǒng)一受理因公出國(境)申請,經相關部門會審,報學校批準后,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出國(境)計劃,否則不予安排。

(二)教職工公派出國(境),由人事處負責,會同國際交流處、科技產業(yè)處、教務處等有關部門,按出國留學項目要求,制定具體條件。在此基礎上,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按照一定程序遴選確定,被確定的人選,按以下程序辦理: 1.教職工申請國家公派出國(境)、學校公派出國(境),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咸陽師范學院教職工出國(境)審批表》(附境外單位發(fā)來的邀請信函原件)和中文翻譯件、復印件三份,出訪書面報告(包括出訪目的、時間、路線、團組人數、教職工身份、經費等),所在單位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審核,經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黨委會通報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2.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按照相關要求由派出單位與其簽訂《出國(境)留學協(xié)議書》,并辦理公證手續(xù),按相關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學校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由人事處代表學校與其簽訂《出國(境)留學協(xié)議書》,并辦理公證手續(xù)。

3.學校公派出國(境)留學教職工在簽訂《出國(境)留學協(xié)議書》、辦理有關手續(xù)時,應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出國(境)時間在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一年以下交納保證金1萬元;一年以上(含一年)交納保證金2萬元,并在人事處辦理請假離校手續(xù)。出國(境)留學教職工回校正式上崗工作三個月后,可領回保證金。

(三)凡經學校擇優(yōu)選拔按公派出國(境)留學派出的在校學生,經學生處審核與所在院(系)簽訂《出國(境)留學協(xié)議書》并公證后,到國際交流處辦理出國(境)手續(xù)。

第八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申辦程序

(一)校級(含副校級)領導干部因公出訪,獨立組團或參加有關團組,由國際交流處提出請示,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黨委會審定批準后,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若無異議,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組織部負責辦理政審手續(xù)。

(二)我校副科級以上干部因公臨時出國(境),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組織部審核,校長辦公會研究,黨委會審定后,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若無異議,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組織部負責辦理政審手續(xù)。

(三)教職工應邀參加國(境)外國際會議或短期出國(境)訪問,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咸陽師范學院教職工出國(境)申報表》,經所在單位、人事處同意,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向黨委會通報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四)參加雙跨(跨單位、跨省區(qū)市)出國(境)團組的因公臨時出國(境)教職工,報名前應提供有關材料(組團單位給省外辦的征求意見函、組團申請報告復印件、出訪詳細日程、出訪費用、經費來源等),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教職工出國(境)審批表》,經所在單位、人事處同意,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向黨委會通報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公派出國(境)的費用

(一)凡納入國家公派留學計劃的教職工,其出國(境)費用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文件規(guī)定辦理各項手續(xù)和交款事宜。

(二)納入省公費出國(境)計劃的教職工,其出國(境)費用由省教育廳和學校共同承擔,按照省教育廳文件規(guī)定辦理各項手續(xù)和交款事宜。

(三)學校公派出國(境)教職工國際旅費、出國(境)前辦理護照、簽證及出國(境)時國內交通費等,一般先由個人墊付,按期回校報到并完成總結匯報者,由學校報銷國際旅費(國(境)外提供國際旅費者除外),其他費用根據學校旅差費標準,按每人2000元限額憑據報銷。

(四)因公臨時出國(境)有關費用的報銷按照財政部《因公臨時出國(境)教職工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因公出國(境)教職工的工資待遇

(一)學校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期間國內基礎工資、績效工資照發(fā)。

(二)公派出國(境)(期限三個月以上者)從出國(境)的下一個月起基本工資暫緩發(fā)放,批準出國(境)期限內的工資由學校財務處代管,在批準期限內回校后一次性發(fā)給本人。批準出國(境)期間工齡連續(xù)計算。未經批準逾期未歸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發(fā)工資。公派出國(境)留學教職工在國(境)外期間不發(fā)放績效工資獎勵部分。

第十一條 公派出國(境)教職工的延期及回校事宜

(一)國家公派出國(境)的教職工,提出延長期限,學校原則上不予批準。學校公派出國(境)的教職工,確因需要延長期限者,須在原批準期滿前三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延長一次,一般不超過一年。

(二)對未經批準逾期未歸的公派出國(境)教職工,學校按相關協(xié)議及人事管理規(guī)定有關條款實施違約賠償或處罰。在國(境)外滯留期限(指未經學校同意擅自滯留國(境)外的時間)超過兩個月的,按學校有關人事管理規(guī)定按擅自離崗人員處理。

(三)公派出國(境)教職工應認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務的義務?;貒笃浞掌谙薨凑諏W校有關管理辦法執(zhí)行。

(四)公派出國(境)教職工和因公臨時出國(境)教職工回國后,應在入境后兩周內分別到所在單位、人事處或組織部、國際交流處報到,提交國(境)外留學、進修研修成果、出訪總結,必要時可組織報告會。

(五)因公出國(境)教職工回國后,應在1周內將其公務證照交國際交流處,由國際交流處專辦員送至省外辦出國處統(tǒng)一管理;逾期不交或不執(zhí)行證照管理規(guī)定的團組和個人,一律停止其出國(境)執(zhí)行公務的審批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行前安全教育和境外管理

(一)公派出國(境)教職工在出國(境)前,所在部門領導、國際交流處應向其明確出國(境)任務,進行政治紀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指定專人負責聯絡。

(二)公派出國(境)教職工在外期間應與組織部或人事處及所在單位保持聯系。

(三)公派出國(境)教職工在外學習、工作期間,所在部門應協(xié)助學校有關部門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主動關心其在外的工作及生活情況,了解科研進展,把握思想動態(tài),并及時通報學校的最新情況,做好出國(境)教職工按期回國的思想工 作。

第四章 因私出國(境)

第十三條 因私出國(境)類別

(一)自費出國(境)留學

1.我校教師個人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必須完成本單位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原則上應達到相應的服務期限。凡服務期未滿的教職工或在職碩士生、在職博士生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或出國(境)工作的,人事處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確定待遇并與其簽訂《出國(境)留學協(xié)議》。

2.凡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的,須向學校遞交辭職或保留公職的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人事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向黨委會通報。獲得批準后,離校前申請人應到人事處、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圖書館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3.若申請者因故未能獲得出國(境)簽證,當年內可申請復職,學校根據崗位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其復職。

4.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未獲批準或雖獲批準但未辦理離校手續(xù)而擅自離職的教職工,學校按擅自離崗處理。

(二)出國(境)探親和旅游

我校在崗教職工申請自費出國(境)探親,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三)學生出國(境)

1.學校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國(境)外學習交流。在校大學生申請自費出國(境),由本人填寫《咸陽師范學院學生出國(境)審批表》,經所在院系、教務處、學生處同意后,報國際交流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向黨委會通報后,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2.學生申請赴國(境)外交流學習,應當經得家長同意,須與所在院(系)簽訂《安全責任承諾書》或《出國(境)留學協(xié)議書》。3.學生因私出國(境)旅游應當盡量安排在假期進行,其他時間需履行請假手續(xù)。

第十四條 登記備案管理

(一)登記備案教職工范圍

1.根據上級規(guī)定,在職副科級以上干部、離(退)休的廳級干部、在聘副高以上職稱及特殊崗位(指人、財、物、涉密管理部門副科級以下干部,下同)的教職工,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2.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我校屬于登記備案范圍教職工的有關信息,須報咸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二)登記備案教職工信息管理

1.登記備案教職工信息管理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實行分類管理,組織部負責在職副科級以上干部、離(退)休廳級干部的登記備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人事處負責在聘副高以上職稱及特殊崗位教職工登記備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組織部和人事處負責向國際交流處按時報送登記備案教職工信息,如有因退休、調離、職務職稱晉升等發(fā)生變更的,須及時報國際交流處,由國際交流處統(tǒng)一報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務(職稱)和戶口所在地等信息。

3.組織部、人事處要確定專人做好登記備案教職工信息的報送,應準確無誤,且任何人不得將備案教職工信息公開或提供查詢。

第十五條 證照管理

在職的副處級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級以上職稱及特殊崗位的教職工因私證照實行集中分類管理。集中保管的因私證照包括有效的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一)教職工需申請辦理因私證照,屬于登記備案教職工的,按照前述組織人事管理權限,持簽批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審批表》,到咸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因 私證照。

(二)在職和離(退)休的廳級干部、在職處級干部和特殊崗位科級干部的因私證照,由組織部收集登記并集中管理。

(三)在聘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教職工及特殊崗位教職工的因私證照由人事處統(tǒng)一收集登記并集中管理。

(四)組織部、人事處要建立電子檔案、登記薄和證照管理制度,指定專人妥善管理,并將登記冊送國際交流處備案。

(五)證照集中管理的持證照教職工應在回國入境后10個工作日內(以國家邊檢部門加蓋的入境章時間計算)將因私證照交組織部或人事處,逾期未交者,不再批準其出國(境)。

第十六條 登記備案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的審批 登記備案教職工因私出國(境),按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在職和離(退)休的廳級干部因私出國(境),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由國際交流處負責辦理。

(二)在職的副科級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教職工及特殊崗位教職工因私出國(境),持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教職工出國(境)審批表》,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部或人事處負責人審簽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黨委會審定后,當事人將審批完整的《教職工出國(境)審批表》交到國際交流處備案后,持《登記備案教職工因私證照審批表》和出入境證件存放卡到組織部或人事處領取存放的證照。

第十七條 登記備案、證照管理

(一)組織人事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登記備案、因私證照集中管理制度,如未按規(guī)定辦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學校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并取消單位和責任人的評優(yōu)資格。經辦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因私證照丟失的,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責任人的評優(yōu)資格,如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登記備案教職工應按規(guī)定辦理出國(境)審批、證照交回等手續(xù)。

1.登記備案教職工因私出國(境),應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未辦理請假和審批手續(xù)的,按曠工處理,并給予相 應的紀律處分。

2.登記備案教職工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xù)時弄虛作假或出現其它違法違紀情況的,學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組織部、人事處追繳其所持證照,報國際交流處,并提請出入境管理部門予以作廢;情節(jié)嚴重的,一至三年內不再批準其出國(境)申請。

3.登記備案教職工逾期未交因私證照的,組織部、人事處應及時報國際交流處,由國際交流處提請出入境管理部門予以作廢,并取消當事人的評優(yōu)資格。

4.登記備案教職工未按規(guī)定交因私證照,且又不履行正常報批手續(xù)擅自出境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況的,登記備案教職工原則上不得按因私辦理出國(境)手續(xù):

(一)不符合因私出國(境)審批范圍的;

(二)政法部門立案審查未作出結論的;

(三)在涉密崗位工作未過解密期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國(境)條件的。

第十九條 其他不在備案之列的教職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準出國(境)情形的,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在咸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因私證照。因私證照由個人保管。

第二十條 因私出國(境)教職工的工資待遇

(一)學校教職工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下一月起工資停發(fā)。如學業(yè)完成后回校工作,按出國前與人事部門協(xié)議辦理。自費出國(境)教職工在國(境)外期間不發(fā)放績效工資。自費出國(境)學習教職工按規(guī)定期限自回單位報到時的當月起,恢復原有待遇。

(二)我校公派出國(境)教職工的配偶申請出國(境)探親,其工資待遇按人事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利用假期出國(境)探親及旅游的教職工的工資及 各種津貼照發(fā),超期按人事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際交流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之處,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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