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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作檔案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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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作檔案制度(三篇)
時間:2022-12-28 22:08:38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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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檔案制度篇一

(一)按照《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guī)定》的要求,遵循真實、全面、及時、規(guī)范的原則,重點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況和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據(jù)形勢發(fā)展和組織工作的需要,不斷充實完善干部人事檔案的內容。

(二)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制作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機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1個月內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并履行移交手續(x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積壓歸檔材料。

(三)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建立聯(lián)系制度,及時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信息,主動向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干部本人和其他有關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檔案材料。

(四)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審核歸檔材料,重點審核歸檔材料是否辦理完畢,是否對象明確、齊全完整、內容真實、填寫規(guī)范、手續(xù)完備。成套材料必須頭尾完整,缺少的檔案材料應當進行登記并及時收集補充。

(五)歸檔材料填寫不規(guī)范,手續(xù)不完備,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和入黨時間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門應當重新制作,補辦手續(xù),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改(或出具組織說明)并加蓋公章。形成干部檔案材料的部門,有責任按規(guī)定認真辦理。

(六)干部人事檔案原件存正本,復制件可存副本。證明、證件等特殊情況需用復印件存檔的,必須注明復制單位、復制日期,并加蓋材料制作部門單位公章或干部人事關系所在組織(人事)部門公章。

(七)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載體使用國際標準a4型(長297毫米,寬210毫米)或20開型(長260毫米,寬204毫米)的公文用紙,材料左邊應當留有20―25毫米裝訂邊,字跡材料應當符合檔案保護要求,用鋼筆或毛筆填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及純藍墨水和復寫紙書寫。

(八)干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對收集到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應認真審查鑒別,對不屬于規(guī)定歸檔范圍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對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進行登記,在接收之日起1個月內放入干部本人檔案,1年內整理歸檔。

(一)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鑒別歸檔工作,必須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精神,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jù)形成材料的歷史條件、材料的主要內容、用途及其保存價值,嚴肅認真地進行。

(二)凡收集的材料,在歸檔前必須經過認真審查、鑒別,符合要求的才能歸檔;

(三)未經鑒別,任何人都不得擅自銷毀干部人事檔案材料,不得私自將不屬于歸檔范圍的材料歸檔或從干部人事檔案中撤出材料;

(四)對干部人事檔案材料進行鑒別,必須判定材料是否屬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應歸入干部檔案的內容,必須審查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手續(xù)是否完備。

(五)鑒別中發(fā)現(xiàn)涉及干部政治歷史問題或其他重要問題,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辦理完畢的材料,不能歸入干部檔案,應交有關組織處理。

(六)鑒別時,發(fā)現(xiàn)檔案中缺少有關材料,要及時進行登記并收集補充。

(七)凡是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歸檔或從干部人事檔案中撤出材料,必須由專人把關,對比較重要材料的取舍,應請示主管領導。

(八)經鑒別應銷毀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要進行登記,履行批準手續(xù)后方可銷毀。

(九)鑒別工作應納入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正常業(yè)務,應隨時或定期進行。

(一)嚴格按照《干部檔案工作條例》和《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的要求進行,整理工作做到真實、完整、規(guī)范。

(二)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配備齊全相關設備(切紙刀、打孔機等),使用標準的檔案卷夾、類號等文具用品,確保檔案整理工作質量。

(三)嚴格執(zhí)行分類、編排、修整、打印、裝訂的檔案整理程序,做到認真鑒別、分類準確;編排有序,層次清楚;技術科學,修補完整;目錄清楚,打印工整;兩邊對齊,裝訂美觀。

(四)干部人事檔案整理人員應認真、仔細,不得折皺或損壞檔案材料。對不符合標準用紙的檔案材料,要進行裱糊或折疊、剪裁等技術加工。

(五)干部人事檔案整理人員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偽造檔案材料,不得擅自處理或銷毀檔案材料。檔案整理后,要認真復核,合乎要求方能入卷。

(六)每兩年對管理的干部人事檔案進行一次新材料的補充和整理工作。對整理后的檔案,經認真核對后,方可入庫。

(一)干部人事檔案原則上不對外提供使用。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查借閱。

1、干部考察、任免、調動、政治審查、組織處理、入黨、出國(境)、退(離)休、工資待遇、治喪、制作檔案副本等組織人事工作;

2、辦理案件;

3、辦理社會保險、公證;

4、經批準進行的編史修志、撰寫大事記或人物傳記、舉辦展覽或紀念活動。

(二)除組織人事部門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和借用上級和同級干部人事的檔案。除辦理案件外,查借閱單位只能查借閱人事關系在本單位的干部人事檔案。任何人不得查閱和借用本人及親屬的檔案。

(四)查閱干部人事檔案的部門須派兩名正式中共黨員干部,持《干部檔案查(借)閱審批表》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六)查閱干部人事檔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況需要復制的,須事先在《干部檔案查借閱審批表》中列出需要復制的材料明細,并經批準方可復制。

(七)查閱干部人事檔案時,不得喝水、吸煙、吃零食,應保持檔案整潔;不準拆散檔案,嚴禁在檔案材料上涂改、畫圈、批注、污損或抽取、撤換檔案材料;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

(八)干部人事檔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喪等特殊情況確需借出使用的,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本地必須在借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歸還,外地必須在借出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歸還。借出使用的檔案和摘抄、復制的檔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不準無關人員和干部本人翻閱。

(九)持有《查閱干部檔案審批表》,但審批手續(xù)不完備,未寫明查閱理由,查檔人不符合規(guī)定,查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檔案的,干部人事檔案管理人員有權拒絕提供查閱。

(一)干部人事檔案應隨著干部管理權限的變化及時轉遞。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在接到干部任免、調動或管理權限變動通知后,應在30天內將調出的干部檔案轉給新的干部人事檔案主管部門。

(二)轉遞干部人事檔案必須經過嚴格密封,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嚴禁將干部人事檔案交干部本人自帶或公開郵寄。

(三)轉出的干部人事檔案,要嚴格按照《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的要求整理裝訂成卷,材料必須齊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將材料分批轉出。

(四)轉遞干部人事檔案必須按規(guī)定填寫《干部人事檔案材料轉遞單》,并詳細登記轉遞情況。凡轉出的干部人事檔案,要按時間先后順序編入歷年的干部檔案轉出名冊,以便查找。

(四)接收的干部人事檔案,經核對無誤后,方可歸檔入庫;對個人自帶的檔案,檔案管理部門有權拒絕接收。

(五)對轉出的干部人事檔案,逾期一個月未見回執(zhí)退回,要及時發(fā)函、發(fā)傳真、電話催取,以防丟失?;貓?zhí)退回后,將其貼在轉遞通知單的存根上。

(六)對已出現(xiàn)的“無頭檔案”,要認真查找,確實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移交干部原籍檔案館保存。

(七)干部因病去逝,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干部生平歸入干部檔案;五年后將死亡干部檔案轉入同級檔案部門保管。

(一)在干部人事檔案的接收、轉遞、借用及日常工作中,必須檢查核對檔案,干部名冊應與檔案相符,干部檔案目錄應與干部檔案材料相符。

(二)接收干部人事檔案時,看是否屬于本部門管理范圍;看單位、姓名、職務是否相符;看檔案內容是否與檔案轉遞單開列的材料項目相符;看有無不需歸檔的材料;看檔案材料是否完整齊全,整理裝訂是否符合要求。

(三)轉遞干部人事檔案時,一要清點材料,整理裝訂;二要注銷檔案名冊,注明轉出去向;三要辦理轉遞手續(xù)。

(四)接待查閱檔案時,檔案的取出和收回要清點材料,以防丟失。

(五)每半年檢查一次借出檔案退回情況,逾期未還者,要及時催回入庫或補辦續(xù)借手續(xù)。

(六)每半年按干部名冊核對一次干部檔案名單,管人與管檔相一致,杜絕有人無檔或有檔無人的現(xiàn)象。

(一)專設干部人事檔案庫房,配置鐵質檔案柜。庫房設施要達到防火、防盜、防蛀、防潮、防光、防高溫等“六防”要求。

(二)要保持庫房的清潔和庫內適宜的.溫濕度要求,庫房內不得存放除檔案以外的物品,嚴禁在庫房內吸煙,檔案庫房要隨時關好門窗,下班后要注意切斷電源。

(三)檔案實行專人保管,非檔案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庫房,不得代管庫房鑰匙;嚴禁任何個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檔案。對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的,應視情緒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四)干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準向無關人員談論檔案內容,不準用電話提供干部的全面情況和涉及其他重要問題的材料,不準攜帶干部人事檔案進入公共場所。

(五)干部人事檔案工作中形成的銷毀材料不得自行處理,須經檔案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后,統(tǒng)一登記,統(tǒng)一銷毀。

(八)干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及其在本單位的直系親屬的干部人事檔案,由所在單位組織指定有關部門專人保管。

(一)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須在新任職干部任命通知下發(fā)后1個月內,按照標準完成新任職干部的檔案審核和轉遞工作。

(二)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對報送的檔案要逐頁逐項核對材料,保證各類材料完整齊全、手續(xù)完備、整理規(guī)范、信息準確、無錯裝材料、無涂改材料。如檔案材料有涂改的,應先對涂改情況和原因進行了解核實,并向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做出書面說明放入檔案十類中。

(三)擬報送的干部人事檔案需做到材料分類準確、排列有序、目錄清楚,技術加工和裝訂符合要求。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在辦理轉遞手續(xù)前,要將審核情況及檔案中存在的問題在《干部人事檔案報送單》說明,經分管領導簽批同意后裝入檔案十類中,才可辦理轉遞手續(xù)。

工作檔案制度篇二

為使學校人事檔案管理與利用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規(guī)則。

1、歸檔制度

(1)對資料進行鑒別,看其是否符合歸檔要求。

(2)按照資料屬性、內容,確定其歸檔的具體位置。

(3)將資料放入檔案,并輸入資料庫。

2、核查制度

檢查核對一般定期進行。但突發(fā)事件之后或對有些檔案發(fā)生疑問之后也要進行檢查核對

3、保衛(wèi)制度

(1)、指定專人負責檔案保管。

(2)、備齊必要的存檔設備。

(3)、檔案柜保持清潔,不準存放無關物品。

(4)、不得擅自將人事檔案材料帶到公共場合。

4、統(tǒng)計制度

(1)人事檔案的數(shù)量。

(2)人事檔案材料收集補充情況。

(3)檔案整理和保管情況。

(4)檔案及設備利用情況。

5、轉遞制度

檔案轉遞一般由工作調動等原因引起,

(1)取出應轉走的檔案;

(2)填寫人事檔案轉遞記錄;

(3)按發(fā)文要求包裝、密封

6、借檔制度

(1)由有關單位部門開具介紹信,說明要求出具證明材料的理由,并加蓋公章。

(2)其次,人事檔案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結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3)證明材料由人事處審閱,加蓋公章,然后登記、發(fā)出。

工作檔案制度篇三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維護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完善人才流動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干部檔案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指:

1、辭職或被辭職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yè)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2、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3、待業(yè)的大中專畢業(yè)生的人事檔案;

4、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

5、外商投資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區(qū)街企業(yè)、民營科技企業(yè)、私營企業(yè)等非國有企業(yè)聘用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6、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人事檔案;

7、其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第三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遵循:“集中統(tǒng)一,歸口管理”的原則,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四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素數(shù)的人才流動服務就(以下簡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人事檔案。

第五條 跨地區(qū)流動的人員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也可由其現(xiàn)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 尚未建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地區(q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仍由原人事檔案管理單位管理。

第七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認真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人證做好與流動人員身份認定、檔案工資記載、出國(出境)政審工作,經授權做好相關的職稱資格考評、合同鑒證、社會保險等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八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人員流動的有效文書,向流動人員原單位開具調檔函,原單位接到調檔函十五天內,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隨檔案轉遞通知單轉交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轉遞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經審核無誤后,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zhí)退回原單位。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發(fā)現(xiàn)轉來的檔案材料不齊全或不清楚,應要求原單位補齊或查清楚。

第九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得郵寄或交流動人員本人自帶。對流動人員本人自帶的人事檔案,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得接受。

第十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接管人員人事檔案,須由流動人員或其現(xiàn)所在單位辦理委托存檔手續(xù)。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與流動人員或其現(xiàn)所在單位簽定檔案管理合同書,合同書須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一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xù),與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開具的轉檔手續(xù)具有相同的效力。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必須憑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xù),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第十二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加強與流動人員及其現(xiàn)在工作單位的聯(lián)系做好流動人員檔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斷充實流動人員認識檔案的內容。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鑒別。需經單位蓋章或本人簽字的,簽字蓋章后方能歸入檔案。

第十三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按照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認真做好流動人員檔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檔案過程中,要防止丟失檔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檔案內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銷毀或偽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第十四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按照《干部檔案工作條例》中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閱、借閱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項。

(一)查閱流動人員檔案應辦理審批手續(xù)。查閱單位應申名查閱理由,管檔單位根據(jù)規(guī)定和需要確定需提供的檔案材料。

(二)查閱單位應派中共黨員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向查閱單位介紹被查閱人的有關情況。

(三)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對高級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涉及國家秘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嚴格保管,嚴格查閱手續(xù)。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五)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和閱檔規(guī)定,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

第十五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具備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物質條件,建立堅固的防火、防潮的專用檔案庫房,配備鐵制的檔案柜;經常檢查庫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防光、防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人員辦公室應三室分開。要不斷研究和改進檔案的保管方法和保護技術,逐步實現(xiàn)檔案管理的現(xiàn)代化。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論研究,實行目標管理,不斷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效率和質量。

第十七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應由專人負責。檔案管理人員必須是黨性強、作風正、忠于職守、具有一定的檔案管理專業(yè)知識的共產黨員。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的,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單位或個人;

2、擅自涂改檔案內容或偽造檔案材料的;

3、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檔案材料的;

4、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中,出現(xiàn)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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