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肯定對各類范文都很熟悉吧。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yōu)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巡察組談話提綱答復篇一
“日新月異”系列文章是為滿足文友實際需求,助力文友快速進步,使文友能夠開眼界、應急需、干巧活、少熬夜而推出的一個實用系列。
日新月異意為:每天都在更新,每月都有變化。這個系列主要共享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領導最新公開發(fā)表的講話。
這里有兩個要點,一個是新,主要是指這些講話一般是在一周內發(fā)表,一般最長不超過半個月;另一個是講話,不是理論或心得文章,對于文友起草應時應景的領導講話稿,更具有參考價值。
這些講話以市級和縣級為主,能夠最大程度為基層文友“搖旗吶喊、排憂解難”。希望各位文友能夠從這個系列的文章中汲養(yǎng)受益,迅速進步和提高,輕松邁入“筆桿子”的殿堂。
在安全警示教育大會上的講話提綱
河南能源董事長
(2020年7月19日)
各位領導、同志們:
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7?19”安全警示教育大會,主要目的是通過深刻汲取近年來發(fā)生的安全生產事故教訓,特別是義馬氣化廠“7?19”重大爆炸事故教訓,動員大家認清形勢,自我加壓,從根源上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思想和認識問題,進一步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強化責任落實,全力打贏安全攻堅戰(zhàn)。
去年義馬氣化廠發(fā)生“7?19”重大爆炸事故后,按照省委省政府、省應急管理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委的部署要求,集團上下圍繞吸取“7?19”事故教訓,痛定思痛,深刻反思,尤其是進入今年以來,集團上下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全面提升安全政治站位,堅守紅線、底線,通過組織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安全生產“四問四答”等活動,認真剖析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的有效舉措。樹牢安全“零”理念,層層壓實各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強化安全環(huán)保目標管理,嚴格安全“零”目標考核,扎實推進重大風險管控和災害治理,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整體實現(xiàn)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平穩(wěn)發(fā)展。
雖然“7?19”事故至今已經過去了1年時間,筆掃千軍整理,但事故景象仍歷歷在目,令人心痛,一想到事故對那么多職工和家庭帶來難以彌合的創(chuàng)傷,就會感到內疚萬分,寢食難安。事故帶給我們的教訓太深刻,造成的負面影響太大?!耙粡S出事故、萬廠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6月12日全省專門召開安全生產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會議,深刻剖析了“7?19”事故教訓和原因,這起事故再次警示我們,安全生產大如天,領導責任重如山,任何僥幸心理和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都可能釀成大禍,每一次安全生產事故都是對人民的犯罪。我們要通過開展安全警示教育,真正把“7?19”事故當做一座警鐘,時時刻刻懸在我們頭上,牢記事故教訓,從思想上、行動上筑牢安全防線,切實增強做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決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為深刻汲取義馬氣化廠“7?19”重大爆炸事故教訓,銘記歷史,警示現(xiàn)在,從今年開始,以后每年的7月19日就定為集團公司“安全警示日”,就是要做到警鐘長鳴,引以為戒。同時向全體干部職工傳遞一個強烈的信號,表明我們堅守安全紅線底線的決心,動員大家把安全生產作為企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的頭等大事來抓,堅決抓實抓牢抓好。
下面,就深入開展好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切實抓好集團公司當前安全生產工作,再強調以下幾點意見:
開展安全生產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的具體行動,是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要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xù)穩(wěn)定向好的重要舉措。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認真領會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全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價”講話的深刻內涵,進一步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勇于擔當作為,以求真務實作風把上級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安全生產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特別是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的觀念,正確處理安全和發(fā)展的關系,堅持發(fā)展絕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不能有絲毫僥幸心理,不能不顧人民群眾福祉和安全”“安全生產必須警鐘長鳴、常抓不懈,絲毫放松不得,每一個方面、每一個部門、每一個企業(yè)都放松不得,否則就會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要堅持防患于未然,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做到‘全覆蓋、零容忍、嚴執(zhí)法、重實效’,加大隱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責任制,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過場,務必見到成效”。這些重要論述,為我們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開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就是要求我們從重大事故中吸取教訓,舉一反三,警鐘長鳴,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
2009年至2019年,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共發(fā)生煤礦事故18起、死亡57人,化工事故4起、死亡20人。其中較大以上事故6起,死亡56人;按事故類型劃分:煤礦方面,瓦斯突出事故6起38人,頂板事故4起4人,沖擊地壓事故2起8人,運輸事故4起4人,透水事故1起1人,著火事故1起2人;化工方面,爆炸事故1起15人,中毒窒息事故2起4人,高空墜落事故1起1人。
這些殘酷的數字背后,給我們遇難的職工和家屬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痛,也給我們帶來了沉痛教訓。集團公司上下一定要以這些事故為案例,緊密結合當前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做到以案明紀、以案說法、以案履責,找準癥結、精準施治,把最本質的問題、最核心的原因、最突出的危害、最深刻的教訓講清楚,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措施,推動實現(xiàn)以案促改、以案促教、以案促建、以案促管,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要嚴格按照上級和集團公司《吸取義馬氣化廠“7?19”重大爆炸事故教訓深入開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方案》部署,重點開展好以下警示教育活動:
一是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各級黨委要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民主(組織)生活會,通過對照集團公司尤其是本單位歷史上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教訓,對照義馬氣化廠“7?19”重大爆炸事故教訓,在思想上、作風上、管理上、體制機制上,深入查擺在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方面存在的問題,引導全體黨員干部從講政治的高度進一步守牢“發(fā)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系統(tǒng)謀劃更加務實得力的安全管理舉措,為積極創(chuàng)造安全穩(wěn)定環(huán)境、實現(xiàn)集團公司高質量發(fā)展提供保障。
二是開展大反思、大討論、大整改活動。動員全體干部職工,在基層黨支部、區(qū)隊(車間)班組層面要開展大反思、大討論、大整改活動,各基層區(qū)隊(車間、班組)黨支部都要形成討論小組,討論問題,給出答案。要堅持“雙思考、雙討論”原則,既思考和討論所在單位和部門的問題,又思考和討論自身的問題。通過開展大反思、大討論、大整改活動,讓全體干部職工在內心的深處產生震動共鳴和警醒,進一步提高對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教育引導全體職工牢固樹立紅線意識,樹牢安全理念,改進工作作風,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三是開展好“九個自查”活動。各單位要圍繞本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部門職責不清、履職不到位,制度不完善、執(zhí)行安全生產規(guī)定不嚴格等問題,做好“九個自查”:一查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是否牢固樹立;二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否落實;三查“三管三必須”是否到位;四查安全檢查是否有真空;五查審批制度和決策程序是否有缺陷;六查制度管理是否有漏洞;七查重大風險管控是否到位;八查重大隱患治理是否到位;九查領導干部是否勇于擔當。通過“九個自查”認識當前存在的問題、不足及危害性,列出問題清單,查找原因,追溯根源。根據查擺問題,分析問題及原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明確整改重點、落實整改責任,邊查邊改、邊整邊改。
開展安全生產三年專項整治是經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批準的,是安全生產領域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也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具體行動。按照上級部署,經過集團公司認真研究,已經制定印發(fā)了《集團公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共包括1個總方案、2個專題方案和和6個專統(tǒng)、治大隱患、防大事故”工作要求,以“抓系統(tǒng)、系統(tǒng)抓”為手段,保證安全投入到位,做到按需投入,推動重大災害治理到位。
堅持“管理、裝備、素質、系統(tǒng)”并重,持續(xù)推進安全基礎建設。一是實現(xiàn)裝備先進,全面推進“四化”建設,充分發(fā)揮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對安全生產的重要支撐作用,全力建設“智慧礦山”和“智能工廠”。二是實現(xiàn)素質過硬,嚴格準入,加強培訓和培養(yǎng),全面推進職工素質能力建設,充分激發(fā)全員安全管理的自主性,努力打造知識型、技能型、創(chuàng)新型的職工隊伍。三是實現(xiàn)系統(tǒng)優(yōu)化,全面推進“三優(yōu)三減三提升”建設,優(yōu)化系統(tǒng)、簡化環(huán)節(jié)、精簡人員,努力打造集約高效的安全生產格局。
一要加強化工過程安全全要素管理,從工藝、設備、儀表、電氣、安全等多個專業(yè)和公用工程系統(tǒng)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從專業(yè)上預防和控制上消除隱患、預防事故。二要把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全要素融入日常企業(yè)管理體系中,并將其作為主要內容,逐個要素抓好落實,認真開展風險研判,定期組織系統(tǒng)安全評估,分析查找薄弱環(huán)節(jié),持續(xù)改進。重點做好工藝運行參數安全管控和操作規(guī)程的執(zhí)行和裝置、設備“零泄漏”管理;三要加大對重點部位檢測檢查頻次,保證備用設備完好,認真開展預防性維修,抓實檢修和作業(yè)安全管理,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把隱患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四要突出“兩重點、一重大”和關鍵環(huán)節(jié)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狠抓“三違”管理,嚴格執(zhí)行“五個必須、五個嚴禁”,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五要督促非煤礦山等單位切實把礦山采空區(qū)、尾礦庫等安全風險管控作為重中之重,做到排查到位、治理到位、監(jiān)控到位,嚴防意外事故發(fā)生。非煤礦山單位裝備制造、建筑礦建及物流運輸等其他各板塊企業(yè)和單位,要嚴格按照行業(yè)管理標準,進一步強化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全面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凡是沒有安全把握的施工地點、運行設備和系統(tǒng)裝置一律停產整改,安全達標驗收后方可恢復生產。
一是健全完善雙重預防體系。對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五有”標準,深化雙重預防體系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雙重預防體系信息化系統(tǒng),強化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真正把風險化解在隱患前面,把隱患消除在事故前面。達到橫向全方位風險辨識分析,縱向自下而上風險分級管控,實行隱患排查治理清單管理。
二是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動態(tài)達標體系。持續(xù)加強現(xiàn)場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開展宣貫,熟知新標準、掌握新標準,通過對標對表,嚴格對照整改,抓好新標準的落地落實,保持好安全生產標準化動態(tài)達標。
6月28日,習近平總書記對防汛救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做好洪澇地質災害防御和應急搶險救援,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7月12日,習近平總書記對進一步做好防汛救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壓實責任,勇于擔當,深入一線,靠前指揮,盡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7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習近平總書記發(fā)表重要講話,再次對防汛救災工作進行安排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對做好防汛救災工作高度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指示、進行部署安排,充分彰顯了深厚的為民情懷、強烈的責任擔當,充分彰顯了我們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價值理念,為我們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當前已進入主汛期,雷電、暴雨、大風等極端天氣明顯增多,各單位及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強化汛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強化汛期安全各項措施落實,要嚴格落實責任,配足配齊應急物資和排水設備。要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查明老空水、斷層水、承壓水等隱蔽致災因素,嚴格落實“三專兩探一撤”和“防、堵、疏、排、截”綜合措施,加強地質勘查和超前探查,水患威脅排查不清的,嚴禁一切采掘活動。要加大汛期對可能影響企業(yè)的河流、湖泊、水庫、堤防工程、地面塌陷坑、采動裂隙等重點部位的巡查,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處理;密切關注并及時發(fā)布暴雨洪水等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信息,遇到重大險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的人員;要切實做好汛期應急值班值守工作,時刻保持應急狀態(tài),各級干部要深入一線,靠前指揮,第一時間妥善處理各類重大險情。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及指示批示精神,切實維護職工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為集團公司高質量發(fā)展提供有力保障,7月10日,集團公司專門召開了安全專項巡察工作動員部署會,全面啟動集團公司安全巡察工作。強調要通過運用巡察的方式方法,著力解決安全領域政治站位不高、責任意識不強、工作不擔當不作為、制度執(zhí)行不力、措施落實不到位、作風浮漂等突出問題,著力解決黨的建設在安全系統(tǒng)存在的“虛化、弱化、淡化、邊緣化”問題,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壓實領導干部抓安全的政治責任,努力以黨的建設高質量推動集團公司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各單位要以此次安全巡察為契機,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執(zhí)行力提升年”活動方案要求,深挖落實安全責任不到位和安全生產各個環(huán)節(jié)中存在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背后的問題,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切實扛穩(wěn)安全責任,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堅決杜絕事故發(fā)生。
近期,新疆突發(fā)疫情事件,新疆公司和其他企業(yè)都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要求,采取積極措施,確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實到位,減少對企業(yè)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同志們,“安全是基礎,安全是否決項”,如果連安全生產這個底線都守不住,別的工作怎么可能做好?這就要求各單位、各部門、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以義馬氣化廠“7?19”爆炸事故教訓為鏡鑒,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價”,總結經驗教訓、壓實主體責任,恪守安全“零”理念,以更大的力度、更扎實的作風、更有力的舉措,鞏固集團公司持續(xù)穩(wěn)定的安全生產局面。希望大家振奮精神,以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守住安全生產這條底線,為完成全年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創(chuàng)造安全、穩(wěn)定的環(huán)境。我們有信心有決心,在省委省政府和上級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時刻牢記事故教訓,保持警鐘長鳴,推動警示教育活動扎實有效開展,努力實現(xiàn)全年安全“零”事故奮斗目標。
最后再次衷心的感謝各級領導在百忙之中來到河南能源指導工作。
謝謝大家!
巡察組談話提綱答復篇二
同志們:
今天我們召集各學校校長召開迎接巡查工作,主要目的是提高大家思想認識,未雨綢繆,有所準備,確保教育系統(tǒng)巡察工作順利過關,確保不出現(xiàn)大的問題。今天我們召開會議,主要就是自查自糾、迅速規(guī)范,不因為巡察工作而影響了教育系統(tǒng)的形象,更不能因為巡察工作出現(xiàn)丁點問題,這是要求,更是關心和愛護干部的需要。正確認識形勢,理性分析問題,規(guī)范各種行為,這就是今天我們開會的題中應有之義。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有沒有問題,問題大小,大家自己清楚和明白。今天來的都是一把手,至少是掌管著單位的人財物大權。這個不能捉迷藏。據我側面了解,這次巡察九月份到位,而且是巡察三個星期,至于到我們教育系統(tǒng)幾個單位,這個沒有確定。究竟是來教育系統(tǒng)總共三個星期,還是深入到巡察單位各三個小時,這些都沒有敲定。但敲定的是九月份必到,因為開學了,巡察不至于再放假影響巡察工作。同時,從別的巡察單位來看,非常認真負責,而且是細致入微,至上而下的要求就是必須巡察出問題。沒有問題,巡察組無法給縣委交賬。不能說是撥草尋蛇,也能說個沒有問題不撤出。我想大家至少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這個巡察工作的重要性。一是至少而下的巡察,有人說發(fā)現(xiàn)問題是成績,查出問題才是政績。這也是立規(guī)矩、守紀律的集中體現(xiàn)。更是傳導壓力的一種方式方法。我想這就是一種硬著陸。就是在短時間內讓大家感受到壓力,然后規(guī)范自己的從政行為,從而一切都要按照制度、法律和規(guī)矩來辦事。二是巡察工作的常態(tài)化、機制化,這已經成為一種氛圍了。就是要發(fā)現(xiàn)問題,甚至是發(fā)現(xiàn)問題線索。這可不是一件小事情,只要是小問題,就能成為監(jiān)察的線索,這是要求,也是巡察組的一種工作常態(tài)。認識上必須提高,萬不可忽視。說的不客氣一些,忽視了,出了問題,誰也保護不了誰,誰也不去保護誰。三是從去年到今年的巡察過得單位了解,過關確實不容易。大家想一想,如果是有了問題,甚至是非常明顯的問題,出事是必須的,不出事才是偶然的。希望大家從思想上繃緊一根弦兒,重視起來。我想在巡視問題上,積極配合,主動澄清、贏得同情,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態(tài)度。
有問題不可怕,可怕的是有問題不整改,有了大問題,甚至是積少成多、積小成大。這次巡察從大的方面來說,其實就是三大塊兒,黨風廉政建設、黨的建設以及財務方面的內容。時間跨度是2013年到2017年??梢哉f是時間長、跨度廣、范圍寬、紀律嚴等特點。按照我這幾年來教育系統(tǒng)工作,針對巡查內容,也想了一些問題,簡單羅列了一下,供大家參考。
一是思想認識上不重視。好像巡察工作是例行公事,加上本地人都熟悉,想的就是融通、忍讓或者是不好意思巡察。我想堅決杜絕這種想法。關心不代表放縱,熟悉不代表讓步,工作是工作,人情是人情,井水不犯河水的涇渭分明。因為每一個人都有壓力,這是時代。認識清楚時代要求做什么,這才是明白人。不能得過且過,更不能不聞不問。我們一些校長總是感覺到查不到我,而且是這些人都熟悉,不是這個事兒。
二是黨風廉政建設失之于軟、失之于寬。紀委監(jiān)委的成立,其實就是要監(jiān)督到一切公務人員,說的徹底一些就是吃皇糧的人都是監(jiān)察對象。而我們一些學校領導意識不到,對于一些普通教師的違規(guī)和違法行為,覺得不屬于監(jiān)督對象,疏于管理和教育,這個問題存在不?尤其是落實兩個責任、一崗雙責、黨政同責等方面根本不懂,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要求和涵義,在思想認識上模糊,根本不懂得,更不要說嚴格執(zhí)行了。
三是黨的建設缺失和不嚴謹問題依然存在。經過一年多的狠抓落實,教育系統(tǒng)黨的建設工作走上了正常軌道,尤其是支部書記認識上提高了許多,也做了一些基礎性的工作。但在工作實踐中,在認識上覺得黨建工作可有可無,甚至是覺得影響了業(yè)務工作,這不僅僅是思想上的一個誤區(qū),其實這是大錯特錯了。三會一課制度落實的不嚴不實,甚至也有照抄照搬、補資料的現(xiàn)象發(fā)生,也有在記錄上的笑料和笑話的現(xiàn)象。更為不能忽略的是根本一丁點黨的建設知識都沒有,說的都是門外話。黨費收繳、發(fā)展黨員方面的不規(guī)范、不嚴肅等問題也是不少。
四是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想當然、瞎支出。財務問題是最敏感的問題,財務問題一方面是立制度,包括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要吃準、吃透。一切都要按照規(guī)定報銷、支出,不能打擦邊球,更不能逾越紅線。另一方面就是三公支出不規(guī)范,下賬下的更是瞎糊弄。我們有時候就是自以為是,也不向人家學習,尤其是財會人員不研究如何規(guī)避風險,倒是聽領導的話,最終壞事了。曾經我們也發(fā)生過這樣的問題。三是想當然的思想依然存在。自己覺得是對的,其實在財務制度上就是一種錯誤,一查一個準。其實也沒有多大的問題,關鍵的就是做賬做的不行。財務管理上的問題,我不想多說,大家都是校長法人大人,回去自己想一想,然后改一改,我想這也是一種最基本的態(tài)度。
五是項目工程管理不規(guī)范,也有一些個人利益方面的考慮。這個確實不是危言聳聽。你們想一想,一到了假期,尤其是暑假的時候,學校成了大工地了。我也不知道你們履行過相關手續(xù)沒有,但據我了解,很多時候沒有向上匯報和請示。幾十萬的工程就做了,不知道是如何走程序和處理賬務的。有的領導說,這些學校把好做的事情,有利益的工程項目搶著做了,一到了涉及到安全或者是棘手花錢的事情,踢皮球一番到了教育局了。這個有一點不應該。去年到今年,有的學校連暖氣費都沒有交,但工程倒是不少,這有一點自相矛盾。
六是管理上不是非常到位,也有不敢管、管不了、放任自流的現(xiàn)象。有的學校環(huán)節(jié)干部多如牛毛,而且是有一點尾大不掉。已經證明,那就是出了問題,校長都不知其可,都是環(huán)節(jié)干部惹的禍,總不能因為是中層干部,想怎么辦,就怎么辦,主觀臆斷,不想后面有許多負面效應。說到底,管干部就是保護自己。也有個別教師收受家長紅包、禮物,甚至是啟發(fā)式的,這個越是不應該發(fā)生的事情。這些算不是微腐敗,我想肯定是,更要堅決打擊,不能形成氣候和氛圍。負面的東西就要反對和大家,讓正能量弘揚起來。這才是一個單位管理需要見到的效果。
態(tài)度決定著我們的言行舉止和思想重視程度。態(tài)度問題決定于
我們的素質和素養(yǎng)。我一直講,教育人就是文化人,不要做那些小兒科的事情。夜郎自大、自以為是、自高自大,大事不去做,小事做不來,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我想,對待這次巡察工作,務必要做到以下五點。
一是實事求是。不管是賬務、財務不能遮遮掩掩、猶抱琵琶半遮面,更不能藏起來,過去我們也有過這種現(xiàn)象。有一是一,有二就二,不要掩埋。程序和步驟上即使是有錯誤,也要說清楚和講明白。
二是自我規(guī)范。放假期間,財務人員一定要認認真真把2013年到2017年以至于2018年的賬目整理一下,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能亂成一鍋粥。最起碼,我們的賬務和賬務非常清晰,拿出來像那么回事兒。這個你們懂的和明白。
三是主動積極。不管是有什么問題,態(tài)度上必須明確,主動和積極向人家巡察組匯報,征得人家的理解和諒解。這不僅僅是一個工作態(tài)度問題,更是一個工作藝術問題了。發(fā)現(xiàn)問題不可怕,因為作為學校來說,問題都不是太大。但關鍵是態(tài)度問題。這個不能忽略。
四是談話要廣。談話是一個必走的程序。我想談話一定要范圍廣,讓想談的老師都談,可不能有選擇的確定談話對象。不要劃圈子,不要定名額,五湖四海、放之四海,這樣才能真正聽到意見和建議。
五是不怕事情。有事不怕事,無事不惹事。即使是巡察出了問題,我們也要正確對待。好好想一想其中的是非曲直和對錯與否,一個態(tài)度就是無則加勉、有則改之。因為我相信,小小學校不會有多大的問題的。
有備無患,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我想九月份前以至于下半學期,各位校長一定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確保教育系統(tǒng)巡察工作巡出公開透明,巡出陽光明白,巡出正能量,最終實現(xiàn)還干部一個清白、給群眾一個明白的目標。謝謝!
巡察組談話提綱答復篇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修訂后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zhí)行。
通知強調,《干部任用條例》是重要的黨內法規(guī),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yè)化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執(zhí)行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順利發(fā)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guī)和有關國家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yè)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規(guī)辦事。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符合將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發(fā)展的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
注重發(fā)現(xiàn)和培養(yǎng)選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統(tǒng)籌做好培養(yǎng)選拔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工作。
對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領導干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紀委監(jiān)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和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的領導成員及其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選拔任用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本條例第四條所列范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guī)定進行。
第六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職責,切實發(fā)揮把關作用,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黨政領導干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xiàn)代化事業(y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qū)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落實“三嚴三實”要求,主動擔當作為,真抓實干,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有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素養(yǎng);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jié)約,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聯(lián)系群眾,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監(jiān)督,加強道德修養(yǎng),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龋渲袕d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guī)定的黨齡要求。
職級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yōu)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guī)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yōu)秀干部,應當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xiàn)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huán)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qū)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yè)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qū)、貧困地區(qū)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xù)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注意從企業(y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及社會組織中發(fā)現(xiàn)選拔。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動議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深化對干部的日常了解,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干部。根據日常了解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為黨委(黨組)選人用人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十二條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三條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條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研判和動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把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產生人選的一種方式。領導職位出現(xiàn)空缺且本地區(qū)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yè)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干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領導職位出現(xiàn)空缺,本單位本系統(tǒng)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yōu)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于副職領導職位。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yè)素養(yǎng)、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xiàn),防止簡單以分數、票數取人。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設置的資格條件突破規(guī)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薦
第十六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七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根據擬任職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非定向推薦;進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其中正職也可以參照個別提拔任職進行民主推薦。
第十八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進行談話調研推薦,提前向談話對象提供談話提綱、換屆政策說明、干部名冊等相關材料,提出有關要求,提高談話質量;
(二)綜合考慮談話調研推薦情況以及人選條件、崗位要求、班子結構等,經與本級黨委溝通協(xié)商后,由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研究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
(三)召開推薦會議,由本級黨委主持,考察組說明換屆有關政策,介紹參考人選產生情況,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四)對民主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五)向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匯報民主推薦情況。
第十九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談話調研推薦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
(三)紀委監(jiān)委領導成員;
(四)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群團組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可以根據知情度、關聯(lián)度和代表性原則確定。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范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范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推薦職位、條件、范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人選所在地區(qū)或者單位領導班子范圍內進行溝通。
第二十一條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參加民主推薦人員一般按照下列范圍執(zhí)行: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執(zhí)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談話調研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tǒng)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范圍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參照前項所列范圍確定,也可以在內設機構范圍內進行。
第二十二條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yōu),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的;
(二)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
(五)除特殊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六)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監(jiān)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時意見比較集中的,也可以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第二十六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嚴格考察。
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會同協(xié)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突出政治標準,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強對工作時間之外表現(xiàn)的考察,注重了解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的情況。
強化專業(yè)素養(yǎng)考察,深入了解專業(yè)知識、專業(yè)能力、專業(yè)作風、專業(yè)精神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fā)展取得的實際成效??疾斓胤近h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情況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疾禳h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履行黨的建設職責,制定和執(zhí)行政策、推動改革創(chuàng)新、營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優(yōu)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yè)、敢于擔當、奮發(fā)有為,遵守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根據實際需要,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崗位考察對象,實行差異化考察,對黨政正職人選,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駕馭全局、抓班子帶隊伍等方面情況的考察。
第二十八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fā)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人事檔案和工作資料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對象生活圈、社交圈情況;
(五)同考察對象面談,進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適應能力、性格特點、心理素質等方面情況,以及缺點和不足,鑒別印證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研判;
(六)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xiàn)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七)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
(八)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程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九條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紀委監(jiān)委、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主要領導成員或者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條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嚴格審核考察對象的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就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
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必須就考察對象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并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簽字。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考察對象,也應當由相關黨組織和紀檢監(jiān)察機構出具廉潔自律情況結論性意見。
第三十二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以及主要特長、行為特征;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情況;
(四)審核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核查信訪舉報等情況的結論。
第三十三條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具有較高素質的人員組建考察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疾旖M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具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干部選拔任用風氣監(jiān)督職責。
第六章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xié)管方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xié)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xié)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三十五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六條市(地、州、盟)、縣(市、區(qū)、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黨委委員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一)沒有按照規(guī)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
(二)擬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不同意見的;
(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未查核或者經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fā)現(xiàn)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
(七)沒有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后未經批復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項;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第三十八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逐一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表態(tài)。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九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選拔任用有關工作事項,應當說明具體事由和征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四十條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任職
第四十一條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yè)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jiān)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四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二)紀委監(jiān)委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領導職務;
(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xiàn)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條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對破格提拔以及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的干部,試用期滿正式任職時,黨委(黨組)還應當指定專人進行談話。
第四十五條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xié)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xié)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xié)商
第四十六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guī)定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八條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條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人選和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xié)商。
第五十條黨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fā)現(xiàn)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guī)定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政協(xié)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xié)商提名,按照政協(xié)章程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guī)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監(jiān)委、法院、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xù)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
(四)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派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qū)和復雜環(huán)境工作,堅決防止“鍍金”思想和短期行為。
(五)加強工作統(tǒng)籌,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進地方與部門之間、地區(qū)之間、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推動形成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干部人才及時進入黨政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
(六)干部交流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lián)系交流事宜,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绲貐^(qū)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轉移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
第五十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jiān)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jiān)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
第五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章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四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xiàn)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應當免職的;
(四)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五)辭職或者調出的;
(六)非組織選派,個人申請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xiàn)職的。
第五十五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手續(xù)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六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黨政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的標準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調離崗位、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重新任職或者提拔任職,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綜合考慮,合理安排使用。
對符合有關規(guī)定給予容錯的干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
第十一章紀律和監(jiān)督
第五十九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guī)格提拔領導干部、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配備干部,或者違反規(guī)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務職級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
(三)不準違反規(guī)定程序動議、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干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qū)、系統(tǒng)和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機構變動,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九)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營私舞弊;
(十)不準篡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六十條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jiān)督,嚴格執(zhí)行干部選拔任用全程紀實和任前事項報告、“一報告兩評議”、專項檢查、離任檢查、立項督查、“帶病提拔”問題倒查等制度。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本地區(qū)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及其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干部考察組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認真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jiān)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實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巡視巡察、機構編制、審計、信訪等有關機構聯(lián)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聯(lián)席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
第六十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堅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嚴格規(guī)范履職用權行為,自覺接受黨內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查核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同時適用于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六十六條選拔任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黨政領導干部,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作出規(guī)定。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發(fā)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巡察組談話提綱答復篇四
1.在“六項紀律”(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生活)方面最突出的問題是什么?2.落實“三重一大”,在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是否存在未集體討論的問題。對股級干部、站所及村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等方面是否存在違反規(guī)定、暗箱操作等問題,是否存在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3.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方面存在哪些突出問題?4.在村社區(qū)“兩委”班子建設上,是否存在軟弱渙散、戰(zhàn)斗力不強的問題?5.貫徹落實縣委重大決策部署、重大項目落實、脫貧攻堅決策部署和工作任務方面,是否存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問題;
是否存在脫離實際、脫離群眾亂上項目,造成嚴重損失,利益輸送、收受賄賂等問題;
是否存在滯留克扣、擠占挪用、虛報套取、貪污私分扶貧資金等問題;
以及其他違規(guī)、違紀、違法等問題??
1.在“六項紀律”(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生活)方面最突出的問題是什么,表現(xiàn)為哪些具體人、具體事?2.落實“一崗雙責”存在哪些突出問題?3.風險點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哪些領域、業(yè)務、部門違紀違法隱患大,有什么具體表現(xiàn)和問題線索?4.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反“四風”方面存在哪些突出問題,是否有打折扣、搞變通、頂風違紀等行為?5.是否存在權錢交易、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違反廉潔從業(yè)規(guī)定等問題,特別是十八大以后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xiàn)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干部?三、鎮(zhèn)黨員干部1.本鎮(zhèn)黨員干部是否存在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是哪些人?2.是否存在黨員干部利用決策權、行政審批權、執(zhí)法權、人事權等以權謀私的問題?是哪些人?四、個人廉潔情況和需要反映的問題注:違反“六項紀律”,即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違反組織紀律,違規(guī)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