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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經驗交流篇一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訪問四川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建設大美漢源、區(qū)域中心的總體要求,密切聯系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實際情況,著力排查化解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糾紛,著力預防和減少新的矛盾和問題,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1.堅持解決問題、注意預防的原則。
2、堅持鄉(xiāng)村差異、分類指導的原則。
3.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
4、堅持共同管理、各方協調的原則。
集中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突出矛盾糾紛,有效解決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確保年度信訪總量、異常上訪數量和群體性事件進一步減少;從源頭上鞏固預防和解決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提高基層調查和解決突出矛盾糾紛的能力;進一步完善統(tǒng)一領導、明確責任和權利的長期工作機制,努力實現小事、大事、矛盾的工作目標。
1、明確矛盾糾紛排查重點。重點是:因土地流轉、農民工工資、涉法涉訴等引發(fā)的信訪突出問題;社會遺留重點、難點問題;信訪老戶問題。
2、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排查工作進行分村排查和駐鄉(xiāng)單位、站所排查。各村負責組織排查本村內存在的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問題隱患。要健全定期排查報告制度。嚴格落實鄉(xiāng)村每周一排查制度,及時了解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全面掌握本村內的各種矛盾糾紛情況,逐級匯總上報。重大節(jié)日、重要政治活動和敏感時期實行24小時值班和“零報告”制度。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逐件按誘因、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tài)發(fā)展預測等要素登記建檔,并將相關情況定期報送鎮(zhèn)聯席辦和上級主管部門。鄉(xiāng)綜治辦要匯總排查結果,并進行跟蹤管理。
3、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1)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網絡,及時發(fā)現各種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做好預警防范工作。(2)聯合調處機制。鄉(xiāng)村負責解決本鄉(xiāng)范圍內的矛盾糾紛。鄉(xiāng)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明確工作責任,分解細化任務。(3)分級調處機制。實行兩級調解工作制度,各村要以矛盾糾紛摸底排查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靈敏,摸排準確,報告及時;鄉(xiāng)要以調處化解為主,對一般性矛盾及時調處化解,確保不出鄉(xiāng)。(4)督查指導機制。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導,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定期回訪當事人,督促協調化解事項的落實,及時掌握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和行為動態(tài),防止激化矛盾,發(fā)生越級上訪或滋事情況。(5)應急處置機制。對問題比較突出、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要組織力量全力做好調處化解工作;對有激化蔓延傾向的問題,要由鄉(xiāng)、村組織調解并負責掌控、疏導;對大規(guī)模集體上訪,鄉(xiāng)黨委、政府和村負責人要親自處理,依法妥善處置,并跟蹤處理落實情況,堅決防止由集體上訪演變成群體性事件。
4、加強法治教育和依法處置工作。鄉(xiāng)、村要按照《信訪條例》的要求,堅持分類施策,綜合治理,千方百計解決信訪群眾的實際問題和困難,嚴肅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信訪事項尤其是信訪老戶反映問題的終結工作,對上訪人員反映有實質性訴求的問題,當事人不接受辦理意見的,應書面告知、引導信訪人按程序逐級組織復查、復核。對非正常上訪、串聯聚集上訪等違法上訪行為,要加大以《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為重點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采取以圖釋法、以案說法等形式,增強法制教育的直觀性、實效性。通過召開懇談會,組織“三個講清楚”集中教育等方式,加強思想教育,有針對性地解疑釋惑、疏導情緒,引導上訪人員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訴求,依法解決矛盾糾紛。對三級復核和司法終結后仍堅持過高要求,纏訪、鬧訪的,要依法進行訓誡;對以上訪為名制造事端、煽動組織鬧事的違法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移交證據,依法進行處理。對受境內外敵對勢力資助、支持、操縱的各類“維權組織”及“挑頭人物”,要堅決依法打擊、果斷處理。
鄉(xiāng)、村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糾紛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落實一把手“負總責”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的責任,鄉(xiāng)黨政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其他領導結合工作分工具體抓;黨委、政府每周召開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具體措施,明確人員,負責落實排查化解工作任務。對上級交辦和本級處理的矛盾糾紛案件,及時反饋、匯報。
對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升級,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鄉(xiāng)黨委分情況,將依據《關于信訪工作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經驗交流篇二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把非訴訟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多種手段,構建非訴訟多元化解綜合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現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興化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興化市非訴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對建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fā)展理念,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模式,積極拓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途徑,突出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強化多方參與、聯調聯動,整合各種非訴訟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職能和資源,構建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優(yōu)勢互補的非訴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綜合平臺,努力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實現化解效率最大化,不斷提升矛盾糾紛非訴訟化解工作的群眾知曉率首選率和滿意度。
弘揚戴南精神,圍繞在全市爭第一的目標,高起點規(guī)劃、高要求落實、高標準推進非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發(fā)揮訴與非訴多元化解糾紛優(yōu)勢,聚合行政機關、專門機構、社會組織、民間人士等資源力量構建覆蓋鎮(zhèn)、村兩級的工作網絡,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職能,完善訴調、公調、檢調、訪調、援調對接機制,建立全面覆蓋民事、商事、行政等領域的線上線下非訴訟糾紛化解綜合平臺,合理配置糾紛非訴訟化解資源,強化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之間的有機銜接、聯調聯動,豐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tǒng)一標準的要求,依托鎮(zhèn)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村(居)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立“非訴訟服務中心”,作為非訴訟案件一站式受理平臺;有效整合司法、綜治、信訪各項非訴訟糾紛化解職能,根據當事人法律服務要求,明確非訴訟化解受理范圍,并進行分流、指派、化解,實現“前臺統(tǒng)一受理,后臺分流轉辦”。
(一)鎮(zhèn)級實體平臺:
1.鎮(zhèn)非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在鎮(zhèn)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置受理登記、引導分流、調解處置、協調督辦等四個崗位。非訴訟服務中心工作流程圖、崗位職責、工作制度、工作人員信息上墻。主要受理、化解本轄區(qū)內的矛盾糾紛,指導村(居)人民調解組織,通過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宣傳法律和政策等,及時向上級匯報糾紛化解情況;做好糾紛預警工作,及時排查各類矛盾糾紛。結合村(居)級平臺上報情況,掌握轄區(qū)內不穩(wěn)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時報告重大不穩(wěn)定因素。
2.村(居)非訴訟服務站依托村(居)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立窗口。主要受理本村(居)民間糾紛,結合網格化管理,定期對本村(居)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査,掌握了解社情動態(tài),并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及時化解處置。針對本村(居)多發(fā)、易發(fā)糾紛,針對性地開展普法教育與宣傳。
3.網絡平臺:依托司法行政一體化智能平臺和社會治理網絡,以12348江蘇法網(http://)為載體,融合法潤民生微信群、調解微信群、調解小助手等多個線上渠道,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案件網上受理平臺。方便群眾在線查詢、預約、辦理非訴訟糾紛化解事項。
4.熱線平臺:與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有效銜接,實現數據、信息即時錄入、一體匯總、統(tǒng)籌辦理,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通過分流中心網絡系統(tǒng)轉送相關承辦單位。建立糾紛案件接案建檔、咨詢告知、分流指導、辦理工單等制度,確保群眾糾紛化解訴求接訴即辦。
(二)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程序
1.接案立案程序
堅持統(tǒng)一接案,整合各類實體、網絡、熱線“三位一體”的矛盾糾紛受理平臺,對單位、企業(yè)、個人申請調解或者人民法院商請調解的各類矛盾糾紛,實行統(tǒng)一的立案程序和接收手續(xù),確保所有案件應立盡立。
2.研判分流程序
根據案件類型、性質、訴求和涉案主體,依法依規(guī)分析明確案件管理層級、主管部門、責任單位。進行案件分流,平臺能夠直接辦理的當場受理,不能辦理的,按“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依法引導辦理。建立一次性告知受理制度,制定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項目清單,為當事人提供糾紛化解途徑、化解方法、法律知識、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解釋和指導。
3.調解前置程序
對適宜通過調解化解糾紛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后,依糾紛性質類型,由平臺委派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的,可以引導其另行提起訴訟。
4.動態(tài)調整程序
根據糾紛化解具體情況,分析糾紛發(fā)生發(fā)展趨勢,動態(tài)調整最佳非訴訟化解方式,及時為當事人提供全業(yè)務、全流程的指導和幫助。終結非訴訟化解程序之前,應當經過協調督辦崗位的綜合研判,方可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法定途徑單位。
(三)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制度
1.矛盾預防排查化解機制
堅持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聚焦重點人群、重點地區(qū)、重點行業(yè)、重點時段,按照村(居)每周,鎮(zhèn)、行業(yè)每半月的要求,開展“滾動式、拉網式”矛盾糾紛排查,確保不留死角。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隱患,逐一登記建檔,及時處置分流、預警報告,真正做到矛盾糾紛底數清、情況明、處置快。
2.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清單制度
根據群眾糾紛化解服務需求,圍繞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建立非訴訟化解基本項目清單,對辦事涉及的事項名稱、法律依據、辦理層級、辦理主體、條件流程、證件材料等基本要素予以統(tǒng)一規(guī)范,規(guī)范表格、填寫說明和示范文本,推動實現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辦理流程和評價標準統(tǒng)一。
3.一次性告知制度
根據服務清單,準確告知并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來解矯糾紛,明確非訴訟糾紛化解程序,闡明非訴訟化解機制相對訴訟解決的優(yōu)越性,引導其作出合理選擇。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和訴訟權利,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非訴訟方式和調解結果。對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不成功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選擇包括訴訟在內的其它法定的糾紛化解途徑。
4.機構人員名冊制度
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和調解員名冊,并向社會公布。根據非訴訟糾紛化解類別,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調解組織納入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名冊。建立健全調解員選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選取專業(yè)素養(yǎng)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員作為調解員,同時吸納鄉(xiāng)賢、法律工作者等充實人員名冊,便于引導當事人選擇合適的非訴訟糾紛化解機構、組織或人員化解糾紛。
5.糾紛多元化解程序銜接制度
動員當事人將非訴訟方式作為化解糾紛的首選,按照最方便、最快捷和保障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引導當事人選擇適宜途徑解決糾紛。梳理好非訴訟化解糾紛各途徑之間的程序銜接,窮盡非訴訟手段后仍然無法化解糾紛的,引導其通過包括訴訟在內的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糾紛。
6.糾紛綜合調處的聯動協調機制
強化糾紛化解相關部門的銜接配合,積極對接相關行業(yè)協會或者主管部門,構建協調合作機制,參與化解重點領域、重點行業(yè)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進一步完善糾紛化解多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確保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長效化。完善委托調解、督促履行、司法確認、信息反饋等銜接制度,確保訴調、紀調、公調、檢調、訪調、援調等對接機制高效運轉。
7.糾紛案件分層化解機制
鎮(zhèn)平臺集中力量化解重大和一般糾紛,村(居)平臺重點化解簡易糾紛。進一步細化村(居)網格單元,明確網格責任主體,健全和完善網格內糾紛信息采集、報送處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基層網格建立相關數據庫,加強各單元的實時溝通和信息共享,確保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時效性,實現簡易糾紛邊發(fā)現、邊化解,糾紛信息苗頭處置在早、處置在小,不擴大、不上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zhèn)。
8.司法確認程序制度
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或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依法申請確認其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興化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9.矛盾糾紛預警硏判制度
建立健全定期與不定期、綜合研判與重點研判相結合的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機制。非訴訟糾紛化解各平臺和相關責任單位、組織機構要堅持定期召開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會議,研究分析本轄區(qū)、本行業(yè)、本領域矛盾糾紛形勢,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工作對策和意見,并及時報告鎮(zhèn)非訴訟服務中心,為鎮(zhèn)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一)建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根據市《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確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工作職責,明確任務,分步實施。
(二)制定完善戴南鎮(zhèn)具體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根據市《實施方案》,結合戴南鎮(zhèn)實情,突出重點,進一步細化工作任務和措施,形成操作性強、時序進度明確的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
(三)成立非訴訟服務中心。依托鎮(zhèn)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鎮(zhèn)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成立,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長擔任,明確非訴訟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崗位設置、工作流程等。
(四)為非訴訟服務中心提供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開辟專區(qū)作為非訴訟服務中心的辦公場所,設置各種醒目標志,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流程、服務要求、服務人員等內容。
(五)建立完善非訴訟服務工作機制。積極主動,定期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不斷完善聯席會議、工作對接、分析研判、會商會辦、信息共享、考核評價等系列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六)組織開展非訴訟服務工作宣傳活動。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媒介,采取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特別是要發(fā)揮12348法律服務隊、“一村(居)一顧問”以及“法潤民生群”等的作用,向群眾廣泛宣傳非訴訟服務的七種形式以及服務優(yōu)勢,讓利用非訴訟方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觀念深入人心,形成習慣。
(七)組織開展非訴訟服務專題業(yè)務培訓工作。聘請熟悉非訴訟服務的專業(yè)人員,重點對非訴訟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矛盾調解處理中心工作人員開展全員培訓,讓他們熟悉業(yè)務屬性、業(yè)務范圍、業(yè)務流程等專業(yè)知識,便于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八)實體化運作階段。要進一步加快工作節(jié)奏,健全制度機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推動非訴訟糾紛解決綜合平臺進行實體化運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將習近平總書記“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實處,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構建非訴訟多元化解綜合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經研究,決定成立戴南鎮(zhèn)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鎮(zhèn)長擔任,副組長由政法書記、政法委員擔任,成員包括司法、綜治、信訪、公安分局、法庭、檢察室各職能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司法所,辦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長兼任。具體負責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相關工作開展,研究解決在該項工作開展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突出問題,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注重宣傳引導
加大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的宣傳推介力度,充分運用傳統(tǒng)媒體和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向廣大群眾宣傳通過非訴訟化解機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點,引導群眾將非訴訟方式作為糾紛化解的首選。
(三)突出隊伍建設
加強非訴訟糾紛化解隊伍建設,配齊配強人員。精心挑選業(yè)務能力強、法律素養(yǎng)高、善于做糾紛化解工作的人員充實進隊伍。加大非訴訟糾紛化解業(yè)務指導,組織開展非訴訟糾紛化解隊伍定期培訓,通過集中輔導、案例評析、旁聽陪審等多種方式、多種維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專業(yè)化水平。
(四)強化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要加大對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的保障力度,將線上平臺開發(fā)維護、線下平臺運行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積極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和社會公益相結合的方式,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五)完善考核督查
將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明確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指標體系。對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成績突出的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對參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不力、貽誤處置時機或者工作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惡劣影響的,嚴肅問責,不斷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的成效。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經驗交流篇三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華容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正處于社會轉型的歷史時期,由各種利益糾紛引發(fā)的社會矛盾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突出問題,需要通過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予以化解。為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1、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主動適應經濟發(fā)展新常態(tài),堅持系統(tǒng)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探索新形勢下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解決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確保人民安居樂業(yè)、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2、基本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充分發(fā)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充分發(fā)揮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黨組織在基層矛盾糾紛化解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堅持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將預防矛盾糾紛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zhí)法、司法訴訟等全過程,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
——堅持依法治理、完善制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堅持以人為本、高效便民,把群眾滿意作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為群眾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
——堅持三調聯動、形成合力,鼓勵通過先行調解等方式解決問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
——堅持立足國情、改革創(chuàng)新,總結我國成功經驗,借鑒國外有益成果,積極推進工作機制和方式創(chuàng)新。
? ? 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副書記、縣長陶偉軍為組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常務)、縣人大副主任、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協副主席及其他相關分管縣級領導為副組長,各鄉(xiāng)鎮(zhèn)黨政負責人、各相關單位一把手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謝志輝任辦公室主任,政法委分管副書記雙永華為辦公室副主任,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各鄉(xiāng)鎮(zhèn)、各相關單位要相應組建班子,壓實責任,上下聯動,部門協調,共同推進。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部門聯動,各村參加、群眾參與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1、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組織領導,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健全協調機制,定期研究部署,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鄉(xiāng)鎮(zhèn)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矛盾問題,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wěn)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加大源頭治理力度,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制度,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防止因決策不當損害群眾利益、引發(fā)社會矛盾。統(tǒng)籌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責任,組織動員各方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2、綜治中心要發(fā)揮好組織協調作用。各鄉(xiāng)鎮(zhèn)綜治辦要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切實做好調查研究、組織協調、督導檢查、考評、推動等工作,發(fā)揮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綜治中心作用,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協調聯動,促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密切關注本鄉(xiāng)鎮(zhèn)社會穩(wěn)定形勢,全面掌握矛盾糾紛總體情況,對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問題深入調查研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通報分析情況,協調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
3、政法機關、政府法制辦和信訪局要肩負起重要責任。
法?院??要發(fā)揮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與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協調配合,推動在程序安排、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的有機銜接。
檢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建立完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序機制和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等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建立健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明確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引導當事人和解的條件、范圍、程序,建立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和不行使職權行為的督促糾正制度。
公安局??要進一步加強治安調解工作,公安派出所積極參與鄉(xiāng)鎮(zhèn)(街道)矛盾糾紛調處工作。
司法局??要指導、推動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化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積極培育建立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組織,建立矛盾糾紛受理、調解處理、結果反饋等制度,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聯動,組織、推動律師充分發(fā)揮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
政府法制辦??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加強行政調解制度建設,加強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和民商事仲裁等機制建設。
信訪局??要健全完善與綜治中心銜接的工作機制,理順信訪與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制度的關系,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
各有關部門要發(fā)揮職能作用。
人社局??要推動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推動鄉(xiāng)鎮(zhèn)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依托綜治中心設置勞動爭議調解窗口,推動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的應急調解機制和快速仲裁特別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業(yè)單位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
衛(wèi)計局??要推動完善院內調解、人民調解相結合的醫(yī)療糾紛調解體系,建立健全醫(yī)療風險分擔機制,規(guī)范專業(yè)鑒定機構,明確鑒定程序和標準。
國土局??要依托綜治中心設立土地糾紛調解工作小組,在人民調解員隊伍中培養(yǎng)鄉(xiāng)村土地糾紛調解員,及時調解涉及土地權屬、征地補償安置等引發(fā)的矛盾糾紛。
農業(yè)局??要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制度,建立健全鄉(xiāng)鎮(zhèn)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實行村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負責制,及時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引發(fā)的矛盾糾紛。
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jiān)管局??要大力加強12315體系建設,發(fā)揮消費者協會調解消費爭議作用,推進基層消費維權網絡建設,積極引導經營者以及行業(yè)協會、商會組織設立“消費維權服務站”,健全完善消費糾紛和解、消費侵權賠償、經營者首問責任等制度,及時解決消費糾紛。
民政局??要加強社區(qū)服務與管理,推進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隊伍建設,推動建立延伸到城鄉(xiāng)社區(qū)的調解組織網絡,依法調處養(yǎng)老服務、行政區(qū)域界線以及孤兒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糾紛,協助調解行政區(qū)域邊界地區(qū)的土地、山林、草場等糾紛。
住建局??要依托綜治中心,調解因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業(yè)管理等引發(fā)的矛盾糾紛。
環(huán)保局??要依托綜治中心,調解因環(huán)境污染引發(fā)的重大疑難環(huán)境糾紛。
人民銀行??要牽頭組織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建立金融消費糾紛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其他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能,積極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支持和鼓勵多方參與。發(fā)揮城鄉(xiāng)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作用,推進城鄉(xiāng)社區(qū)協商制度化。堅持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積極探索村(居)民議事會、理事會、懇談會等協商形式,暢通群眾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渠道。
總工會??要督促、幫助企業(yè)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推動鄉(xiāng)鎮(zhèn)(街道)、行業(yè)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依托工會職工服務平臺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工作室),積極接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委托,調解勞動爭議或參與仲裁調解、訴訟調解工作。
共青團??要與其他部門密切配合,參與調解處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糾紛。
婦?聯??要充分發(fā)揮在家庭和社區(qū)的工作優(yōu)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動建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鄉(xiāng)鎮(zhèn)綜治中心建立婦女兒童維權站,協助調處婚姻家庭糾紛及其他涉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案件。
法學會?要發(fā)揮橋梁紐帶作用,動員組織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開展法律咨詢服務、法制宣傳和法律普及工作,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拓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等第三方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的途徑,鼓勵和支持通過設立調解工作室等方式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發(fā)動網格管理員、平安志愿者、社區(qū)工作者、“五老人員”(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知識分子、老政法干警)等開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推進覆蓋城鄉(xiāng)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探索在基層組織建立法律顧問制度,鼓勵村(社區(qū))配備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開展法治講座、法律咨詢、幫助審查各類合同等服務,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建立完善律師調解制度,鼓勵和規(guī)范律師參與重大復雜矛盾糾紛化解,明確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提供斡旋、調解等非訴服務的操作規(guī)程。完善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對不服政法機關法律處理意見的涉法涉訴信訪,可由律師聽取信訪人訴求,評析信訪事項,有針對性地做好釋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議、引導申訴等工作,促進問題得到依法公正解決,實現息訴息訪。
1、規(guī)范加強調解工作。規(guī)范人民調解工作。發(fā)揮人民調解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的優(yōu)勢,鞏固和規(guī)范鄉(xiāng)鎮(zhèn)、村委會(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發(fā)展企事業(yè)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矛盾糾紛易發(fā)多發(fā)領域,加強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覆蓋城鄉(xiāng)的調解組織網絡。健全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等內部工作制度,建立與相關單位間的糾紛移交委托、信息反饋等銜接制度,推動人民調解規(guī)范化、法制化建設,確保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①健全行政調解制度。把行政調解作為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建立由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辦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明確行政調解范圍,規(guī)范行政調解程序。把房屋土地征收、社會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爭議及交通損害賠償、醫(yī)療衛(wèi)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與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民事糾紛作為行政調解的重點,依法、及時、妥善促進矛盾糾紛的解決。公安、民政、國土資源、環(huán)保、交通運輸、衛(wèi)計、工商質監(jiān)、發(fā)改(價格)等行政調解任務較重的部門,可根據需要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設立行政調解室、接待室,并制定具體的行政調解程序,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規(guī)范運行。行政機關受理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對屬于本部門調解范圍的,依據法律、法規(guī)、政策等規(guī)定進行調解;對不屬于本部門調解范圍的,由綜治中心確定調解責任單位;對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綜治中心指定的部門牽頭調解;對跨地區(qū)矛盾糾紛,由涉及地區(qū)的上一級綜治中心負責組織調解。
②拓展司法調解范圍。法院要積極探索先行調解的案件類型。推動有條件的基層法庭對家事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小額債務糾紛、勞動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適宜調解的案件進行調解程序前置的探索。對有可能調解解決的民商事糾紛,法院可以根據糾紛性質、類型及特點,在登記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訴外調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登記立案后,法院對適宜調解的案件,可以由法官進行調解,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解;對不適宜調解的訴訟案件,通過繁簡分流,充分利用小額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決。
2、建立健全仲裁制度。深化仲裁制度改革,推動仲裁健康發(fā)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建設,規(guī)范運行機制。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提升仲裁效能,推動小額勞動糾紛案件、涉及國家勞動標準等案件通過仲裁終局方式結案,提高終局裁決比例。完善仲裁調解制度,仲裁機構要建立調解工作機制,發(fā)展仲裁調解隊伍,提高仲裁調解質量。
3、健全行政復議與行政裁決制度。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行政復議體制,整合行政復議職責。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公開聽證審理力度,增強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推動經費保障等相關條件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健全行政裁決制度,明確行政裁決的適用范圍、裁決程序和救濟途徑,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guī)勸、示范、約談等非強制性方式,實施行政指導;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yè)鑒定或者法律意見,引導促使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
1、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排查調處結合起來并形成制度。各鄉(xiāng)鎮(zhèn)、縣直各部門要堅持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縣直單位每個月召開一次,鄉(xiāng)鎮(zhèn)每半個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根據需要及時召開,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把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責任落實到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完善群體性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堅持現場處置、社會面防控與輿論引導同步部署。
2、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告知制度。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應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告知相對人不服行政行為的救濟權利、救濟方式和渠道。法院應當在登記立案前對矛盾糾紛進行評估,提供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建議,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當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對不適用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律師等法律工作者接受當事人委托代理或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時,應告知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渠道供當事人選擇。
3、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效力保障制度。法院要充分發(fā)揮審判權的規(guī)范、引導和監(jiān)督作用,依法保障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得到實現,維護調解活動的嚴肅性。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法院確認其效力。發(fā)揮督促程序的功能,將符合法定條件的和解協議、調解協議作為申請支付令的依據。和解協議、調解協議具有給付內容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
1、充分發(fā)揮基層綜治中心的重要作用。堅持從實際出發(fā),推進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綜治中心建設,加強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信息化支撐、人財物保障,強化綜治中心實戰(zhàn)功能,將綜治中心的服務管理資源進一步向網格、家庭延伸,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利益訴求。在鄉(xiāng)鎮(zhèn)綜治中心,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法院等基層力量,建立協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臺。在村(社區(qū))綜治中心,健全工作制度,推動與“一站式”服務窗口或者警務室(站)調解矛盾糾紛工作實現銜接。通過基層綜治中心,推動信息互通、優(yōu)勢互補、工作聯動、矛盾聯調,對矛盾糾紛實現受理、登記、交辦、承辦、結案各個環(huán)節(jié)工作銜接,嚴格落實調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做到統(tǒng)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
2、加強訴調對接平臺建設。法院要將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建立集訴訟服務、立案登記、訴調對接、涉訴信訪等多項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引導當事人理性表達訴求,實現訴調對接工作規(guī)范化、系統(tǒng)化和常態(tài)化。完善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探索調解與裁判適當分離,讓擅長調解的法官和輔助人員從事調解指導工作和立案后的專職調解工作,緩解審判壓力。鼓勵相關調解組織在訴調對接平臺設立調解工作室,辦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調解的案件。檢察院要健全完善檢調對接制度,對受理的符合當事人和解法定條件的公訴案件、當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備和解條件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可以引導當事人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并積極協助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根據調解情況依法作出相應處理;要注重開展刑事案件的有關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做好公開審查、法律文書及其他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促進當事人息訴息訪。司法局要會同公安局在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人民調解室,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矛盾糾紛的聯合調解工作,對接報的矛盾糾紛,可以通過綜治中心分流引導到相關責任單位處理。
3、加強專業(yè)性矛盾糾紛化解平臺建設。設立道路交通事故調處中心,整合行政、司法機關以及人民調解組織、行業(yè)調解組織等資源,提供“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在勞動爭議、醫(yī)療衛(wèi)生、物業(yè)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土地承包、環(huán)境保護以及其他矛盾糾紛多發(fā)領域,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臺,完善實體化運作機制,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4、加強矛盾糾紛化解信息化建設。抓住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的機遇,大力推廣現代信息技術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運用,依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化綜合平臺,建設縱向貫通、橫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線矛盾糾紛化解信息系統(tǒng),做好矛盾糾紛的受理、統(tǒng)計、督辦、反饋等工作。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信息庫,完善信息溝通制度。學習“網上楓橋”等經驗,推動社情民意在網上了解、矛盾糾紛在網上解決、正能量在網上聚合。積極穩(wěn)妥開展在線調解、在線仲裁、在線協商談判以及訴訟案件在線立案、在線審判、電子督促程序等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糾紛的新要求。
1、嚴格落實綜治領導責任制。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作為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的重要內容。對矛盾糾紛問題突出的鄉(xiāng)鎮(zhèn)和單位,通過定期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分析原因,找準癥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對因矛盾糾紛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導致案事件多發(fā)、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者發(fā)生重特大案事件的鄉(xiāng)鎮(zhèn),依法依規(guī)實行一票否決權制,并追究相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2、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法官、檢察官等國家公務人員以及律師、仲裁員等法律工作者要更新觀念,在執(zhí)法辦案等工作中努力照應當事人不同需求、促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建立專業(yè)化、社會化調解員隊伍,建立調解員隊伍職業(yè)水平評價體系,完善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機制,加強社會工作知識培訓,加強職業(yè)道德建設,規(guī)范調解行為,提高調解水平。鼓勵發(fā)展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的調解培訓機構。
3、加強經費保障。各鄉(xiāng)鎮(zhèn)、縣直各單位要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預算中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行政調解組織及其他由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調解組織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給社會力量承擔,并進行績效評價,向社會公布。支持商事調解組織、律師事務所等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根據當事人的需求提供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服務并適當收取費用。建立矛盾糾紛化解相關基金會,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糾紛解決服務提供捐贈、資助。完善訴訟費制度,引導當事人選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避免濫訴、惡意訴訟,發(fā)揮訴訟費的杠桿作用。
4、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充分運用現代傳媒手段,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的宣傳普及工作,教育廣大群眾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人們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利益糾紛、維護合法權益。推進居民公約、鄉(xiāng)規(guī)民約、行業(yè)規(guī)范、團體章程等建設,充分發(fā)揮其在協調利益、引導行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tài),建立心理疏導服務體系,推動村(社區(qū))逐步建立心理咨詢室或社會工作室,對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態(tài)失衡、行為反常的特殊人群,加強心理輔導、心理危機干預,提高其承受挫折、適應環(huán)境能力。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經驗交流篇四
為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規(guī)范我鄉(xiāng)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按照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切實保護群眾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結合我鄉(xiāng)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縣關于全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部署要求,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構建調解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單位和系統(tǒng)內部,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確保人民安居樂業(yè)、社會安定有序。
按照“信息靈、發(fā)現早、化解快、效果好”的工作原則, 健全完善鄉(xiāng)、村(居)二級綜治中心調解組織網絡,依照 “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工作機制,解決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實現“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 工作目標,全面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
(一)成立棕坪鄉(xiāng)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鄉(xiāng)政法委書記任組長,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負責人、各村(居)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鄉(xiāng)綜治中心,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轄區(qū)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統(tǒng)籌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調聯動工作的日常統(tǒng)籌協調;負責組織對本轄區(qū)矛盾糾紛排查匯總、分析研判、分流交辦、督辦督導、考核通報等工作;做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處工作信息收集反饋、經驗總結及推廣工作;完成縣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村(居)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組織體系
各村(居)要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總支書記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村綜治中心,各村(居)根據實際情況,選齊配強領導小組成員。開展好矛盾糾紛摸排登記、分析研判、調處化解及信息上報等工作;按時完成鄉(xiāng)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設立網格調解組織。以自然組、小區(qū)(樓院)等為基本單位,合理劃分網格,在網格中設立調解員,負責網格內矛盾 糾紛化解工作。
(三)建立“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制度
1.三色預警。對受理登記的矛盾糾紛,分紅、黃、藍三色 分類預警。將“不易引發(fā)不安定因素的一般類矛盾糾紛”定為藍色。將“容易引發(fā)不安定因素的一般矛盾糾紛”定為黃色。將“對社會穩(wěn)定有重大影響、易引發(fā)群體性事件、赴省進京非訪、極端案事件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定為紅色。
2.分級處理。矛盾糾紛由同級綜治中心分色預警后,明確牽頭領導和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調處。
(1)村(居)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村(居)網格包保干部組織網格調解員化解;屬于黃色的,由村(居)主要領導組織調委會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獬晒Φ霓k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村(居)總支書記簽字后報鄉(xiāng)(鎮(zhèn)、街道)綜治中心。
(2)鄉(xiāng)綜治中心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鄉(xiāng)綜治中心組織化解或以“交辦”形式交由屬地村(居)化解;屬于黃色的,由鄉(xiāng)綜治中心明確分管行業(yè)或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xiāng)黨委主要領導組織化解。化解成功的辦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鄉(xiāng)黨委主要領導簽字后報縣綜治中心。
(一)強化認識,履職盡責:矛盾糾紛調處及突出信訪問題的處理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必要條件,各村書記主任、部門負責人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細化工作措施,納入工作議事日程,切實擔當起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一方平安的責任,各級干部必須加強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的學習,做一個調解矛盾糾紛及解決信訪問題的能手。
(二)堅持調解原則: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堅持誰主管、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做到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疑難事不出鄉(xiāng),不發(fā)生因糾紛調處不及時上升為刑事案件,不發(fā)生問題未及時處理而發(fā)生到縣到市到省進京的信訪案件和群體性事件。
(三)嚴格依法調解,規(guī)范調解過程。調解矛盾糾紛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結合民俗。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進行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必須有書面調解協議書,重大矛盾糾紛必須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等。調解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突出信訪問題,除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外應具備建議意見書。調解或未調解的矛盾糾紛實行日登記、月排查、季分析,排查登記內容詳實,分析問題要切合實際,下一步工作措施要具體。
(四)堅持分級調解,規(guī)范調解秩序:發(fā)生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后實行三步調解法:第一步由管轄的村或部門按照第三條規(guī)定在5個工作日介入進行初始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二步針對第一步調解不成功的糾紛和信訪突出問題,由村和掛村領導聯系涉及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的相關部門及分管領導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三步針對第二步調解仍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突出問題由掛村領導簽字審核后交鄉(xiāng)綜治工作中心,由鄉(xiāng)綜治工作中心主任組織政法及相關部門聯合調解。
(五)強化督促管理:鄉(xiāng)綜治工作中心接到群眾反映的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按本處理辦法分級調解規(guī)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解決問題村、單位進行初次調解,并要求相關村或單位限期5個工作日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鄉(xiāng)綜治工作中心,鄉(xiāng)綜治中心對二步調解未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問題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當事人申請書、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建議意見書等材料,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要求限期補齊相關材料。
(六)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鄉(xiāng)綜治工作中心對矛盾糾紛調處和突出信訪問題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對違反本辦法按相關規(guī)定嚴格處理:
1.對群眾到綜治工作中心或鄉(xiāng)領導反映的矛盾糾紛
及突出信訪問題,經核實各村、單位未作處理或不了解情況的進行全鄉(xiāng)通報批評。
2.對矛盾糾紛調處或處理不及時從民事轉為刑事案
件的或出現到縣到市到省進京上訪的取消該單位或村當年的評優(yōu)評獎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作出不稱職處理,同時交紀檢監(jiān)委追究相關責任。
3.對矛盾糾紛未調處或調處不及時釀成嚴重刑事案
或群體性上訪的,由鄉(xiāng)紀委按干部管理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政法機關追究責任。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經驗交流篇五
當今社會,國內因素與國際因素相互影響,歷史問題和現實問題相互牽扯,體制改革、企業(yè)改制、政策轉型、社會結構變動、利益分配格局調整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領域不斷產生大量的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既有因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先富”和“后富”之間的矛盾;也有因經濟社會轉軌造成的在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利益分配的矛盾;還與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尚不健全和社會保障救助等政府職能不到位有關。
目前,民間糾紛的主體更多地由公民與公民之間,向公民與經濟組織之間、公民與基層政府管理部門之間擴展;民間糾紛的內容也由家庭成員內部之間的婚姻、繼承糾紛或鄰里之間簡單的侵權、債務糾紛,發(fā)展為合伙投資糾紛、職工與企業(yè)之間的勞資糾紛、安全事故糾紛、城市建設噪聲擾民糾紛、物業(yè)管理糾紛、拆遷征地糾紛、村務糾紛等等,這些糾紛在總體上呈現出非對抗性質的矛盾糾紛。
隨著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盤根錯節(jié),矛盾糾紛日趨錯綜復雜;不同類型和性質的糾紛矛盾沖突表現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樣,因此化解這些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異。經過長期的實踐,我國逐步形成了包括訴訟、仲裁、行政處理、調解等涵蓋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內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該機制中,各種糾紛解決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獨立運行,而且在功能和體系上可以互補銜接,形成動態(tài)的程序體系和運作調整系統(tǒng),得以滿足不同性質、類型和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由于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在改革開放和經濟發(fā)展過程中,利益多元化及沖突的復雜性更為明顯,由此決定了社會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迫切要求。
我國民間糾紛解決機制以“仲裁”和“調解”為主要組成部分,民間糾紛解決機制因其具有靈活性的優(yōu)勢得到了民眾的認同,但因其不確定性又使其不能適應現代社會規(guī)范性的要求。為了克服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的缺陷,充分發(fā)揮其優(yōu)勢,經過近年來的逐步探索,我國有針對性地把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納入了法律規(guī)范化的軌道,目前已基本實現與訴訟的良好銜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對各類調解和仲裁與訴訟的銜接進行了規(guī)范,允許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zhí)行調解協議,克服了調解協議不能直接作為執(zhí)行依據的不足,進一步推動了調解在民事糾紛解決方面發(fā)揮作用。2011年1月,《人民調解法》實施,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guī)定》,該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zhí)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程序依據,從而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在技術層面的銜接。
面對日益增多的繁復的社會矛盾和由此產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機關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探索從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指出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進一步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協調機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對完善調解工作制度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審判領域,多元化糾紛解決主要體現為“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在刑事司法領域,則表現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貫徹。貫徹執(zhí)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審判中也必須重視社會矛盾的化解,發(fā)揮司法能動作用,各地司法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開展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探索,比如嘗試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區(qū)矯正等。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完整、系統(tǒng)。雖然近年來《人民調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在法律層面已經沒有問題,但人民調解、仲裁等民間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方式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具體的分工和作用的領域仍不清晰,存在著程序設計和職能替代上的重復,導致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發(fā)揮。比如,醫(yī)療事故糾紛解決中既有醫(yī)學會的醫(yī)療事故鑒定又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在當事人之間認為造成了醫(y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的沖突和不信任;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首先是要進行勞動爭議的仲裁,不服仲裁后還可以繼續(xù)向法院起訴,造成了仲裁和訴訟的重復。法律程序設計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來醫(yī)患矛盾、勞資糾紛等社會矛盾難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要實現的社會目標尚不夠清晰。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探索應當以“為民”、“人本”理念為基礎,以能否體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優(yōu)劣判斷的重要標準。在司法與政治關系密切的背景下,實踐中很難界定何為司法應當追求的社會目標,何為政治應該實現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正確理解“為人民服務、為大局服務”的精髓、深刻領會司法人文關懷和司法社會矛盾化解功能的內涵,否則就會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產生消極影響。
靈活調解與依法調解之間的沖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靈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規(guī)是人民調解的獨有優(yōu)勢,而依法調解是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如何平衡好“靈活”與“依法”之間的關系依然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課題。同時,因為必要的上位法依據缺失,地方司法機關進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現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質疑。比如,各地法院開展的委托調解在《民事訴訟法》、刑事和解《刑事訴訟法》中都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地方司法機關實踐中各自為政造成司法不統(tǒng)一。近年來,各地司法機關積極發(fā)揮司法能動性,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對糾紛化解方式嘗試了多種多樣的探索。各地司法機關的實踐經驗值得肯定,但也應當注意由此帶來的對司法制度統(tǒng)一性的沖擊。以刑事和解為例,有的法院主張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被告人真誠悔罪,即使是故意殺人案件,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則認為只能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這種情形對司法制度的統(tǒng)一性產生了消極影響,對司法機關在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過程中起到了負面作用,終將不利于社會秩序的和諧穩(wěn)定。
堅持以法治為軸心,完善相關立法。筆者建議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在原則部分加入符合“為民”、“人本”理念的規(guī)定。一方面,在《刑事訴訟法》明確引入成熟的、正確可行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發(fā)揮司法能動性,主動依法化解當地社會矛盾糾紛,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顧情理。
強化和發(fā)揮各種調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對現有的訴訟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與行業(yè)調解進行合理的分類分工,實現各種調解方式之間的有機過渡和銜接,同時在調解過程中,既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但也必須要堅持依法調解的原則不動搖。筆者建議,建立由政法委綜治辦、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等單位參加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聯席會議機制,針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可變性、動態(tài)性、復雜性的特點,互通信息、通報案件、分析探討,使各相關部門能夠及時掌握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增強對未來事態(tài)發(fā)展的預見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導和防范措施。
集中優(yōu)勢司法資源,群策群力,不斷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有效解決。當前我國的信訪案件中,涉法涉訴案件占有較大比例,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無疑是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功能實現的重要體現。要提前預防信訪苗頭,及時化解當事人積累的怨氣,不斷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樣的溝通平臺,把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和解決納入法制化軌道。
完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情報信息網絡。完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暢通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通道,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并將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納入政務督查范疇,及時催辦督辦并定期通報。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報送和分析反饋機制,積極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分析治理,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發(fā)展動向,對各類動態(tài)信息進行匯總梳理,及時分析預測并作出快速反應和處置,及時向黨委、政府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為領導科學決策、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參考依據。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經驗交流篇六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市《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的意見》要求,為完善明村鎮(zhèn)矛盾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fā)揮各管區(qū)、部門站所職能作用和各社區(qū)(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鎮(zhèn)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逐步建立覆蓋各管區(qū)、各部門、各村莊的調解組織網絡,構建黨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力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zhèn)、矛盾不上交”,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
適應社會發(fā)展新常態(tài),探索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三級調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
1、社區(qū)(村莊)一級調解。社區(qū)(村莊)成立調解委員會,從原有‘兩委’成員、網格員和村莊德高望重的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中推選3-5人組成,由一名村莊“兩委”成員負責,及時對村莊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查和調解。對復雜的矛盾糾紛,可集體聽證調解或邀請村“兩委”成員共同參與調解。
2、管區(qū)二級調解。各管區(qū)成立調解委員會,由管區(qū)人員、中心村支部書記、所在村黨支部書記、調解能手和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組成,對社區(qū)(村莊)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律師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詢和依據。
3、鎮(zhèn)三級調解。鎮(zhèn)成立調解中心,由鎮(zhèn)領導、管區(qū)書記、各業(yè)務部門負責人、村黨支部書記、聘請調解能手組成,綜治辦牽頭負責。暢通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之間的銜接,整合調解力量,對管區(qū)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
1、排查調處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排查調處結合起來并形成制度,社區(qū)(村莊)每周、管區(qū)每半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根據需要即時召開,切實把矛盾糾紛調處責任落到實處。
2、“三三”調解制度。社區(qū)(村莊)發(fā)生的矛盾糾紛,需經過社區(qū)(村莊)、管區(qū)、鎮(zhèn)三級逐級調解,下一級將矛盾糾紛上交前至少要調解三次,村莊調解不了的上報管區(qū)調解,管區(qū)調解不了的上報鎮(zhèn)調解,堅決杜絕矛盾擴大化和升級,力爭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負責制度。首次接訪的部門和具體人員要跟進做好對接落實工作,確保“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4、部門參與制度。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強化“屬地化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實現矛盾糾紛化解分級分類管理、協調聯動處置。
5、檔案管理制度。社區(qū)(村莊)、管區(qū)、鎮(zhèn)要做好當事人個人訴求、處理措施、處結意見登記,做好相關文書、當事人簽字和現場照片等音像資料的存檔。
1、獎懲考核的依據。獎懲考核以鎮(zhèn)調處中心、管區(qū)、社區(qū)(村莊)調委會的卷宗、登記簿(冊)等臺帳資料為依據。
2、獎懲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別于6月和12月底,由鎮(zhèn)綜治辦牽頭,組織專門考評小組,以聽取匯報、查閱臺帳、資料、實地察看,走訪案件當事人,聽取有關部門意見等形式對各調委會進行考核,年終以兩次考核綜合成績作為最終獎懲依據。
3、獎懲考核標準。(1)獎勵標準:對實現"五無"(無矛盾糾紛上交、無集體或越級上訪、無民間糾紛轉為刑事案件、無未調結的指派分流矛盾糾紛、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管區(qū)、社區(qū)(村莊),獎勵村管區(qū)、社區(qū)(村莊)調委會各500元;對堅持排查、預警機制,有效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對矛盾糾紛調解及時、有效,并規(guī)范調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調解卷宗為據,成功調處重大疑難糾紛、勸阻群體性或越級上訪或防止民轉刑的,每調解成功一例按調解的難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別獎勵該調委會100、50、20元;對調解室硬件、軟件建設均規(guī)范到位,制度完善,落實有效的,獎勵管區(qū)、社區(qū)(村莊)調委會各300元。(2)懲處標準。對本轄區(qū)內矛盾糾紛不予受理或相互推諉的,每出現一起扣管區(qū)、社區(qū)(村莊)調委會各100元;對不堅持排查制度,本管區(qū)、社區(qū)(村莊)出現的矛盾糾紛不知情的,或發(fā)現矛盾糾紛不及時上報,每出現一起扣管區(qū)、社區(qū)(村莊)調委會各50元;對調處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不按時調結,拖延積壓或導致上訪的,每出現一起扣管區(qū)、社區(qū)(村莊)各300元;對調解室建設不規(guī)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實不到位、卷宗不規(guī)范、不健全的,扣管區(qū)、社區(qū)(村莊)各300元對出現的矛盾糾紛調處不及時、不公道,導致群體性上訪或民轉刑的,每出現一起扣管區(qū)、社區(qū)(村莊)各500元。
4、獎懲考核實施方式。對獎懲考核的實施以考察小組兩次考核結果為依據,年終兌現,以獎代補資金由政府列專項財政經費支出,罰金由政府在管區(qū)、社區(qū)(村莊)各種費用中扣除。
1、加強組織領導。鎮(zhèn)成立由黨委書記任組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每月通報矛盾糾紛化解情況,每季度調度、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轄區(qū)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矛盾問題。
2、加強人員和硬件建設保障。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調解員、特邀調解員、調解志愿者等調解人才庫。加大調解經費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深入開展。加強調解室硬件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辦公場所和設備設施。
3、加強考核獎懲。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管區(qū)和社區(qū)(村莊)年度目標考核,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獎懲。管區(qū)和社區(qū)(村莊)為治安維穩(wěn)第一責任人,加大一級調解力度,年終表彰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倡導正能量;矛盾糾紛必須逐級調解,不能越級,堅決杜絕簡單應付將矛盾上交鎮(zhèn)、推脫責任拖延不解決問題,一旦發(fā)現,給予通報,取消涉及到的管區(qū)和社區(qū)(村莊)干部當年評先選優(yōu)資格;對因工作不到位發(fā)生到青島及以上單位上訪或引發(fā)大規(guī)模群體性事件的村莊,在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和資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規(guī)定實行“一票否決”。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經驗交流篇七
根據中共宣漢縣委政法委員會《關于印發(fā)2021年全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重點工作及責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宣政法〔2021〕58號)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系列重要會議精神,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大力提升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能力,及時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堅持事要解決,注重預防的原則。
夯實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提高基層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糾紛的能力,完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努力實現“小事不出部門、大事不出單位、無矛盾上交”的工作目標。
1、明確矛盾糾紛排查重點。重點是:因市容市貌、違法建設、涉法涉訴等引發(fā)的信訪突出問題;社會遺留重點、難點問題;信訪老戶問題。
2、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排查工作進行分部門排查。各部門負責組織排查存在的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問題隱患。要健全定期排查報告制度。嚴格落實每月一排查制度,全面掌握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的各種矛盾糾紛情況,匯總上報到政策法規(guī)股。
3、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1)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網絡,及時發(fā)現各種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做好預警防范工作。(2)聯合調處機制。各部門負責管理范圍內的矛盾糾紛。定期召開會議,明確工作責任,分解細化任務。(3)督查指導機制。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導,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4)應急處置機制。對問題比較突出、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要組織力量全力做好調處化解工作;對有激化蔓延傾向的問題,要由各部門組織調解并負責掌控、疏導;對大規(guī)模集體上訪,局機關、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處理,依法妥善處置,并跟蹤處理落實情況,堅決防止由集體上訪演變成群體性事件。
成立宣漢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在局政策法規(guī)股,郎馬濤任辦公室主任,陳冀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組織協調、統(tǒng)籌推進工作。
對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升級,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